年無錫農村房屋拆遷補償標準,無錫農村拆遷補償,法律主觀:拆建單位依照規定標準向被拆遷房屋的所有權人或使用人支付的各種補償金。無錫拆遷補償的標準一般有: (1)房屋補償費(房屋重置費),用于補償被拆遷房屋所有權人的損失,以被拆遷房屋的結構和折
拆建單位依照規定標準向被拆遷房屋的所有權人或使用人支付的各種補償金。無錫拆遷補償的標準一般有: (1)房屋補償費(房屋重置費),用于補償被拆遷房屋所有權人的損失,以被拆遷房屋的結構和折舊程度劃檔,按平方米單價計算。 (2)周轉補償費,用于補償被拆遷房屋住戶臨時居住房或自找臨時住處的不便,以臨時居住條件劃檔,按被拆遷房屋住戶的人口每月予以補貼。 (3)獎勵性補償費,用于鼓勵被拆遷房屋住戶積極協助房屋拆遷或主動放棄一些權利如自愿遷往郊區或不要求拆遷單位安置住房,房屋拆遷補償費的各項標準由當地人民政府根據本地的實際情況和國家有關法律政策加以確定。
《國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與補償條例》第二十五條 房屋征收部門與被征收人依照本條例的規定,就補償方式、補償金額和支付期限、用于產權調換房屋的地點和面積、搬遷費、臨時安置費或者周轉用房、停產停業損失、搬遷期限、過渡方式和過渡期限等事項,訂立補償協議。補償協議訂立后,一方當事人不履行補償協議約定的義務的,另一方當事人可以依法提起訴訟。
法律分析:根據我國法律規定,無錫拆房60個平方,貨幣補償面積為66平方米,補償價格為被征收住房評估價格(不含裝飾裝修及附屬物補償)的1.15倍,對被征收人給予一次性補償。
法律依據:
《無錫市市區征收土地涉及房屋及其他建筑物構筑物補償安置辦法》第十九條
被征收人選擇貨幣補償且自行解決住房的,按照被征收住房合法建筑面積的1.1 倍計算貨幣補償面積,按照被征收住房評估價格(不含裝飾裝修及附屬物補償)的1.15倍計算補償價格,對被征收人給予一次性補償。
一、無錫農村房屋拆遷補償標準
1、被征收房屋價值的補償;
2、因征收房屋造成的搬遷、臨時安置的補償;
3、因征收房屋造成的停產停業損失的補償。
市、縣級人民政府應當制定補助和獎勵辦法,對被征收人給予一定的補助和獎勵。
具體的土地補償費、安置補助費標準由省、自治區、直轄市通過制定公布區片綜合地價確定。
制定區片綜合地價應當綜合考慮土地原用途、土地資源條件、土地產值、土地區位、土地供求關系、人口以及經濟社會發展水平等因素,并至少每三年調整或者重新公布一次。
如2019年無錫市政府規定
1、按被征收住宅房屋的預評估價格8488元/m2
1、搬遷費:按被征收房屋合法建筑面積20/m2計算,每戶每次最高不超過2000元。
2、臨時安置費:
按征收房屋評估價格的0.3%支付,最高不超過2000元。
3、固定設施移裝費
(1)空調移裝費:掛壁式300元/臺,立柜式500元/臺。
(2)熱水器拆裝費:太陽能熱水器1000元/臺,煤氣和電熱水器300元/臺。
(3)電話移機、寬帶移裝費:按照江蘇省電信公司無錫分公司收費規定執行。
(4)有線電視移機費:按照市物價部門、廣電管理單位等收費規定執行。
(5) 煤氣移裝費:按照市物價部門、燃氣管理單位等
4.獎勵費:在征收補償方案明確的簽約期限內簽約搬遷并交房的被征收人,按每戶30000元給予搬遷獎勵
5.過渡補助費:按照每戶5000元的標準一次性給予過渡補助。
二、城市房屋拆遷怎么估價
城市房屋拆遷估價是指為確定被拆遷房屋貨幣補償金額,根據被拆遷房屋的區位、用途、建筑面積等因素,對其房地產市場價格進行的評估。
1、房屋拆遷評估價格為被拆遷房屋的房地產市場價格,不包含搬遷補助費、臨時安置補助費和拆遷非住宅房屋造成停產、停業的補償費,以及被拆遷房屋室內自行裝修裝飾的補償金額。
2、搬遷補助費、臨時安置補助費和拆遷非住宅房屋造成停產、停業的補償費,按照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規定的標準執行。
3、被拆遷房屋室內自行裝修裝飾的補償金額,由拆遷人和被拆遷人協商確定;協商不成的,可以通過委托評估確定。
三、遇到農村房屋拆遷問題怎么辦?
一、無錫市房屋價值補償標準
這里的房屋補償,是指對被征收的國有土地上建筑物價值進行的補償,按不低于房屋征收決定公告之日被征收房屋類似的市場價格,并請有評估資質的評估機構進行評估確定。這里的市場價格,地級市政府部門都會依據每年住宅房屋市場價格規律,制定出相應房屋市場價格表供當地被拆遷的居民進行參考。如:石家莊市人民政府針對三年大變樣政策,每年都出具了《石家莊拆遷區域住宅房屋市場價格表》。不清楚自己區域被拆遷房屋的價格的,可以找當地政府建設部門進行咨詢或索取材料。對評估確定房屋價值有異議的,可以向復核評估,對復核結果有異議的,可以向評估專家委員會申請再次鑒定。
二、無錫市搬遷費和臨時安置費(俗稱過渡費)
搬遷費和臨時安置費用,具體數額各市一般都已確定具體數額及計算方式,詳見各地出具標準,在這里作者所列算的補償標準,是以大眾化被拆遷人自主搬遷和過渡方式進行的計算。如果拆遷人提供周轉房,則無需支付臨時安置費。以石家莊為例(自主搬遷):2012年搬遷費20元/平方米,按2次計算;臨時安置費(過渡費)按25元/平方米計算,逾期12月以內,每月增加50%,預期12個月不滿24個月的,自第13個月起每月增加75%,逾期24個月以上的,自第25個月起每月增加100%
三、無錫市停產停業損失的補償
該費用針對非住宅類房屋運營性房屋進行補償,因為屬個案,補償標準不能統一,一般是有征收當事人進行協商確定,協商不成的,可委托房地產價格評估機構評估確定。
四、無錫市拆遷補助和獎勵
補助包括困難補助和公攤補助。困難補助是針對貧困人員進行的補助,依據當地政府出具的標準確定;公攤補助針對所有被拆遷人的房屋公攤進行的額外補助,也會出具公攤補助標準。如石家莊出具了《石家莊市市區被征收房屋公攤基準補助系數》。獎勵是指各拆遷人鼓勵被拆遷人及時拆遷而給付的額外補償。具體標準,因地各一,但該費用不是強制性,是否給付仍看當地政策。
五、無錫市房屋裝修補償及家電設備移機補償
房屋裝修補償也是先有當事人協商,協商不成由評估機構評估確定,家電設備移機也是參照上述方式實施。不過為統一、方便,各縣市會依照市場價格出具具體的補償標準,具體數額以發布時征收拆遷時出具的補償標準為準。
法律分析:江蘇征地補償新標準:旱田平均每畝補償5.3萬元。水田平均每畝補償9萬元。征收基本農田補償標準:旱田平均每畝補償5.8萬元。水田平均每畝補償9.9萬元。征收林地及其他農用地平均每畝補償13.8萬元。
法律依據:《江蘇省土地管理條例》第二十六條開發未確定土地使用權的國有荒山、荒地、荒灘從事種植業、林業、畜牧業、漁業生產的,應當符合法律、法規的規定,并按照下列權限審批:(一)開發荒山、荒地、荒灘不滿三十公頃的,由縣(市、區)人民政府批準;(二)開發荒山、荒地、荒灘三十公頃以上、不滿一百公頃的,由設區的市人民政府批準;(三)開發荒山、荒地、荒灘一百公頃以上的,由省人民政府批準。第二十七條 :因挖損、塌陷、壓占等造成土地破壞,用地單位和個人應當履行土地復墾義務。沒有條件復墾或者復墾不符合要求的,應當依法繳納土地復墾費,專項用于土地復墾。復墾的土地應當優先用于農業。第二十八條 :實行耕地保護激勵性補償。省人民政府按照誰保護誰受益的原則,從省級新增建設用地的土地有償使用費等費用中安排資金,對耕地保護良好的地區給予獎勵。設區的市、縣(市、區)人民政府應當建立耕地保護激勵機制,對承擔耕地和永久基本農田保護任務的集體經濟組織和農戶予以獎補,具體標準由設區的市、縣(市、區)人民政府確定。 有條件的地區可以建立易地補充耕地等耕地保護跨區域資源性補償制度。
律師解答:
(一)土地補償費
1、征用耕地的,按其被征用前三年平均年產值的八至十倍計算;
2、征用精養魚池的,按其鄰近耕地前三年平均年產值的十至十二倍計算,征用其他養殖水面的,按其鄰近耕地前三年平均年產值的四至八倍計算;
3、征用果園或者其他經濟林地的,按其鄰近耕地前三年平均年產值的八至十二倍計算;
4、征用其他農用地的,按其鄰近耕地前三年平均年產值的六至十倍計算;
5、征用未利用地的,按其鄰近耕地前三年平均年產值的三至五倍計算;
6、征用農民集體所有的非農業建設用地的,按其鄰近耕地前三年平均年產值的六至十倍計算。
(二)安置補助費
1、征用耕地的安置補助費,按征用耕地的面積計算。征地前被征地單位農業人口人均耕地十五分之一公頃以上的,安置補助費為該耕地被征用前三年平均年產值的五倍;人均耕地不足十五分之一公頃的,從六倍起算,人均耕地每減少一百五十分之一公頃,安置補助費相應增加一倍,但最高不得超過該耕地被征用前三年平均年產值的十五倍;
2、征用其他農用地的安置補助費,按照該土地的土地補償費標準的百分之七十計算;
3、征用未利用地和農民集體所有的非農業建設用地的,不支付安置補助費。
(三)地上附著物和青苗補償費
1、房屋及其他建筑物、構筑物的補償費,按照重置價格結合成新確定;
2、農田水利工程設施、人工養殖場和電力、廣播、通訊設施等附著物,按照等效替代的原則付給遷移費或者補償費;
3、青苗補償費一般按一季的產值計算,能如期收獲的不予補償。可以移植的苗木、花草以及多年生經濟林木等,支付移植費;不能移植的,給予合理補償或者作價收購。
前款規定的耕地前三年平均年產值每公頃低于一萬八千元的,按一萬八千元計算。
土地補償費、安置補助費、地上附著物和青苗補償費的具體標準,由設區的市人民政府確定,并報省人民政府備案。一、無錫市征地補償標準是怎樣的
(一)土地補償費
1、征用耕地的,按其被征用前三年平均年產值的八至十倍計算;
2、征用精養魚池的,按其鄰近耕地前三年平均年產值的十至十二倍計算,征用其他養殖水面的,按其鄰近耕地前三年平均年產值的四至八倍計算;
3、征用果園或者其他經濟林地的,按其鄰近耕地前三年平均年產值的八至十二倍計算;
4、征用其他農用地的,按其鄰近耕地前三年平均年產值的六至十倍計算;
5、征用未利用地的,按其鄰近耕地前三年平均年產值的三至五倍計算;
6、征用農民集體所有的非農業建設用地的,按其鄰近耕地前三年平均年產值的六至十倍計算。
(二)安置補助費
1、征用耕地的安置補助費,按征用耕地的面積計算。征地前被征地單位農業人口人均耕地十五分之一公頃以上的,安置補助費為該耕地被征用前三年平均年產值的五倍;人均耕地不足十五分之一公頃的,從六倍起算,人均耕地每減少一百五十分之一公頃,安置補助費相應增加一倍,但最高不得超過該耕地被征用前三年平均年產值的十五倍;
2、征用其他農用地的安置補助費,按照該土地的土地補償費標準的百分之七十計算;
3、征用未利用地和農民集體所有的非農業建設用地的,不支付安置補助費。
(三)地上附著物和青苗補償費
1、房屋及其他建筑物、構筑物的補償費,按照重置價格結合成新確定;
2、農田水利工程設施、人工養殖場和電力、廣播、通訊設施等附著物,按照等效替代的原則付給遷移費或者補償費;
3、青苗補償費一般按一季的產值計算,能如期收獲的不予補償。可以移植的苗木、花草以及多年生經濟林木等,支付移植費;不能移植的,給予合理補償或者作價收購。
前款規定的耕地前三年平均年產值每公頃低于一萬八千元的,按一萬八千元計算。
土地補償費、安置補助費、地上附著物和青苗補償費的具體標準,由設區的市人民政府確定,并報省人民政府備案。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 第四十七條 第二款 征用耕地的補償費用包括土地補償費、安置補助費以及地上附著物和青苗的補償費。
《無錫市市區集體土地房屋拆遷管理辦法》
第十四條 被拆遷房屋的合法依據,以拆遷人在領取建設用地規劃許可證(含地塊圖)前所持有的房屋權屬證書、土地權屬證書或者取得的合法建房手續為準。
第十五條 被拆遷房屋的原用途,以房屋權屬證書、土地權屬證書上載明的用途為準;房屋權屬證書、土地權屬證書上未載明用途或者載明的用途不一致的,以合法建房手續載明的用途為準。
第十六條 被拆遷房屋建筑面積,以房屋權屬證書或者合法建房手續上載明的建筑面積為準;拆遷當事人對被拆除房屋建筑面積有異議的,可以委托具有資質的房產測繪機構進行實際測量。
第十七條 拆遷人領取建設用地規劃許可證(含地塊圖)后,被拆遷入已取得合法建房手續且新房已建造完畢的,拆遷人應當給予補償安置;被拆遷人已取得合法建房手續但新房尚未建造完畢的,被拆遷人應當立即停止建房,已建新房部分,由拆遷人依據評估結果給予補償。
第十八條 對拆遷違法建筑、逾期的臨時建筑或者臨時建筑在建筑規劃許可證中載明城市建設需要時無條件拆除的,已建新房應拆除而未拆除的舊房,用地單位在領取建設用地規劃許可證(含地塊圖)后被拆遷人進行房屋及其附著物新建、改建、擴建或者突擊裝修裝飾部分,拆遷租賃(借)住宅用房的承租人,均不予補償安置。
拆遷未超過批準期限的臨時建筑不予補償安置,但應當給予適當補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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投稿:任黛思
內容審核:李帥律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