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子被強拆了怎么舉報,房子被強拆了怎么舉報,法律分析:違反《國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與補償條例》第二十八條的規定,相關部門或單位實施強制拆除。在這種情況下,也要第一時間報警,即時查清參與強制拆除的人員和單位,然后依據相關規定去追究相關人員的責任。
法律分析:違反《國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與補償條例》第二十八條的規定,相關部門或單位實施強制拆除。在這種情況下,也要第一時間報警,即時查清參與強制拆除的人員和單位,然后依據相關規定去追究相關人員的責任。也可撥打12348紀檢、法律、信訪舉報專線電話進行舉報。
法律依據:《國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與補償條例》
第三十一條 采取暴力、威脅或者違反規定中斷供水、供熱、供氣、供電和道路通行等非法方式迫使被征收人搬遷,造成損失的,依法承擔賠償責任;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尚不構成犯罪的,依法給予處分;構成違反治安管理行為的,依法給予治安管理處罰。
第三十二條 采取暴力、威脅等方法阻礙依法進行的房屋征收與補償工作,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構成違反治安管理行為的,依法給予治安管理處罰。
法律分析:在未經被拆遷人同意的情況下,對他人的房屋進行暴力拆除的,暴力拆遷人是有可能構成故意毀壞財物罪的。
法律依據:《國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與補償條例》 第三十一條 采取暴力、威脅或者違反規定中斷供水、供熱、供氣、供電和道路通行等非法方式迫使被征收人搬遷,造成損失的,依法承擔賠償責任;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尚不構成犯罪的,依法給予處分;構成違反治安管理行為的,依法給予治安管理處罰。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 第二百七十五條 故意毀壞公私財物,數額較大或者有其他嚴重情節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罰金;數額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別嚴重情節的,處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法律分析:
房子被強拆了,當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訴強拆單位,要求相關單位賠償相應的損失。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家賠償法》
第三十六條 第(八)款 侵犯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的財產權造成損害的,按照下列規定處理: (八)對財產權造成其他損害的,按照直接損失給予賠償。
在我國法律規定下,被拆遷人若是遭受到非法暴力強拆,有效的投訴方式第一種是公安機關報案,第二種是向拆遷部門申請行政復議,第三種是向法院提起行政訴訟。
《國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與補償條例》
第二十六條
房屋征收部門與被征收人在征收補償方案確定的簽約期限內達不成補償協議,或者被征收房屋所有權人不明確的,由房屋征收部門報請作出房屋征收決定的市、縣級人民政府依照本條例的規定,按照征收補償方案作出補償決定,并在房屋征收范圍內予以公告。
補償決定應當公平,包括本條例第二十五條第一款規定的有關補償協議的事項。
被征收人對補償決定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請行政復議,也可以依法提起行政訴訟。
第二十七條實施房屋征收應當先補償、后搬遷。
作出房屋征收決定的市、縣級人民政府對被征收人給予補償后,被征收人應當在補償協議約定或者補償決定確定的搬遷期限內完成搬遷。
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采取暴力、威脅或者違反規定中斷供水、供熱、供氣、供電和道路通行等非法方式迫使被征收人搬遷。禁止建設單位參與搬遷活動。
一、強制拆遷聽證的原則
舉行聽證應當遵循以下原則:
1、公開原則
公開是聽證程序順利進行的前提條件,也是防止用專橫的方法行使權力的有力保障。具體而言,公開原則要求聽證程序公開進行,舉行聽證會之前應發出公告,告知利害關系人聽證程序舉行的時間、地點、案由等情況;允許群眾、記者旁聽,允許記者采訪報道;在聽證過程中,當事人有權在公開舉行聽證的地點進行陳述和申辯,提出自己的主張和證據,反駁對方主張和證據。
2、職能分離原則
職能分離原則是指在聽證過程中從事裁決和審判型聽證的機構或者人員,不能從事與聽證和裁決行為不相容的活動,以保證裁決公平。
3、事先告知原則
舉行聽證,作出強拆決定前,應當告知相對人聽證所涉及的主要事項和聽證時間、地點、以確保相對人有效行使抗辯權,從而保證行政決定的適當性與合法性。
4、案卷排他性原則
案卷排他性原則是在正式聽證程序作出的決定只能以案卷為根據,不能在案卷以外,以當事人未知悉和未論證的事實為根據。目的是保障當事人有效行使陳述意見的權利和反駁不利于已證據的權利。
一、遭遇強拆了找什么部門投訴
依據我國相關法律的規定,被拆遷人遭受到非法暴力強拆的,可以向公安機關報案,也可以向拆遷部門申請行政復議或者向法院提起行政訴訟。
《國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與補償條例》
第二十六條房屋征收部門與被征收人在征收補償方案確定的簽約期限內達不成補償協議,或者被征收房屋所有權人不明確的,由房屋征收部門報請作出房屋征收決定的市、縣級人民政府依照本條例的規定,按照征收補償方案作出補償決定,并在房屋征收范圍內予以公告。
補償決定應當公平,包括本條例第二十五條第一款規定的有關補償協議的事項。
被征收人對補償決定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請行政復議,也可以依法提起行政訴訟。
第二十七條實施房屋征收應當先補償、后搬遷。
作出房屋征收決定的市、縣級人民政府對被征收人給予補償后,被征收人應當在補償協議約定或者補償決定確定的搬遷期限內完成搬遷。
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采取暴力、威脅或者違反規定中斷供水、供熱、供氣、供電和道路通行等非法方式迫使被征收人搬遷。禁止建設單位參與搬遷活動。
二、強制拆遷聽證的原則
舉行聽證應當遵循以下原則:
1、公開原則
公開是聽證程序順利進行的前提條件,也是防止用專橫的方法行使權力的有力保障。具體而言,公開原則要求聽證程序公開進行,舉行聽證會之前應發出公告,告知利害關系人聽證程序舉行的時間、地點、案由等情況;允許群眾、記者旁聽,允許記者采訪報道;在聽證過程中,當事人有權在公開舉行聽證的地點進行陳述和申辯,提出自己的主張和證據,反駁對方主張和證據。
2、職能分離原則
職能分離原則是指在聽證過程中從事裁決和審判型聽證的機構或者人員,不能從事與聽證和裁決行為不相容的活動,以保證裁決公平。
3、事先告知原則
舉行聽證,作出強拆決定前,應當告知相對人聽證所涉及的主要事項和聽證時間、地點、以確保相對人有效行使抗辯權,從而保證行政決定的適當性與合法性。
4、案卷排他性原則
案卷排他性原則是在正式聽證程序作出的決定只能以案卷為根據,不能在案卷以外,以當事人未知悉和未論證的事實為根據。目的是保障當事人有效行使陳述意見的權利和反駁不利于已證據的權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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投稿:楊中華
內容審核:王蘭律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