集體土地與國有土地征收補償的區別,集體土地與國有土地征收補償的區別,國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與集體土地上征地拆遷適用的法律法規不同,補償方式不同。國有土地上房屋征收適用的法律是國務院590號令,即《國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與補償條例》和各地政府依據該法
國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與集體土地上征地拆遷適用的法律法規不同,補償方式不同。國有土地上房屋征收適用的法律是國務院590號令,即《國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與補償條例》和各地政府依據該法規制定的《房屋征收實施則》。集體土地征地拆遷適用法律是《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和各地政符依據該法制定的《征地拆遷補償辦法》。
法律分析
一、集體土地與國有土地征收補償的區別國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與集體土地上征地拆遷適用的法律法規不同,補償方式不同。國有土地上房屋征收適用的法律是國務院590號令,即《國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與補償條例》和各地政府依據該法規制定的《房屋征收實施則》。集體土地征地拆遷適用法律是《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和各地政符依據該法制定的《征地拆遷補償辦法》。國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補償是對房屋進行評估與補償,其中包括土地價值的補償。補償對象是房屋的所有權人,與家庭人口的多少沒有關系。集體土地征地拆遷土地屬集體的對個人不補償,只對地面上建筑物及其附屬物進行評估補償。土地是按本村集體經濟成員分配宅基地,一戶人家只能分一塊宅基地,面積大小按人口的多少分配。村集體有公共積累的在征地拆遷時可以按人口享受一定的補貼或集體建房按人口分配。二、集體土地與國有土地的區別(一)所有權人不同:國有土地的所有權人是中華人民共和國的全體公民,任何一個中國公民均是國有土地的共有人,國有土地屬于“大眾”所有,由人民政府代表全體中國公民行使所有權。集體土地的所有權人是農業集體經濟組織(以下簡稱“集體組織”)成員,非集體組織成員對該集體組織所有的土地不享有所有權,故集體土地屬于“小眾”所有,一般由集體組織代表其成員行使所有權。(二)用途不同:根據現行法律規定,國有土地使用方式主要有2種,一是他用,即通過使用權出讓或劃撥,用于經濟發展或社會發展;一是生產工作自用,用于建造辦公場所、公益設施等。目前,自用的國有土地不能用于生活、經營用途,如建造住宅、酒店等。集體土地的使用方式也可分為兩種,他用與國有土地類似,即將使用權轉讓、出租,獲取收益;自用方面則與國有土地不同,除了可以生產工作自用外,還可以進行生活、經營自用,如作為宅基地分配給成員、建設集體住宅、娛樂設施、經營設施等。(三)收益渠道不同:由于政府自用的國有土地不能用于經營,故國有土地的收益主要來自出讓使用權獲得的出讓費。集體土地收益渠道則更加寬廣,既有使用權他用的轉讓、出租收益,又有自用土地及其附著物經營收益。三、集體土地房屋征收與國有土地房屋征收有什么區別?(一)補償標準不同。集體土地上房屋的征收一般采取重置成本進行補償,實踐中各地普遍根據房屋的性質、結構、使用期限等因素確定具體的補償標準。國有土地上的房屋征收補償則采取由評估機構評估的市場價格進行補償。(二)權利人救濟渠道不同?!锻恋毓芾矸▽嵤l例》第25條規定,集體土地征收時,“對補償標準有爭議的,由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協調;協調不成的,由批準征收土地的人民政府裁決。征地補償、安置爭議不影響征收土地方案的實施?!辈扇〔脹Q的方式解決補償糾紛。而國有土地上房屋征收時,按《國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與補償條例》規定,“被征收人對補償決定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請行政復議,也可以依法提起行政訴訟?!保ㄈτ谝呀浲瓿赏恋卣魇?,但未給予房屋補償、且房屋所在地已經納入城市規劃區的原集體土地上的房屋,可以參照《國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與補償條例》的規定進行補償。針對實踐中遇到的土地征收已經完成、但是房屋補償尚未完成的歷史遺留問題,2011年最高人民法院出臺的《關于審理涉及農村集體土地行政案件若干問題的規定》第12條第2款規定:“征收農村集體土地時未就被征收土地上的房屋及其他不動產進行安置補償,補償安置時房屋所在地已納入城市規劃區,土地權利人請求參照執行國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補償標準的,人民法院一般應予支持,但應當扣除已經取得的土地補償費?!币虼?,如果土地征收結束時沒有進行安置補償或者未足額補償的,并且房屋所在地納入城市規劃區的,當事人可以請求按照國有土地上房屋征收的補償標準進行補償。相信大家通過對以上文章的閱讀,對于集體土地與國有土地征收補償的區別已經有了一定的了解。
法律依據
《土地管理法實施條例》第二十五條建設項目需要使用土地的,建設單位原則上應當一次申請,辦理建設用地審批手續,確需分期建設的項目,可以根據可行性研究報告確定的方案,分期申請建設用地,分期辦理建設用地審批手續。建設過程中用地范圍確需調整的,應當依法辦理建設用地審批手續。
農用地轉用涉及征收土地的,還應當依法辦理征收土地手續。
一、集體土地房屋補償標準有哪些1、集體土地房屋補償標準一般如下:(1)集體土地房屋征收補償費,以被拆遷房屋的結構和折舊程度劃檔;(2)集體土地房屋征收周轉補償費,以臨時居住條件劃檔;(3)集體土地房屋征收獎勵性補償費,由當地人民政府根據本地實際情況和國家法律政策確定。2、法律依據:《國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與補償條例》第十七條作出房屋征收決定的市、縣級人民政府對被征收人給予的補償包括:(一)被征收房屋價值的補償;(二)因征收房屋造成的搬遷、臨時安置的補償;(三)因征收房屋造成的停產停業損失的補償。市、縣級人民政府應當制定補助和獎勵辦法,對被征收人給予補助和獎勵。二、集體土地房屋可以買賣嗎集體土地上建的房子是可以進行買賣的,不過只有本村的人才可以買賣,外來的人是沒有權利的,購買這樣的房子也沒有多大的價值。在房屋與土地的關系上,現普遍采取房地一體主義的原則,即房屋的所有權與其所附著的土地的所有權或者使用權同時移轉,只有這樣才能保證房屋的所有權人在房屋使用過程中不會因房屋所附著的土地歸屬于其他人而引致紛爭。
(一)拆遷的原因不同:
依照《民法典》之規定,所有權人對房屋享有占有、使用、收益等權能,但是由于其依附的土地性質不同,拆遷過程中有很大的差異。
拆遷項目開展的原因不同:
國有土地上房屋拆遷的原因可以基于公共利益的需要,由政府部門組織征收后統一進行拆除;也可以基于商業開發,由開發商與被拆遷人達成一致后拆除。為公共利益拆遷的情況下,拆遷人必須在個人利益和國家利益之間做出取舍,一旦政府給予合理補償,被拆遷人就必須搬遷。商業拆遷的情況下,被拆遷人則享有更大的自主權。
集體土地上房屋拆遷(征地拆遷)則應當基于公共利益之需要,在依法定程序得到相關部門的批準后,將集體土地征收為國有土地,給予被征收人合理補償后,才能進行拆除。
(二)適用的法律不同。
國有土地上房屋拆遷的主體、程序、補償等問題均應當適用《國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與補償條例》;集體土地上房屋拆遷主要適用《土地管理法》及《土地管理法實施條例》,上述法律、法規沒有具體規定的,可以參照適用《國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與補償條例》。
(三)批準部門不同。
為公共利益的目的,確需征收國有土地上房屋的,由市、縣級人民政府作出房屋征收決定。集體土地上房屋拆遷則需要由國務院、省自治區以及直轄市人民政府作出土地征收的批復
(四)補償標準不同。
國有土地上房屋拆遷所給予的補償以房屋評估價值為依據,而評估價值必須由有資質的評估公司依據房屋的市場價值確定。除考慮房屋構造、面積、建造的時間外,房屋所在的地理位置、用途等因素對房屋價值的影響更大。集體土地上房屋拆遷的補償費用主要包括土地使用權的補償和房屋本身的補償。對房屋的補償一般僅以重置成本為標準,與國有土地上房屋相比,其獲得的補償數額要低的多。
(六)實施部門不同。
國有土地上房屋拆遷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組織相關部門實施,一般由住建局承辦相關事項;集體土地上房屋拆遷也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組織實施,但一般由國土資源局負責具體實施。
(六)強制執行程序不同。
國有土地上房屋拆遷過程中,被拆遷人與拆遷人在征收補償方案確定的期限內達不成補償協議時,作出房屋征收決定的市、縣級人民政府應當按照征收補償方案作出補償決定,在征收范圍內予以公告。被征收人在法定期限內不申請行政復議或者不提起行政訴訟,又不在規定期限內搬遷的,作出房屋征收決定的市、縣級人民政府應當依法申請人民法院強制執行。集體土地上房屋的強制拆除一般由國土資源部門作出《責令交出土地決定》后,向法院申請強制拆除。
一、集體土地和國有土地有什么區別
(一)集體土地和國有土地的區別:1、所有人不同:國有土地的所有權人是中華人民共和國的全體公民,任何一個中國公民均是國有土地的共有人,國有土地屬于“大眾”所有,由人民政府代表全體中國公民行使所有權。集體土地的所有權人是農業集體經濟組織。2、用途不同:國有土地使用方式主要有2種:(1)通過使用權出讓或劃撥,用于經濟發展或社會發展;(2)生產工作自用,用于建造辦公場所、公益設施等。目前,自用的國有土地不能用于生活、經營用途,如建造住宅、酒店等。集體土地的使用方式也可分為2種:(1)將使用權轉讓、出租,獲取收益;(2)除了可以生產工作自用外,還可以進行生活、經營自用,如作為宅基地分配給成員、建設集體住宅、娛樂設施、經營設施等。3、收益渠道不同:由于政府自用的國有土地不能用于經營,故國有土地的收益主要來自出讓使用權獲得的出讓費。集體土地收益渠道則更加寬廣,既有使用權他用的轉讓、出租收益,又有自用土地及其附著物經營收益。
二、集體土地和國有土地的補償區別
國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與集體土地上征地拆遷適用的法律法規不同,補償方式不同。國有土地上房屋征收適用的法律是國務院590號令,即《國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與補償條例》和各地政府依據該法規制定的《房屋征收實施準則》。集體土地征地拆遷適用法律是《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和各地政符依據該法制定的《征地拆遷補償辦法》。國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補償是對房屋進行評估與補償,其中包括土地價值的補償。補償對象是房屋的所有權人,與家庭人口的多少沒有關系。集體土地征地拆遷土地屬集體的對個人不補償,只對地面上建筑物及其附屬物進行評估補償。土地是按本村集體經濟成員分配宅基地,一戶人家只能分一塊宅基地,面積大小按人口的多少分配。村集體有公共積累的在征地拆遷時可以按人口享受一定的補貼或集體建房按人口分配。
國有土地與集體土地征收區別:
1.所有人不同
集體土地的所有人是農業集體經濟組織成員,如果不是體組織成員,那就對土地不享有所有權。而國有土地的所有人是全體公民,中國公民都是擁有人,國有土地屬于大家所有,是人民政府代表全體公民行使所有權。
2.土地利用類型不同
集體土地是針對農村而言的,農村和城郊區的土地大多屬于集體土地,多為農用。而國有土地管理上相對放開,在使用、轉讓和交易上就相對要自由得多。
3.收益方式不同
一般集體土地是依靠種植糧食來進行手藝,而國有土地都是通過出讓使用權來獲取收益,相對集體土地收益就會更加寬廣,既可以使用權轉讓、出租收益,又可以自用土地以及經營收益。
一、農村宅基地有土地使用證嗎
根據國家關規定,目前我國頒發的土地證書主要有三種:
1、集體土地所有權證。縣級人民政府對農民集體所有的土地進行登記造冊,核發集體土地所有權證,確認所有權。
2、集體土地建設用地使用權證??h級人民政府對集體所有的依法用于非農業建設的土地進行登記造冊,核發集體土地建設用地使用權證,確認建設用地使用權。
3、國有土地使用權證??h級以上人民政府對單位和個人依法使用的國有土地進行登記造冊,核發國有土地使用權證,確認國有土地使用權。
經依法批準的農村宅基地,房屋建成后,可以到當地國土部門進行土地初始登記,申領宅基地使用權證。如果是屬于轉讓房產而隱形交易土地使用權的,要到國土部門辦理土地變更登記,申領宅基地使用權證。
二、國有土地上的自建房可以出售轉讓嗎
國有土地的收益權能一部分由土地使用者實現,一部分由國家通過收取土地使用稅(費)和土地使用權有償出讓的形式來實現。由于中國法律禁止土地買賣,國家土地所有權一般不能流轉,因而國家對國有土地的處分權主要是對土地使用權而言,劃撥、出讓或者確認、收回土地使用權的權利,都可以理解為對土地的一種處分。有償取得的國有土地使用權,可以依法轉讓,因此,國家土地所有權中的處分權有一部分也可以有限制的由土地使用者來行使。在農村,農民使用國有土地和使用本集體所有的土地,除了在法律概念上不同外,其他方面已沒有本質的區別。
一、補償款的多少與被征收土地性質并不具有直接關系,不一定國有土地被征收就比集體土地被征收補償款多,有影響的因素,也是因為國有土地可能周邊房價、地價高,集體土地周邊房價、地價低,所以才會出現國有土地每平方米,比集體土地每平方米補償款多。二、補償款包括很多內容,比如土地補償費、房屋補償費、裝飾裝修費、青苗費、營業損失費等,所以土地性質并不是唯一決定補償款多少的因素。三、一般情況下,城市的土地區片價高一些,補償也會相對高一些。征收土地應當給予公平、合理的補償,保障被征地農民原有生活水平不降低、長遠生計有保障。征收土地應當依法及時足額支付土地補償費、安置補助費以及農村村民住宅、其他地上附著物和青苗等的補償費用,并安排被征地農民的社會保障費用。征收農用地的土地補償費、安置補助費標準由省、自治區、直轄市通過制定公布區片綜合地價確定。制定區片綜合地價應當綜合考慮土地原用途、土地資源條件、土地產值、土地區位、土地供求關系、人口以及經濟社會發展水平等因素,并至少每三年調整或者重新公布一次。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 第四十八條 征收土地應當給予公平、合理的補償,保障被征地農民原有生活水平不降低、長遠生計有保障。征收土地應當依法及時足額支付土地補償費、安置補助費以及農村村民住宅、其他地上附著物和青苗等的補償費用,并安排被征地農民的社會保障費用。征收農用地的土地補償費、安置補助費標準由省、自治區、直轄市通過制定公布區片綜合地價確定。制定區片綜合地價應當綜合考慮土地原用途、土地資源條件、土地產值、土地區位、土地供求關系、人口以及經濟社會發展水平等因素,并至少每三年調整或者重新公布一次。征收農用地以外的其他土地、地上附著物和青苗等的補償標準,由省、自治區、直轄市制定。對其中的農村村民住宅,應當按照先補償后搬遷、居住條件有改善的原則,尊重農村村民意愿,采取重新安排宅基地建房、提供安置房或者貨幣補償等方式給予公平、合理的補償,并對因征收造成的搬遷、臨時安置等費用予以補償,保障農村村民居住的權利和合法的住房財產權益。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應當將被征地農民納入相應的養老等社會保障體系。被征地農民的社會保障費用主要用于符合條件的被征地農民的養老保險等社會保險繳費補貼。被征地農民社會保障費用的籌集、管理和使用辦法,由省、自治區、直轄市制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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投稿:陶翔
內容審核:趙雪玲律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