集體土地征收和國有土地征收是有著很大區別的,不僅依據的法律法規不一樣,征收程序也不一樣,而且最主要的是征收補償標準也有著天壤之別。雖然這兩年農村發生了很大的變化,土地價值也越來越高,尤其是宅基地價值,但是與國有土地價值相比還是差了不少。
那么在征收集體土地時,能不能按照國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補償標準對自己進行補償安置,是很多被征收人最關心的問題。
1、集體土地征收補償標準
集體土地征收依據的是《土地管理法》及《土地管理法實施條例》等法律規定。
根據《土地管理法》中的規定,征收土地應當給予公平、合理的補償,保障被征地農民原有生活水平不降低、長遠生計有保障。
征收土地應當依法及時足額支付土地補償費、安置補助費以及農村村民住宅、其他地上附著物和青苗等的補償費用,并安排被征地農民的社會保障費用。
對其中的農村村民住宅,應當按照先補償后搬遷、居住條件有改善的原則,尊重農村村民意愿,采取重新安排宅基地建房、提供安置房或者貨幣補償等方式給予公平、合理的補償,并對因征收造成的搬遷、臨時安置等費用予以補償,保障農村村民居住的權利和合法的住房財產權益。
2、國有土地征收補償標準
根據《國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與補償條例》中的規定,作出房屋征收決定的市、縣級人民政府對被征收人給予的補償包括:(一)被征收房屋價值的補償;(二)因征收房屋造成的搬遷、臨時安置的補償;(三)因征收房屋造成的停產停業損失的補償。市、縣級人民政府應當制定補助和獎勵辦法,對被征收人給予補助和獎勵。
對被征收房屋價值的補償,不得低于房屋征收決定公告之日被征收房屋類似房地產的市場價格。
根據高院發布的《關于審理農村集體土地行政案件若干問題》的規定解讀如下,在征收農村集體土地時,被拆遷房屋已經被納入城市規劃區的,拆遷戶可以請求參照國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補償標準進行補償,這種請求法院是支持的。
但仍然有很多需要注意的地方,在規定中說明農村房屋拆遷適用城市房屋的補償的情況,適用國有土地補償標準應當滿足以下條件。
1、還沒有進行安置的
規定中說明了沒有針對此次拆遷進行安置補償,意思是說拆遷方進行了拆遷行為,但沒有制定發布補償方案的,這里需要注意,并不是雙方沒有簽訂補償協議或者沒有支付補償,我們都知道,農村拆遷過程中應當有補償方案的制定環節,因為拆遷方的行為存在違法導致其他工作開展了,但安置補償方案的工作還沒有進行,那么此時就可以使用上述規定中的補償。
如果已經制定并且發布了安置補償方案,只是因為雙方對補償不能達成一致,一段時間內無法完成補償工作的,此時即便是被拆遷房屋已經被劃為城市規劃區內的,但因為安置補償方案制定時的土地性質為集體,所以也只能按照農村的拆遷補償標準進行補償。
有的時候一些地區因為拆遷方的違法行為或者其他工作延誤,一般會對拆遷戶的補償適當調整。
2、扣除土地補償費用
規定中明確寫明應當扣除已取得的土地補償費用,因為我們都知道,農村土地性質是集體所有,所以土地歸集體,如果此時我們已經按照國有土地的補償標準進行補償,再占據土地的補償費用是不合理的。所以,如果按照國有土地房屋補償標準,就應當扣除已得到的土地補償。
在規定中還說明了對一般情況的請求法院都應當支持,這里說一般應當給予支持,并非是全部支持,因為征拆過程十分復雜,為了考慮的公平公正性,需要綜合考慮結合實際情況進行協調。
圣運律師提醒大家,不管是集體土地征收,還是國有土地征收,在具體實施過程中,一旦發現補償不合理,征收方未按法定程序進行,強行斷水、斷電,逼迫自己搬遷等,那么一定要及時地咨詢專業律師,在專業律師的指導下向法院提起行政訴訟,依法維護自己的權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