免繳城鎮土地使用稅的土地包括哪些,免繳城鎮土地使用稅的土地包括哪些,一、國家預算收支單位的自用地免稅1、國家機關、人民團體、軍隊自用的土地。但如果是對外出租、經營用則還是要交土地使用稅。2、由國家財政部門撥付事業經費的單位自用的土地。3、宗
一、國家預算收支單位的自用地免稅
1、國家機關、人民團體、軍隊自用的土地。但如果是對外出租、經營用則還是要交土地使用稅。
2、由國家財政部門撥付事業經費的單位自用的土地。
3、宗教寺廟、公園、名勝古跡自用的土地。經營用地則不免。
4、市政街閉道、廣場、綠化地帶等公共用地。
5、直接用于農、林、牧、漁業的生產用地。
6、經批準開山填海整治的土地和改造的廢棄土地,從使用的月份起免繳城鎮土地使用稅5年至10年。
7、對非營利性醫療機構、疾病控制機構和婦幼保健機構等衛生機構自用的土地,免征城鎮土地使用稅。對營利性醫療機構自用的土地自2000年起免征城鎮土地使用稅3年。
8、企業辦的學校、醫院、托兒所、幼兒園,其用地能與企業其他用地明確區分的,免征城鎮土地使用稅。
9、免稅單位無償使用納稅單位的土地(如公安、海關等單位使用鐵路、民航等單位的土地),免征城鎮土地使用稅。納稅單位無償使用免稅單位的土地,納稅單位應照章繳納城鎮土地使用稅。納稅單位與免稅單位共同使用、共有使用權的土地上的多層建筑,對納稅單位可按其占用的建筑面積占建筑總面積的比例計征城鎮土地使用稅。例如一共是15層的大廈,一單位租用5層,一單位租用10層,則并不是只占有一層的單位交稅。
10、對行使國家行政管理職能的中國人民銀行總行(含國家外匯管理局)所屬分支機構自用的土地,免征城鎮土地使用稅。
二、國有重點扶植項目免稅。
1、對企業的鐵路專用線,公路等用地,在廠區以外,與社會公用地段未加隔離的,暫免征收土地使用稅。
2、對企業廠區以外的公共綠化用地和向社會開放的公園用地,暫免征收城鎮土地使用稅。
3、對水利設施及其管護用地(如水庫庫區,大壩,堤防,灌渠,泵站等用地),免征土地使用稅;其他用地,如生產,辦公,生活用地,應照章征收土地使用稅。
4、對林區的有林地,運材道,防火道,防火設施用地,免征土地使用稅。林業系統的森林公園,自然保護區,可比照公園免征土地使用稅。
5、對高校后勤實體免征城鎮土地使用稅。
法律分析:免征城鎮土地使用稅的有:(一)國家機關、人民團體、軍隊自用的土地;(二)由國家財政部門撥付事業經費的單位自用的土地;(三)宗教寺廟、公園、名勝古跡自用的土地;(四)市政街道、廣場、綠化地帶等公共用地;(五)直接用于農、林、牧、漁業的生產用地;(六)經批準開山填海整治的土地和改造的廢棄土地,從使用的月份起免繳土地使用稅5年至10年;(七)由財政部另行規定免稅的能源、交通、水利設施用地和其他用地。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城鎮土地使用稅暫行條例》第六條規定,下列土地免繳土地使用稅:(一)國家機關、人民團體、軍隊自用的土地;(二)由國家財政部門撥付事業經費的單位自用的土地;(三)宗教寺廟、公園、名勝古跡自用的土地;(四)市政街道、廣場、綠化地帶等公共用地;(五)直接用于農、林、牧、漁業的生產用地;(六)經批準開山填海整治的土地和改造的廢棄土地,從使用的月份起免繳土地使用稅5年至10年;(七)由財政部另行規定免稅的能源、交通、水利設施用地和其他用地。
法律分析: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城鎮土地使用稅暫行條例》的規定:以下土地可以免征土地使用稅:1、國家機關、人民團體、軍隊自用土地2、由國家財政部門撥付事業經費的單位自用的土地3、宗教寺廟、公園、名勝古跡自用的土地4、市政街道、廣場、綠化地帶等公共用地5、直接用于農、林、牧、漁業的生產用地6、經批準開山填海整治的土地和改造的廢棄土地,從使用的月份起免繳城鎮土地使用稅5年~10年7、由財政部另行規定免稅的能源、交通、水利設施用地和其他用地。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城鎮土地使用稅暫行條例》第六條規定:下列土地免繳土地使用稅:國家機關、人民團體、軍隊自用的土地;由國家財政部門撥付事業經費的單位自用的土地;宗教寺廟、公園、名勝古跡自用的土地;市政街道、廣場、綠化地帶等公共用地;直接用于農、林、牧、漁業的生產用地;經批準開山填海整治的土地和改造的廢棄土地,從使用的月份起免繳土地使用稅5年至10年;由財政部另行規定免稅的能源、交通、水利設施用地和其他用地。《中華人民共和國城鎮土地使用稅暫行條例》第七條規定:除本條例第六條規定外,納稅人繳納土地使用稅確有困難需要定期減免的,由省、自治區、直轄市稅務機關審核后,報國家稅務局批準。
法律分析:中華人民共和國城鎮土地使用稅暫行條例資料顯示,土地使用稅征收標準每平方米年稅額如上。眾所周知,我國有很多稅種需要征收。尤其是土地使用稅。土地使用稅主要是針對于土地的使用者進行繳納。
法律依據:《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于房產稅城鎮土地使用稅有關政策的通知》 第五條 “以出讓或轉讓方式有償取得土地使用權的,應由受讓方從合同約定交付土地時間的次月起繳納城鎮土地使用稅;合同未約定交付土地時間的,由受讓方從合同簽訂的次月起繳納城鎮土地使用稅。”對房地產開發企業來說,從土地使用權出讓或轉讓合同簽訂后就應按規定繳納城鎮土地使用稅,而在每期開發項目建成進行預售或銷售后,應納城鎮土地使用稅應是逐漸減少的,直到銷售完畢,納稅義務也就終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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投稿:邵博涵
內容審核:楊建峰律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