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年公房拆遷補償標準,北京公房拆遷承租人怎么補償,北京公房拆遷承租人補償在北京,公房拆遷是一個常見的情況。當公房被拆遷時,作為承租人的權益如何得到保障和補償,是一個重要的問題。很多承租人對于如何獲得補償以及補償的標準可能存在疑問。根據北京
北京公房拆遷承租人補償
在北京,公房拆遷是一個常見的情況。當公房被拆遷時,作為承租人的權益如何得到保障和補償,是一個重要的問題。很多承租人對于如何獲得補償以及補償的標準可能存在疑問。
根據北京的相關政策和法規,當公房被拆遷時,承租人通常會得到一定的補償。補償的內容可能包括:
搬遷費用:用于補償承租人在拆遷過程中產生的搬遷費用。
臨時安置費用:在拆遷期間,承租人可能需要臨時安置,這會產生一定的費用,這部分費用也會得到補償。
停業損失:如果承租人經營業務,拆遷可能會造成一定的停業損失,這部分損失也會得到相應的補償。
具體的補償標準和方式可能會根據房屋的用途、承租人的身份和經營情況等因素有所不同。因此,建議承租人在面臨拆遷時,及時咨詢相關的拆遷部門或律師,了解自己的權益和補償標準。
綜上所述
綜上所述,北京公房拆遷時,承租人通常會得到一定的補償。但具體的補償標準和方式需要根據房屋的用途、承租人的身份和經營情況等因素來確定。因此,建議承租人在面臨拆遷時,及時了解自己的權益和補償標準,確保自己的權益得到保障。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城市房地產管理法》第五條規定:國家對城市房屋拆遷實行許可證制度。實施房屋拆遷,應當符合下列程序:(一)申請領取房屋拆遷許可證;(二)申請領取房屋拆遷許可證后,方可實施拆遷;(三)實施單位應當按照規定文明施工;(四)進行房屋評估;(五)簽訂安置補償協議;(六)公布安置補償方案聽證;(七)支付安置補償費;(八)完成房屋搬遷。
北京市承租公房拆遷補償的標準拆遷糾紛據產權單位的不同,公房又有國家直管的公房和單位自管的公房以及經營單位托管、代管的公房。危改中往往涉及到公房承租人資格及補償對象問題,公房承租人變更、拆遷補償安置引起的矛盾。
一、直管公房拆遷
直管公房拆遷中的補償實際上分為兩種:一種是拆遷人對被拆遷人的補償(拆遷人是指依法取得房屋拆遷許可證的建設單位,被拆遷人是指被拆遷房屋的所有權人);一種是被拆遷人對承租人的補償。兩種補償體現的法律關系是不同的,對公房承租人的補償可以選擇采用以下三種方式:
1、公房承租人按照房改政策購買承租房屋,以被拆遷人身份獲得補償;
2、被拆遷人以異地安置公房承租人的方式,與公房承租人解除原來的租賃關系(實物補償);
3、被拆遷人以協議方式收購公房承租人的公房使用權(貨幣補償)。
二、拆遷款應該怎么分配到個人
房屋動遷分為私房動遷和公房動遷
1、私房動遷補償分配:私房動遷又包括產權房和宅基地房屋動遷。
(1)產權房動遷利益的分配依據動遷政策,按人口補償安置,戶口在內的一般均享有份額;按照房屋面積補償安置,產權人享有房屋的補償安置利益
(2)宅基地動遷安置補償包括對土地和房屋的補償安置,根據宅基地使用權的歸屬以及房屋申請翻建、重建的情況分配利益。
2、公租房動遷安置補償利益,承租人、同住人之間,一般遵循一人一份、均等分割的原則取得拆遷補償款。在存在公房租賃關系的公房拆遷中,拆遷補償款歸承租人所有,這一點十分明確。如果公房承租人在獲得拆遷補償后死亡的,拆遷補償款可以作為其個人財產按照遺囑或者法定的繼承規則分配給其繼承人。如果拆遷補償發生在公房承租人發生變更之后,則拆遷補償款為變更后的公房承租人的個人財產,原公房承租人的其他繼承人對此沒有任何的請求權。如果拆遷補償發生在公房承租人死亡之后,承租人變更之前,則該拆遷補償款歸系爭公房的事實上的承租人所有,原公房承租人的其他繼承人對此亦沒有任何的請求權。
以下情況之一的人,可以酌情多分:
(1)承租人或同住人屬于年老體弱,缺乏經濟來源,且按均分所得的補償款,無法購得房屋保證其正常生活的;
(2)承租人或同住人在取得公房承租權時額外支付過較多款項的;
(3)對公房內居住的未成年人實際承擔監護義務的。屬于本市兩處以上公房承租人的,其對各處被拆遷公房的補償款均有權主張分割。
三、海安申請拆遷政策
海安最新拆遷補償標準:1、征收項目中提供的征收安置房最小戶型建筑面積不得低于45平方米。
2、被征收人、直管公房承租人申購征收安置房且獲得的房地產評估價格不足以購買45平方米征收安置房的,不足部分由房屋征收部門補足,并納入征收項目成本。
3、征收項目補償方案中明確的征收安置房最小戶型建筑面積超過45平方米的,超出面積部分可由被征收人、直管公房承租人按征收安置房申購價格購買;無能力購買超出面積部分的,可與區人民政府指定的有關單位按份共有該套征收安置房的產權。
法律分析:公房拆遷,承租人是可以拿到拆遷補償的,可以獲得的經濟補償是拆遷安置補償款。
法律依據:《國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與補償條例》 第八條 為了保障國家安全、促進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等公共利益的需要,有下列情形之一,確需要征收房屋的,由市、縣級人民政府作出房屋征收決定:
(一)國防和外交的需要;
(二)由政府組織實施的能源、交通、水利等基礎設施建設的需要;
(三)由政府組織實施的科技、教育、文化、衛生、體育、環境和資源保護、防災減災、文物保護、社會福利、市政公用等公共事業的需要;
(四)由政府組織實施的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設的需要;
(五)由政府依照城鄉規劃法有關規定組織實施的對危房集中、基礎設施落后等地段進行舊城區改建的需要;
(六)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其他公共利益的需要。
公房拆遷補償方法如下:1、房屋補償費。用于補償被拆遷房屋所有權人的損失,以被拆遷房屋的結構和折舊程度劃檔,按平方米單價計算;2、周轉補償費。用于補償被拆遷房屋住戶臨時居住房或自找臨時住處的不便,以臨時居住條件劃檔,按被拆遷房屋住戶的人口每月予以補貼;3、獎勵性補償費。用于鼓勵被拆遷房屋住戶積極協助房屋拆遷或主動放棄一些權利如自愿遷往郊區或不要求拆遷單位安置住房,房屋拆遷補償費的各項標準由當地人民政府根據本地的實際情況和國家有關法律政策加以確定;4、拆遷補償是拆遷人對被拆除房屋的所有人,依照相關法律規定給予的補償。拆遷補償的方式,可以實行貨幣補償,也可以實行房屋產權調換,還可以選擇貨幣補償和產權置換相結合的補償方式。法律依據:《國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與補償條例》第十七條作出房屋征收決定的市、縣級人民政府對被征收人給予的補償包括:(一)被征收房屋價值的補償;(二)因征收房屋造成的搬遷、臨時安置的補償;(三)因征收房屋造成的停產停業損失的補償。市、縣級人民政府應當制定補助和獎勵辦法,對被征收人給予補助和獎勵。
法律分析:公租房拆遷的補償方式有:1、公房提供單位為承租人另外安排房屋由承租人繼續承租,重新簽訂租賃合同;2、對公房承租人對房屋的使用權進行貨幣補償,由承租人自行解決住房問題。
法律依據:《國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與補償條例》 第八條 為了保障國家安全、促進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等公共利益的需要,有下列情形之一,確需征收房屋的,由市、縣級人民政府作出房屋征收決定:
(一)國防和外交的需要;
(二)由政府組織實施的能源、交通、水利等基礎設施建設的需要;
(三)由政府組織實施的科技、教育、文化、衛生、體育、環境和資源保護、防災減災、文物保護、社會福利、市政公用等公共事業的需要;
(四)由政府組織實施的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設的需要;
(五)由政府依照城鄉規劃法有關規定組織實施的對危房集中、基礎設施落后等地段進行舊城區改建的需要;
(六)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其他公共利益的需要。
《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 第四十七條 國家征收土地的,依照法定程序批準后,由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予以公告并組織實施。
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擬申請征收土地的,應當開展擬征收土地現狀調查和社會穩定風險評估,并將征收范圍、土地現狀、征收目的、補償標準、安置方式和社會保障等在擬征收土地所在的鄉(鎮)和村、村民小組范圍內公告至少三十日,聽取被征地的農村集體經濟組織及其成員、村民委員會和其他利害關系人的意見。
多數被征地的農村集體經濟組織成員認為征地補償安置方案不符合法律、法規規定的,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應當組織召開聽證會,并根據法律、法規的規定和聽證會情況修改方案。
擬征收土地的所有權人、使用權人應當在公告規定期限內,持不動產權屬證明材料辦理補償登記。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應當組織有關部門測算并落實有關費用,保證足額到位,與擬征收土地的所有權人、使用權人就補償、安置等簽訂協議;個別確實難以達成協議的,應當在申請征收土地時如實說明。
相關前期工作完成后,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方可申請征收土地。
法律分析:1、公房承租人,是指與公房的所有權人或代管人簽訂了房屋租賃合同,依法履行合同約定的權利和義務,并依法取得公房租賃憑證的承租人。公有居住房屋是指政府和單位分配給職工和解放時收歸國有,并且租金按照政府規定的租金標準執行的居住房屋。如果遇到房屋征收,公房承租人具體的拆遷補償標準各地稍有區別。
2、假如公房承租人已經死亡,公房承租人又沒有進行變更,那么此時的拆遷補償分配應視情況而定。若該公租房的拆遷補償協議是在承租人死亡之前達成的,那么承租人死亡后其補償款項應作為該承租人的遺產分配;若承租人生前沒有達成拆遷補償協議,承租人死亡后主體資格喪失,不能再以承租人的身份獲得拆遷補償款,此時應該保護承租人共同居住的家庭成員的居住利益,他們應共同得到拆遷補償。
法律依據:《國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與補償條例》 第八條 為了保障國家安全、促進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等公共利益的需要,有下列情形之一,確需要征收房屋的,由市、縣級人民政府作出房屋征收決定:
(一)國防和外交的需要;
(二)由政府組織實施的能源、交通、水利等基礎設施建設的需要;
(三)由政府組織實施的科技、教育、文化、衛生、體育、環境和資源保護、防災減災、文物保護、社會福利、市政公用等公共事業的需要;
(四)由政府組織實施的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設的需要;
(五)由政府依照城鄉規劃法有關規定組織實施的對危房集中、基礎設施落后等地段進行舊城區改建的需要;
(六)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其他公共利益的需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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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章來源參考:【頭條】北京公房拆遷補償標準明細2024年,北京市公房騰退如何經濟補償本文到此結束,希望對您有所幫助,歡迎我們的本網站以便快速找到!
投稿:朱奕茹
內容審核:李娜娜律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