實際經營人拆遷補償法律規定2025,動遷實際經營的不是同住人補償怎么認定,動遷實際經營的不是同住人補償的認定,主要依據的是《國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與補償條例》中的相關規定。以下是對這一問題的詳細分析:一、補償的基本范圍根據《國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與
動遷實際經營的不是同住人補償的認定,主要依據的是《國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與補償條例》中的相關規定。以下是對這一問題的詳細分析:
一、補償的基本范圍
根據《國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與補償條例》第十七條,補償范圍包括被征收房屋價值的補償、因征收房屋造成的搬遷與臨時安置的補償,以及因征收房屋造成的停產停業損失的補償。因此,在實際經營者非同住人的情況下,其有權獲得與被征收房屋相關的停產停業損失補償。
二、補償的具體認定
房屋價值補償:依據《國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與補償條例》第十九條,被征收房屋的價值由具有相應資質的房地產價格評估機構評估確定。實際經營者若非房屋所有權人,則此部分補償歸房屋所有權人所有。
搬遷與臨時安置補償:根據《國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與補償條例》第二十二條,因征收房屋造成搬遷的,應支付搬遷費;選擇房屋產權調換的,還應支付臨時安置費或提供周轉用房。實際經營者作為房屋的使用人,有權獲得此部分補償。
停產停業損失補償:依據《國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與補償條例》第二十三條,對因征收房屋造成停產停業損失的補償,應根據房屋被征收前的效益、停產停業期限等因素確定。這是實際經營者作為非同住人能夠直接獲得的主要補償部分。
三、補償的實施與爭議解決
補償協議:根據《國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與補償條例》第二十五條,房屋征收部門應與被征收人(包括實際經營者)就補償方式、金額等事項訂立補償協議。
補償決定與爭議解決:若雙方無法達成補償協議,根據《國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與補償條例》第二十六條,房屋征收部門可報請作出房屋征收決定的市、縣級人民政府作出補償決定。被征收人對補償決定不服的,可依法申請行政復議或提起行政訴訟。
綜上所述,動遷實際經營的非同住人在補償認定上,主要依據《國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與補償條例》的相關規定,特別是與停產停業損失補償相關的條款。在實際操作中,應配合房屋征收部門的調查登記工作,并依據評估結果和補償協議來確定具體的補償金額和方式。
根據《上海承租公房動遷管理辦法》,同住人是指在被征收房屋處具有常住戶口,并且實際居住生活一年以上的沒有其他住房的人。根據我國《國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與補償條例》,市、縣級人民政府應當制定相應的補助和獎勵辦法,以對被征收人進行補助和獎勵。這些措施旨在為被征收人提供必要的支持和激勵,以確保他們在動遷過程中得到合理的補償和權益保障。
法律分析
上海承租公房動遷中,同住人指被征收房屋處具有常住戶口,并實際居住生活一年以上的沒有其他住房的人。我國國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與補償條例規定,市、縣級人民政府應當制定補助和獎勵辦法,對被征收人給予補助和獎勵。
拓展延伸
上海承租公房動遷:同住人認定方式引發的爭議
上海承租公房動遷中,同住人的認定方式引發了廣泛的爭議。根據相關規定,同住人的認定主要依據居住證、戶籍等證明材料,以及實際居住情況為依據。然而,由于認定標準不明確、操作難度大等問題,導致了爭議的產生。一方面,有人認為應以實際居住為準,避免濫用公共資源;另一方面,也有人主張應更加注重家庭關系和親情紐帶,避免因認定方式過于嚴格而導致家庭分離。當前,相關部門正在努力完善認定標準,以平衡各方利益,確保公平公正。希望通過持續的改進和溝通,能夠解決這一問題,為動遷工作順利進行提供更好的保障。
結語
上海承租公房動遷中,同住人的認定方式引發了廣泛的爭議。認定標準不明確、操作難度大等問題導致了爭議產生。相關部門正在努力完善認定標準,以平衡各方利益,確保公平公正。希望通過持續的改進和溝通,能夠解決這一問題,為動遷工作提供更好的保障。
法律依據
《國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與補償條例》第十七條
作出房屋征收決定的市、縣級人民政府對被征收人給予的補償包括:
(一)被征收房屋價值的補償;
(二)因征收房屋造成的搬遷、臨時安置的補償;
(三)因征收房屋造成的停產停業損失的補償。
市、縣級人民政府應當制定補助和獎勵辦法,對被征收人給予補助和獎勵。
法律分析:關于動遷承租人和同住人安置比例主要遵循一人一份、均等分割的原則分割。在這個問題上,承租人在下列特殊情況,可以享有拆遷補償多些:(一)可以酌情多分配的:1、承租人或同住人屬于年老體弱,缺乏經濟來來源,且按均分所得的補償款,無法見得房屋保證其正常生活的;2、承租人或同住人在取得公租房承租權時額外支付過較多款項的;3、對公租房內居住的未成年人實際承擔監護義務的。(二)有兩處以上公租房承租人的,其對各處被拆遷公租房的補償款均有權主張分割。
法律依據:《國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與補償條例》
第二條 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征收國有土地上單位、個人的房屋,應當對被征收房屋所有權人(以下稱被征收人)給予公平補償。
第十七條 作出房屋征收決定的市、縣級人民政府對被征收人給予的補償包括:(一)被征收房屋價值的補償; (二)因征收房屋造成的搬遷、臨時安置的補償; (三)因征收房屋造成的停產停業損失的補償。 市、縣級人民政府應當制定補助和獎勵辦法,對被征收人給予補助和獎勵。
法律分析:從法律規定層面,動遷利益只分配給動遷安置對象。而成為動遷安置對象的前提是作為同住人或是承租人。“空掛戶口者”不成為動遷利益的分配對象。對于獎勵利益,尤其是遷戶口的獎勵,空掛戶口也是有獎勵的。同時,不少法院會為了減少糾紛,減輕司法壓力角度,除了獎勵利益,也會給部分酌定利益給空掛戶口方。
法律依據:《國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與補償條例》 第八條 為了保障國家安全、促進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等公共利益的需要,有下列情形之一,確需征收房屋的,由市、縣級人民政府作出房屋征收決定:
(一)國防和外交的需要;
(二)由政府組織實施的能源、交通、水利等基礎設施建設的需要;
(三)由政府組織實施的科技、教育、文化、衛生、體育、環境和資源保護、防災減災、文物保護、社會福利、市政公用等公共事業的需要;
(四)由政府組織實施的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設的需要;
(五)由政府依照城鄉規劃法有關規定組織實施的對危房集中、基礎設施落后等地段進行舊城區改建的需要;
(六)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其他公共利益的需要。
《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 第四十七條 國家征收土地的,依照法定程序批準后,由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予以公告并組織實施。
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擬申請征收土地的,應當開展擬征收土地現狀調查和社會穩定風險評估,并將征收范圍、土地現狀、征收目的、補償標準、安置方式和社會保障等在擬征收土地所在的鄉(鎮)和村、村民小組范圍內公告至少三十日,聽取被征地的農村集體經濟組織及其成員、村民委員會和其他利害關系人的意見。
多數被征地的農村集體經濟組織成員認為征地補償安置方案不符合法律、法規規定的,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應當組織召開聽證會,并根據法律、法規的規定和聽證會情況修改方案。
擬征收土地的所有權人、使用權人應當在公告規定期限內,持不動產權屬證明材料辦理補償登記。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應當組織有關部門測算并落實有關費用,保證足額到位,與擬征收土地的所有權人、使用權人就補償、安置等簽訂協議;個別確實難以達成協議的,應當在申請征收土地時如實說明。
相關前期工作完成后,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方可申請征收土地。
一、拆遷補償中的同住人條件
拆遷時房屋內必須要有戶口(只有三種例外情形),沒有戶口的直接排除同住人資格。其次,在有戶口的情況下還必須要居住滿一年以上(截止到作出房屋征收決定時),如果沒有在房屋內居住過,那么就是通常所說的空掛戶口,是不能認定為同住人的。同時符合上述兩個條件后,還必須符合上述無其他住房或者雖有其他住房但居住困難的情形才能認定為同住人。上述房屋內必須要有戶口的三種例外情形分別是:
1、具有本市常住戶口,至拆遷許可證核發之日,因結婚而在被拆遷公有住房內居住的,即使居住未滿一年,也視為同住人;
2、一般情況下,在本市無常住戶口,至拆遷許可證核發之日,因結婚而在被拆遷公有住房內居住滿五年的,也視為同住人;
3、房屋拆遷時,因在服兵役、讀大學、服刑等原因,戶籍被遷出被拆公有居住房屋,且在本市他處也沒有福利性房屋的,也視為同住人。有一種情況需要特別注意,即使符合上述所有條件,但房屋拆遷時當事人還未成年(未滿十八周歲)則不能認定具有同住人資格。
二、如何認定拆遷補償中的同住人
根據相關法律規定,在涉及公有房屋拆遷補償糾紛中,對于同住人的界定:為拆遷許可證核發之日,在被拆遷居住房屋處有本市常住戶口,已實際居住一年以上,且本市無其他住房或者雖有其他住房但居住困難的人。這里的他處雖有住房但居住困難的情況,是指他處房屋內人均居住面積不足法定最低標準的情況,他處房屋的性質僅限于福利性質取得的房屋。
此外還要考慮三種情況:
一是在公房內居住的未成年人的問題。一般而言,允許未成年人在自己承租的公房內居住的,可認定為幫助性質,除另有約定外,并不當然等于同意該未成年人取得房屋的權利份額。因此,該未成年人無權主張分割房屋拆遷補償款,除非其能提供證據證明自己的居住權并非基于他人的幫助而取得。
二是返城知青能否成為同住人的問題。要考慮家庭實際狀況,除雙方有協議外,一般情況下知青可成為同住人分割補償款。
三是外來人員、參軍人員和服刑人員能否作為同住人的問題。根據有關規定,具有本市常住戶口,至拆遷許可證核發之日,因結婚而在被拆遷公有住房內居住的,即使居住未滿1年的;或在本市無常住戶口,至拆遷許可證核發之日,因結婚而在被拆遷公有住房內居住滿5年的;或房屋拆遷時,因在服兵役、讀大學、服刑等原因戶籍被遷出被拆公有居住房屋,且在本市他處沒有福利性房屋的,均可視為同住人。
三、拆遷補償款與評估公司的確定
市場比較法:將估價對象與在估價時點近期有過交易的類似房地產進行比較,對這些類似房地產的已知價格作適當的修正,以此估算估價對象的客觀合理價格或價值的方法。
成本法:求取估價對象在估價時點的重置價格或重建價格,扣除折舊,以此估算估價對象的客觀合理價格或價值的方法。
建筑物重置價格法:采用估價時點的建筑材料和建筑技術,按估價時點的價格水平,重新建造與估價對象具有同等功能效用的全新狀態的建筑物的正常價格。
建筑物重建價格:采用估價對象原有的建筑材料和建筑技術,按估價時點的價格水平,重新建造與估價對象相同的全新狀態的建筑物的正常價格。
基準地價修正法:在政府確定公布了基準地價的地區,由估價對象所處地段的基準地價調整得出估價對象宗地價格的方法。
法律上允許、技術上可能、經濟上可行,經過充分合理的論證,能使估價對象產生最高價值的使用。
原則上是均等分配的,但是,但根據上海市高院的規定也有例外:承租人或同住人屬于年老體弱,缺乏經濟來源,且按均分所得的補償款,無法購得房屋保證其正常生活的;承租人或同住人在取得公房承租權時額外支付過較多款項的;對公房內居住的未成年人實際承擔監護義務的。
公有住房拆遷補償款在承租人、同住人之間,一般遵循一人一份、均等分割的原則來分配拆遷補償款。但有下列情況除外:
(一)有以下情況之一的人,可以酌情多分:
1、承租人或同住人屬于年老體弱,缺乏經濟來源,且按均分所得的補償款,無法購得房屋保證其正常生活的;
2、承租人或同住人在取得公房承租權時額外支付過較多款項的;
3、對公房內居住的未成年人實際承擔監護義務的。
(二)屬于本市兩處以上公房承租人的,其對各處被拆遷公房的補償款均有權主張分割。
(三)服務地區:上海
一、承租人和同住人,權利有什么不同?
在公房拆遷中,承租人和同住人(指在承租房屋居住過一年以上,戶口在承租房內且沒有享受過福利分房的人)享有權利是不同的,主要有:
1、承租人有簽約權,同住人一般無簽約權;
在拆遷公房時,拆遷辦是和承租人簽訂《房屋拆遷補償協議》,由承租人負責安置同住人,拆遷辦不與同住人協商。因為承租人只有一個,而同住人可能有多人,拆遷辦很難與多人達成大家都滿意的協議。簽訂協議后,承租人和同住人的糾紛,拆遷辦是不管的,如果承租人和同住人協商不成,只能通過訴訟的方式讓法院作出判決。除非承租人死亡又未確定新的承租人,享受居住困難戶托底保障的情況,才可能要求同住人簽約。
2、承租人可以享受多處拆遷補償款的權利,同住人原則上只能享受一次。
根據法律規定,承租人享受拆遷補償款的權利不受限制,如果承租人在本市有多處公房,都可以獲得拆遷補償款的權利。而同住人之前享受過拆遷補償或者福利性分房(包括計劃經濟下分配的福利房、自己部分出資的福利房等),則不能再次享受拆遷補償款。當然,這里僅指福利性分房,如果是自己購買的商品房不受限制。
3、在法院判決的分割拆遷款訴訟中,因為公房一般是基于承租人的原因取得,出資及繳納房租是承租人,承租人對房子的貢獻大,所以司法實務中一般承租人分割的比例會比同住人略高一些。
4、有時候戶口在承租房屋,但是沒有居住過一年以上,只要動遷組在動遷的時候確實考慮到他的人口因素,也可以主張適當分得征收補償利益。
二、承租人的同住人利益保護糾紛要怎么來處理?
發生糾紛首先雙方協商,如果協商不成可以起訴解決。
《民法典》
第七百零七條【租賃合同形式】租賃期限六個月以上的,應當采用書面形式。當事人未采用書面形式,無法確定租賃期限的,視為不定期租賃。
第七百零八條【出租人交付租賃物義務和適租義務】出租人應當按照約定將租賃物交付承租人,并在租賃期限內保持租賃物符合約定的用途。
第七百零九條【承租人按約定使用租賃物的義務】承租人應當按照約定的方法使用租賃物。對租賃物的使用方法沒有約定或者約定不明確,依據本法第五百一十條的規定仍不能確定的,應當根據租賃物的性質使用。
第七百一十條【承租人按約定使用租賃物的免責義務】承租人按照約定的方法或者根據租賃物的性質使用租賃物,致使租賃物受到損耗的,不承擔賠償責任。
第七百一十一條【租賃人未按約定使用租賃物的責任】承租人未按照約定的方法或者未根據租賃物的性質使用租賃物,致使租賃物受到損失的,出租人可以解除合同并請求賠償損失。
第七百一十二條【出租人維修義務】出租人應當履行租賃物的維修義務,但是當事人另有約定的除外。
第七百一十三條【出租人不履行維修義務的法律后果】承租人在租賃物需要維修時可以請求出租人在合理期限內維修。出租人未履行維修義務的,承租人可以自行維修,維修費用由出租人負擔。因維修租賃物影響承租人使用的,應當相應減少租金或者延長租期。
因承租人的過錯致使租賃物需要維修的,出租人不承擔前款規定的維修義務。
●實際經營人拆遷補償法律規定最新
●實際經營人拆遷補償法律規定多少
●實際經營人的認定
●實際經營人拆遷補償法律規定是什么
●經營者拆遷補償
●實際經營人是什么意思
●經營補償給實際經營人
●實際經營地的判定
●實際經營者的認定
●實際經營者責任承擔法律規定
●動遷實際居住人的認定
●動遷實際居住人的認定
●拆遷非同住人
●動遷同住人怎么分配
●動遷新政策對同住人的認定
●動遷房里同住人的權利
●拆遷補償同住人
●動遷中對于實際居住人
●動遷同住人的認定由誰認定
●動遷如何確定同住人
文章來源參考:【頭條】2025實際經營人拆遷補償法律規定多少,實際經營人是什么意思本文到此結束,希望對您有所幫助,歡迎我們的本網站以便快速找到!
投稿:孔樂
內容審核:李娜娜律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