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標未注冊能加盟嗎,商標未注冊能加盟嗎,法律分析:不能。商標必須是在注冊成功之后才能夠進行加盟,如果沒有成功或者正在申請都是不能夠加盟的,因為沒有加盟的這個權利,在申請注冊商標的時候除了申請經營的方面也需要申請第35類。法律依據:《中華人民
法律分析:不能。商標必須是在注冊成功之后才能夠進行加盟,如果沒有成功或者正在申請都是不能夠加盟的,因為沒有加盟的這個權利,在申請注冊商標的時候除了申請經營的方面也需要申請第35類。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商標法》 第五十二條 將未注冊商標冒充注冊商標使用的,或者使用未注冊商標違反本法第十條規定的,由地方工商行政管理部門予以制止,限期改正,并可以予以通報,違法經營額五萬元以上的,可以處違法經營額百分之二十以下的罰款,沒有違法經營額或者違法經營額不足五萬元的,可以處一萬元以下的罰款。
《商業特許經營管理條例》 第三條 商業特許經營,是指擁有注冊商標、企業標志、專利、專有技術等經營資源的企業(特許人),以合同形式將其擁有的經營資源許可其他經營者使用,被特許人(加盟商)按照合同約定在統一的經營模式下開展經營,并向特許人支付特許經營費用的經營活動。企業以外的其他單位和個人不得作為特許人從事特許經營活動。
法律分析:在加盟一個品牌的時候,要考慮今后所面臨的一些風險問題,比如說商標的侵權糾紛問題,商標沒注冊下來讓其加盟違法這個是違法的。因為在特許經營管理條例中有相應的規定,在披露信息方面也必須要提供商標證書。
法律依據:《商業特許經營管理條例》
第三條 本條例所稱商業特許經營(以下簡稱特許經營),是指擁有注冊商標、企業標志、專利、專有技術等經營資源的企業(以下稱特許人),以合同形式將其擁有的經營資源許可其他經營者(以下稱被特許人)使用,被特許人按照合同約定在統一的經營模式下開展經營,并向特許人支付特許經營費用的經營活動。企業以外的其他單位和個人不得作為特許人從事特許經營活動。
第二十一條 特許人應當在訂立特許經營合同之日前至少30日,以書面形式向被特許人提供本條例第二十二條規定的信息,并提供特許經營合同文本。
第二十條 特許人應當依照國務院商務主管部門的規定,建立并實行完備的信息披露制度。
法律分析:沒有商標不能發展加盟,商標35類就是為了招商加盟所喜愛的類別第三十五類主要包括由個人或組織提供的服務,其主要目的在于:
(1)商業企業的經營或管理進行幫助
(2)工商企業的業務活動或者商業職能的管理進行幫助; 以及由廣告部門為各種商品或服務提供的服務,旨在通過各種傳播方式向公眾進行廣告宣傳。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商標法》
第九條 申請注冊的商標,應當有顯著特征,便于識別,并不得與他人在先取得的合法權利相沖突。商標注冊人有權標明“注冊商標”或者注冊標記。
第十條 下列標志不得作為商標使用:
(一)同中華人民共和國的國家名稱、國旗、國徽、國歌、軍旗、軍徽、軍歌、勛章等相同或者近似的,以及同中央國家機關的名稱、標志、所在地特定地點的名稱或者標志性建筑物的名稱、圖形相同的;
(二)同外國的國家名稱、國旗、國徽、軍旗等相同或者近似的,但經該國政府同意的除外;
(三)同政府間國際組織的名稱、旗幟、徽記等相同或者近似的,但經該組織同意或者不易誤導公眾的除外;
(四)與表明實施控制、予以保證的官方標志、檢驗印記相同或者近似的,但經授權的除外;
(五)同“紅十字”、“紅新月”的名稱、標志相同或者近似的;
(六)帶有民族歧視性的;
(七)帶有欺騙性,容易使公眾對商品的質量等特點或者產地產生誤認的;
(八)有害于社會主義道德風尚或者有其他不良影響的。
縣級以上行政區劃的地名或者公眾知曉的外國地名,不得作為商標。但是,地名具有其他含義或者作為集體商標、證明商標組成部分的除外;已經注冊的使用地名的商標繼續有效。
法律分析:下列標志不得作為商標使用:1、同外國的國家名稱、國旗、國徽、軍旗等相同或者近似的,但經該國政府同意的除外;2、同政府間國際組織的名稱、旗幟、徽記等相同或者近似的,但經該組織同意或者不易誤導公眾的除外;等等。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商標法》第十條
下列標志不得作為商標使用:
(一)同中華人民共和國的國家名稱、國旗、國徽、國歌、軍旗、軍徽、軍歌、勛章等相同或者近似的,以及同中央國家機關的名稱、標志、所在地特定地點的名稱或者標志性建筑物的名稱、圖形相同的;
(二)同外國的國家名稱、國旗、國徽、軍旗等相同或者近似的,但經該國政府同意的除外;
(三)同政府間國際組織的名稱、旗幟、徽記等相同或者近似的,但經該組織同意或者不易誤導公眾的除外;
(四)與表明實施控制、予以保證的官方標志、檢驗印記相同或者近似的,但經授權的除外;
(五)同“紅十字”、“紅新月”的名稱、標志相同或者近似的;
(六)帶有民族歧視性的;
(七)帶有欺騙性,容易使公眾對商品的質量等特點或者產地產生誤認的;
(八)有害于社會主義道德風尚或者有其他不良影響的。
縣級以上行政區劃的地名或者公眾知曉的外國地名,不得作為商標。但是,地名具有其他含義或者作為集體商標、證明商標組成部分的除外;已經注冊的使用地名的商標繼續有效。
法律分析:首先,要看該商標是否侵犯了他人已注冊的同類或相似類別商品的合法商標權益,最好通過《中國商標網》查詢確認;其二,是否和他人已使用多年且具有一定知名度的未注冊商標相同;其三,如有圖形等要素,是否是抄襲他人作品,否則侵犯版權。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商標法》
第十三條
為相關公眾所熟知的商標,持有人認為其權利受到侵害時,可以依照本法規定請求馳名商標保護。就相同或者類似商品申請注冊的商標是復制、摹仿或者翻譯他人未在中國注冊的馳名商標,容易導致混淆的,不予注冊并禁止使用。就不相同或者不相類似商品申請注冊的商標是復制、摹仿或者翻譯他人已經在中國注冊的馳名商標,誤導公眾,致使該馳名商標注冊人的利益可能受到損害的,不予注冊并禁止使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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投稿:薛華
內容審核:趙明媛律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