未收到任何法律文書的情況下,投資建造的庫房被強制拆除,損失嚴重,朱女士將街道辦訴至法院。街道辦辯稱沒有拆除庫房。朱女士起訴,被駁回
未收到任何法律文書的情況下,投資建造的庫房被強制拆除,損失嚴重,朱女士將街道辦訴至法院。街道辦辯稱沒有拆除庫房。朱女士起訴,被駁回后又上訴,二審法院撤銷一審裁定指定原審法院繼續審理;后街道辦又上訴……遭遇強拆的朱女士是如何維護自己權益的?今天,北京圣運律師事務所主任王有銀律師跟大家一起看看這個案件。
蘭州的朱女士用她哥哥位于某縣某村的承包地修建了彩鋼庫房,有天晚上,在未收到任何相關法律文書的情況下庫房被政府強拆。
朱女士不服,將街道辦訴至法院,并向法院提供了街道辦負責人及工作人員在拆除現場的證據及證人證言。街道辦辯稱,其沒有拆除違法建筑的法定職權,亦未組織對朱女士庫房的強制拆除行為,其在現場是配合該縣的相關工作。該縣則否認組織了強制拆除行為。
在案件審理過程中,朱女士提供了街道辦負責人及工作人員在拆除現場的證據及證人證言。在經過一審被駁回起訴后,二審法院經過認為,朱女士提交的證據對街道辦強制拆除了案涉房屋的主張已經完成了初步證明責任。街道辦作為一審被告,盡管否認其組織實施了案涉房屋的拆除行為,但未能舉證說明其單位負責人及相關人員出現在拆除現場的合理理由,未盡到與其訴訟地位、訴訟能力相當的證明責任,其應承擔不利的法律后果。朱女士起訴街道辦,主體適格。因此,裁定撤銷一審裁定,指定一審法院繼續審理。
一審法院繼續審理后認為,街道辦未能舉證說明其出現在拆除現場的合理理由,未盡到與其訴訟地位、訴訟能力相當的證明責任,其應承擔舉證不能的法律后果。因此,認定街道辦實施強制拆除行為的事實。街道辦在強制拆除前未履行催告、公告等程序,也未作出并送達書面強制執行決定。據此,法院判決街道辦強制拆除朱女士庫房的行政行為違法。
街道辦不服,提起上訴,被蘭州中院駁回上訴,維持原判。
對于該案,王有銀律師表示,對于行政強制拆除案件,因行政機關在拆除房屋前未履行通知、催告等程序,導致在收集證據能力上處于弱勢地位的被拆遷人難以就拆除行為的組織實施主體進行充分舉證,或原、被告雙方的證據均不足以確定案涉建筑的拆除主體的,應當由行政機關承擔更多的舉證不能責任。
這一案件過程曲折,好在有律師的幫助,最終打贏了。但是,盡管法律側重保護被征收人,在遭遇強拆時,還是要保留證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