土地征收的法定權限,第四十五條:征收下列土地的,由國務院批準:(一)基本農田;(二)基本農田以外的耕地超過三十五公頃的;(三)其他土地超過七十公頃的。根據國務院《基本農田條例》第2條第2款規定,基本農田指按照一定時期人口和社會經濟發展對農產
第四十五條:征收下列土地的,由國務院批準:
(一)基本農田;
(二)基本農田以外的耕地超過三十五公頃的;
(三)其他土地超過七十公頃的。
根據國務院《基本農田條例》第2條第2款規定,基本農田指按照一定時期人口和社會經濟發展對農產品的需求,依據土地利用總體規劃確定的不得占用的耕地。
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的征地批準權限為:
1、基本農田以外不超過35公頃的耕地;
2、不超過70公頃的其他土地。省級人民政府批準前述土地征收后,應報國務院備案。
同時,根據《土地管理法》第4條的規定,我國實行土地用途管制制度,將土地分為農用地、建設用地、未利用地。征收農用地的,應當按照《土地管理法》第44條的規定先行辦理農用地轉用審批手續。
一、土地征收流程有哪些
根據《土地管理法》、《土地征收管理辦法》等法律法規的規定,征收土地的流程,包括以下七項:
(一)建設項目用地單位向市、縣國土行政主管部門申請辦理用地申請;
(二)市、縣國土部門擬訂征地方案報同級人民政府審查后逐級上報;
(三)征地審核與批復;
(四)被征地所在人民政府發布征收土地方案的公告;
(五)被征地所在地人民政府及其國土部門制訂補償、安置方案并公告;
(六)被征地所在地人民政府及其國土部門補償安置方案的實施;
(七)建設項目用地單位獲發建設用地批準證書。
二、土地征用的特點
(一)強制性,土地征收是一種行政行為,在土地征收法律關系中,由有權的國家機關代表國家來行使,征地方與土地被征收的集體組織的地位是不平等的,在符合法定條件的前提下,行政機關按照法定的權限和程序征收土地,無需被征收土地的所有人同意。國家征收土地作為一種行政行為,被征收土地的集體組織必須服從。
(二)行政性,土地征收行為并非基于雙方的自愿和一致的民事行為,而是有權行政機關行使其職權發生法律效力的行為。有人認為土地征收屬于國家行為,這種觀點是不確切的,土地征收和其他行政行為沒有區別都是由行政機關行使法定的職權的行為,國家行為是不可訴的,征地屬于行政行為,可以對其申請行政復議和起訴。
(三)公益性,土地征收是國家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大多數學者認為,公共利益是指一定范圍內不特定多數人的共同利益,公共利益的需要是國家依法征收土地的唯一原因。
(四)土地征收必須以補償為必備條件。國家在征收農民集體所有的土地的同時,應當對被征地的農民集體和享有集體土地使用權農民進行補償,的應當保障被失地農民基本生活水平不因征地下降。
法律分析: 1、省級以上人民政府擁有批準征收集體土地的權限。根據《土地管理法》的規定:“國家建設征用耕地一千畝以上,其他土地二千畝以上的,由國務院批準。征用省、自治區行政區域內的土地,由省、自治區人民政府批準;征用耕地三畝以下,其他土地十畝以下的,由縣級人民政府批準;省轄市、自治州人民政府的批準權限,由省、自治區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決定。”
2、《土地管理法》規定:“征用下列土地的,由國務院批準:(1)基本農田;(2)基本農田以外的耕地超過三十五公頃的;(3)其他土地超過七十公頃的。征用前款規定以外的土地的,由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批準,并報國務院備案。”據此,省級以下人民政府無權批準征收集體土地。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第二十一條土地利用總體規劃實行分級審批。 省、自治區、直轄市的土地利用總體規劃,報國務院批準。 省、自治區人民政府所在地的市、人口在一百萬以上的城市以及國務院指定的城市的土地利用總體規劃,經省、自治區人民政府審查同意后,報國務院批準。 本條第二款、第三款規定以外的土地利用總體規劃,逐級上報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批準;其中,鄉(鎮)土地利用總體規劃可以由省級人民政府授權的設區的市、自治州人民政府批準。 土地利用總體規劃一經批準,必須嚴格執行。第四十四條建設占用土地,涉及農用地轉為建設用地的,應當辦理農用地轉用審批手續。 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批準的道路、管線工程和大型基礎設施建設項目、國務院批準的建設項目占用土地,涉及農用地轉為建設用地的,由國務院批準。 在土地利用總體規劃確定的城市和村莊、集鎮建設用地規模范圍內,為實施該規劃而將農用地轉為建設用地的,按土地利用年度計劃分批次由原批準土地利用總體規劃的機關批準。在已批準的農用地轉用范圍內,具體建設項目用地可以由市、縣人民政府批準。 本條第二款、第三款規定以外的建設項目占用土地,涉及農用地轉為建設用地的,由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批準。
第四十五條征收下列土地的,由國務院批準: (一)基本農田; (二)基本農田以外的耕地超過三十五公頃的; (三)其他土地超過七十公頃的。 征收前款規定以外的土地的,由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批準,并報國務院備案。 征收農用地的,應當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條的規定先行辦理農用地轉用審批。其中,經國務院批準農用地轉用的,同時辦理征地審批手續,不再另行辦理征地審批;經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在征地批準權限內批準農用地轉用的,同時辦理征地審批手續,不再另行辦理征地審批,超過征地批準權限的,應當依照本條第一款的規定另行辦理征地審批。
土地征收的法定權限劃分如下:
1、永久基本農田轉為建設用地的,由國務院批準;
2、永久基本農田以外的農用地轉為建設用地的,由原批準土地利用總體規劃的機關或者其授權的機關批準;
3、在已批準的農用地轉用范圍內,具體建設項目用地可以由市、縣人民政府批準。
4、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
第四十四條建設占用土地,涉及農用地轉為建設用地的,應當辦理農用地轉用審批手續。
永久基本農田轉為建設用地的,由國務院批準。
在土地利用總體規劃確定的城市和村莊、集鎮建設用地規模范圍內,為實施該規劃而將永久基本農田以外的農用地轉為建設用地的,按土地利用年度計劃分批次按照國務院規定由原批準土地利用總體規劃的機關或者其授權的機關批準。在已批準的農用地轉用范圍內,具體建設項目用地可以由市、縣人民政府批準。
在土地利用總體規劃確定的城市和村莊、集鎮建設用地規模范圍外,將永久基本農田以外的農用地轉為建設用地的,由國務院或者國務院授權的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批準。
第四十六條征收下列土地的,由國務院批準:
(一)永久基本農田;
(二)永久基本農田以外的耕地超過三十五公頃的;
(三)其他土地超過七十公頃的。
征收前款規定以外的土地的,由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批準。
征收農用地的,應當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條的規定先行辦理農用地轉用審批。其中,經國務院批準農用地轉用的,同時辦理征地審批手續,不再另行辦理征地審批;經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在征地批準權限內批準農用地轉用的,同時辦理征地審批手續,不再另行辦理征地審批,超過征地批準權限的,應當依照本條第一款的規定另行辦理征地審批。
一、土地征用的程序
用地單位要得到被征土地的使用權,須按國家規定的合法程序進行。根據我國《土地管理法》及其《實施條例》的有關規定,征用土地一般要履行以下程序:
1、申請。按照國家規定,列入國家固定資產投資計劃的或者準許建設的國家建設項目,經過批準,建設單位方可申請用地。需要征用土地時,建設單位須持國務院主管部門或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按照國家基本建設程序批準的設計任務書或者其他批準文件,向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土地管理部門提出申請。
2、選址。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土地管理部門對建設用地申請進行審核。審查同意后,會同有關部門,按照城市規劃的要求,初步選定建設地址,并劃定用地范圍。
3、商定補償安置方案。用地范圍及建設面積估算之后,土地管理部門應組織建設單位、被征地單位以及有關單位,依法商定征用土地的補償、安置方案。
4、劃撥建設用地。建設用地的申請,依照法定批準權限經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批準后,由被征用土地所在的縣級以上人民政府發給建設用地批準書。土地管理部門根據建設進度一次或者分期劃撥建設用地。
5、核發國有土地使用證。建設項目竣工后,建設項目主管部門組織有關部門驗收時,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土地管理部門核查實際用地。如在城市規劃區內,由由城市規劃行政主管部門會同土地管理部門核查實際用地。經認可后辦理土地登記手續,核發國有土地使用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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內容審核:王有銀律師
來源:中國法院網-土地征收的法定權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