廣西崇左征地拆遷補償標準新規定2025,水利建設減免額的標準,水利建設減免額的標準并不是一個固定的數額,而是根據具體的政策規定和項目情況而定的。一般來說,水利建設減免額的標準會涉及到多個方面,包括但不限于土地補償、房屋補償、臨時安置和過渡費
水利建設減免額的標準并不是一個固定的數額,而是根據具體的政策規定和項目情況而定的。一般來說,水利建設減免額的標準會涉及到多個方面,包括但不限于土地補償、房屋補償、臨時安置和過渡費用以及其他資產補償等。這些補償標準通常會根據國家或地方的相關政策規定進行制定,以確保被征地人或被拆遷人的權益得到保障。
具體來說,在水利工程征地補償方面,一般會根據土地類型、土地價值、土地上的農作物或林木等因素來確定補償金額。同時,如果征地涉及到房屋拆遷,那么補償標準還會包括被拆遷房屋的補償金額,這通常由房屋建筑面積、房屋類型、房屋使用年限等因素確定。此外,在征地和拆遷過程中,被征地人或被拆遷人可能需要臨時安置,因此還可能需要支付臨時安置費用、搬遷費用、過渡期生活補貼等。
總的來說,水利建設減免額的標準是一個復雜的問題,需要根據具體的政策規定和項目情況進行綜合考慮。如果您有具體的問題或疑慮,建議咨詢相關的專業人士或政府部門以獲取更準確的信息和指導。
需要注意的是,雖然上述回答提供了一般性的指導,但并不能替代具體的法律咨詢。在面臨具體問題時,請務必咨詢專業律師或相關政府部門以獲取具有法律效力的建議和指導。
一、2022年1月1日至2022年12月31日(所屬期),減半征收地方水利建設基金(即按營業收入或銷售收入的0.5‰進行征收)。二、2022年1月1日至2022年12月31日(所屬期),對注冊在中國(廣西)自由貿易試驗區(含南寧、欽州港、崇左片區)范圍內,從事合法經營的企業免征地方水利建設基金。三、大宗商品電子商務交易平臺企業水利建設基金優惠政策繼續按照《關于暫停征收大宗商品電子商務交易平臺企業水利建設基金的通知》(桂財綜〔2015〕51號)的有關規定執行。符合條件的大宗商品電子商務交易平臺企業名單由自治區商務廳會同自治區地方金融監管局等部門提出,由自治區財政廳會同相關部門審核發布;2021年已繳納的可以按規定申請退庫。四、一個年度內連續停產6個月以上或虧損額達到注冊資本(金)30%(含)以上的企業(從事國家限制類或淘汰類產業的企業除外)可免繳該年度的地方水利建設基金。企業享受優惠事項采取“自行判別、申報享受、相關資料留存備查”的辦理方式。企業應當根據經營情況以及相關政策規定自行判斷是否符合規定的條件,符合條件的可通過填報《非稅收入通用申報表》享受優惠。留存備查資料為有關資料原件或復印件(包括企業年度會計報表、縣級以上行業主管部門等出具的能夠說明具體情況的資料等),稅務機關將對享受優惠情況適時開展后續管理。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稅收征收管理法》第三條稅收的開征、停征以及減稅、免稅、退稅、補稅,依照法律的規定執行;法律授權國務院規定的,依照國務院制定的行政法規的規定執行。任何機關、單位和個人不得違反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擅自作出稅收開征、停征以及減稅、免稅、退稅、補稅和其他同稅收法律、行政法規相抵觸的決定。
法律分析:根據浙江省的相關規定,自4月1日(費款所屬期)起,向企事業單位和個體經營者征收的地方水利建設基金按現有費率的70%征收。免征水利建設基金的企業:未達到增值稅、營業稅起征點的生產經營單位和個體工商戶;國家規定免征增值稅、營業稅的生產經營收入;駐湘軍工企業(不含已核發了工商營業執照的軍轉民企業)銷售軍工產品收入;國防工程、防洪工程(不含經營服務性配套設施建設)、孤兒院、敬老院建設用地;國家規定的其他免征情形。
法律依據:《水利建設基金籌集和使用管理暫行辦法》 第九條 任何部門和單位不得任意提高水利建設基金的征收標準,不得擴大使用范圍,不得截留、擠占或挪用。各級財政、計劃、審計部門要加強對水利建設基金的監督檢查,違者要嚴肅處理。
法律分析:小規模水利基金減免政策是浙江省各地繼續暫停征收地方水利建設基金。
法律依據:《關于進一步深化企業減負擔降成本改革的若干意見》二、落實減免政府性基金政策
13.延續實施停征地方水利建設基金政策。自2021年1月1日至2025年12月31日,全省各地繼續暫停征收地方水利建設基金。(責任單位:省財政廳、省稅務局)
法律分析:一、自2021年1月1日起繼續征收民航發展基金、旅游發展基金、 水利建設基金,截止日期另行明確。
二、優化民航發展基金使用方向,將民航發展基金重點投向不具備市場化條件的公共領域,逐步退出競爭性和市場化特征明顯的領域;將航空物流體系建設納入民航發展基金補助范圍;不再對通用航空機場建設和運營予以補貼。
三、優化旅游發展基金使用方向,將國家全域旅游示范項目、促進文化和旅游消費項目納入旅游發展基金補助范圍。
四、2020年12月31日前已開征地方水利建設基金的省、自治區、直轄市,省級財政部門可提出免征、停征或減征地方水利建設基金的方案,報省級人民政府批準后執行。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水法》
第三條 水資源屬于國家所有。水資源的所有權由國務院代表國家行使。農村集體經濟組織的水塘和由農村集體經濟組織修建管理的水庫中的水,歸各該農村集體經濟組織使用。
第四條 開發、利用、節約、保護水資源和防治水害,應當全面規劃、統籌兼顧、標本兼治、綜合利用、講求效益,發揮水資源的多種功能,協調好生活、生產經營和生態環境用水。
第五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加強水利基礎設施建設,并將其納入本級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計劃。
第六條 國家鼓勵單位和個人依法開發、利用水資源,并保護其合法權益。開發、利用水資源的單位和個人有依法保護水資源的義務。
第七條 國家對水資源依法實行取水許可制度和有償使用制度。但是,農村集體經濟組織及其成員使用本集體經濟組織的水塘、水庫中的水的除外。國務院水行政主管部門負責全國取水許可制度和水資源有償使用制度的組織實施。
法律分析:已開征地方水利建設基金的省、自治區、直轄市,省級財政部門可提出免征、停征或減征地方水利建設基金的方案,報省級人民政府批準后執行。
法律依據:《關于民航發展基金等3項政府性基金有關政策的通知》 二、優化民航發展基金使用方向,將民航發展基金重點投向不具備市場化條件的公共領域,逐步退出競爭性和市場化特征明顯的領域;將航空物流體系建設納入民航發展基金補助范圍;不再對通用航空機場建設和運營予以補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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