村委會貪污征地補償款應承擔什么罪,村委會貪污征地補償款應承擔什么罪,村委會挪用貪污征地補償款應承擔貪污罪。村委會作為民間基層組織,一般情況下不是行政主體,但是,輔助國家實施征地措施過程中屬于行政主體,行使國家職能,挪用征地不產款構成貪污罪。
村委會挪用貪污征地補償款應承擔貪污罪。村委會作為民間基層組織,一般情況下不是行政主體,但是,輔助國家實施征地措施過程中屬于行政主體,行使國家職能,挪用征地不產款構成貪污罪。
一、貪污罪的定義標準有哪些
貪污罪的定義標準如下:
1、犯罪主體必須是國家工作人員;
2、侵犯的對象是公共財產。所謂公共財產,是指國有財產、勞動群眾集體所有的財產,以及用于扶貧等公益事業的社會捐贈或者專項資金的財產;
3、主觀上有犯罪意圖;
4、行為主要表現為利用職務便利、挪用、竊取、騙取或者以其他手段非法占有公共財產。
二、挪用公款罪是如何規定的
1、挪用公款罪,是指國家工作人員,利用職務上的便利,挪用公款歸個人使用,進行非法活動的,或者挪用公款數額較大、進行營利活動的,或者挪用公款數額較大、超過3個月未還的行為;
2、挪用公款罪的主體是特殊主體,即國家工作人員,這里所說的國家工作人員與前述貪污罪中國家工作人員的內涵、外延基本相同。同樣具有特定性和公務(職務)性;
3、構成挪用公款罪的國家工作人員包括:在國家機關中從事公務的國家工作人員。在國有公司、企事業單位和人民團體中從事公務的人員;受國有單位委派到非國有單位中從事公務的人員;其他依照法律從事公務的人員。
三、刑法中身份犯的類別
刑法中身份犯分為真正的身份犯和不真正的身份犯兩種。1、真正身份犯是指只能以特殊身份作為要件構成的犯罪,如逃稅罪的主體只能是納稅義務人、貪污罪的主體只能是國家工作人員,這屬于真正的身份犯。2、不真正身份犯是指特殊身份不影響定罪但是影響量刑的犯罪,如妨害作證罪的主體可以是自然人,也可以是國家機關工作人員。
【本文關聯的相關法律依據】
《民法典》第三百八十二條貪污罪
國家工作人員利用職務上的便利,侵吞、竊取、騙取或者以其他手段非法占有公共財物的,是貪污罪。受國家機關、國有公司、企業、事業單位、人民團體委托管理、經營國有財產的人員,利用職務上的便利,侵吞、竊取、騙取或者以其他手段非法占有國有財物的,以貪污論。與前兩款所列人員勾結,伙同貪污的,以共犯論處。
法律分析:貪污罪或挪用公款罪。村委會在協助人民政府從事土地征用補償費用的管理時屬于刑法規定的依照法律從事公務的人員,挪用補償款的成立挪用公款罪,貪污補償款的成立貪污罪。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
第三百八十二條 國家工作人員利用職務上的便利,侵吞、竊取、騙取或者以其他手段非法占有公共財物的,是貪污罪。受國家機關、國有公司、企業、事業單位、人民團體委托管理、經營國有財產的人員,利用職務上的便利,侵吞、竊取、騙取或者以其他手段非法占有國有財物的,以貪污論。與前兩款所列人員勾結,伙同貪污的,以共犯論處。
第三百八十四條 國家工作人員利用職務上的便利,挪用公款歸個人使用,進行非法活動的,或者挪用公款數額較大、進行營利活動的,或者挪用公款數額較大、超過三個月未還的,是挪用公款罪,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節嚴重的,處五年以上有期徒刑。挪用公款數額巨大不退還的,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無期徒刑。挪用用于救災、搶險、防汛、優撫、扶貧、移民、救濟款物歸個人使用的,從重處罰。
《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關于《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九十三條第二款的解釋》 村民委員會等村基層組織人員協助人民政府從事下列行政管理工作,屬于刑法第九十三條第二款規定的“其他依照法律從事公務的人員”:(一)救災、搶險、防汛、優撫、扶貧、移民、救濟款物的管理;(二)社會捐助公益事業款物的管理;(三)國有土地的經營和管理;(四)土地征用補償費用的管理;(五)代征、代繳稅款;(六)有關計劃生育、戶籍、征兵工作;(七)協助人民政府從事的其他行政管理工作。 村民委員會等村基層組織人員從事前款規定的公務,利用職務上的便利,非法占有公共財物、挪用公款、索取他人財物或者非法收受他人財物,構成犯罪的,適用刑法第三百八十二條和第三百八十三條貪污罪、第三百八十四條挪用公款罪、第三百八十五條和第三百八十六條受賄罪的規定。
法律分析:村委會扣留土地補償款不違法,村委會截留征地補償款是符合我國法律規定的。事實上,截留部分補償款也都是通過村民會議或者村民代表大會決定的。農村集體經濟組織應該將征收土地的補償費用收支狀況向該集體經濟組織的成員公布,接受大家的監督。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第四十九條 被征地的農村集體經濟組織應當將征收土地的補償費用的收支狀況向本集體經濟組織的成員公布,接受監督。禁止侵占、挪用被征收土地單位的征地補償費用和其他有關費用。
法律分析:村委會挪用貪污征地補償款應當以貪污罪定罪處罰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 第三百八十二條 國家工作人員利用職務上的便利,侵吞、竊取、騙取或者以其他手段非法占有公共財物的,是貪污罪。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 第四十二條 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貪污、挪用、私分、截留、拖欠征收補償費等費用。
法律分析:村委會挪用貪污征地補償款應承擔貪污罪。村委會作為民間基層組織,一般情況下不是行政主體,但是,輔助國家實施征地措施過程中屬于行政主體,行使國家職能,挪用征地不產款構成貪污罪。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 第三百八十二條 國家工作人員利用職務上的便利,侵吞、竊取、騙取或者以其他手段非法占有公共財物的,是貪污罪。受國家機關、國有公司、企業、事業單位、人民團體委托管理、經營國有財產的人員,利用職務上的便利,侵吞、竊取、騙取或者以其他手段非法占有國有財物的,以貪污論。與前兩款所列人員勾結,伙同貪污的,以共犯論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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投稿:時芷
內容審核:趙明媛律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