集體土地所有權的主體包括,法律主觀:一、集體土地所有權包括什么集體土地所有權的主體一是鄉(鎮)農民集體;二是村農民集體;三是村內兩個以上農村集體經濟組織的農民集體。具體如下:農村集體土地所有權主體應遵循“主體平等”和“村民自治”的原則,按照
一、集體土地所有權包括什么
集體土地所有權的主體一是鄉(鎮)農民集體;二是村農民集體;三是村內兩個以上農村集體經濟組織的農民集體。具體如下:
農村集體土地所有權主體應遵循“主體平等”和“村民自治”的原則,按照鄉(鎮)、村和村民小組農民集體三類所有權主體,將農村集體土地所有權確認到每個具有所有權的農民集體。
即凡是村民小組(原生產隊)土地權屬界線存在(清楚無爭議)的,土地應確認給村民小組農民集體所有,發證到村民小組農民集體。
對于村民小組(原生產隊)土地權屬界線不存在、并得到絕大多數村民認可的,應本著尊重歷史、承認現實的原則,對這部分土地承認現狀,明確由村農民集體所有,發證到村農民集體。
對于鄉(鎮)農民集體所有的土地,所有權應依法確認給鄉(鎮)農民集體。
二、集體土地所有權主體的法律依據
1.《憲法》第十條城市的土地屬于國家所有。
農村和城市郊區的土地,除由法律規定屬于國家所有的以外,屬于集體所有;宅基地和自留地、自留山,也屬于集體所有。
2.《土地管理法》第十條農民集體所有的土地依法屬于村農民集體所有的,由村集體經濟組織或者村民委員會經營、管理;已經分別屬于村內兩個以上農村集體經濟組織的農民集體所有的,由村內各該農村集體經濟組織或者村民小組經營、管理;已經屬于鄉(鎮)農民集體所有的,由鄉(鎮)農村集體經濟組織經營、管理。
3.《村民委員會組織法》第五條第三款村民委員會依照法律規定,管理本村屬于村農民集體所有的土地和其他財產,教育村民合理利用自然資源,保護和改善生態環境。
4.農民集體所有的不動產和動產,屬于本集體成員集體所有。第六十條對于集體所有的土地和森林、山嶺、草原、荒地、灘涂等,依照下列規定行使所有權:
(一)屬于村農民集體所有的,由村集體經濟組織或者村民委員會代表集體行使所有權;
(二)分別屬于村內兩個以上農民集體所有的,由村內各該集體經濟組織或者村民小組代表集體行使所有權;
(三)屬于鄉鎮農民集體所有的,由鄉鎮集體經濟組織代表集體行使所有權。
三、集體土地所有權的特征
集體土地所有權是一種所有權,享有所有權的各項權能,即占有、使用、收益、處分權。
所有權人可以在自己所有的物上設定用益物權和擔保物權。
用益物權,是指以一定范圍內的使用、收益為目的,以支配物之使用價值為內容而在他人之物上設立的物權。例如在我國農村,盡管農民個人不是土地的所有權人,但農民依然可以使用集體的土地在農村建造房屋,此處農民享有的就是一種用益物權,農民個人可以對集體所有的土地占有、使用,但不享有處分權。
擔保物權,是以確保特定債權的實現為目的而于債務人或第三人的特定財產上設定的以支配和取得該特定財產的交換價值為內容的物權。例如,甲向乙。借款1萬元.期限為一年.為了向乙保證能夠按時履行還款義務,將自己的摩托車交給乙保管,約定如果到期不能償還l萬元的借款,乙可以將摩托車賣掉來實現債權,當然,多余的價款應當返還給甲,但乙不能直接取得摩托車的所有權。在這里,乙享有的就是擔保物權。
所有權包括占有、使用、收益、處分四項權能,但用益物權和擔保物權只享有占有、使用、收益等部分權能,因此所有權被稱為完全物權,用益物權和擔保物權被稱為定限物權。綜上所述,集體土地所有權是以符合法律規定的農村集體經濟組織的農民集體為所有權人,對歸其所有的土地所享有的受法律限制的支配性權利。
一、集體土地所有權歸屬是誰集體土地是指農民集體所有的土地。也叫做勞動群眾集體所有的土地。這里的集體,是專指鄉(鎮)、村,村民小組等類同性質的農業集體經濟組織對土地的所有權,其他任何集體對土地沒有所有權,農村的土地(包括城市郊區),除法律規定屬于國家所有或已依法征收的外,均屬于集體所有,農民使用的宅基地、自留地、自留山等都屬于集體所有。集體土地是中國土地所有制的一種形式。農村集體土地的所有權主體是農民集體,而不是集體經濟組織。二、集體土地確權為切實落實《中共中央國務院關于加大統籌城鄉發展力度進一步夯實農業農村發展基礎的若干意見》(中發〔2010〕1號),國土資源部、財政部、農業部聯合下發了《關于加快推進農村集體土地確權登記發證工作的通知》(國土資發〔2011〕60號),進一步規范和加快推進農村集體土地確權登記發證工作,現提出以下意見:1、明確農村集體土地確權登記發證的范圍農村集體土地確權登記發證是對農村集體土地所有權和集體土地使用權等土地權利的確權登記發證。農村集體土地使用權包括宅基地使用權、集體建設用地使用權等。農村集體土地所有權確權登記發證要覆蓋到全部農村范圍內的集體土地,包括屬于農民集體所有的建設用地、農用地和未利用地,不得遺漏。2、依法依規開展農村集體土地確權登記發證工作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物權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土地登記辦法》、《土地權屬爭議調查處理辦法》、《確定土地所有權和使用權的若干規定》等有關法律政策文件以及地方性法規、規章的規定,本著尊重歷史、注重現實、有利生產生活、促進社會和諧穩定的原則,在全國土地調查成果以及年度土地利用變更調查成果基礎上,依法有序開展確權登記發證工作。農村集體土地確權登記依據的文件資料包括:人民政府或者有關行政主管部門的批準文件、處理決定;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國土資源行政主管部門的調解書;人民法院生效的判決、裁定或者調解書;當事人之間依法達成的協議;履行指界程序形成的地籍調查表、土地權屬界線協議書等地籍調查成果;法律、法規等規定的其他文件等。
(1)《中華人民共和國憲法》第八條規定“農村和城市郊區的土地,除由法律規定屬于國家所有的以外,屬于集體所有;宅基地和自留地、自留山,也屬于集體所有。”
《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第二條“中華人民共和國實行土地的社會主義公有制,即全民所有制和勞動群眾集體所有制”。第八條“城市市區的土地屬于國家所有。農村和城市郊區的土地,除由法律規定屬于國家所有的以外,屬于農民集體所有;宅基地和自留地、自留山,屬于農民集體所有。”
(2)在集體土地的經營管理方面規定:《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第十條“農民集體所有的土地依法屬于村農民集體所有的,由村集體經濟組織或者村民委員會經營、管理;已經分別屬于村內兩個以上農村集體經濟組織的農民集體所有的,由村內各該農村集體經濟組織或者村民小組經營、管理;已經屬于鄉(鎮)農民集體所有的,由鄉(鎮)農村集體經濟組織經營、管理。”
一、集體土地的所有權可以轉讓嗎
依據憲法,土地的所有權是不能轉讓的,土地的使用權可以依照法律的規定轉讓。
相關法律法規:《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
第六十三條規定:第六十三條
土地利用總體規劃、城鄉規劃確定為工業、商業等經營性用途,并經依法登記的集體經營性建設用地,土地所有權人可以通過出讓、出租等方式交由單位或者個人使用,并應當簽訂書面合同,載明土地界址、面積、動工期限、使用期限、土地用途、規劃條件和雙方其他權利義務。前款規定的集體經營性建設用地出讓、出租等,應當經本集體經濟組織成員的村民會議三分之二以上成員或者三分之二以上村民代表的同意。通過出讓等方式取得的集體經營性建設用地使用權可以轉讓、互換、出資、贈與或者抵押,但法律、行政法規另有規定或者土地所有權人、土地使用權人簽訂的書面合同另有約定的除外。
二、什么是農民集體所有權
土地的勞動群眾集體所有制,實際上是指土地的農民集體所有制,表現在土地所有權上就是農民集體的土地所有權。勞動群眾集體對屬于其所有的土地依法享有的占有、使用、收益和處分權利,是土地集體所有制在法律上的表現。集體土地所有權的主體只能是農民集體,依農民集體的所屬不同,可以將集體土地所有權劃分為三種:①村農民集體土地所有權。村農民集體土地所有權是集體土地所有權中的基本形式。村農民集體土地所有權屬于全村農民所有,村集體經濟組織的法人機關或者法定代表人,是村農民集體土地所有者的法定代表。②鄉(鎮)農民集體土地所有權。鄉(鎮)農民集體土地所有的土地屬于全鄉(鎮)農民集體所有,一般由鄉(鎮)辦企、事業單位使用,也可以由鄉農民集體或個人使用。鄉(鎮)農民集體所有的土地一般由鄉(鎮)人民政府代管,即由鄉(鎮)人民政府代行鄉(鎮)農民集體的土地所有權。③村內兩個以上農村集體經濟組織的土地所有權。
法律分析:依照憲法規定,農村土地由農村村集體所有。農村土地集體所有權的權利主體是農村集體。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憲法》 第十條 城市的土地屬于國家所有。農村和城市郊區的土地,除由法律規定屬于國家所有的以外,屬于集體所有;宅基地和自留地、自留山,也屬于集體所有。國家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可以依照法律規定對土地實行征收或者征用并給予補償。任何組織或者個人不得侵占、買賣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轉讓土地。土地的使用權可以依照法律的規定轉讓。一切使用土地的組織和個人必須合理地利用土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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內容審核:石珊律師
來源:頭條-集體土地所有權的主體包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