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是 重復拆遷補償 規定2025,不服征地拆遷補償方案,可重復申請行政復議嗎,不服征地拆遷補償方案,一般情況下不能重復申請行政復議。根據我國相關法律規定,不服行政復議決定時,一般不能再次申請行政復議,但可以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訴訟。因此
不服征地拆遷補償方案,一般情況下不能重復申請行政復議。根據我國相關法律規定,不服行政復議決定時,一般不能再次申請行政復議,但可以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訴訟。因此,如果對征地拆遷補償方案不滿,已經申請過一次行政復議后,通常應通過司法途徑解決爭議,即向法院提起訴訟。
在提起訴訟時,需要滿足一定的條件,包括原告資格、明確的被告、具體的訴訟請求和事實根據,以及確保案件屬于人民法院的受案范圍和受訴人民法院的管轄。如果滿足這些條件,可以通過司法程序來維護自己的合法權益。
總結來說,對征地拆遷補償方案不服的情況下,一般應先申請行政復議,對復議決定不服的,再考慮提起行政訴訟。不能重復申請行政復議。
法律分析:行政復議的受理,行政復議機關應該出具受理通知書;不予受理的,應該出具不予受理書面通知;行政復議案件的受理和審理應該分開;行政復議期間的計算應該從行政相對人知道其權利或者復議期限之日起計算;應該建立聽證制度;復議決定書存在的問題;重實體、輕程序等等。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復議法 》
第九條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認為具體行政行為侵犯其合法權益的,可以自知道該具體行政行為之日起六十日內提出行政復議申請;但是法律規定的申請期限超過六十日的除外。因不可抗力或者其他正當理由耽誤法定申請期限的,申請期限自障礙消除之日起繼續計算。
第十條 依照本法申請行政復議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是申請人。有權申請行政復議的公民死亡的,其近親屬可以申請行政復議。有權申請行政復議的公民為無民事行為能力人或者限制民事行為能力人的,其法定代理人可以代為申請行政復議。有權申請行政復議的法人或者其他組織終止的,承受其權利的法人或者其他組織可以申請行政復議。同申請行政復議的具體行政行為有利害關系的其他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可以作為第三人參加行政復議。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對行政機關的具體行政行為不服申請行政復議的,作出具體行政行為的行政機關是被申請人。申請人、第三人可以委托代理人代為參加行政復議。
第十一條 申請人申請行政復議,可以書面申請,也可以口頭申請;口頭申請的,行政復議機關應當當場記錄申請人的基本情況、行政復議請求、申請行政復議的主要事實、理由和時間。
第十二條 對縣級以上地方各級人民政府工作部門的具體行政行為不服的,由申請人選擇,可以向該部門的本級人民政府申請行政復議,也可以向上一級主管部門申請行政復議。對海關、金融、國稅、外匯管理等實行垂直領導的行政機關和國家安全機關的具體行政行為不服的,向上一級主管部門申請行政復議。
一、行政復議的受理,行政復議機關應該出具受理通知書;不予受理的,應該出具不予受理書面通知
《行政復議法》明文規定:行政復議的受理,行政復議機關應當出具受理通知書;對不予受理的行政復議申請,行政復議機關也應當書面告知申請人。然而筆者在承辦北京市拆遷維權案件的過程中多次發現:北京市政府及有關部門受理行政復議案件后,不給申請人任何的書面材料;不受理行政復議的,也拒絕給申請人出具書面通知,致使申請人無法進一步行使自己的救濟權利。北京市政府及有關部門的這種做法給復議申請人造成諸多不便,直接影響了政府的形象。
二、行政復議案件的受理和審理應該分開
根據《行政復議法》的規定,行政復議案件的受理和審理應該分開,實行受審分離制度。也就是說,行政復議案件的受理和審理由兩個不同的機構來完成,就像法院的立案庭和具體的審判庭一樣,避免審理人員在受理過程中對案件先入為主,從而使得案件的審理更加客觀。
三、行政復議期間的計算應該從行政相對人知道其權利或者復議期限之日起計算
《行政復議法》規定申請復議的期限是,自知道該具體行政行為之日起60日內。實踐中,一些行政機關作出具體行政行為,不制作或者不送達法律文書,或者不告知、不正確告知其權利和申請復議期限的現象時有發生,所以,法律應當明確規定,行政機關作出具體行政行為時,未告知相對人權利或者期限的,期限從其知道或者應當知道其權利或者復議期限之日起計算。
四、應該建立聽證制度
行政復議原則上采取書面審查的辦法,但并不排除復議機關可以采取組織有關當事人面對面辯論、舉證、質證的調查方式。建立行政復議中的聽證制度便于復議機關查明事實,正確適用法律,有利于增強復議工作的透明度,充分體現行政復議的公正、公開原則。對于案情復雜重大的案件,尤其是一些拆遷案件,涉及申請人和利害關系人的利益比較大,建立聽證制度的必要性更為明顯。
五、復議決定書存在的問題
現階段,大多數復議機關所做的復議決定書不能完整體現復議活動的全過程,一些行政復議決定書甚至對申請人何時申請行政復議和被申請人何時提交答復書、證據依據都不作交代,還有的則對超期復議、延長復議期限事由交代不明或者干脆不交代,反映不了行政復議的公開性和透明度。
此外,復議決定書中的說理部分基本都太過抽象,大多套用一些法律術語和習慣用語,如認定事實清楚、證據確鑿、適用法律正確、程序合法、內容適當等,缺乏個案的針對性、適用法律依據的法律分析等重要內容。
六、重實體、輕程序
在實踐中,我們有時會遇到復議決定書中出現既認定具體行政行為的作出存在違反法律程序的地方,又最終以沒有影響到申請人的實體利益為由裁決維持具體行政行為的矛盾體。這顯然是違反了行政復議法的規定,也顯示出我們的復議機關對法律程序的輕視,直接侵犯了申請人的合法權益。
一、行政復議期間可以強拆嗎?1、行政復議期間不可以強拆,被強拆人申請行政復議后,在復議期間,行政機關不能強拆房屋,作出行政復議決定,維持拆除決定的,當事人逾期不拆除,可以強制拆除。2、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復議法》第二十一條行政復議期間具體行政行為不停止執行;但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停止執行:(一)被申請人認為需要停止執行的;(二)行政復議機關認為需要停止執行的;(三)申請人申請停止執行,行政復議機關認為其要求合理,決定停止執行的;(四)法律規定停止執行的。二、行政復議可以委托嗎?行政復議是可以委托別人進行處理的。首先我們來講講什么是行政復議。通俗來說,行政復議就是我們不服行政機關做出的決定,所以去更上一級的行政機關去申訴,請求重新判定。更加具體來說,就是我們一般的公民,或者是組織、法人等,覺得行政機關的行為不合法,或者是侵犯了我們的合法權益,于是我們按照法律規定向主管的行政機關提出請求,申請對原來的行政行為進行復核、審查。這些主管的行政機關,將按照法律的規定和程序,對申請進行審查并做出決議。
法律分析:(一)申請。
如果被拆遷人或房屋承租人提出申請,需提供申請書、身份證明、產權證或公房租賃憑證等資料。其中,申請書要寫明申請人基本情況、具體請求、事實理由等內容。裁決申請資料齊全的,裁決機關在收到申請之日起5 日內決定是否受理。如果材料不齊,則申請人需在7 日內補齊。
(二)審理。
在裁決過程中,裁決機關首先會聽取各方陳述,認定補償安置的事實是否清楚,并征詢拆遷雙方是否愿意進行調解。期間,如果拆遷雙方就補償安置達成一致的,應簽訂房屋拆遷補償安置協議并交給裁決機關,拆遷裁決程序終止。若申請人經兩次通知沒有參加裁決審理的,視作撤回裁決申請。若被申請人經兩次通知不出席裁決審理的,裁決機關可缺席裁決。
(三)文書送達。
送達裁決文書如申請書副本、裁決書等,必須有送達回證。送達方式可以是直接送達、郵寄送達、留置送達或公告送達。采用公告送達的,可將裁決文書張貼于被拆除房屋的拆遷基地內,公告天數不得少于5 天。
(四)執行。
拆遷裁決書送達后,申請人與被申請人應當按照裁決方案認真執行。不執行的,裁決機關可依法申請有關部門強制執行。
行政復議一般不停止執行,除非三種情況,1.當事人申請,復議機關覺得有必要停止可停止2.原來的行政機關認為需要停止執行3.復議機關處理后發現需要停止執行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復議法》
第九條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認為具體行政行為侵犯其合法權益的,可以自知道該具體行政行為之日起六十日內提出行政復議申請;但是法律規定的申請期限超過六十日的除外。
因不可抗力或者其他正當理由耽誤法定申請期限的,申請期限自障礙消除之日起繼續計算。
第十一條 申請人申請行政復議,可以書面申請,也可以口頭申請;口頭申請的,行政復議機關應當當場記錄申請人的基本情況、行政復議請求、申請行政復議的主要事實、理由和時間。
可以。
《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復議法》
第十六條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申請行政復議,行政復議機關已經依法受理的,或者法律、法規規定應當先向行政復議機關申請行政復議、對行政復議決定不服再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訴訟的,在法定行政復議期限內不得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訴訟。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訴訟,人民法院已經依法受理的,不得申請行政復議。
第十九條法律、法規規定應當先向行政復議機關申請行政復議、對行政復議決定不服再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訴訟的,行政復議機關決定不予受理或者受理后超過行政復議期限不作答復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可以自收到不予受理決定書之日起或者行政復議期滿之日起十五日內,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訴訟。
一、復議了后可以申請行政復議嗎
行政復議后可以行政訴訟。在行政復議期間可以提起行政訴訟,但提起行政訴訟后無法申請行政復議。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不服復議決定的,可以在收到復議決定書之日起十五日內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復議機關逾期不作決定的,申請人可以在復議期滿之日起十五日內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法律另有規定的除外。
二、行政復議前置的有哪些
(1)自然資源所有權、使用權確認案件(《行政復議法》第三十條第一款)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行政復議法〉第三十條第一款有關問題的批復》規定:根據《行政復議法》第三十條第一款的規定,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認為行政機關確認土地、礦藏、水流、森林、山嶺、草原、荒地、灘涂、海域等自然資源的所有權或者使用權的具體行政行為,侵犯其已經依法取得的自然資源所有權或者使用權的,經行政復議后,才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訴訟,但法律另有規定的除外;對涉及自然資源所有權或者使用權的行政處罰、行政強制措施等其他具體行政行為提起行政訴訟的,不適用《行政復議法》第三十條第一款的規定。
(2)治安管理處罰案件(《治安管理處罰條例》第三十九條)
(3)納稅爭議案件;
《稅收征收管理法》第八十八條第一款納稅人、扣繳義務人、納稅擔保人同稅務機關在納稅上發生爭議時,必須先依照稅務機關的納稅決定繳納或者解繳稅款及滯納金或者提供相應的擔保,然后可以依法申請行政復議;對行政復議決定不服的,可以依法向人民法院起訴。
《海關法》第六十四條納稅義務人同海關發生納稅爭議時,應當繳納稅款,并可以依法申請行政復議;對復議決定仍不服的,可以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
(4)工傷保險案件
國務院《工傷保險條例》第五十三條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有關單位和個人可以依法申請行政復議;對復議決定不服的,可以依法提起行政訴訟:(一)申請工傷認定的職工或者其直系親屬、該職工所在單位對工傷認定結論不服的;(二)用人單位對經辦機構確定的單位繳費費率不服的;(三)簽訂服務協議的醫療機構、輔助器具配置機構認為經辦機構未履行有關協議或者規定的;(四)工傷職工或者其直系親屬對經辦機構核定的工傷保險待遇有異議的。
(5)對價格違法的處罰
1999年7月10日國務院批準1999年8月1日國家發展計劃委員會發布《價格違法行為行政處罰規定》第十六條規定:經營者對政府價格主管部門作出的處罰決定不服的,應當先依法申請行政復議;對行政復議決定不服的,可以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
(6)對審計機關的審計決定不服的
國務院《審計法實施條例》第四十六條對地方審計機關作出的審計決定不服的,應當先向上一級審計機關或者本級人民政府申請復議;對審計署作出的審計決定不服的,應當先向審計署申請復議.審計機關應當自收到復議申請書之日起2個月內作出復議決定。遇有特殊情況的,作出復議決定的期限可以適當延長;但是,延長的期限最長不得超過2個月,并應當將延長的期限和理由及時通知復議申請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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投稿:苗毅芷
內容審核:侯承志律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