強制拆遷糾紛法院判決怎么辦,強制拆遷糾紛法院判決怎么辦,法院判決強拆合法的,那么原告敗訴;法院判決強拆違法后對造成財產損害的,會進行恢復或者是進行折價賠償;在造成人身傷害的情況下,會根據公民的情況進行承擔醫療費、誤工費和護理費等,具體的根據
法院判決強拆合法的,那么原告敗訴;法院判決強拆違法后對造成財產損害的,會進行恢復或者是進行折價賠償;在造成人身傷害的情況下,會根據公民的情況進行承擔醫療費、誤工費和護理費等,具體的根據侵害的程度來賠償具體的費用。
1、拆遷人采取停水、停氣等手段干擾居民正常生活,達到趕走被拆遷人的目的的,損害國家的、集體的財產或者他人財產的,應當恢復原狀或者折價賠償。
2、在拆遷人毀損被拆遷人的財產,或造成被拆遷人身體的傷害的,損害國家的、集體的財產或者他人的財產,應當返還財產或折價賠償;侵害公民身體造成傷害的,應當賠償醫療費、因誤工減少的收入、殘廢者生活補助費等費用;造成死亡的,并應當支付喪葬費、死者生前扶養的人必要的生活費等費用。
一、行政強制拆遷的流程是什么
1、政府作出責成決定后,房屋拆遷管理部門應當提前15日通知被拆遷人,并認真做好宣傳解釋工作,盡量動員被拆遷人自行搬遷。
2、拆遷人在公告指定的期限內仍未自動搬遷的,執行人員才能正式實施強制搬遷。
3、制拆遷時,應當組織街道辦事處(居委會)、被拆遷單位負責人到現場作為強制拆遷證明人,并由公證部門對被拆遷房屋及其房屋內物品進行證據保全。實施強制拆遷時,被執行人應當到場,當然,如果其拒不到場,也不影響執行機關的執行。
4、拆遷房屋證據保全時,公證機關應通知被拆遷人到場。如其拒不到場,公證員應在筆錄中記明。公證員應當組織對所有物品逐一核對、清點、登記,分類造冊。并記錄上述活動的時間、地點,交兩名有完全行為能力的在場人員核對后,由公證員和在場人員在記錄上簽名。被拆遷人拒絕簽名的,公證員應在記錄中記明。
5、品清點登記后,應運至指定處所,交給被執行人接收。不能立即交于被拆遷人的,拆遷人應將物品存放在合適的倉庫中,同時,拆遷人應制作通知書,通知當事人在一定期限內領取物品。逾期不領的,拆遷人應辦理提存。
6、制執行騰出的房屋,由裁決機關接收。
通過法院判決可以強制拆遷。
《國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與補償條例》規定被征收人在法定期限內不申請行政復議或者不提起行政訴訟,又不履行補償決定的,由作出房屋征收決定的市、縣級人民政府依法申請人民法院強制執行。
新條例實施后,按照原條例作出的裁決,如果沒有行政強拆的,也一律由法院強制執行。
實施司法強拆要符合規定的條件:
根據《國有土地房屋征收與補償條例》第二十八條的規定,法院應當對下列三個要件進行審查:
1、申請人是否適格。申請人應為作出房屋征收決定的市、縣級人民政府,其余主體均無申請法院強拆的權利。
2、申請期限是否符合法律規定。該征收補償決定是否尚在當事人提起行政復議或行政訴訟的法定期限內,或者是否已被提起行政復議或行政訴訟。
被征收人在法定期限內不申請行政復議或不提起行政訴訟,與在補償決定規定的期限內不搬遷是并列關系。即,當此二者同時滿足時,才能申請法院強制執行。若被征收人已依法提起行政復議或行政訴訟,則無權直接申請司法強拆。由此可見,提起行政復議或行政訴訟,已成為司法強拆的阻卻性事由。
3、被申請人是否履行法定義務。征收補償決定規定的期限是否屆滿,被征收人是否存在不搬遷的事實。任何強制執行的前提均是被執行人拒不履行義務。在司法強拆過程中,同樣需要具備這一事實要件。若被征收人主動履行補償決定,則司法強拆即失去了事實基礎。
只有當上述三個條件均滿足的情況下,司法強拆程序方得以啟動。
一、法院判決強拆拒不執行怎么辦
對于強拆的裁定或者判斷,可以根據其法律規定的前提,提出異議。
法院裁定強拆,實際上是強制執行程序。
因為土地性質的不同,導致強制執行地上房屋拆除的法律依據是不同的。
1、集體土地上房屋強拆的主要法律依據是《土地管理法實施條例》第四十五條:違反土地管理法律、法規規定,阻撓國家建設征收土地的,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門責令交出土地;拒不交出土地的,申請人民法院強制執行。其強制執行的前提是征收必須合法;補償落實到位。
2、國有土地上房屋強拆的主要法律依據是國務院令第590號,第二十八條被征收人在法定期限內不申請行政復議或者不提起行政訴訟,在補償決定規定的期限內又不搬遷的,由作出房屋征收決定的市、縣級人民政府依法申請人民法院強制執行。其前提可以參看該條例的第二十七條,即補償落實到位,被執行人在法定的期限內沒有提起相應的法律維權程序。
法院強制執行時,可以凍結、扣劃銀行存款;查封、扣押、拍賣、變賣房屋、車輛等貴重財產。另外,可以對拒不履行判決的人采取罰款、拘留等強制措施。
二、違章建筑就可以強制拆遷嗎
依據我國城鄉規劃法的規定,違法的建筑如果被責令自行拆除而當事人未拆除的,相關部門是可以依法對違章建筑進行強制拆除的。
《城鄉規劃法》第六十四條規定:未取得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或者未按照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的規定進行建設的,由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城鄉規劃主管部門責令停止建設;尚可采取改正措施消除對規劃實施的影響的,限期改正,處建設工程造價百分之五以上百分之十以下的罰款;無法采取改正措施消除影響的,限期拆除,不能拆除的,沒收實物或者違法收入,可以并處建設工程造價百分之十以下的罰款。
《城鄉規劃法》第六十五條規定:在鄉、村莊規劃區內未依法取得鄉村建設規劃許可證或者未按照鄉村建設規劃許可證的規定進行建設的,由鄉、鎮人民政府責令停止建設、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可以拆除。
《城鄉規劃法》第六十六條規定:建設單位或者個人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所在地城市、縣人民政府城鄉規劃主管部門責令限期拆除,可以并處臨時建設工程造價一倍以下的罰款:
1、未經批準進行臨時建設的;
2、未按照批準內容進行臨時建設的;
3、臨時建筑物、構筑物超過批準期限不拆除的。
《城鄉規劃法》第六十七條規定:建設單位未在建設工程竣工驗收后六個月內向城鄉規劃主管部門報送有關竣工驗收資料的,由所在地城市、縣人民政府城鄉規劃主管部門責令限期補報;逾期不補報的,處一萬元以上五萬元以下的罰款。
《城鄉規劃法》第六十八條規定:城鄉規劃主管部門作出責令停止建設或者限期拆除的決定后,當事人不停止建設或者逾期不拆除的,建設工程所在地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可以責成有關部門采取查封施工現場、強制拆除等措施。
強制拆遷提起訴訟后的處理是,如果有的被拆遷戶的房屋在訴拆遷裁決一案中已被法院先予執行強拆;
并且訴拆遷裁決一案的二審判決已經生效仍然可找拆遷律師提起該訴訟,依拆遷許可證而發生的拆遷裁決和法院的強拆統統要被撤銷,實行執行回轉。
一、無法達成拆遷補償協議會有什么后果?
若征收人與被征收人沒有達成拆遷安置協議,且被征收人在規定時間內又不搬遷的,可以由房屋征收決定作出的是縣級人民政府申請法院強制來拆除房屋。遇到征收拆遷,如果雙方針對于拆遷補償不能達成一致,被征收人一味的以鴕鳥政策來應對,即與拆遷方不接觸,不談判,不維權,那么房屋最終的結果只能是遭到強拆。根據《國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與補償條例》第二十八條規定可以看出,實施國有土地上房屋強拆的主體只能是人民法院,政府是無權組織強拆的。從申請執行的期限來看,強制執行的申請必須從被征收人收到征收補償決定書后,不申請行政復議或者不提起行政訴訟,過了用法律來維護自己權益的期限,房屋征收部門才能申請強制執行。同時如果房屋是被認定為是違法建筑,并且違法建筑認定決定錯過了法律救濟的期限之后生效,那么有權的人民政府也可以針對違法建筑實施行政強拆。在此說明的是,并非所有的行政機關都有實施強拆的執法權。如果該部門沒有執法權,依然可以針對違法建筑向人民法院提出申請強制執行,人民法院會下達裁定書并組織實施強拆。
二、強拆是什么意思呢
強拆是房屋拆遷人與被拆遷人或者房屋承租人經協商達不成拆遷補償安置協議,經一方當事人向被拆遷房屋所在地的區、縣房地局申請行政裁決后,被拆遷人或者房屋承租人沒有在行政裁決規定的時間內完成搬遷的,依法強行拆遷房屋的行為。
三、對門面拆遷補償不滿意怎么樣辦
門面房面臨拆遷,被拆遷人應當如何維護自己的合法權益呢?首先,不要簽訂任何拆遷安置協議。一旦簽訂安置補償協議之后,意味著雙方都要遵守契約的限制,即使事后反悔可能性很小,到時候承擔違約責任,最終將導致得不償失的后果。所以,既然對拆遷不滿意,那么建議最好不要簽訂任何拆遷安置協議。其次,提起行政裁決或行政復議,重新制定拆遷補償方案。如果對政府提出的拆遷補償不滿意,可以及時提起行政裁決或行政復議。一般應當在知道征地行為發生之日起60日提出。最后,可以依法向法院提起訴訟。一般來說,在征地拆遷中,如果被被拆遷方和拆遷方出現糾紛,可以依法提起行政訴訟,拿起法律的武器來維護我們在拆遷中應當得到的利益。
【本文關聯的相關法律依據】
根據《土地管理法》第83條,土地征用房屋強制拆遷應由有關單位申請人民法院執行,即只有司法強制拆遷才算合法。
依據國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與補償條例的規定,被拆遷人對拆遷補償方案有異議的,是可以直接向法院提起行政訴訟的,也可以先申請行政復議。
法律依據:《國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與補償條例》第十三條 市、縣級人民政府作出房屋征收決定后應當及時公告。公告應當載明征收補償方案和行政復議、行政訴訟權利等事項。
市、縣級人民政府及房屋征收部門應當做好房屋征收與補償的宣傳、解釋工作。
房屋被依法征收的,國有土地使用權同時收回。
《國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與補償條例》第十四條 被征收人對市、縣級人民政府作出的房屋征收決定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請行政復議,也可以依法提起行政訴訟。
司法強拆可以起訴。屬于行政訴訟的受案范圍,根據相關法律規定,對限制人身自由或者對財產的查封、扣押、凍結等行政強制措施和行政強制執行不服的,行政相對人可以提起行政訴訟。強拆后向法院起訴的,可以提交訴訟狀和有關證據,由法院在審查后立案處理,具體情況下要根據該強拆的行為是否違法來進行認定,如果強拆屬于違法的情況,那么就是需要追究有關人員的法律責任的。強遷有哪幾種方式1、司法強遷,由區、縣房地局向人民法院申請,由人民法院實施的強遷;2、行政強遷,經區、縣房地局申請,由區、縣人民政府責成區、縣房地局和公安機關等有關機關部門實施的強遷;根據條例第十七條規定,實施強制拆遷前,拆遷人應當就被拆除房屋的有關事項,向公證機關辦理證據保全?!痉梢罁浚骸吨腥A人民共和國行政訴訟法》第十二條【行政訴訟受案范圍】人民法院受理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提起的下列訴訟:(一)對行政拘留、暫扣或者吊銷許可證和執照、責令停產停業、沒收違法所得、沒收非法財物、罰款、警告等行政處罰不服的;(二)對限制人身自由或者對財產的查封、扣押、凍結等行政強制措施和行政強制執行不服的;(三)申請行政許可,行政機關拒絕或者在法定期限內不予答復,或者對行政機關作出的有關行政許可的其他決定不服的;(四)對行政機關作出的關于確認土地、礦藏、水流、森林、山嶺、草原、荒地、灘涂、海域等自然資源的所有權或者使用權的決定不服的;(五)對征收、征用決定及其補償決定不服的;(六)申請行政機關履行保護人身權、財產權等合法權益的法定職責,行政機關拒絕履行或者不予答復的;(七)認為行政機關侵犯其經營自主權或者農村土地承包經營權、農村土地經營權的;(八)認為行政機關濫用行政權力排除或者限制競爭的;(九)認為行政機關違法集資、攤派費用或者違法要求履行其他義務的;(十)認為行政機關沒有依法支付撫恤金、最低生活保障待遇或者社會保險待遇的;(十一)認為行政機關不依法履行、未按照約定履行或者違法變更、解除政府特許經營協議、土地房屋征收補償協議等協議的;(十二)認為行政機關侵犯其他人身權、財產權等合法權益的。除前款規定外,人民法院受理法律、法規規定可以提起訴訟的其他行政案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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投稿:孫陽杰
內容審核:趙雪玲律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