撤銷拆遷補償協議的法律規定2025,政府撤銷已簽訂的拆遷協議,法律主觀:先拆遷再簽訂安置補償協議違法。因為法律規定,實施房屋征收應當先補償、后搬遷。也就是先簽訂安置補償協議,再拆遷。法律規定的目的就是為了保護房屋所有權人的合法權益。法律客觀
先拆遷再簽訂安置補償協議違法。因為法律規定,實施房屋征收應當先補償、后搬遷。也就是先簽訂安置補償協議,再拆遷。法律規定的目的就是為了保護房屋所有權人的合法權益。
《國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與補償條例》
第二十七條
實施房屋征收應當先補償、后搬遷。
作出房屋征收決定的市、縣級人民政府對被征收人給予補償后,被征收人應當在補償協議約定或者補償決定確定的搬遷期限內完成搬遷。
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采取暴力、威脅或者違反規定中斷供水、供熱、供氣、供電和道路通行等非法方式迫使被征收人搬遷。禁止建設單位參與搬遷活動。
《民法典》規定的拆遷補償協議可撤銷或變更的情形包括:重大誤解、顯失公平和欺詐脅迫。當事人有權向法院或仲裁機構請求變更或撤銷。撤銷權需在一年內行使。法人的民事權利能力和行為能力從成立到終止。
法律分析
根據《民法典》規定,具有下列情形的拆遷補償協議可以撤銷或者變更:,
1、重大誤解:因為重大誤解訂立的合同,當事人一方有權請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機構變更或者撤銷;,
2、顯失公平:如果拆遷當事人在簽訂拆遷補償安置協議時顯失公平,比如市場價值1000萬的房子,評估為100萬,拆遷當事人的任何一方都有權請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機構變更或者撤銷;,
3、一方以欺詐、脅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對方在違背真實意思的情況下簽訂的合同、受損害方有權要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機構變更或者撤銷。,需要特別注意的是,此撤銷權應當在具有撤銷權的當事人自知道或者應當知道撤銷事由之日起一年內行使。,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五十九條#160;【法人民事權利能力和民事行為能力】法人的民事權利能力和民事行為能力,從法人成立時產生,到法人終止時消滅。
拓展延伸
拆遷協議的法律效力及撤銷條件
拆遷協議作為一種法律文件,具有一定的法律效力。根據相關法律規定,拆遷協議在雙方自愿簽署并符合法律規定的情況下,具備約束力。然而,拆遷協議是否可以撤銷需要根據具體情況來決定。撤銷拆遷協議可能需要滿足一些條件,如雙方協商一致、法院判決等。例如,如果拆遷協議存在違法、強制、欺詐等情況,當事人可以通過法律途徑申請撤銷協議。因此,在具體情況下,需要綜合考慮相關法律法規以及當事人的權益,來判斷拆遷協議是否可以撤銷。
結語
根據《民法典》規定,拆遷補償協議具備撤銷或變更的條件。當出現重大誤解、顯失公平或欺詐、脅迫等情形時,當事人有權要求變更或撤銷協議。然而,此撤銷權應在一年內行使。拆遷協議作為法律文件,在雙方自愿簽署且符合法律規定的情況下具有約束力。具體情況需綜合考慮相關法律法規和當事人權益,以判斷是否可撤銷協議。
法律依據
國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與補償條例:第三章 補 償 第二十六條 房屋征收部門與被征收人在征收補償方案確定的簽約期限內達不成補償協議,或者被征收房屋所有權人不明確的,由房屋征收部門報請作出房屋征收決定的市、縣級人民政府依照本條例的規定,按照征收補償方案作出補償決定,并在房屋征收范圍內予以公告。
補償決定應當公平,包括本條例第二十五條第一款規定的有關補償協議的事項。
被征收人對補償決定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請行政復議,也可以依法提起行政訴訟。
國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與補償條例:第五章 附 則 第三十五條 本條例自公布之日起施行。2001年6月13日國務院公布的《城市房屋拆遷管理條例》同時廢止。本條例施行前已依法取得房屋拆遷許可證的項目,繼續沿用原有的規定辦理,但政府不得責成有關部門強制拆遷。
國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與補償條例:第三章 補 償 第十九條 對被征收房屋價值的補償,不得低于房屋征收決定公告之日被征收房屋類似房地產的市場價格。被征收房屋的價值,由具有相應資質的房地產價格評估機構按照房屋征收評估辦法評估確定。
對評估確定的被征收房屋價值有異議的,可以向房地產價格評估機構申請復核評估。對復核結果有異議的,可以向房地產價格評估專家委員會申請鑒定。
房屋征收評估辦法由國務院住房城鄉建設主管部門制定,制定過程中,應當向社會公開征求意見。
法律主觀:拆遷行政復議的程序 (一)申請。 如果被拆遷人或房屋承租人提出申請,需提供申請書、身份證明、產權證或公房租賃憑證等資料。其中,申請書要寫明申請人基本情況、具體請求、事實理由等內容。裁決申請資料齊全的,裁決機關在收到申請之日起5日內決定是否受理。如果材料不齊,則申請人需在7日內補齊。 (二)審理。 在裁決過程中,裁決機關首先會聽取各方陳述,認定補償安置的事實是否清楚,并征詢拆遷雙方是否愿意進行調解。期間,如果拆遷雙方就補償安置達成一致的,應簽訂 房屋拆遷補償安置協議 并交給裁決機關,拆遷裁決程序終止。若申請人經兩次通知沒有參加裁決審理的,視作撤回裁決申請。若被申請人經兩次通知不出席裁決審理的,裁決機關可缺席裁決。 (三)文書送達。 送達裁決文書如申請書副本、裁決書等,必須有送達回證。送達方式可以是直接送達、郵寄送達、留置送達或公告送達。采用公告送達的,可將裁決文書張貼于被拆除房屋的拆遷基地內,公告天數不得少于5天。 (四)執行。 拆遷裁決書送達后,申請人與被申請人應當按照裁決方案認真執行。不執行的,裁決機關可依法申請有關部門強制執行。 行政復議一般不停止執行,除非三種情況,1.當事人申請,復議機關覺得有必要停止可停止2.原來的行政機關認為需要停止執行3.復議機關處理后發現需要停止執行
法律客觀:《民法典》第一百四十八條一方以欺詐手段,使對方在違背真實意思的情況下實施的民事法律行為,受欺詐方有權請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機構予以撤銷。《民法典》第一百四十九條第三人實施欺詐行為,使一方在違背真實意思的情況下實施的民事法律行為,對方知道或者應當知道該欺詐行為的,受欺詐方有權請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機構予以撤銷。
法律主觀:拆遷協議簽訂后不履行應當催告被拆遷人履行義務、限期搬離,被拆遷人在法定期限內不申請行政復議不提起行政訴訟或在規定期限內拒不搬遷的可由區、縣房地局作出裁決,向人民法院申請強制執行。
法律客觀:《國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與補償條例》第二十八條被征收人在法定期限內不申請行政復議或者不提起行政訴訟,在補償決定規定的期限內又不搬遷的,由作出房屋征收決定的市、縣級人民政府依法申請人民法院強制執行。強制執行申請書應當附具補償金額和專戶存儲賬號、產權調換房屋和周轉用房的地點和面積等材料。
拆遷補償協議簽字后不可反悔,但在特定情況下可以撤銷,如無行為能力簽字、協議存在漏洞或欺騙、評估違法或不合理、證件撤銷或對方違法等,被拆遷人可通過法院訴訟撤銷或變更協議。
法律分析
對于大部分情況,拆遷補償協議一旦簽字,雙方都需要履行,不可反悔,不過因為拆遷涉及的領域關系非常復雜,各種情況都有可能會出現,那么我們一起來看,以下幾種情況,是可以反悔;沒有行為能力或未成年人簽訂的拆遷補償協議,那么就可以認該協議是可撤銷;簽訂協議中存在嚴重漏洞、不合理或欺騙等,在另一方違背真實用意下簽訂的可撤銷;拆遷中在房屋評估環節存在違法或者評估嚴重不合理的,被拆遷人可以要求撤銷;跟房屋拆遷的有關證件撤銷或者對方違法的,那么簽訂的合同也是存在問題,可以要求撤銷;在以上情況中,被拆遷人即使簽訂了拆遷補償協議,也是可以反悔,通過法院訴訟可撤銷或者變更拆遷補償協議。
拓展延伸
拆遷協議的效力及撤銷條件
拆遷協議的效力及撤銷條件是一個復雜而重要的問題。根據法律規定,拆遷協議一旦簽署,具有法律效力。然而,根據特定情況和法律規定,撤銷拆遷協議可能是可能的。撤銷的條件包括:協議存在重大缺陷、違反法律規定、雙方協商一致、法院裁定等。例如,如果拆遷協議存在欺詐、脅迫或違反強制性法律規定的情況下,當事人可以向法院提起撤銷訴訟。然而,撤銷拆遷協議并非易事,需要充分的證據和法律支持。因此,當事人在考慮撤銷拆遷協議時,建議咨詢專業律師以獲取準確的法律建議和支持。
結語
拆遷補償協議一旦簽署,雙方應履行,不可反悔。然而,特定情況下可撤銷。如未成年人簽訂、存在嚴重漏洞、欺騙行為、評估不合理等。被拆遷人可通過法院訴訟要求撤銷或變更協議。撤銷拆遷協議是復雜而重要的問題,需要充分證據和法律支持。建議當事人咨詢專業律師以獲得準確的法律建議。拆遷協議的效力及撤銷條件需謹慎考慮,以確保合法權益。
法律依據
《民法典》第四百九十條:當事人采用合同書形式訂立合同的,自當事人均簽名、蓋章或者按指印時合同成立。在簽名、蓋章或者按指印之前,當事人一方已經履行主要義務,對方接受時,該合同成立。法律、行政法規規定或者當事人約定合同應當采用書面形式訂立,當事人未采用書面形式但是一方已經履行主要義務,對方接受時,該合同成立。
法律分析:協議拆遷,主要是指由開發商出面,主動和房屋所有權人商量房屋拆遷事宜,而沒有通過合法的征收程序,所進行的特定類型的拆遷行為。征收,一定是國家行為,由政府主導并負責,城市和農村皆是如此。協議拆遷不合法。
法律依據:《國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與補償條例》 第八條 為了保障國家安全、促進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等公共利益的需要,有下列情形之一,確需要征收房屋的,由市、縣級人民政府作出房屋征收決定:(一)國防和外交的需要;(二)由政府組織實施的能源、交通、水利等基礎設施建設的需要;(三)由政府組織實施的科技、教育、文化、衛生、體育、環境和資源保護、防災減災、文物保護、社會福利、市政公用等公共事業的需要;(四)由政府組織實施的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設的需要;(五)由政府依照城鄉規劃法有關規定組織實施的對危房集中、基礎設施落后等地段進行舊城區改建的需要;(六)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其他公共利益的需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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投稿:喻言
內容審核:劉佳律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