廊坊大官地拆遷,廊坊開發區大官地村城中村改造,拆遷補償安置實施方案出爐,由于政策和城市發展規劃調整,最近一年廊坊的拆遷步伐放緩,近日,廊坊開發區大官地村一紙公告打破寧靜,“傳說”很久的拆遷這次能實錘嗎?拆遷范圍、回遷位置、安置補償方案,你關
由于政策和城市發展規劃調整,最近一年廊坊的拆遷步伐放緩,近日,廊坊開發區大官地村一紙公告打破寧靜,“傳說”很久的拆遷這次能實錘嗎?拆遷范圍、回遷位置、安置補償方案,你關心的都在這里了。
(圖為微友爆料)全文內容如下:
廊坊經濟技術開發區大官地城中村改造拆遷補償安置實施方案(公示)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了保護被拆遷村民、農村集體經濟組織及其他相關權利人的合法權益,保障大官地村按城中村改造計劃順利實施整體改造,維護社會和諧穩定,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物權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實施條例》、《河北省土地管理條例》、《河北省農村宅基地管理辦法》以及廊坊開發區關于城中村改造總體政策等規定,結合本村實際,制定本方案。
第二條 本實施方案適用于城中村改造范圍內房屋拆遷、人員補償安置等工作。第三條 本項目應當遵循“權限合法、程序正當、公開公正”的原則。
第四條 村民委員會為本項目拆遷補償安置工作實施主體。村民和其他相關權利人應當服從村莊整體改造的大局,不得損害村集體和絕大多數村民的利益,積極支持和配合拆遷補償安置工作。
第五條 村民委員會應當依照法律規定使用專項拆遷補償安置資金,確保按時發放、足額到位,并定期向有關部門報送資金使用情況。
第二章 項目基本情況
第六條大 官地村隸屬于廊坊經濟技術開發區管轄,村址位于愛民東道南、北兩側,東環路東、西兩側,改造范圍內村址總占地為995.781畝,涉及約818戶、約4290人。在市政府統一領導下,開發區管委會組織、指導實施項目改造工作,村街與介入企業配合完成大官地村整體改造,實施過程堅持統一規劃、統一管理、綜合開發、分步實施的原則,充分調動各方面的積極性,保證村民、介入企業等各方經濟利益,進而積極推動城市化進程,改善村民居住環境,提高村民生活質量。
第三章 改造規劃
第七條 按照市規劃部門下達的規劃指標做好大官地村改造項目的修建性詳細規劃,堅持以人為本,綜合考慮日照、通風、防災、環保、節能等各項指標要求,創造宜居的生活環境(具體以規劃部門最終審批的圖紙為準)
第四章 綜合經濟補償與獎勵
第八條 符合城中村改造拆遷補償安置的人員可選擇綜合經濟補償,或選擇全部房屋及地上物按照評估金額進行補償。二者選其一,不可兼選。
第九條 綜合經濟補償標準
(一)本村集體經濟組織成員和享受村民待遇的人員,綜合經濟補償標準為同戶在冊人員每人20萬元。
(二)原籍為本村,現戶籍均已遷出的人員,具有合法《宅基地使用證》或履行了宅基地審批手續,符合回遷安置條件的,綜合經濟補償標準為同戶人員每人15萬元(同一戶上最多三口人,實際人口少于三口人的、按實際人口計算)。
(三)享受村民待遇的本村集體組織成員,每人享受2萬元保險待遇,其他被拆遷人無保險待遇。第十條拆遷補償階段期限為30天,凡在此期限內簽訂《拆遷補償安置協議》并交付鑰匙的,每人獎勵5萬元。逾期簽訂協議或簽訂協議不交付鑰匙的,不予獎勵。
第五章 房屋補償
第十一條 集體建設用地上房屋拆遷補償
(一)被拆遷房屋面積、用途的確定,依照農村居民《宅基地使用證》或《房屋所有權證》登記的面積和用途,由土地主管部門進行確認。
(二)評估補償
1.選擇綜合經濟補償的,只給予二層(含二層)以上建筑物評估補償;
2.不選擇綜合經濟補償的,給予全部建筑物評估補償。
(三)評估公司由村街“兩委”班子和介入企業共同確定,評估費用由介入企業承擔。(四)實施主體依據評估金額對被拆遷人進行補償。(五)違法、違章建筑的拆除,由相關執法部門依法處理。
第十二條 商業及企業房屋拆遷補償
(一)被拆遷人將有合法集體建設用地手續的住房部分改為營業用房,同時具備工商營業執照、稅務登記證和連續納稅證明的,按實際營業面積給予250元/m2的一次性營業補償,但實際補償面積最高不得超過120m2。
(二)沒有合法手續或合法手續不全,但正常經營一年以上的,由村集體經濟組織和村街上級主管部門共同審核公示,無異議后,可給予最高不超過1萬元的營業補償。
(三)被拆遷人將有合法集體建設用地手續的住房部分改為生產用房(含冷庫等用房),有連續企業用電繳費憑據,按實際面積給予450元/m2的生產補償(包括停產停業工資及設備拆除、安裝、搬運等全部費用),但實際補償面積最高不得超過120m2。(四)企業拆遷按評估機構評估結果一次性補償。
(五)被拆遷人將住房出租的。本條規定的營業或生產補償支付給租賃合同中雙方約定的受益方。
(六)補償后不再歸還經營、生產場地或作其他安置、企業營業用具、商品、產品自行處理、不再另行補償。
第六章 回遷安置
第十三條 回遷安置基本原則
(一)被拆遷人實行集中統一安置,不再重新劃撥宅基地。回遷安置用地位于華祥路東側、荷花道北側、創業路西側、觀錦城小區南側(廊坊開發區第六小學兩側)。上述回遷安置用地的規劃設計方案以市政府批準的修建性詳細規劃方案為準。
(二)安置房面積的確定以被拆遷人同戶人口數為基數,對符合條件的安置對象,按人均建筑面積55m2住房予以安置。不選擇回遷房安置的,按應享受安置面積8300元/m2進行一次性貨幣補償。被拆遷人選擇并簽訂協議后不得變更。
(三)2016年1月1日前已領取《獨生子女父母光榮證》的本村獨生子女增加一口人待遇(不享受2萬元保險待遇),2016年1月1日以后辦理《獨生子女父母光榮證》的農村獨生子女不再享有此待遇,均以計劃生育管理部門核實為準。
(四)凡本村回遷居民均可享受廉價購房政策。按8300元/m2購買,一戶最多不超過5m2,超出5m2部分按當時的市場價格購買;回遷居民選房后若有剩余面積,按8300元/m2進行補償。
第十四條 下列人員為回遷安置對象
(一)啟動拆遷之日前,在拆遷范圍內具有合法宅基地的集體經濟組織成員。
(二)本村的現役軍人和服刑人員。
(三)符合戶籍管理政策但未落戶的配偶、新生兒。
(四)符合本方案規定,自啟動拆遷之日起2年內新增加的人口,經有關部門核實無誤后,享受55m2回遷房、22萬元(含保險)的綜合經濟補償;簽訂《拆遷補償安置協議》后去世的人口,拆遷補償安置持遇不予核減;因離異再婚增加的人口不享受安置補償待遇。
第十五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作為安置對象(一)寄住、寄養,寄讀以及空掛戶的。(二)其他不符合征收補償安置對象認定條件的。
第十六條 特殊人員安置
(一)在拆遷范圍內具有合法宅基地且《宅基地使用證》證載姓名為本人,但非本村集體經濟組織成員的,最多享受同一戶上三口人回遷安置面積(同一戶上實際人口少于三口人的,按實際人口計算)。
(二)祖遺院落最多可享受同一戶上三口人的安置面積(同一戶上實際人口少于三口人的,按實際人口計算)。
(三)按照“一戶一宅”原則,《宅基地使用證》證載姓名為父輩,且父輩為本村經濟組織成員,其多個子女均為非本村集體經濟組織成員,申請房產分隔的,只允許一個子女最多享受同一戶上三口人安置待遇(同一戶上實際人口少于三口人的,按實際人口計算)。
(四)原籍為非本村,但有合法《宅基地使用證》或履行了宅基地審批手續,且為本人姓名的,最多享受三口人安置面積(同一戶上實際人口少于三口人的、按實際人口計算)。
(五)改造之前已享受過拆遷補償安置待遇的本村集體經濟組織成員,將與其他經濟組織成員達到相等拆遷補償安置待遇標準,如該集體經濟組織成員在改造范圍內仍有合法宅基池,只對其宅基地上的二層(含二層)以上建筑物進行評估補償。
(六)在開發區內其他村街享受過拆遷補償安置待遇的人員,又將戶籍遷入本改造村街的,不再享受任何拆遷補償安置待遇,如該人員在改造范圍內仍有合法宅基地,只對其宅基地上的合法房屋和地上物進行評估補償。
(七)本村村民初婚成再婚的、其配偶若帶有多個子女的,只給予18周歲以下子女拆遷補償待遇;原本村村民因辦理離婚手續戶口遷回本村的,不享受安置補償待遇。
(八)本村村民因考入大中專院校。將戶口遷出。畢業后將戶口落在開發區人才市場的畢業生憑開發區人力和社會資源保障局出具的相關證明享受相關回遷安置待遇(因就學遷出的原村民落戶人才市場后組建家庭的,最多享受三口人安置補償待遇,實際人口少于三口人的按實際人口計算)。
(九)本村集體經濟組織成員,家中是多女戶(無子戶)的,僅其中一個女婿及其子女享受村民待遇。
第十七條 戶籍安置對象認定截止日期為房屋征遷公告發布之日,后續戶口變更需公安部門出具明,不能提供證明的。由村委會和開發區相關部門依法確認并進行公示,公示期不得少于3天。
第十八條 按照簽訂《拆遷補償安置協議》的先后順序選擇回遷安置房序號,一次選定,不得變更。
第十九條 在拆遷公告規定的期限內無正當理由拒不簽訂《拆遷補償安置協議》、拒不搬遷的,依法處理。
第二十條 房屋拆除由實施主體統一組織拆除、嚴禁被拆遷人自行拆除任何房屋及房屋附屬設施,出現安全事造成經濟損失的,自行負責;涉及違法犯罪的,由個人承擔相應民事和刑事責任。
第七章 過渡安置與交房標準
第二十一條 過渡安置費按每人安置房面積12元/月計發,過渡期暫定24個月,每3個月發放一次,超過過渡期,因拆遷人原因未回遷安置的,按每人安置房面積24元/月發。改造之前已享受過拆遷安置待遇的本村集體經濟組織成員不再發放過渡費。
第二十二條 不選擇安置房的,一次性計發3個月的臨時安置補償費,以后不再發放。
第二十三條 回遷安置房交房標準為:安置房為四白落地、水泥地面(便于鑲磚)、水、電、暖、氣、弱電等入戶、免交各項開口費,回遷房是大產權,一房一證,免費贈一個地下車位(一戶一個),儲物室(一戶一個)。
第八章 土地匹配第二十四條改造范圍內村址總占地為995.781畝,通過征詢規劃指標、村址改造范圍內包含非居住用地及商業用地共361.941畝,創業路占用村址72.554畝,共需匹配土地434.495畝。(注:匹配用地正在進行國土部門審批,待審批完成后,以實際批準匹配用地面積為準)
第九章 改造實施步驟和時間安排
第二十五條 村莊改造將嚴格按照城中村改造相關要求實施,具體是:本方案獲批后,適時啟動房屋拆遷補償,拆遷期限30天;房屋拆遷完畢后、計劃用時12個月完成土地征轉、出讓等手續辦理;取得土地后,計劃用時6個月完成規劃方案報批和施工前期手續辦理;取得施工手續后、計劃用時24個月,完成回遷房建設并啟動回遷安置,實際以政府審批,具體實施為準。
第十章 法律責任
第二十六條 采用暴力、威脅等方式阻礙依法進行的拆遷補償安置工作,構成違反治安管理條例的行為,依法給予治安管理處罰;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二十七條 貪污、挪用、私分、截留、拖欠拆遷補償安置費用的。責令改正,追回相關款項,限期退還違法所得,對有關責任單位通報批評、給子警告;造成損失的,依法承擔賠償責任;尚不構成犯罪的,依紀依法給予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二十八條 被拆遷人提供虛假、偽造的房屋、土地、戶籍等證明,騙取征收補償費用的,經調查屬實后,簽訂的《拆遷補償安置協議》無效,被拆遷人應當主動退還拆遷補償費用;拒不退還的,依法追回,并追究相關人員責任。
第二十九條 單位和個人拒不履行職責,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依法追究相關人員責任;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一)違反國家和省、市、開發區拆遷補償安置政策,擅自提高或者降低拆遷補償安置標準,損害國家、集體利益或者被拆遷人合法權益的。(二)惡意串通、弄虛作假、損害國家、集體利益的。(三)其他擾亂拆遷補償安置秩序的。
第十一章 附則
第三十條 本實施方案所稱的“戶”,是指實行農村集體所有制形式的村民,具有本村常住戶口(寄戶除外),戶數及人口以公安機關登記的戶籍為基礎,原則按照“一戶一宅”政策確定。“祖遺院落”是指祖上為本村村民、子女已成為城鎮居民,繼承了祖上遺留的房產。
第三十一條 本實施方案未盡事宜按國家法律、法規、規章等有關規定辦理。
第三十二條 本實施方案自獲得市政府批準之日起施行。
法律分析:河北2021年老舊小區改造工程名單、棚戶區改造工程名單、城中村改造工程名單相繼公布。其中老舊小區改造廊坊市152個,涉及安次11個、廣陽區24個;棚戶區改造涉及廊坊11個項目,共計5881套;城中村改造項目涉及廊坊8個。
法律依據:《國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與補償條例》 第八條 為了保障國家安全、促進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等公共利益的需要,有下列情形之一,確需要征收房屋的,由市、縣級人民政府作出房屋征收決定:
(一)國防和外交的需要;
(二)由政府組織實施的能源、交通、水利等基礎設施建設的需要;
(三)由政府組織實施的科技、教育、文化、衛生、體育、環境和資源保護、防災減災、文物保護、社會福利、市政公用等公共事業的需要;
(四)由政府組織實施的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設的需要;
(五)由政府依照城鄉規劃法有關規定組織實施的對危房集中、基礎設施落后等地段進行舊城區改建的需要;
(六)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其他公共利益的需要。
法律分析:
河北2021年老舊小區改造工程名單、棚戶區改造工程名單、城中村改造工程名單相繼公布。其中老舊小區改造廊坊市152個,涉及安次11個、廣陽區24個;棚戶區改造涉及廊坊11個項目,共計5881套;城中村改造項目涉及廊坊8個。
法律依據:
《國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與補償條例》 第八條 為了保障國家安全、促進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等公共利益的需要,有下列情形之一,確需要征收房屋的,由市、縣級人民政府作出房屋征收決定:
(一)國防和外交的需要;
(二)由政府組織實施的能源、交通、水利等基礎設施建設的需要;
(三)由政府組織實施的科技、教育、文化、衛生、體育、環境和資源保護、防災減災、文物保護、社會福利、市政公用等公共事業的需要;
(四)由政府組織實施的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設的需要;
(五)由政府依照城鄉規劃法有關規定組織實施的對危房集中、基礎設施落后等地段進行舊城區改建的需要;
(六)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其他公共利益的需要。
1、要看當地政府公布的 補償安置方案 ,原則上按公布標準進行補償。政府不公布補償標準則違法,可通過申請 政府信息公開 的方式知曉補償安置標準。 2、在此之前,不要輕易簽訂補償協議。及時對征收項目用地的審批、立項、規劃等方面進行審查,通過法律規定的復議或訴訟程序以及合理談判方式,爭取提高補償。
法律分析:
河北2021年老舊小區改造工程名單、棚戶區改造工程名單、城中村改造工程名單相繼公布。其中老舊小區改造廊坊市152個,涉及安次11個、廣陽區24個;棚戶區改造涉及廊坊11個項目,共計5881套;城中村改造項目涉及廊坊8個。
法律依據:
《國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與補償條例》 第八條 為了保障國家安全、促進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等公共利益的需要,有下列情形之一,確需要征收房屋的,由市、縣級人民政府作出房屋征收決定:
(一)國防和外交的需要;
(二)由政府組織實施的能源、交通、水利等基礎設施建設的需要;
(三)由政府組織實施的科技、教育、文化、衛生、體育、環境和資源保護、防災減災、文物保護、社會福利、市政公用等公共事業的需要;
(四)由政府組織實施的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設的需要;
(五)由政府依照城鄉規劃法有關規定組織實施的對危房集中、基礎設施落后等地段進行舊城區改建的需要;
(六)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其他公共利益的需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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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章來源參考:【頭條】廊坊大官地拆遷,廊坊大官地村拆遷本文到此結束,希望對您有所幫助,歡迎我們的本網站以便快速找到!
投稿:滕軍南
內容審核:馮興元教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