村民金先生等210位村民的土地被征收,其后村委會制定了集體經濟組織成員資格的認定方案及實施細則,在未經村民會議同意的情況下,擅自決
村民金先生等210位村民的土地被征收,其后村委會制定了集體經濟組織成員資格的認定方案及實施細則,在未經村民會議同意的情況下,擅自決定了該村征地補償費如何分配,金先生等人認為分配方案不合理,請求人民法院予以撤銷。
今天,北京圣運律師事務所主任王有銀律師以案說法告訴您,村委會作出的侵犯村民合法權益的行為,村民有權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獲得救濟。
村委會直接決定如何分征地補償款?這可不行!
金先生等210人均是沈陽市大東區前進街道某村村民。該村的集體土地被征用,而征地補償款一直由該村村委會保管。
其后該村村委會召開村民代表會議先后通過并公布了兩輪《某村改社區集體經濟組織成員資格認定實施方案》及相關實施細則。
其中第一輪方案中確定對村民進行征地補償費分配,每人3.3萬元。第二輪方案及第二輪實施細則中對新增村民每人分配1.65萬元到3.3萬元不等的征地補償款。
金先生等210名村民均認為如此分配不公平,遂以村委會作為被告,提起訴訟,請求法院撤銷第二輪方案及第二輪實施細則。
某區法院經審理認為:第二輪方案、實施細則均系村民代表會議討論通過的,屬于村民代表會議作出的決定,并非村委會或者村委會成員作出的決定,不屬于人民法院的受案范圍,裁定駁回金先生等人的起訴。
金先生等人不服,提起上訴,請求二審法院撤銷一審裁定,指令某區法院對本案進行審理。
二審法院經審理認為:裁定撤銷某區法院的一審裁定,指令該院對本案進行審理。
其后某區法院經審理,認為根據《村委會組織法》規定,村委會通過村民代表會議表決發布的第二輪方案及第二輪實施細則,其內容實際上是對征地補償費發放范圍的規定,涉及村民的切身利益,應通過村民會議討論決定才能實施,而非村民代表會議討論決定。
法院最終支持了金先生等人的請求,判決撤銷第二輪方案及第二輪實施細則。
村委會作出的侵犯村民合法權益的行為,村民有權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
該案中,二審法院明確指出,第二輪方案及第二輪實施細則的出臺單位為村委會,其作出的決定侵害村民合法權益的,受侵害的村民可以申請人民法院撤銷,責任人依法承擔法律責任。故金先生等人認為合法權益受到侵害,要求法院撤銷第二輪方案及第二輪實施細則符合法律規定。
王有銀律師告訴廣大農村居民,根據《村委會組織法》第二十四條的有關規定,涉及村民利益的征地補償費的使用、分配方案,經村民會議討論方可辦理,在村民代表會議未取得村民會議授權的前提下,村民代表會議討論通過的征地補償費的分配方案程序違法。
村委會作為執行實施的機構只能是執行村民會議的決定,其本身無權決定征地補償款的使用和分配問題。
根據物權法的有關規定,集體經濟組織、村委會或者其負責人作出的決定侵害集體成員合法權益的,受侵害的集體成員可以請求人民法院予以撤銷。實踐中,如果遭遇了村委說由村委會對補償直接進行分配或不分配的情況,一定要警惕,及時咨詢專業律師,通過法律手段維護本該屬于你的合法權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