增值稅專用發票怎么作廢,增值稅專用發票怎么作廢,增值稅專用發票作廢可以有兩個方式:第一,可以通過對增值稅專用發票的全部聯次注明作廢字樣或加蓋作廢戳記來進行作廢;第二,可以通過開具紅字專用發票來進行作廢。如果需要作廢的增值稅專用發票,在作廢了
增值稅專用發票作廢可以有兩個方式:第一,可以通過對增值稅專用發票的全部聯次注明作廢字樣或加蓋作廢戳記來進行作廢;第二,可以通過開具紅字專用發票來進行作廢。如果需要作廢的增值稅專用發票,在作廢了之后,務必要把作廢的發票留存以備下次購買發票稅務驗舊時備查。
一、增值稅專用發票開具的條件:
1、項目填寫齊全,全部聯次一次填開,上、下聯的內容和金額一致。
2、字跡清楚,不得涂改。如填寫有誤,應另行開具專用發票,并在誤填的專用發票上注明“誤填作廢”四字。如專用發票開具后因購貨方不索取而成為廢票的,也應按填寫有誤辦理。
3、發票聯和抵扣聯加蓋單位發票專用章,不得加蓋其他財務印章。根據不同版本的專用發票,財務專用章或發票專用章分別加蓋在專用發票的左下角或右下角,覆蓋“開票單位”一欄。發票專用章使用紅色印泥。
4、納稅人開具專用發票必須預先加蓋專用發票銷貨單位欄戳記。不得手工填寫“銷貨單位”欄,用手工填寫的,屬于未按規定開具專用發票,購貨方不得作為扣稅憑證。專用發票銷貨單位欄戳記用藍色印泥。
二、申請代開增值稅專用發票需要的材料:
1.《稅務登記證》副本原件。
2.《代開發票申請表》。
3.購貨方《增值稅一般納稅人資格證書》復印件或《國稅稅務登記證》(副本)復印件。
4.進貨發票原件及復印件(銷售貨物需提供)。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稅法》 第三條 發票的基本聯次包括存根聯、發票聯、記賬聯。存根聯由收款方或開票方留存備查;發票聯由付款方或受票方作為付款原始憑證;記賬聯由收款方或開票方作為記賬原始憑證。省以上稅務機關可根據發票管理情況以及納稅人經營業務需要,增減除發票聯以外的其他聯次,并確定其用途。
法律分析:一般納稅人取得專用發票后,發生銷貨退回、開票有誤等情形但不符合作廢條件的,或者因銷貨部分退回及發生銷售折讓的,購買方應向主管稅務機關填報《開具紅字增值稅專用發票申請單》。
法律依據:《增值稅專用發票使用規定》 第十四條 一般納稅人取得專用發票后,發生銷貨退回、開票有誤等情形但不符合作廢條件的,或者因銷貨部分退回及發生銷售折讓的,購買方應向主管稅務機關填報《開具紅字增值稅專用發票申請單》(以下簡稱《申請單》,附件3)。
《申請單》所對應的藍字專用發票應經稅務機關認證。
經認證結果為“認證相符”并且已經抵扣增值稅進項稅額的,一般納稅人在填報《申請單》時不填寫相對應的藍字專用發票信息。
經認證結果為“納稅人識別號認證不符”、“專用發票代碼、號碼認證不符”的,一般納稅人在填報《申請單》時應填寫相對應的藍字專用發票信息。
增值稅專用發票作廢有兩種方式,具體如下:1、可以通過對增值稅專用發票的全部聯次注明作廢字樣或加蓋作廢戳記來進行作廢;2、可以通過開具紅字專用發票來進行作廢。如果需要作廢的增值稅專用發票,在作廢了之后,務必要把作廢的發票留存以備下次購買發票稅務驗舊時備查。增值稅專用發票由基本聯次或者基本聯次附加其他聯次構成,基本聯次為三聯:1、第一聯:記賬聯,是銷貨方發票聯,是銷貨方的記賬憑證,即是銷貨方作為銷售貨物的原始憑證,在票面上的“稅額”指的是“銷項稅額”,“金額”指的是銷售貨物的“不含稅金額價格”發票三聯是具有復寫功能的,一次開具,三聯的內容一致第一聯是記賬聯(銷貨方用來記賬);2、第二聯是抵扣聯(購貨方用來扣稅);3、第三聯是發票聯(購貨方用來記賬);綜上所述,增值稅專用發票是由國家稅務總局監制設計印制的,只限于增值稅一般納稅人領購使用的,既作為納稅人反映經濟活動中的重要會計憑證又是兼記銷貨方納稅義務和購貨方進項稅額的合法證明;是增值稅計算和管理中重要的決定性的合法的專用發票。【法律依據】:《增值稅專用發票使用規定》第二十條同時具有下列情形的,為本規定所稱作廢條件:(一)收到退回的發票聯、抵扣聯時間未超過銷售方開票當月;(二)銷售方未抄稅并且未記賬;(三)購買方未認證或者認證結果為“納稅人識別號認證不符”、“專用發票代碼、號碼認證不符”。本規定所稱抄稅,是報稅前用IC卡或者IC卡和軟盤抄取開票數據電文。
法律分析:1、只有當月開出的還未認證的發票草可以作廢,作廢了之后,原來的發票就相當于沒開,可以重新在開具正確的發票 如果是跨越的發票或者已經認證的發票,就不能作廢了,只能紅字發票沖回2、在銷售商品、提供服務以及從事其他經營活動對外收取款項時,應向付款方開具發票。特殊情況下,由付款方向收款方開具發票3、開具發票應當按照規定的時限、順序、逐欄、全部聯次一次性如實開具,并加蓋單位發票專用章
法律依據:《國家稅務總局關于修訂的通知》(國稅發〔2006〕156號) 第十三條 一般納稅人在開具普通發票當月,發生銷貨退回、開票有誤等情形,收到退回的發票聯、抵扣聯符合作廢條件的,按作廢處理;開具時發現有誤的,可即時作廢。
一、電子專用發票如何作廢1、電子發票應通過開具紅字發票進行沖銷作廢。作廢專用發票須在防偽稅控系統中將相應的數據電文按作廢處理,在紙質專用發票各聯次上注明作廢字樣,全聯次留存。作廢條件需要同時滿足以下三點:(1)收到退回的發票聯、抵扣聯時間未超過銷售方開票當月;(2)銷售方未抄稅并且未記賬;(3)購買方未認證或者認證結果為納稅人識別號認證不符、專用發票代碼、號碼認證不符。2、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發票管理辦法》第十六條需要臨時使用發票的單位和個人,可以憑購銷商品、提供或者接受服務以及從事其他經營活動的書面證明、經辦人身份證明,直接向經營地稅務機關申請代開發票。依照稅收法律、行政法規規定應當繳納稅款的,稅務機關應當先征收稅款,再開具發票。稅務機關根據發票管理的需要,可以按照國務院稅務主管部門的規定委托其他單位代開發票。禁止非法代開發票。二、電子發票“紅沖”的辦理流程是什么1、銷貨方電子發票未入賬、購貨方電子發票也未入賬的,銷貨方收回原電子發票并注明作廢字樣,與存根聯及其他聯次一起粘貼備查;2、銷貨方電子發票已入賬、購貨方電子發票未入賬的,須收回原電子發票聯,方可開具相同內容的紅字電子發票,紅字電子發票記賬聯撕下作為人賬憑證,其余聯次不得撕下,收回的電子發票聯隨紅字電子發票存根聯裝訂;3、購貨方電子發票已人賬的,銷貨方電子發票不論是否入賬,銷貨方必須取得購貨方所在地主管稅務機關出具的《企業進貨退出及索取折讓證明單》,銷貨方以購貨方出具的《企業進貨退出及索取折讓證明單》和紅字電子發票記賬聯為原始憑證進行相應的賬務處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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投稿:戴書
內容審核:張曙光教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