拆遷戶補償面積規定2025,拆遷中人口安置面積規定,法律主觀:一、貨幣補償金額包括被 拆遷 集體土地 住宅房屋補償價和 宅基地 土地所有權 區位補償價。 二、產權調換,被拆遷人的安置面積核定標準: 被拆除房屋的批準建筑面積低于(25-30)
一、貨幣補償金額包括被 拆遷 集體土地 住宅房屋補償價和 宅基地 土地所有權 區位補償價。 二、產權調換,被拆遷人的安置面積核定標準: 被拆除房屋的批準建筑面積低于(25-30)平方米/人的,按人均(25-30)平方米核定; 在(25~60)平方米/人之間的,按批準的建筑面積核定; 超過60平方米/人的,按人均60平方米核定。 2人以下(含2人)的戶,按2人核定; 已婚并達到法定育齡夫婦尚未生育子女的按3人核定。 被拆遷人在同一拆遷范圍內有多處集體土地住宅房屋的,應合并計算房屋建筑面積。 三、農民自建實行農民自建,應符合土地利用總體規劃、城市規劃和村鎮規劃,并按相關規定進行建設。
《國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與補償條例》第二十一條 被征收人可以選擇貨幣補償,也可以選擇房屋產權調換。 被征收人選擇房屋產權調換的,市、縣級人民政府應當提供用于產權調換的房屋,并與被征收人計算、結清被征收房屋價值與用于產權調換房屋價值的差價。 因舊城區改建征收個人住宅,被征收人選擇在改建地段進行房屋產權調換的,作出房屋征收決定的市、縣級人民政府應當提供改建地段或者就近地段的房屋。
1、應安置人口的認定對象:截至房屋拆遷許可證核發之日,在被拆遷房屋處有本市常住戶口連續滿一年,在本市無其他住房(或者雖在本市有其他住房,但居住困難),且居住在被拆遷房屋的人員,可以認定為被拆遷居住房屋的應安置人口。
2、符合特殊情形七種人:拆遷范圍內應安置人口的未成年子女;因工作需要調回本市的干部、職工及其隨遷家屬,在拆遷范圍內直系親屬處落戶的;因離休、退休、退職從市外遷回拆遷范圍內家中的;海員、船員、野外勘探人員、就學等人員遷回拆遷范圍家中的;本市居民因應征入伍、出國(境)而注銷拆遷范圍內的戶口,后又恢復戶口的;本市居民因服刑、被勞動教養、人民法院宣告失蹤或者宣告死亡等注銷拆遷范圍內的戶口,后又恢復戶口的;市政府規定的其他情形。以上七種人可認定為應安置人口。
3、無其他住房的六種人:有本市常住戶口的未成年人,且其父母屬于拆遷范圍內的應安置人口;戶口從被拆遷房屋內遷出,且拆遷時仍處于遷出狀態的海員、船員、野外勘探人員、就學等人員(不包括已在外地結婚的);因應征入伍而注銷戶口的人員;因服刑或者被勞動教養而注銷戶口的人員;戶口不在本市的人員,因結婚實際居住在被拆遷房屋內至房屋拆遷許可證核發之日滿兩年,且其配偶屬于拆遷范圍內的應安置人口;市政府規定的其他情形。以上六種人可以認定為應安置人口的。
【本文關聯的相關法律依據】
《國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與補償條例》 第十七條 作出房屋征收決定的市、縣級人民政府對被征收人給予的補償包括:
(一)被征收房屋價值的補償;
(二)因征收房屋造成的搬遷、臨時安置的補償;
(三)因征收房屋造成的停產停業損失的補償。
市、縣級人民政府應當制定補助和獎勵辦法,對被征收人給予補助和獎勵。
《國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與補償條例》 第十九條 對被征收房屋價值的補償,不得低于房屋征收決定公告之日被征收房屋類似房地產的市場價格。被征收房屋的價值,由具有相應資質的房地產價格評估機構按照房屋征收評估辦法評估確定。
對評估確定的被征收房屋價值有異議的,可以向房地產價格評估機構申請復核評估。對復核結果有異議的,可以向房地產價格評估專家委員會申請鑒定。
房屋征收評估辦法由國務院住房城鄉建設主管部門制定,制定過程中,應當向社會公開征求意見。
《國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與補償條例》 第二十一條 被征收人可以選擇貨幣補償,也可以選擇房屋產權調換。
被征收人選擇房屋產權調換的,市、縣級人民政府應當提供用于產權調換的房屋,并與被征收人計算、結清被征收房屋價值與用于產權調換房屋價值的差價。
因舊城區改建征收個人住宅,被征收人選擇在改建地段進行房屋產權調換的,作出房屋征收決定的市、縣級人民政府應當提供改建地段或者就近地段的房屋。
法律分析:規定每產權戶最大申購建筑面積220平方米封頂。對家庭人員較多、住房特別困難,確需超面積申購的,必須經過批準,并規定同一戶籍家庭人口人均最多可購建筑面積30平方米,總建筑面積不超過220平方米,并對超值面積申購實行準市場價供應。
法律依據:《住宅設計規范》 拆遷安置房建筑面積不得低于以下標準:
1、套一型:不低于42平方米。
2、套二型:不低于58平方米。
3、套三型:不低于72平方米。
法律分析:房屋拆遷補償可以按面積也可以按人頭,具體以當地政府的拆遷補償政策為準。房屋拆遷補償應當由當地的拆遷部門公告補償標準以及補償方式,包括房屋補償與宅基地補償,被征收人可以選擇貨幣補償,也可以選擇房屋產權調換。
法律依據:《國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與補償條例》 第八條 為了保障國家安全、促進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等公共利益的需要,有下列情形之一,確需征收房屋的,由市、縣級人民政府作出房屋征收決定:
(一)國防和外交的需要;
(二)由政府組織實施的能源、交通、水利等基礎設施建設的需要;
(三)由政府組織實施的科技、教育、文化、衛生、體育、環境和資源保護、防災減災、文物保護、社會福利、市政公用等公共事業的需要;
(四)由政府組織實施的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設的需要;
(五)由政府依照城鄉規劃法有關規定組織實施的對危房集中、基礎設施落后等地段進行舊城區改建的需要;
(六)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其他公共利益的需要。
《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 第四十七條 國家征收土地的,依照法定程序批準后,由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予以公告并組織實施。
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擬申請征收土地的,應當開展擬征收土地現狀調查和社會穩定風險評估,并將征收范圍、土地現狀、征收目的、補償標準、安置方式和社會保障等在擬征收土地所在的鄉(鎮)和村、村民小組范圍內公告至少三十日,聽取被征地的農村集體經濟組織及其成員、村民委員會和其他利害關系人的意見。
多數被征地的農村集體經濟組織成員認為征地補償安置方案不符合法律、法規規定的,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應當組織召開聽證會,并根據法律、法規的規定和聽證會情況修改方案。
擬征收土地的所有權人、使用權人應當在公告規定期限內,持不動產權屬證明材料辦理補償登記。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應當組織有關部門測算并落實有關費用,保證足額到位,與擬征收土地的所有權人、使用權人就補償、安置等簽訂協議;個別確實難以達成協議的,應當在申請征收土地時如實說明。
相關前期工作完成后,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方可申請征收土地。
超過協議面積的拆遷安置安置房雖然具有特殊性,但可以參考商品房屬性的房屋發生實際面積大于協議面積的,應當按照國家現有法律規定處理(以3%為界),由產權人買單,超過3%以上的部分,由出賣人承擔。差價結算以等價交換的原則進行,實質上是結算被拆除房屋的市場評估價與調換房屋市場價的差價,多退少補。相當于先由拆遷人對被拆遷人按其房屋的評估價進行補償,再由被拆遷人按市場價購買拆遷人提供的產權調換房屋。所謂拆遷安置房是指因城市規劃、土地開發等原因進行拆遷,而安置給被拆遷人或承租人居住使用的房屋。因為其安置對象是特定的動遷安置戶,該類房屋的買賣除受法律、法規的規范之外,還受地方政府政策的約束,所以和一般的商品房交易有很大的不同。但如果拆遷安置房取得房權,并且沒有規定限制對外出售,或者限制轉讓的期限已滿,這樣的拆遷安置房和一般的商品住宅沒什么區別,這樣的安置房可以買賣。一、安置房過戶申辦材料:1、開發商名下的房產證原件。2、開發商的法人委托書。3、拆遷前個人房產證原件或房產證注銷證明。4、被安置人身份證復印件。5、拆遷安置協議。6、房屋移轉過戶申請書。7、房屋權屬登記申請書。8、測量分戶平面圖。9、如被拆遷人死亡,應提供死亡證明和代理人證明及代理人身份證復印件。二、有宅基地的房子拆遷政策:1、農村的宅基地和房屋拆遷是分開補償。“分開補償”,是指土地補償和地上附著物補償的分離。農村宅基地產權歸村集體所有,由村集體分配給村民使用,村民在宅基地上建房子居住。在遇到宅基地拆遷的時候,有兩種補償。2、土地補償的標的是土地使用權,一般分為2種形式:一是貨幣補償,二是置換補償。3、現行的土地管理法第四十七條規定征用土地的,按照被征用土地的原用途給予補償。征用耕地的補償費用包括土地補償費、安置補助費以及地上附著物和青苗的補償費。征用耕地的土地補償費,為該耕地被征用前三年平均年產值的六至十倍。4、房屋拆遷補償價由宅基地區位補償價、被拆遷房屋重置成新價構成。計算公式為:房屋拆遷補償=宅基地區位補償價×宅基地面積+被拆遷房屋重置成新價法律依據:《國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與補償條例》 第八條 為了保障國家安全、促進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等公共利益的需要,有下列情形之一,確需要征收房屋的,由市、縣級人民政府作出房屋征收決定:(一)國防和外交的需要;(二)由政府組織實施的能源、交通、水利等基礎設施建設的需要;(三)由政府組織實施的科技、教育、文化、衛生、體育、環境和資源保護、防災減災、文物保護、社會福利、市政公用等公共事業的需要;(四)由政府組織實施的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設的需要;(五)由政府依照城鄉規劃法有關規定組織實施的對危房集中、基礎設施落后等地段進行舊城區改建的需要;(六)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其他公共利益的需要。
截至房屋拆遷許可證核發之日,被拆遷房屋處有本市常住戶口滿一年且無其他住房,居住在被拆遷房屋的人員可認定為應安置人口。若戶口不滿一年但符合特殊情形,如拆遷范圍內的未成年子女、調回本市的干部、退休人員等,也可被認定為應安置人口。對于沒有本市常住戶口但符合特殊情形的人員,如父母屬于應安置人口或因入伍、服刑等原因,也可被認定為應安置人口。
法律分析
應安置人口的認定標準一:截至房屋拆遷許可證核發之日,在被拆遷房屋處有本市常住戶口連續滿一年,在本市無其他住房(或者雖在本市有其他住房,但居住困難),且居住在被拆遷房屋的人員,可以認定為被拆遷居住房屋的應安置人口。應安置人口的認定標準二:截至房屋拆遷許可證核發之日,在被拆遷房屋處有本市常住戶口未滿一年,在本市無其他住房(或者雖在本市有其他住房,但居住困難),居住在被拆遷房屋,且符合下列特殊情形之一的人員,可以認定為被拆遷居住房屋的應安置人口:(一)拆遷范圍內應安置人口的未成年子女;(二)因工作需要調回本市的干部、職工及其隨遷家屬,在拆遷范圍內直系親屬處落戶的;(三)因離休、退休、退職從市外遷回拆遷范圍內家中的;(四)海員、船員、野外勘探人員、就學等人員遷回拆遷范圍家中的;(五)本市居民因應征入伍、出國(境)而注銷拆遷范圍內的戶口,后又恢復戶口的;(六)本市居民因服刑、被勞動教養、人民法院宣告失蹤或者宣告死亡等注銷拆遷范圍內的戶口,后又恢復戶口的;(七)市政府規定的其他情形。應安置人口的認定標準三:房屋拆遷許可證核發之日,不具有拆遷范圍內的本市常住戶口,在本市無其他住房(或者雖在本市有其他住房,但居住困難),且符合下列特殊情形之一的人員,可以認定為被拆遷居住房屋的應安置人口:(一)有本市常住戶口的未成年人,且其父母屬于拆遷范圍內的應安置人口;(二)戶口從被拆遷房屋內遷出,且拆遷時仍處于遷出狀態的海員、船員、野外勘探人員、就學等人員(不包括已在外地結婚的);(三)因應征入伍而注銷戶口的人員;(四)因服刑或者被勞動教養而注銷戶口的人員;(五)戶口不在本市的人員,因結婚實際居住在被拆遷房屋內至房屋拆遷許可證核發之日滿兩年,且其配偶屬于拆遷范圍內的應安置人口;(六)市政府規定的其他情形。
結語
根據《應安置人口認定標準》,被拆遷居住房屋的應安置人口包括符合一定條件的本市常住戶口居民以及特殊情形下的人員。對于沒有拆遷范圍內本市常住戶口的人員,只要滿足特定條件,也可被認定為被拆遷居住房屋的應安置人口。此標準的制定旨在確保公正、合理地安置被拆遷居民,為城市拆遷工作提供了明確的指導。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拆遷法》第十八條作出房屋征收決定的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應當依照本條例的規定對被征收人給予補償。第十九條補償方式可以實行貨幣補償,也可以實行房屋產權調換,或者實行貨幣補償與房屋產權調換相結合的形式。因危舊房改造的需要征收房屋并進行住宅建設的,被征收人享有回遷的權利。除本條例第二十九條規定外,被征收人可以選擇補償方式。第二十條貨幣補償的金額,根據被征收房屋的區位、用途、建筑結構、新舊程度、建筑面積等因素,以房地產市場評估價格確定。被征收房屋的房地產市場評估價格由具有相應資質的房地產價格評估機構,按照房地產估價規范和有關規定確定,但不得低于房屋征收決定生效之日類似房地產的市場交易價格。房地產價格評估機構,由被征收人以投票、抽簽等方式確定。第二十一條房地產價格評估機構應當獨立、客觀、公正地確定被征收房屋的房地產市場評估價格,對出具的估價報告的合法性、真實性和合理性負責。房屋征收部門應當向房地產價格評估機構提供本條例第二十四條第一款規定的調查結果。任何單位或者個人不得干預補償估價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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投稿:韋子
內容審核:趙明媛律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