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有出讓和集體土地區別,國有出讓和集體土地區別,國有出讓和集體土地區別如下:1、所有權人不同:國有土地的所有權人是中華人民共和國的全體公民,任何一個中國公民均是國有土地的共有人,國有土地屬于大眾所有,由人民政府代表全體中國公民行使所有權。
國有出讓和集體土地區別如下:
1、所有權人不同:國有土地的所有權人是中華人民共和國的全體公民,任何一個中國公民均是國有土地的共有人,國有土地屬于大眾所有,由人民政府代表全體中國公民行使所有權。 集體土地的所有權人是農業集體經濟組織成員,非集體組織成員對該集體組織所有的土地不享有所有權,故集體土地屬于小眾所有,一般由集體組織代表其成員行使所有權;
2、用途不同:根據現行法律規定,國有土地使用方式主要有2種:
(1)一是他用,即通過使用權出讓或劃撥,用于經濟發展或社會發展;
(2)一是生產工作自用,用于建造辦公場所、公益設施等。
目前,自用的國有土地不能用于生活、經營用途,如建造住宅、酒店等。集體土地的使用方式也可分為兩種,他用與國有土地類似,即將使用權轉讓、出租,獲取收益; 自用方面則與國有土地不同,除了可以生產工作自用外,還可以進行生活、經營自用,如作為宅基地分配給成員、建設集體住宅、娛樂設施、經營設施等;
3、收益渠道不同:由于政府自用的國有土地不能用于經營,故國有土地的收益主要來自出讓使用權獲得的出讓費。集體土地收益渠道則更加寬廣,既有使用權他用的轉讓、出租收益,又有自用土地及其附著物經營收益。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第二條
中華人民共和國實行土地的社會主義公有制,即全民所有制和勞動群眾集體所有制。
全民所有,即國家所有土地的所有權由國務院代表國家行使。
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侵占、買賣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轉讓土地。土地使用權可以依法轉讓。
國家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可以依法對土地實行征收或者征用并給予補償。
國家依法實行國有土地有償使用制度。但是,國家在法律規定的范圍內劃撥國有土地使用權的除外。
一、集體土地和國有土地的區別是什么1、集體土地和國有土地的區別如下:(1)所有人不同。國有土地的所有權人是中華人民共和國的全體公民,集體土地的所有權人是農業集體經濟組織;(2)用途不同;(3)收益渠道不同。國有土地的收益主要來自出讓使用權獲得的出讓費。2、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憲法》第十條城市的土地屬于國家所有。農村和城市郊區的土地,除由法律規定屬于國家所有的以外,屬于集體所有;宅基地和自留地、自留山,也屬于集體所有。國家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可以依照法律規定對土地實行征收或者征用并給予補償。任何組織或者個人不得侵占、買賣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轉讓土地。土地的使用權可以依照法律的規定轉讓。一切使用土地的組織和個人必須合理地利用土地。第十一條在法律規定范圍內的個體經濟、私營經濟等非公有制經濟,是社會主義市場經濟的重要組成部分。國家保護個體經濟、私營經濟等非公有制經濟的合法的權利和利益。國家鼓勵、支持和引導非公有制經濟的發展,并對非公有制經濟依法實行監督和管理。二、集體土地房屋拆遷補償標準是什么集體土地上房屋拆遷補償方式如下:1、會有土地補償費和安置補償費;2、宅基地區位補償價;3、用房屋安置的方式進行補償。
法律分析:國有土地和集體土地的有什么區別 國有土地和集體土地的區別: 國有土地包含集體土地。 集體土地是指由農民集體享有所有權的土地。只有集體組織代表及成員行使所有權,國有土地是出讓或劃撥來取得收益,集體土地可以使用權轉讓,出租,來獲取效益
法律依據:《土地管理法》第八條?在保護和開發土地資源、合理利用土地以及進行有關的科學研究等方面成績顯著的單位和個人,由人民政府給予獎勵。
法律分析:按規定,農村集體土地屬于集體所有,個人不單獨享有所有權,所以,你要買賣農村集體土地,即使說可以的話,那也得先取得大伙的同意。不過,在法律上,農村集體土地一般不可以買賣,農村土地屬于集體用地,所有權屬于集體,因此不可以買賣,但可以在集體組織內部成員之間自由轉讓。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憲法》第十條 農村和城市郊區的土地,除由法律規定屬于國家所有的以外,屬于集體所有;宅基地和自留地、自留山,也屬于集體所有。
《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第二條 中華人民共和國實行土地的社會主義公有制,即全民所有制和勞動群眾集體所有制”。第八條“城市市區的土地屬于國家所有。農村和城市郊區的土地,除由法律規定屬于國家所有的以外,屬于農民集體所有;宅基地和自留地、自留山,屬于農民集體所有。
集體用地屬于農民集體所有的土地,具體如下:1、集體用地可分為耕地、林地等,個人不能買賣和租用農耕地。要征地也只能由政府來收并轉換土地性質,把耕地轉成工業或住宅用地,并由國土部門登記;2、城市市區的土地屬于國家所有。農村和城市郊區的土地,除由法律規定屬于國家所有的以外,屬于農民集體所有;宅基地和自留地、自留山,屬于農民集體所有。國有土地屬于是國家所有,集體土地屬于集體所有,只有集體組織代表其成員行使所有權;國有土地是出讓或劃撥來取得收益,集體土可以使用權轉讓、出租,來獲取效益;國有土地都是通過出讓使用權來獲取收益,集體土地收益既可以使用權轉讓、出租收益,又可以自用土地以及經營收益。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第十三條 農民集體所有和國家所有依法由農民集體使用的耕地、林地、草地,以及其他依法用于農業的土地,采取農村集體經濟組織內部的家庭承包方式承包,不宜采取家庭承包方式的荒山、荒溝、荒丘、荒灘等,可以采取招標、拍賣、公開協商等方式承包,從事種植業、林業、畜牧業、漁業生產。家庭承包的耕地的承包期為三十年,草地的承包期為三十年至五十年,林地的承包期為三十年至七十年;耕地承包期屆滿后再延長三十年,草地、林地承包期屆滿后依法相應延長。國家所有依法用于農業的土地可以由單位或者個人承包經營,從事種植業、林業、畜牧業、漁業生產。發包方和承包方應當依法訂立承包合同,約定雙方的權利和義務。承包經營土地的單位和個人,有保護和按照承包合同約定的用途合理利用土地的義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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