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件過了30年還追究嘛?,案件過了30年還追究嘛,還可以追究的。案件過了30年的。一般是過了追訴期了,是不能再追訴的。但是,最高人民檢察院核準追訴的,是可以繼續追訴的。依據我國刑法的規定,命案最高是判處死刑,最長追訴時效是經過二十年,但如果
還可以追究的。
案件過了30年的。一般是過了追訴期了,是不能再追訴的。但是,最高人民檢察院核準追訴的,是可以繼續追訴的。
依據我國刑法的規定,命案最高是判處死刑,最長追訴時效是經過二十年,但如果仍要追究刑事責任的,可以請最高人民法院核準,如果案件已經立案的,不受追訴時效限制,是有可能坐牢的。我國法律規定,犯罪經過下列期限不再追訴:
1、法定最高刑為不滿五年有期徒刑的,經過五年;
2、法定最高刑為五年以上不滿十年有期徒刑的,經過十年;
3、法定最高刑為十年以上有期徒刑的,經過十五年;
4、法定最高刑為無期徒刑、死刑的,經過二十年。如果二十年以后認為必須追訴的,須報請最高人民檢察院核準。
以上知識就是對相關法律問題進行的解答,依據我國法律規定,命案最高是判處死刑,最長追訴時效是經過二十年,但如果認要追究刑事責任的,可以請最高人民法院核準。
【本文所涉及的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
第八十八條
【追訴期限的延長】在人民檢察院、公安機關、國家安全機關立案偵查或者在人民法院受理案件以后,逃避偵查或者審判的,不受追訴期限的限制。
被害人在追訴期限內提出控告,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公安機關應當立案而不予立案的,不受追訴期限的限制。
法律分析:根據具體情況而定。法定最高刑為不滿五年有期徒刑的,經過五年;法定最高刑為五年以上不滿十年有期徒刑的,經過十年;法定最高刑為十年以上有期徒刑的,經過十五年;法定最高刑為無期徒刑、死刑的,經過二十年。如果二十年以后認為必須追訴的,須報請最高人民檢察院核準。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
第八十七條 犯罪經過下列期限不再追訴:
(一)法定最高刑為不滿五年有期徒刑的,經過五年;
(二)法定最高刑為五年以上不滿十年有期徒刑的,經過十年;
(三)法定最高刑為十年以上有期徒刑的,經過十五年;
(四)法定最高刑為無期徒刑、死刑的,經過二十年。如果二十年以后認為必須追訴的,須報請最高人民檢察院核準。
法律分析:一般經過三十年就不再追究,但已經立案的除外。犯罪經過下列期限不再追訴:
(一)法定最高刑為不滿五年有期徒刑的,經過五年;
(二)法定最高刑為五年以上不滿十年有期徒刑的,經過十年;
(三)法定最高刑為十年以上有期徒刑的,經過十五年;
(四)法定最高刑為無期徒刑、死刑的,經過二十年。如果二十年以后認為必須追訴的,須報請最高人民檢察院核準。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
第八十七條 犯罪經過下列期限不再追訴:
(一)法定最高刑為不滿五年有期徒刑的,經過五年;
(二)法定最高刑為五年以上不滿十年有期徒刑的,經過十年;
(三)法定最高刑為十年以上有期徒刑的,經過十五年;
(四)法定最高刑為無期徒刑、死刑的,經過二十年。如果二十年以后認為必須追訴的,須報請最高人民檢察院核準。
第八十八條 在人民檢察院、公安機關、國家安全機關立案偵查或者在人民法院受理案件以后,逃避偵查或者審判的,不受追訴期限的限制。被害人在追訴期限內提出控告,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公安機關應當立案而不予立案的,不受追訴期限的限制。
十年前的案子,無論是民事、行政或刑事案件,如果當時已經立案的,則適用訴訟時效中斷,在未作出處理決定前,時效一直未重新開始計算 ,因此,從理論上講,再起訴沒有問題。
不過,在現實中,除了刑事案件外,十年不作處理的可能性太小,如果當時已經有了處理,自處理結果宣布之時開始,訴訟時效重新開始計算,如果至今已經超過時效的,雖然可以起訴,但對方一旦提出時效抗辯的,法院駁回原告的訴訟請求。
《刑法》第八十八條 【追訴期限的延長】
1、在人民檢察院、公安機關、國家安全機關立案偵查或者在人民法院受理案件以后,逃避偵查或者審判的,不受追訴期限的限制。
2、被害人在追訴期限內提出控告,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公安機關應當立案而不予立案的,不受追訴期限的限制。
法律分析:十年前的事實,只要是法院沒有裁判的,仍然可以向法院起訴。但十年前的事基本是過了訴訟時效,雖然可以向法院起訴,法院也應當受理,但是有敗訴的風險。具體看實際情況。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 第一百八十八條 向人民法院請求保護民事權利的訴訟時效期間為三年。法律另有規定的,依照其規定。訴訟時效期間自權利人知道或者應當知道權利受到損害以及義務人之日起計算。法律另有規定的,依照其規定。但是,自權利受到損害之日起超過二十年的,人民法院不予保護,有特殊情況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據權利人的申請決定延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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投稿:姜可研
內容審核:劉鵬飛律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