楊先生的房屋面臨征收,征收方在未作出評估報告、補償決定及任何相關法律文書的情況下,直接將楊先生房屋拆除,楊先生將征收方訴至法院后,征收方竟辯稱,因為楊先生長期不騰房的行為嚴重影響了公共利益,這才強拆。影響了公共利益就能肆意強拆?法院又會如何認定?今天,北京圣運律師事務所帶大家一起來看看這一案件。
楊先生家居住在湖南省張家界市某區,擁有合法的國有土地使用證。幾年前,為加快城市建設步伐,改善市民生活條件和居住環境,征收方發布《棚戶區改造項目(二期)房屋征收決定》,楊先生的房屋被納入到征收范圍內。
隨后,征收方多次與楊先生進行協商,但由于對補償事項存在爭議,雙方未簽訂征收補償協議。
后,征收方在未向楊先生作出房屋評估報告、房屋補償決定及任何相關法律文書的情況下,直接將楊先生的房屋拆除。
楊先生為維護其合法權益,在律師的幫助下,將征收方訴至法院,請求法院確認征收方實施強制拆除楊先生房屋的行政行為違法。
法庭上,征收方辯稱,楊先生的房屋屬于無證建筑,且曾多次與楊先生進行協商,均未達成一致,鑒于楊先生長期不騰房讓地對公共利益造成了重大影響,這才對楊先生房屋進行強拆。
法院經過審理后認為,《國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與補償條例》第二十七條的規定:“實施房屋征收應當先補償、后搬遷。作出房屋征收決定的市、縣級人民政府對被征收人給予補償后,被征收人應當在補償協議約定或者補償決定確定的搬遷期限內完成搬遷。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采取暴力、威脅或者違反規定中斷供水、供熱、供氣、供電和道路通行等非法方式迫使被征收人搬遷。禁止建設單位參與搬遷活動。” 本案中,征收方未向法庭提交證據證明其向楊先生作出了評估報告以及房屋補償決定書,也未提交證據證明其依法申請了人民法院強制執行,而是擅自將楊先生房屋強行進行了拆除,顯然違反了法律法規的有關規定。
最終,法院判決確認征收方實施強制拆除楊先生房屋的行政行為違法。
對于該案,王有銀律師認為,依照我國相關法律規定,拆遷的前提是要做好被征收人的安置補償工作,即應當先補償,后搬遷。但是實踐中,許多被征收人在未獲得安置補償的情況下,房屋就遭到了強拆。這是明顯違法的。
僅以影響公共利益為由進行強拆,不能作為拆除被征收房屋的合法依據。“先補償”不僅指補償的時間要早于搬遷、拆除房屋的時間,而且應該是全部補償、實際補償、補償到位。如果所簽協議或所作決定僅僅就部分補償事項作出了規定,不應視為已履行了“先補償”義務。
征收土地和房屋除應當遵循“無補償則無征收”的原則外,還應當遵循“先補償后拆遷”的原則,否則,被征收人有權拒絕搬遷,征收機關也不能強制執行。村民在征收未得到滿意補償前簽字要慎重,合法權益被侵害時一定要及時咨詢專業律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