因建設高速公路,需占用村民的養殖場。因補償款不合理,村民未簽訂補償協議。后當地政府拆除了他們的房屋,圣運律師助力訴訟維權。拆除當
張先生和王先生是鄰居,均為是山東省新泰市某村村民,在本村各自建有養雞場及自住房屋。
因當地建設高速公路,需要占用他們的養殖場所在地,他們認為補償款太少未簽訂補償協議并打算爭取合法權益。于2019年4月12日兩位村民委托北京圣運律師事務所,并簽訂了征收專項委托代理合同。
通過信息公開,圣運律師發現當地不存在征收,也就是說該高速公路建設方存在違法占用土地的情況。律師遂向國土部門申請查處該違法占地問題,當地國土部門收到后去現場查看,后回復說當地正在進行擬征收,已經發布公告。
圣運律師認為,擬征收并不能代替征收程序,即使高速公路項目已經獲得用地預審文件,也不能占用土地,要有征收土地的批復的情況下才能使用土地。
2019年11月28日,鄉鎮政府突然拆除了兩位村民的房屋。兩位村民表示,在拆遷過程中,拆遷方將他們的養殖大棚及室內的養殖設備全部砸毀,并將砸毀的鋼材廢料及養殖場的蛋雞運走后私自處理,請求法院判決上述拆除養殖場的行為違法。
訴訟期間,兩位村民與圣運律師一直保持緊密的溝通,包括拆除當天,一直打電話詢問對策。律師告知他們要取證,要對拆除現場出現的政府工作人員及毀壞的物品進行錄像。
同時律師還特別提醒他們,一定要注意人身安全,不要和拆除人員沖突,發生的任何沖突都要出現在錄像中。在拆除現場,拆除人員搶奪村民的錄像手機、強行拖行村民。在爭扯中村民將搶奪人員的手指弄傷了。拆遷人員報警稱村民故意傷害。因為有現場錄像,證明是對方先行搶奪手機并拖行他們,最后派出所作出不予受理的通知。
“如果前期沒有和當事人進行充分溝通保留證據,很可能當事人就陷入不必要的麻煩中。”圣運律師表示,“政府最后蓋章說明是其為了征收而拆除了當事人的房屋。這份證據是拆除訴訟中的重要證據。”
最后法院認為,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訴訟法》第三十四條之規定,被告對作出的行政行為負有舉證責任,應當提供作出該行政行為的證據和所依據的規范性文件。被告在庭審過程中,未能提交合法有效的證據證明其履行了上述法律規定的行政沒有合法手續行為應遵循的合法程序,因此,判決被告對原告養殖場的拆除行為違法。
辦案律師表示,“最后,政府方面先妥協,并且村里還另給當事人一塊空地,讓其繼續搞養殖,當事人只要及時支付承包租金就可以。在當事人與政府簽訂補償協議以及與村委簽訂空地承包協議時,我們都給當事人提供了很多建議,以保證其用地合法性,以避免后期征收時因違法建設或者用地違法而得不到賠償。”
2020年6月,兩位村民與當地鎮政府達成補償協議,獲得了滿意的賠償款。
“本案啟動的法律程序以及開庭的次數雖然不是很多,但是法律服務這塊并不少,當事人配合的也比較好,所以也才能通過和解的方式解決補償問題。”該律師認為,遇到拆遷難題時,專業律師的介入能讓當事人心里有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