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讀者給圣運自媒體留言簽了拆遷補償協議不滿意,后悔了怎么辦?拆遷補償安置協議簽訂后可以反悔嗎?今天北京圣運律師事務所主任王有銀律師
有讀者給圣運自媒體留言“簽了拆遷補償協議不滿意,后悔了怎么辦?”“拆遷補償安置協議簽訂后可以反悔嗎?”今天北京圣運律師事務所主任王有銀律師通過一起圣運勝案為您解讀這一問題。
林先生是淮安市清江浦區黃碼鄉某村村民,在本村有房屋及承包的耕地。
2010年12月,江蘇淮安市工業園區清浦工業園建設房管局(以下簡稱房管局)與林先生簽訂了房屋拆遷補償安置協議,之后由于對征收補償標準不滿意,林先生委托北京圣運律師事務所助其爭取合法權益。
圣運律師在對案件進行了仔細分析后認為,該協議違法,屬于無效協議。遂幫助林先生提起訴訟,請求確認合同無效。
經審理,法院判決:確認林先生與房管局簽訂的《淮安市集體土地房屋拆遷補償安置協議》無效。
《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第四十六條第一款規定:“國家征收土地的,依照法定程序批準后,由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予以公告并組織實施”。據此被告園區房管局不具備對集體土地上房屋進行拆除的資格和職權,其在未取得淮安市人民政府授權并發布拆遷公告的情況下,就組織對涉案房屋實施拆除的行為,違反法律法規的沒有合法手續性規定,故其與原告林先生所簽訂的《淮安市集體土地房屋拆遷補償安置協議》應為無效。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第五十二條的有關規定,違反法律、行政法規的沒有合法手續性規定的合同無效。
《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實施條例》第二十五條規定,征地補償、安置方案報市、縣人民政府批準后,由市、縣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門組織實施。
根據《江蘇省土地管理條例》第二十四條的有關規定,需要征用農民集體所有土地的,應當依法辦理土地征用審批手續。
房管局對林先生的房屋進行拆遷時,未辦理土地征用審批手續且不是土地行政主管部門,不具有集體土地拆遷人資格,與林先生簽訂的《淮安市集體土地房屋拆遷補償安置協議》,違反了土地管理法的規定,屬無效協議。
實踐中,并不是簽訂了補償協議就“板上釘釘”了,重大誤解、顯失公平的補償協議,征收方以欺詐、脅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拆遷戶在違背真實意思的情況下簽署拆遷安置補償協議又或者發現房屋不在拆遷范圍等情況下簽訂的拆遷補償協議均有撤銷或者變更的余地。
若拆遷戶簽了拆遷補償協議不滿意,覺得自己的合法權益受到了侵害,不要自怨自艾喪失爭取合法權益信心,北京圣運律師事務所主任王有銀律師建議及時聯系專業拆遷律師,聽取專業法律建議,啟動相應的法律程序維護自身權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