毛地拆遷補償規定2025,毛地出讓后地上物補償,毛地出讓后的地上物補償,主要涉及對土地上的建筑物、構筑物、農作物等進行的補償。具體補償方式和標準,會根據土地類型、地上物的性質和價值等因素有所不同。一、補償原則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
毛地出讓后的地上物補償,主要涉及對土地上的建筑物、構筑物、農作物等進行的補償。具體補償方式和標準,會根據土地類型、地上物的性質和價值等因素有所不同。
一、補償原則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第四十八條,征收土地應當給予公平、合理的補償,以保障被征地者的合法權益。這意味著,在毛地出讓后,對于原有的地上物,應當按照公平、合理的原則進行補償。
二、補償內容
地上物補償通常包括以下幾個方面:
建筑物和構筑物的補償:對于土地上的建筑物和構筑物,如房屋、廠房、倉庫等,應根據其實際價值進行補償。這通常涉及到對建筑物和構筑物的評估,以確定其合理的補償金額。
農作物的補償:如果土地上種植有農作物,那么對于這些農作物的損失,也應當給予相應的補償。補償的金額通常根據農作物的類型、生長情況、市場價值等因素來確定。
其他地上附著物的補償:除了建筑物、構筑物和農作物外,土地上還可能存在其他附著物,如樹木、設施等。對于這些附著物,也應根據其實際價值進行補償。
三、補償方式
具體的補償方式可能因地區和具體情況而有所不同,但通常包括以下幾種:
貨幣補償:這是最常見的一種補償方式,即直接支付一定金額的貨幣作為補償。
實物補償:在某些情況下,也可能會提供實物作為補償,如提供新的房屋或土地等。
其他形式的補償:如提供就業機會、提供培訓或教育機會等,以幫助被征地者重新安置和生活。
總的來說,毛地出讓后的地上物補償是一個復雜而重要的問題。為了確保公平和合理,需要綜合考慮多種因素,并遵循相關的法律法規進行操作。如有任何疑問或爭議,建議咨詢專業律師或相關機構以獲取更詳細的法律意見和幫助。
法律分析:在確定可以對受讓人進行補償后,“毛地”征收補償標準應當區分不同情況來才能合理確定。
1、受讓人已領取“拆遷許可證”
此種情況下,受讓人理論上是完全可能通過開展拆遷工作,對土地作開發利用,進而產生經濟效益。因此應當結合受讓人已作的投入、土地的評估價值,在征收補償的基本標準基礎之上合理確定最終的補償額。
2、受讓人未領取“拆遷許可證”,但對土地已作一定的投入。
此種情況下,受讓人理論上雖然不具有通過拆遷、開發來實現土地經濟效益的可能,但基于對土地出讓的信賴而作了一定的投入,所以因此應當結合受讓人已作的投入以及所支付的土地出讓金,在征收補償的基本標準基礎之上合理確定最終的補償額。
3、如果未能取得“拆遷許可證”或進行開發投入是由不可抗力或政府部門原因造成的。
此種情況下受讓人未有實際投入,但具有對土地的合法期待利益,所以應當結合受讓人已支付的土地出讓金、土地的評估價值,在征收補償的基本標準基礎之上合理確定最終的補償額。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法》
第三十七條 禁止任何單位和個人閑置、荒蕪耕地。已經辦理審批手續的非農業建設占用耕地,一年內不用而又可以耕種并收獲的,應當由原耕種該幅耕地的集體或者個人恢復耕種,也可以由用地單位組織耕種;一年以上未動工建設的,應當按照省、自治區、直轄市的規定繳納閑置費;連續二年未使用的,經原批準機關批準,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無償收回用地單位的土地使用權;該幅土地原為農民集體所有的,應當交由原農村集體經濟組織恢復耕種。 在城市規劃區范圍內,以出讓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權進行房地產開發的閑置土地,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城市房地產管理法》的有關規定辦理。 承包經營耕地的單位或者個人連續二年棄耕拋荒的,原發包單位應當終止承包合同,收回發包的耕地。
第五十四條 建設單位使用國有土地,應當以出讓等有償使用方式取得;但是,下列建設用地,經縣級以上人民政府依法批準,可以以劃撥方式取得:
(一)國家機關用地和軍事用地;
(二)城市基礎設施用地和公益事業用地;
(三)國家重點扶持的能源、交通、水利等基礎設施用地;
(四)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其他用地。
第五十五條 以出讓等有償使用方式取得國有土地使用權的建設單位,按照國務院規定的標準和辦法,繳納土地使用權出讓金等土地有償使用費和其他費用后,方可使用土地。 自本法施行之日起,新增建設用地的土地有償使用費,百分之三十上繳中央財政,百分之七十留給有關地方人民政府,都專項用于耕地開發。
法律分析:根據具體情況而定,從法律層面來看,“毛地出讓”過程中存在很大的違法風險。市、縣人民政府批準出讓后,國土資源部門按規定組織實施國有土地使用權招標拍賣掛牌出讓工作,招標拍賣掛牌出讓公告、須知等要明確第一步中的相關要求。
土地使用權出讓是指國家將國有土地使用權在一定年限內出讓給土地使用者,由土地使用者向國家支付土地使用權出讓金的行為。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第五十八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有關人民政府自然資源主管部門報經原批準用地的人民政府或者有批準權的人民政府批準,可以收回國有土地使用權:(一)為實施城市規劃進行舊城區改建以及其他公共利益需要,確需使用土地的;(二)土地出讓等有償使用合同約定的使用期限屆滿,土地使用者未申請續期或者申請續期未獲批準的;(三)因單位撤銷、遷移等原因,停止使用原劃撥的國有土地的;(四)公路、鐵路、機場、礦場等經核準報廢的。依照前款第(一)項的規定收回國有土地使用權的,對土地使用權人應當給予適當補償。
法律分析:
在確定可以對受讓人進行補償后,“毛地”征收補償標準應當區分不同情況來才能合理確定。
1、受讓人已領取“拆遷許可證”
此種情況下,受讓人理論上是完全可能通過開展拆遷工作,對土地作開發利用,進而產生經濟效益。因此應當結合受讓人已作的投入、土地的評估價值,在征收補償的基本標準基礎之上合理確定最終的補償額。
2、受讓人未領取“拆遷許可證”,但對土地已作一定的投入。
此種情況下,受讓人理論上雖然不具有通過拆遷、開發來實現土地經濟效益的可能,但基于對土地出讓的信賴而作了一定的投入,所以因此應當結合受讓人已作的投入以及所支付的土地出讓金,在征收補償的基本標準基礎之上合理確定最終的補償額。
3、如果未能取得“拆遷許可證”或進行開發投入是由不可抗力或政府部門原因造成的。
此種情況下受讓人未有實際投入,但具有對土地的合法期待利益,所以應當結合受讓人已支付的土地出讓金、土地的評估價值,在征收補償的基本標準基礎之上合理確定最終的補償額。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法》
第三十七條 禁止任何單位和個人閑置、荒蕪耕地。已經辦理審批手續的非農業建設占用耕地,一年內不用而又可以耕種并收獲的,應當由原耕種該幅耕地的集體或者個人恢復耕種,也可以由用地單位組織耕種;一年以上未動工建設的,應當按照省、自治區、直轄市的規定繳納閑置費;連續二年未使用的,經原批準機關批準,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無償收回用地單位的土地使用權;該幅土地原為農民集體所有的,應當交由原農村集體經濟組織恢復耕種。 在城市規劃區范圍內,以出讓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權進行房地產開發的閑置土地,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城市房地產管理法》的有關規定辦理。 承包經營耕地的單位或者個人連續二年棄耕拋荒的,原發包單位應當終止承包合同,收回發包的耕地。
第五十四條 建設單位使用國有土地,應當以出讓等有償使用方式取得;但是,下列建設用地,經縣級以上人民政府依法批準,可以以劃撥方式取得:
(一)國家機關用地和軍事用地;
(二)城市基礎設施用地和公益事業用地;
(三)國家重點扶持的能源、交通、水利等基礎設施用地;
(四)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其他用地。
第五十五條 以出讓等有償使用方式取得國有土地使用權的建設單位,按照國務院規定的標準和辦法,繳納土地使用權出讓金等土地有償使用費和其他費用后,方可使用土地。 自本法施行之日起,新增建設用地的土地有償使用費,百分之三十上繳中央財政,百分之七十留給有關地方人民政府,都專項用于耕地開發。
法律分析:
在確定可以對受讓人進行補償后,“毛地”征收補償標準應當區分不同情況來才能合理確定。
1、受讓人已領取“拆遷許可證”
此種情況下,受讓人理論上是完全可能通過開展拆遷工作,對土地作開發利用,進而產生經濟效益。因此應當結合受讓人已作的投入、土地的評估價值,在征收補償的基本標準基礎之上合理確定最終的補償額。
2、受讓人未領取“拆遷許可證”,但對土地已作一定的投入。
此種情況下,受讓人理論上雖然不具有通過拆遷、開發來實現土地經濟效益的可能,但基于對土地出讓的信賴而作了一定的投入,所以因此應當結合受讓人已作的投入以及所支付的土地出讓金,在征收補償的基本標準基礎之上合理確定最終的補償額。
3、如果未能取得“拆遷許可證”或進行開發投入是由不可抗力或政府部門原因造成的。
此種情況下受讓人未有實際投入,但具有對土地的合法期待利益,所以應當結合受讓人已支付的土地出讓金、土地的評估價值,在征收補償的基本標準基礎之上合理確定最終的補償額。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法》
第三十七條 禁止任何單位和個人閑置、荒蕪耕地。已經辦理審批手續的非農業建設占用耕地,一年內不用而又可以耕種并收獲的,應當由原耕種該幅耕地的集體或者個人恢復耕種,也可以由用地單位組織耕種;一年以上未動工建設的,應當按照省、自治區、直轄市的規定繳納閑置費;連續二年未使用的,經原批準機關批準,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無償收回用地單位的土地使用權;該幅土地原為農民集體所有的,應當交由原農村集體經濟組織恢復耕種。 在城市規劃區范圍內,以出讓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權進行房地產開發的閑置土地,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城市房地產管理法》的有關規定辦理。 承包經營耕地的單位或者個人連續二年棄耕拋荒的,原發包單位應當終止承包合同,收回發包的耕地。
第五十四條 建設單位使用國有土地,應當以出讓等有償使用方式取得;但是,下列建設用地,經縣級以上人民政府依法批準,可以以劃撥方式取得:
(一)國家機關用地和軍事用地;
(二)城市基礎設施用地和公益事業用地;
(三)國家重點扶持的能源、交通、水利等基礎設施用地;
(四)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其他用地。
第五十五條 以出讓等有償使用方式取得國有土地使用權的建設單位,按照國務院規定的標準和辦法,繳納土地使用權出讓金等土地有償使用費和其他費用后,方可使用土地。 自本法施行之日起,新增建設用地的土地有償使用費,百分之三十上繳中央財政,百分之七十留給有關地方人民政府,都專項用于耕地開發。
征地地上附著物補償標準具體如下:1、征用林地補償費分為以下六種:(1)防護林地補償費標準為造林當年為1000元/畝,以后每增加一年,增加500到800元;(2)用材林,同防護林。(3)經濟林(果園、桑園下同)竹林:以造林、培育全過程的投入加增值或按被征用、占用前三年平均畝產值三至五倍計算;暫定投產前每畝按1500到5000元計算,投產后每畝按5000到30000元計算。(4)特殊用途林(包括國防林、實驗林、母樹林、環境保護林、風景林、名勝古跡林、紀念林、自然保護區林和珍貴樹種林,下同):以防護林的林木補償費二至三倍計算或以被征用、占用目標的實際價值計算;暫定造林當年每畝為2000到3000元,以后每增加一年增加1000到2400元計算。(5)苗木以征用、占用當前或前三年平均畝產值計算:暫定一般用才樹苗一年生苗木每畝1500到2000元;二年生苗木每畝2500到3000元;三年生以上的苗木每畝3500到6000元;珍貴綠樹苗以一般用材樹苗的林木補償費二至五倍計算或雙方面議。(6)“四旁”林木:按植樹、培育全過程的投入加增值計算;暫定一般用材樹植樹當年每株五元,以后每增加一年增加3到到5元計算;珍貴常綠樹木以一般用材樹的林木補償費二至五倍計算或雙方面議;林地上林木、苗木以外的青苗附著物、建筑設施等,按有關規定另行計算。2、森林植被恢復費。暫定每畝30000元,免交墾復基金。征用、占用森林地單位在被征用、占用林地鄰近補足林地的,不繳納森林植被恢復費;3、林地補償費。按照本市征用、占用菜地標準和規定辦理;4、勞動力安置補助費。被拆遷人可以選擇貨幣補償,也可以選擇與貨幣金額同等價值的產權房屋調換;貨幣補償金額計算公式為:(被拆遷房屋建安重置單價結合成新+同區域新建多層商品住房每平方米建筑面積的土地使用權基價+價格補貼)*被拆除房屋的建筑面積。法律依據:《國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與補償條例》第十七條作出房屋征收決定的市、縣級人民政府對被征收人給予的補償包括:(一)被征收房屋價值的補償;(二)因征收房屋造成的搬遷、臨時安置的補償;(三)因征收房屋造成的停產停業損失的補償。市、縣級人民政府應當制定補助和獎勵辦法,對被征收人給予補助和獎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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投稿:顧汐
內容審核:鄧海鳳律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