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務員拆遷補償標準,城中村公務員拆遷補償標準,城中村公務員拆遷的補償標準主要包括以下幾個方面:一、房屋價值的補償根據《國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與補償條例》第十九條,對被征收房屋價值的補償,不得低于房屋征收決定公告之日被征收房屋類似房地產的市場價格
城中村公務員拆遷的補償標準主要包括以下幾個方面:
一、房屋價值的補償
根據《國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與補償條例》第十九條,對被征收房屋價值的補償,不得低于房屋征收決定公告之日被征收房屋類似房地產的市場價格。這意味著,城中村的公務員如果面臨拆遷,其房屋價值的補償將參照周邊類似房地產的市場價格來確定。
房屋的價值將由具有相應資質的房地產價格評估機構按照房屋征收評估辦法評估確定。如果對評估確定的房屋價值有異議,可以向房地產價格評估機構申請復核評估,甚至向房地產價格評估專家委員會申請鑒定。
二、搬遷與臨時安置的補償
根據《國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與補償條例》第二十二條,因征收房屋造成搬遷的,房屋征收部門應當向被征收人支付搬遷費。如果選擇房屋產權調換,產權調換房屋交付前,房屋征收部門還應當向被征收人支付臨時安置費或者提供周轉用房。
三、其他補償
除了上述的房屋價值補償和搬遷與臨時安置補償外,還可能包括因征收房屋造成的停產停業損失的補償,以及市、縣級人民政府制定的補助和獎勵辦法中規定的補助和獎勵。
總的來說,城中村公務員拆遷的補償標準將綜合考慮房屋價值、搬遷與臨時安置費用以及其他可能的損失和補助。具體的補償金額和方式將由具有相應資質的評估機構根據相關法律法規和政策進行評估確定。
公務員能享受農村拆遷補償,但必須擁有征地集體經濟組織成員資格。補償的對象是土地所有權人。農村土地屬于農民集體所有,所以土地補償費是歸集體經濟組織所有的。房屋拆遷補償標準如下:1、產權調換的補償標準。按照被拆除房屋的建筑面積計算。償還面積與原面積相等的部分,按重置價格計算結構差價;償還面積超過原面積部分,按商品房價格結算;償還面積不足原面積部分,按重置價格結合成新度結算;2、貨幣補償標準。按照被拆除房屋的建筑面積的重置價格結合成新度計算。房屋拆遷需要申領《房屋拆遷許可證》;拆遷管理部門進行審核;審核通過發放《房屋拆遷許可證》;發布拆遷通告;選擇確定評估機構;入戶調查;評估結果公示;出具并送達評估報告;簽訂房屋拆遷補償安置協議;發放、領取補償款;拆除房屋。【法律依據】:《國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與補償條例》第十條房屋征收部門擬定征收補償方案,報市、縣級人民政府。市、縣級人民政府應當組織有關部門對征收補償方案進行論證并予以公布,征求公眾意見。征求意見期限不得少于30日。
法律分析:公職人員是否享受農村拆遷安置需根據實際情況分析確定。如公職人員的戶口未遷出的,仍屬于該村集體經濟組織成員的,既可以享受拆遷安置補償。反之則無法享受農村拆遷安置補償。
法律依據:《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涉及農村土地承包糾紛案件適用法律問題的解釋 》第二十四條 農村集體經濟組織或者村民委員會、村民小組,可以依照法律規定的民主議定程序,決定在本集體經濟組織內部分配已經收到的土地補償費。征地補償安置方案確定時已經具有本集體經濟組織成員資格的人,請求支付相應份額的,應予支持。但已報全國人大常委會、國務院備案的地方性法規、自治條例和單行條例、地方政府規章對土地補償費在農村集體經濟組織內部的分配辦法另有規定的除外。
法律分析:公職人員是享受政府財政補貼的福利人員,在拆遷或者征地的過程中一般是不享受政府的福利待遇的,公職人員人員也不參與土地補償款的分配。
法律依據:《國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與補償條例》 第十七條 作出房屋征收決定的市、縣級人民政府對被征收人給予的補償包括:(一)被征收房屋價值的補償;(二)因征收房屋造成的搬遷、臨時安置的補償;(三)因征收房屋造成的停產停業損失的補償
法律分析:可以享受。國家規定的拆遷補償標準如下:1、房屋補償費(房屋重置費),用于補償被拆遷房屋所有權人的損失,按平方米單價計算。2、周轉補償費,以臨時居住條件劃檔,按被拆遷房屋住戶的人口每月予以補貼。3、獎勵性補償費,用于鼓勵被拆遷房屋住戶積極協助房屋拆遷或主動放棄一些權利如自愿遷往郊區或不要求拆遷單位安置住房。4、由宅基地區位補償價、被拆遷房屋重置成新價構計算公式為:房屋拆遷補償價=宅基地區位補償價×宅基地面積+被拆遷房屋重置成新價。
法律依據:《國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與補償條例》 第十七條 作出房屋征收決定的市、縣級人民政府對被征收人給予的補償包括:(一)被征收房屋價值的補償; (二)因征收房屋造成的搬遷、臨時安置的補償; (三)因征收房屋造成的停產停業損失的補償。 市、縣級人民政府應當制定補助和獎勵辦法,對被征收人給予補助和獎勵。
法律分析:公職人員能享受拆遷補償。享受拆遷補償的資格,和當事人是否是公職人員沒有關系。只要在征收補償決定作出后,具有本村成員資格的公職人員,就有權獲得征地補償款。
法律依據:《國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與補償條例》第八條 為了保障國家安全、促進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等公共利益的需要,有下列情形之一,確需征收房屋的,由市、縣級人民政府作出房屋征收決定:(一)國防和外交的需要; (二)由政府組織實施的能源、交通、水利等基礎設施建設的需要; (三)由政府組織實施的科技、教育、文化、衛生、體育、環境和資源保護、防災減災、文物保護、社會福利、市政公用等公共事業的需要; (四)由政府組織實施的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設的需要; (五)由政府依照城鄉規劃法有關規定組織實施的對危房集中、基礎設施落后等地段進行舊城區改建的需要; (六)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其他公共利益的需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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投稿:杜宇安
內容審核:李軒教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