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東蘭陵:73歲古稀老人房屋被拆無家可歸,【閱讀此文之前,麻煩您點擊下“關注”,方便與您討論分享,也能及時觀看下一篇精彩文章。非常感謝您的關注!】祖祖輩輩居住在蘭陵縣長城鎮東河頭村,手持著合法的房屋土地使用證,因跟隨孩子在外地多年,家中房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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祖祖輩輩居住在蘭陵縣長城鎮東河頭村,手持著合法的房屋土地使用證,因跟隨孩子在外地多年,家中房屋被拆、口糧地被村委會收回對外出租,導致老人全家現回村已無家可歸。
2000年8月26日蘭陵縣(原蒼山縣)土地管理局辦理的土地使用證(趙春三)
趙春三一位73歲的老人戶口在山東省蘭陵縣長城鎮東河頭村,名下在村里3套農村住宅房,辛苦了半輩子給兩個兒子才蓋好了婚房,大兒一套、小兒一套、自己居住一套。
2005年,趙春三及老伴隨兩個兒子去外省居住生活,離家前老兩口將自己5畝多的口糧地送給同村村民種植,待秋收后卻被村委會收回出租給他人,可趙春山至今未收到一分錢的租金。
《中華人民共和國鄉村土地承包法》自2003年3月1日起正式施行,該法第二十條限定:“耕地的承包期為三十年。”第二十六條承包期內,發包方不得要回承包地。第二十七條承包期內,發包方不得調整承包地。第三十一條承包人應得的承包收益,依照民法典的限定繼承。
2012年,東河頭村規劃建設東河頭社區和獨棟別墅,在未與趙春三簽訂房屋補償合同的情況下村委會組織人員私拆了趙春三和大兒子在本村的兩套房屋。事后一年多同村的親戚打電話告知家中兩套房屋被拆了,房屋內生活用品、農耕器具、家用電器等都被村委干部處理了。大兒子隨后回村討要說法,村委會干部表示等趙春三全家年紀大了,回村時村委會一定會妥善安排。
隨著趙春三老兩口年紀越來越大思念家鄉情越來越重,兩個兒子每年放假期間都會帶老人回村居住一段時間,可到今日東河頭社區已經建設完成多年,趙春三全家也未分到房子,每次回村只能居住在親戚家中。
2012年被拆的兩套房子還未解決,2021年村委會換屆新書記又開始在東河頭村社區內規劃建設聯排別墅,在建設前村委會干部打電話通知趙春三(次子)告知在本村的最后一套房子也要被拆,承諾原址回遷,但未簽訂合同。結果聯排別墅建完后現在已60萬元的價格出售,當時村委會干部的承諾的原址回遷都成了廢話。
東河頭村聯排別墅
老百姓掙錢不容易,半輩子辛勞、拼命攢錢蓋的房子、置的地,不能這么不明不白的就被拆了。
因疫情原因一直電話溝通未親自回村討要說法,直到2024年春節后趙春三家人們回村后多次找到村、鎮討要說法,鎮領導將此事推到村委會,現任村書記又將此事推給上任村書記,說2012拆的那兩套房屋是上任村書記干的,結果是現在都在推諉,至今也未給一個明確的說法。
趙春三:“上年紀了,在農村有風俗等我百年了,這樣的話都回不了家了。”
山東唐典律師事務所趙梅喜主任律師:“《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二百零九條 不動產物權的設立、變更、轉讓和消滅,經依法登記,發生效力;未經登記,不發生效力,但是法律另有規定的除外。第二百一十七條 不動產權屬證書是權利人享有該不動產物權的證明。
《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第十二條土地的所有權和使用權的登記,依照有關不動產登記的法律、行政法規執行。依法登記的土地的所有權和使用權受法律保護,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侵犯。
《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實施條例》第四條 農民集體所有的土地,由土地所有者向土地所在地的縣級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門提出土地登記申請,由縣級人民政府登記造冊,核發集體土地所有權證書,確認所有權。如果案涉《中華人民共和國集體土地使用證》真實合法有效,那么按照上述法律規定,趙春三所持有的《集體土地使用證》所載明的物權應當受到法律保護。”
土地、房屋,是咱老百姓自己的私有財產,神圣不可侵犯。不是誰想拆就拆,想征就征。
始終秉承持以人民為中心的思想,以造福人民為最大政績,從群眾最關心的問題入手,把民生疾苦放在心頭,把改革發展責任扛在肩上,一大批惠民舉措落地實施,推動發展成果更多更公平惠民及全體人民,在更高水平上不斷滿足人民群眾日益增長的美好生活需要。
而在當下,蘭陵縣還發生如此惡劣事件,農村合法房屋被拆,口糧地被占,古稀老人全家回村連最基本的生活居住都無法保障,村、鎮兩級政府干部們心中有自己的百姓?
法律分析:
房屋拆遷補償糾紛可以申請拆遷管理部門裁決解決,裁決后當事人仍不滿意的,可以向法院起訴。針對不同的事由,被拆遷人作為原告的,可以采取起訴手段,運用法律的武器保障自己的合法權益;拆遷人作為原告的,可以依法申請人民法院先予執行或強制執行。
法律依據:
《國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與補償條例》 第八條 為了保障國家安全、促進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等公共利益的需要,有下列情形之一,確需要征收房屋的,由市、縣級人民政府作出房屋征收決定:
(一)國防和外交的需要;
(二)由政府組織實施的能源、交通、水利等基礎設施建設的需要;
(三)由政府組織實施的科技、教育、文化、衛生、體育、環境和資源保護、防災減災、文物保護、社會福利、市政公用等公共事業的需要;
(四)由政府組織實施的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設的需要;
(五)由政府依照城鄉規劃法有關規定組織實施的對危房集中、基礎設施落后等地段進行舊城區改建的需要;
(六)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其他公共利益的需要。
法律分析:1.農用地和建設用地位于第級區片,征地補償費標準為76.5萬元/公頃;2.未利用地位于第級區片,征地補償費標準為76.5萬元/公頃,未利用地系數按0.8計算。
法律依據:《國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與補償條例》 第八條 為了保障國家安全、促進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等公共利益的需要,有下列情形之一,確需要征收房屋的,由市、縣級人民政府作出房屋征收決定:
(一)國防和外交的需要;
(二)由政府組織實施的能源、交通、水利等基礎設施建設的需要;
(三)由政府組織實施的科技、教育、文化、衛生、體育、環境和資源保護、防災減災、文物保護、社會福利、市政公用等公共事業的需要;
(四)由政府組織實施的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設的需要;
(五)由政府依照城鄉規劃法有關規定組織實施的對危房集中、基礎設施落后等地段進行舊城區改建的需要;
(六)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其他公共利益的需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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內容審核:劉鵬飛律師
來源:臨律-山東蘭陵:73歲古稀老人房屋被拆無家可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