還有拆遷政策嗎?,還有拆遷政策嗎,律師分析:1 征收農用地以外的其他土地、地上附著物和青苗等的補償標準,由省、自治區、直轄市制定。對其中的農村村民住宅,應當按照先補償后搬遷、居住條件有改善的原則,尊重農村村民意愿,采取重新安排宅基地建房、提
律師分析:
1.征收農用地以外的其他土地、地上附著物和青苗等的補償標準,由省、自治區、直轄市制定。對其中的農村村民住宅,應當按照先補償后搬遷、居住條件有改善的原則,尊重農村村民意愿,采取重新安排宅基地建房、提供安置房或者貨幣補償等方式給予公平、合理的補償,并對因征收造成的搬遷、臨時安置等費用予以補償,保障農村村民居住的權利和合法的住房財產權益。
2.在最新的拆遷政策中,以下幾類沒有證書的房屋也將得到全額的賠償,第一種:祖上流傳下來的房屋,由于這些房屋基本都有歷史的背景,只要是在當時是按照規定建設的,就可以獲取賠償。
城市中村集體的房屋,也就是大家成說的城中村,結合改造地塊房屋的不同性質,國有土地上的房屋應當根據《國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與補償條例》的規定,按照拆遷之時,被拆遷房屋周邊類似房地產市場價格評估補償,如果是農村集體土地上的房屋,應當參照《國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與補償條例》相關精神,結合周邊房屋市場價格,按照被征收人居住條件有所改善為原則,對被拆遷人進行安置補償。城中村的居民符合住房保障條件的,應當優先給予住房保障。
【法律依據】:
《國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與補償條例》 第八條 為了保障國家安全、促進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等公共利益的需要,有下列情形之一,確需要征收房屋的,由市、縣級人民政府作出房屋征收決定:
(一)國防和外交的需要;
(二)由政府組織實施的能源、交通、水利等基礎設施建設的需要;
(三)由政府組織實施的科技、教育、文化、衛生、體育、環境和資源保護、防災減災、文物保護、社會福利、市政公用等公共事業的需要;
(四)由政府組織實施的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設的需要;
(五)由政府依照城鄉規劃法有關規定組織實施的對危房集中、基礎設施落后等地段進行舊城區改建的需要;
(六)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其他公共利益的需要。
法律分析:1、棚戶區改造政策不再實施
2020年是棚戶區改造的最后一年,也就是說,從2021年開始,不再實施棚戶區改造,現在政策是全面推進城鎮老舊小區改造。這意味著以前規劃的棚戶區改造政策全部停止,以前規劃的棚戶區改造區域也全面停止。
2、進行舊小區改造
按照現在的政策,現在對城鎮的老舊建筑實施改造,而不像以前那樣全部拆了重新來過。
3、取消貨幣化安置政策
貨幣化安置,其實就是我們大家說的拆遷賠償款,如果取消貨幣化安置,那大家希望的拆遷一夜暴富的夢想從此就真的是夢想了,因為夢已經實現不了了。
法律依據:《國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與補償條例》
第二條 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征收國有土地上單位、個人的房屋,應當對被征收房屋所有權人(以下稱被征收人)給予公平補償。
第九條 依照本條例第八條規定,確需征收房屋的各項建設活動,應當符合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規劃、土地利用總體規劃、城鄉規劃和專項規劃。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設、舊城區改建,應當納入市、縣級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年度計劃。制定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規劃、土地利用總體規劃、城鄉規劃和專項規劃,應當廣泛征求社會公眾意見,經過科學論證。
法律分析:首先,集中人口,留下更多的土地用于農業或工業用;其次,增加政府收入;第三,拆遷之后,開發商建房子,促進了GDP的增長。
法律依據:《國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與補償條例》 第八條 為了保障國家安全、促進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等公共利益的需要,有下列情形之一,確需要征收房屋的,由市、縣級人民政府作出房屋征收決定:
(一)國防和外交的需要;
(二)由政府組織實施的能源、交通、水利等基礎設施建設的需要;
(三)由政府組織實施的科技、教育、文化、衛生、體育、環境和資源保護、防災減災、文物保護、社會福利、市政公用等公共事業的需要;
(四)由政府組織實施的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設的需要;
(五)由政府依照城鄉規劃法有關規定組織實施的對危房集中、基礎設施落后等地段進行舊城區改建的需要;
(六)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其他公共利益的需要。
2023年拆遷最新政策如下:
1、房屋補償費,用于補償被拆遷房屋所有權人的損失,以被拆遷房屋的結構和折舊程度劃檔,按平方米單價計算;
2、周轉補償費,用于補償被拆遷房屋住戶臨時居住房或自找臨時住處的不便,以臨時居住條件劃檔,按被拆遷房屋住戶的人口每月予以補貼;
3、獎勵性補償費,用于鼓勵被拆遷房屋住戶積極協助房屋拆遷或主動放棄一些權利如自愿遷往郊區或不要求拆遷單位安置住房,房屋拆遷補償費的各項標準由當地人民政府根據本地的實際情況和國家有關法律政策加以確定。
作出房屋征收決定的市、縣級人民政府對被征收人給予的補償包括:
1、被征收房屋價值的補償;
2、因征收房屋造成的搬遷、臨時安置的補償;
3、因征收房屋造成的停產停業損失的補償。市、縣級人民政府應當制定補助和獎勵辦法,對被征收人給予補助和獎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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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分析:1、先補后拆。拆遷涉及到被拆遷人的直接利益,補償又是拆遷的關鍵,二者都是容易引起矛盾和摩擦的激發點。在保護被拆遷者利益上,必須遵循“維護公共利益”的原則。過去拆遷都是先騰空再簽訂補償安置協議,今后,被拆遷人先簽訂房屋征收補償協議再搬遷,能夠最大程度地避免房屋被拆卻拿不到補償款甚至‘拆了舊房沒新房’的局面。補償方式多樣選擇,尊重被拆遷人的選擇,補償方式可以實行貨幣補償,也可以實行房屋產權調換。
2、拆一還一。如果被拆遷人選擇產權置換,那么以1:1的面積計算標準將自己的房屋與拆遷方提供的房屋進行置換是最基本的利益保障。
3、被拆遷人的生活水平不下降。補償原則是拆遷行為必須保證被拆遷人的生活水平不下降,即拆遷戶的生活水平在拆遷之后應等于或高于原有生活水平。
4、不得進行非法拆遷、不得停水停電逼遷。采取暴力、威脅或者違反規定中斷供水、供熱、供氣、供電和道路通行等非法方式迫使被征收人搬遷,造成損失的,依法承擔賠償責任;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法給予處分;構成違反治安管理行為的,依法給予治安管理處罰;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法律依據:《國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與補償條例》 第二十七條 實施房屋征收應當先補償、后搬遷。作出房屋征收決定的市、縣級人民政府對被征收人給予補償后,被征收人應當在補償協議約定或者補償決定確定的搬遷期限內完成搬遷。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采取暴力、威脅或者違反規定中斷供水、供熱、供氣、供電和道路通行等非法方式迫使被征收人搬遷。禁止建設單位參與搬遷活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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投稿:朱涵亮
內容審核:張小華律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