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紹興市《上虞區征收集體所有土地上房屋補償實施辦法》2021年最新版出爐,浙江省紹興市上虞區人民政府關于印發《上虞區征收集體所有土地上房屋補償實施辦法》的通知 虞政發〔2021〕9號 各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區直各部門和單位:
虞政發〔2021〕9號
各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區直各部門和單位:
《上虞區征收集體所有土地上房屋補償實施辦法》已經區政府研究同意,現予以印發,請大家認真貫徹實施。
紹興市上虞區人民政府
2021年4月7日
浙江省紹興市上虞區征收集體所有土地上房屋補償實施辦法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規范征收集體所有土地上房屋補償活動,保障征地范圍內房屋所有權人(以下稱“被征收人”)的合法權益,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城鄉規劃法》等法律、法規,結合我區實際,制定《上虞區征收集體所有土地上房屋補償實施辦法》。
第二條 征地房屋補償是征收集體所有土地補償安置工作的組成部分。征收集體所有土地補償安置程序按照國家和省、市、區有關規定執行。
第三條 自然資源和規劃分局負責本區征地房屋補償管理和監督工作;區住房和城鄉建設局為房屋補償業務指導單位;屬地鄉鎮(街道)為具體實施單位;區政府相關職能部門各司其職,協同做好征地房屋補償工作。
第四條 被征收人須服從公共利益的需要,在規定的期限內完成簽約、搬遷、騰空。
第二章 房屋補償管理
第五條 集體所有土地征收啟動公告發布之日起,項目實施單位應書面通知自然資源和規劃、建設、農業農村、公安、市場監管、司法(公證)等部門在征收范圍內暫停辦理下列事項:
(一)辦理戶口的遷入、分戶等手續(不含出生、死亡);
(二)辦理房屋登記、買賣、交換、析產、分割、贈與、租賃、抵押、典當等手續;
(三)審批新建、擴建、改建房屋及其他附屬設施;
(四)改變房屋和土地用途等手續;
(五)核發工商營業執照;
(六)其他按規定應當暫停辦理的事項。
暫停辦理相關手續的書面通知應當載明暫停期限,暫停期限一般不超過2年。確需延長的,須重新辦理相關手續。
第六條建立由自然資源和規劃分局、區住房和城鄉建設局、公安分局、區司法局、區農業農村局、區綜合執法局、屬地鄉鎮(街道)組成的房屋補償認定工作小組,必要時可邀請其他相關部門和屬地村(居)干部參加,依據相關規定對征收范圍內的房屋權屬、安置人口及分戶等情況進行聯合認定。
被征收集體土地上房屋(以下稱“被征收房屋”)的補償認定工作會議由屬地鄉鎮(街道)召集,認定結果在征收范圍內經公示無異議后,以《聯系單》的形式由房屋補償認定工作小組簽發,《聯系單》作為房屋補償依據。由屬地鄉鎮(街道)與被征收人簽訂補償協議。
第七條 被征收房屋建筑測繪及相關評估等業務性工作可委托中介服務機構實施,費用列入征收項目成本。
被征收房屋內業資料的整理、收集、簽約、建檔等工作由屬地鄉鎮(街道)牽頭負責實施,相關部門單位協同配合。屬地鄉鎮(街道)可以向具有相應工作經驗的機構采購房屋補償的具體服務,所需經費在項目工作經費中列支。
項目實施單位可在區住房和城鄉建設局發布的房地產評估機構入圍庫中,綜合近幾年房地產評估機構的工作業績、信譽狀況等因素,選取不少于三家作為備選的房地產評估機構,在公證部門的監督下,按少數服從多數的原則進行投票確定,或采取搖號、抽簽等方式隨機確定。投票確定或者隨機確定的房地產評估機構應當由公證部門現場公證。公證費用列入征收項目成本。
第三章 房屋補償安置
第八條征收房屋補償原則上實行貨幣補償的安置方式,《上虞區征收集體所有土地上房屋補償實施辦法》另有規定的除外。
浙江省紹興市被征收房屋權屬認定依據為:
(一)房屋已經取得有效的批準、批建手續;
(二)房屋不動產權證(含房屋所有權證和土地使用權證);
(三)其他可以作為合法性認定的房屋產權證明材料。
第九條被征收房屋的戶型限額標準按房屋建筑占地面積計,小戶1-3人為90平方米,中戶4-5人為125平方米,大戶6人及以上為140平方米。
被征收房屋結合房屋現狀,在戶型限額標準的3倍建筑面積內予以認定。若合法房屋建筑占地面積超過上述限額標準的,以實際合法面積為準。
第十條 被征收住宅房屋補償面積認定
(一)有權屬認定依據的,按認定依據明確的面積結合房屋現狀予以補償認定。
1.在審批時明確拆除的房屋或在審批時超過當時戶型限額標準瞞報、漏報、應調劑未調劑,或受讓方不符合受讓條件,及其他按規定應當拆除(調劑)的房屋,雖有權屬認定依據,但不予補償認定。
2.已作沒收折價回購的房屋,可憑鄉鎮(街道)及以上單位出具的沒收回購手續等資料,結合房屋現狀予以補償認定。
3.同一處房屋有兩份及以上權屬認定依據的,結合房屋現狀,按就高原則予以補償認定。
4.符合規劃選址范圍內移位建造的房屋,結合房屋現狀,原則上仍按原批文予以補償認定。
5. 2014年3月27日《浙江省人民政府辦公廳關于規范農村宅基地管理切實破解農民建房難的意見》實施前批準、建造的房屋,結合房屋現狀,可按批準手續中的房屋占地面積或按現有安置人口戶型限額,在3倍建筑面積內予以補償認定。
6. 2014年3月27日起批準、建造的房屋,嚴格按權屬認定依據明確的面積結合房屋現狀予以補償認定。
(二)無權屬認定依據的,按以下方式予以補償認定。
1.1982年2月13日《村鎮建房用地管理條例》實施前建成且至今未改建、擴建、翻建的房屋,除應拆未拆房外,按現狀予以補償認定;改建、擴建、翻建的,按改建、擴建、翻建前的原狀予以補償認定;已無原跡可查的,不予補償認定。
2. 2014年3月27日前建造的房屋,結合房屋現狀,按現有安置人口的戶型限額標準在3倍建筑面積內予以補償認定。
3. 2014年3月27日起私自改建、擴建、翻建的,按改建、擴建、翻建前的原狀予以補償認定。
4.無權屬認定依據的平房(唯一住宅除外),一律不予補償認定。
5.1990年4月1日前向原村、隊集體買入的房屋,憑購買的原始票據并結合房屋現狀和他處集體土地合法住宅及土地性質轉變的農村自建住宅房,按現有安置人口的戶型限額標準的3倍建筑面積內予以補償認定。
第十一條 被征收非住宅房屋補償面積認定
浙江省紹興市集體土地上非住宅房屋一般指集體公益性用房、生產管理(倉儲)用房、生產經營性用房等,按房屋不動產權證或鄉鎮(街道)及以上單位出具的相關批準手續予以補償認定。農業設施配套用房按相關文件予以補償認定。
1982年2月13日《村鎮建房用地管理條例》實施前已建造、占用的生產經營性用房,除應拆未拆房外,且未改建、翻建、擴建的,按現狀予以補償認定;改建、擴建、翻建的,按改建、擴建、翻建前的原狀予以補償認定;已無原跡可查的,不予補償認定。
第十二條 未封閉陽臺參照全封閉陽臺,計算建筑面積。
第十三條 房屋用途發生改變的,按以下方式處置:
(一)1990年4月1日《中華人民共和國城市規劃法》實施前已改變房屋用途并以改變后的用途延續使用的,根據房屋所有權人的申請,可按改變后的用途由補償認定工作小組認定;其中改為商業用房的,應當持有合法有效營業執照或其他有效證明(營業執照申領辦法有調整的按調整后執行,下同)。改變房屋用途需交納土地出讓金的,依據自然資源和規劃部門有關規定執行。
(二)1990年4月1日《中華人民共和國城市規劃法》實施之日起至2010年10月1日《浙江省城鄉規劃條例》實施前,擅自將工業、辦公、住宅改為商業用途的,按房屋改變前的審批用途認定。如房屋所有權人確以改變用途后經營為生的,可根據合法有效的工商營業執照及稅務登記等有效證明,以實際經營面積為準,按已經營年限給予補貼,每年補貼標準為該征收范圍內商業用房的市場評估價格與原房屋用途的市場評估價格差價的3%。補貼后的補償單價不得超過同地段商業用房的補償單價。
(三)2010年10月1日《浙江省城鄉規劃條例》實施之日起申領的營業執照(一般指服務于本村村民的商業性用房、小賣部、超市等)符合以下條件的,均按5000元/戶進行一次性補貼,并與房屋產權人簽訂相關補貼的補償協議,具體條件如下:
1.營業執照合法有效,且法定代表人(證載經營者)與產權人一致的或法定代表人(證載經營者)與產權人屬夫妻關系、父(母)子(女)關系的,或有租賃關系的(需出具租賃協議);
2.營業執照載明的經營地點必須與房屋坐落一致;
3.營業執照載明的經營范圍與實際經營的內容一致。
第十四條 安置人口認定
安置人口用于房屋戶型限額認定和安置保底。安置人口為2016年11月30日(戶籍制度改革點)、集體所有土地征收啟動公告發布日均在戶籍冊內的人口(不含掛靠人口)。
(一)符合上述條件,有下列情形的,不計入安置人口:
1.黨政機關、人民團體、事業單位在編人員、國企中的區管干部等(包括離職、退休);
2.已享受過紹興市區征(拆)遷改造政策的。
(二)集體所有土地征收啟動公告發布日在冊的人口,有下列情形的,可計入安置人口:
1.2016年11月30日后出生的或法定收養的,出生申報或收養落戶在本村居的;
2.因婚嫁、投靠父母遷入的且2016年11月30日前為農業戶口的(出嫁女的配偶子女除外);
出嫁女指兩個及以上子女家庭中的已婚女兒(含離異)。兩個及以上純女兒家庭中的1個已婚女兒(含離異),可不視作出嫁女。
3.退伍、大中專畢業、刑滿釋放后直接回本征收區域且未變動的。
(三)2016年11月30日和集體所有土地征收啟動公告發布日均未在冊的人口,符合下列條件的,可計入安置人口:
1.因征地引起的農轉非且戶籍未變動的;
2.因征地戶口掛靠在居委且戶籍未變動的;
3.入伍前戶口在征收范圍內的現役軍人、原戶口在征收范圍內的大中專院校在校學生和服刑人員。
(四)符合安置人口條件,有下列情形的,需提供相關資料方可計入安置人口:
1.2000年1月1日起因結婚遷入的戶口需提供原戶籍所在鄉鎮(街道)未享受過征(拆)遷政策的證明材料;
2.出嫁女(出贅男)本人及子女需提供夫(妻)家未享受過征(拆)遷政策的證明材料;
3.未成年人隨父(母)遷入征收村(居)的,需提供未享受過征(拆)遷政策的證明材料。
(五)有下列情形的,可增加一個安置人口:
1.依法首次登記或雙方雖非依法首次登記,但均未生育的夫婦,有一方符合安置人口條件且尚未有子女的,在提供初婚未育證明和未享受過征(拆)遷政策證明后可增加一個安置人口;
2.只生育一個子女的家庭,父母有一方符合安置人口條件,子女符合安置人口條件且子女未婚的,可增加一個安置人口;
3.只生育一個子女的家庭,父母雙方符合安置人口條件,子女雖不符合安置人口條件但未婚的,可增加一個安置人口;
4.失獨家庭,父母雙方符合安置人口條件,可增加一個安置人口;
5.符合安置人口條件的,已到民法典規定的結婚年齡尚未結婚的,可增加一個安置人口;
6.同時符合上述條件的同一戶最多只能增加一個安置人口。
第十五條 戶的認定
以戶為單位對被征收房屋進行補償認定,戶主原則上以權證登記或批文等相關權源資料明確的戶名為準,無批文的以戶口簿上的戶主為準。戶主亡故或權屬合法轉移的,以最終認定的產權人為準。
(一)兩個及以上兒子的家庭,且戶口均在本村,如兒子達到民法典規定的結婚年齡的,可以分戶;父母一方或雙方必須隨一個兒子,不得與兒子分戶認定。被征收房屋的分割(按自然間)需遵循相對均分原則。父母隨子女審批建房或子女隨父母審批建房,審批人口涉及多次使用的,安置人口計入最接近集體所有土地征收啟動公告發布日的建房審批戶內。
(二)成年子女與父母雖已經公安機關登記分戶,父母一方或雙方必須隨一個兒子,不得與兒子分戶認定。
(三)夫妻雙方戶口均在本村的,雖已經公安機關登記分戶,仍按一戶合并認定。
(四)四代同堂家庭可分2戶,不得跨代分戶,不得單獨一代一戶,被征收房屋的分割(按自然間)需遵循相對均分原則。
(五)在集體所有土地征收啟動公告發布之日前五年已離婚,且離婚時合法房屋已經法院裁判或調解、公證部門公證、民政部門備案明確權屬的,可以分戶認定;集體所有土地征收啟動公告發布之日前五年已離婚但合法房屋未經法院裁判或調解、公證部門公證或民政部門備案明確權屬的,或集體所有土地征收啟動公告發布之日前已離婚但不滿五年的,不予分戶,但可分開結算。
第十六條 安置保底
同一戶人均補償認定面積不足50平方米的,按人均50平方米予以安置保底。無房戶不享受安置保底,按區有關住房保障政策執行。
(一)因分戶、調劑、買賣、司法判決(調解、拍賣)等引起的保底,應與分戶、調劑、買賣、司法判決(調解、拍賣)前的原面積一并計算。
(二)上虞區域范圍內土地性質已轉變的自建住宅房面積、本村(居)范圍內已享受貨幣安置的面積,原則上計入戶型限額標準的3倍建筑面積和保底統籌范圍。
(三)已放棄建房權利,已享受經濟適用房、宅基地置換等資格的人員,不再享受保底政策。
(四)房產繼承人中符合安置人口認定基本原則的無房戶、缺房戶應優先繼承。若放棄繼承的,享受安置保底時應扣減相應的份額。
(五)父母既有隨子女審批建房的,又有作為戶主申請建房的兩個及以上兒子的家庭,兩個及以上兒子均符合安置人口條件的,并就該家庭的合法產權房屋和人口按合理、相對均分原則進行約定分割的,可分別進行補償認定,不受保底合戶計算的限制。
(六)父母既有隨子女審批建房的,又有作為戶主申請建房的兩個及以上兒子的家庭,其中一個兒子不符合安置人口條件的,可就該家庭的合法產權房屋按合理、相對均分原則進行約定分割,其補償認定嚴格按分割時所得房屋予以認定,不再享受其他征收政策。只有一個兒子享受保底政策時須按房屋分割前的整戶合并計算。
(七)因村鎮規劃建設等原因,造成歷史以來該戶唯一住宅滅失的,經村(居)證明、鄉鎮(街道)審核、公示無異議且符合安置人口條件的予以安置保底。
(八)同一產權人有多處集體土地住宅的,按整戶認定。
第十七條 認定操作程序
(一)權證、相關批準手續明確的被征收房屋,由補償認定工作小組直接認定。
(二)2014年3月27日前建造的無權證或無相關批準手續的房屋,由被征收人提供對其真實性和法律責任進行書面承諾的無權源證明書等書證材料,結合實地調查的結果,經公示無異議后予以認定。
(三)房屋權屬有爭議的(包括產權爭議、因繼承、分割、析產、買賣、調換等引起的爭議),可由公證部門進行證據保全后由現房屋使用人、管理人先行辦理簽約等手續。待產權權屬明確后,按實際認定如實予以調整。
(四)產權人下落不明的或暫時無法確定產權人的,征收實施單位可采取證據保全、公證提存等方式處置。
(五)因司法拍賣(或買賣)等發生產權轉移的房屋,可由受讓方完成簽約等相關手續,出具相應承諾,待取得集體所有土地征收批復并公告期滿后,受讓方根據補償協議相關約定,領取相應房屋補償款。
第四章 房屋補償價格及政策性獎勵、補助補貼
第十八條被征收房屋補償價格
(一)浙江省紹興市房屋補償認定面積的貨幣補償價格,以征地補償方案公告期滿之日的被征收房屋類似房地產的市場價格(以下稱“比準價”)為依據, 由具有相應資質的房地產評估機構,參照被征收區域周邊房地產市場交易情況,結合被征收房屋區位、用途、權利性質、品質、配套設施、新舊程度、規模、建筑結構、土地性質等實際情況確定。
(二)2014年3月27日前批準、建造的主房,未作出補償認定且一次成型的部分房屋按房屋重置價結合成新予以評估補償,不再給予獎勵及其他補助補貼。
(三)2014年3月27日起經批準、建造的房屋,未作出補償認定且一次成型的部分房屋,批單人口的戶型限額3倍建筑面積內的部分按同類房屋市場評估價予以補償,不再給予獎勵及其他補助補貼(享受房屋市場價面積與保底面積不得重復計算);批單人口戶型限額3倍建筑面積外的部分按房屋重置價結合成新予以評估補償,不再給予獎勵及其他補助補貼。
(四)對保底面積、批多建少,按比準價減去同類房屋重置價結算,并給予10%的貨幣補貼,不再給予獎勵及其他補助補貼。
第十九條 浙江省紹興市被征收范圍內的違法建筑、超過批準期限的臨時建筑、應拆未拆房應在規定的搬遷期限內自行拆除,考慮到拆房安全,可按150元/平方米-250元/平方米的標準進行殘值回收后由專業拆房公司拆除;在規定時間內未搬遷騰空的,按違法建筑予以處置。征收改造范圍內的違法建筑、超過批準期限的臨時建筑、應拆未拆房屋裝修不作補償。
第二十條 被征收房屋貨幣補貼
住宅房屋給予房屋貨幣補償款10%的貨幣補貼(不包括附屬物、裝修等);非住宅房屋給予房屋貨幣補償款20%的貨幣補貼(不包括附屬物、裝修等)。
第二十一條 被征收住宅房屋搬家費
浙江省紹興市住宅房屋搬家費按補償認定面積8元/平方米計算,低于800元的,按800元計算,搬家費按戶兩次計發。
第二十二條 被征收非住宅房屋搬遷費
被征收非住宅房屋搬遷費包括機器設備的拆卸費、搬運費、安裝費、調試費和搬遷后無法恢復使用的生產設備重置費等費用。
浙江省紹興市商業用房搬遷費按補償認定面積120元/平方米計算(每戶不足1500元的按1500元計算),生產經營用房(倉儲)和辦公用房搬遷費,按補償認定面積80元/平方米計算。
大型機器設備(一般指3噸及以上)的拆卸費、搬運費、安裝費、調試費和搬遷后無法恢復使用的生產設備成新折舊費等可由相關專業的評估機構評估后進行單獨補償。
第二十三條 住宅房屋臨時安置費
浙江省紹興市住宅房屋臨時安置費按補償認定面積12元/月·平方米標準結算,達不到600元/月的,按600元/月支付,按戶一次性計發12個月臨時安置費。
第二十四條 非住宅房屋的停產、停業、臨時過渡及經營損失
浙江省紹興市非住宅房屋中生產管理(倉儲)房屋的停產、停業、臨時過渡及經營損失按被征收房屋的貨幣補償款(不包括附屬物、裝修、20%補貼等)和設備補償款之和的8%予以一次性補償,非住宅房屋中辦公性質、商業性質房屋的停產、停業、臨時過渡及經營損失按被征收房屋的貨幣補償款(不包括附屬物、裝修、20%補貼等)和設備補償款之和的6%予以一次性補償。
第二十五條 被征收房屋的裝修、附屬物補償
浙江省紹興市住宅房屋的裝修采用裝修評估保底政策,按補償認定面積450元/平方米給予補償。被征收人認為補償不到位的,可由同一家中介機構評估后按實補償。凡要求按實評估的被征收人,其評估價將作為裝修補償的最終結果,不得因評估價低而再選擇裝修保底政策。
非住宅房屋的裝修由同一家中介機構評估后按實補償。
相關附屬物由同一家中介機構評估后按實補償。
第二十六條 被征收房屋按時簽約、搬遷騰空獎勵
被征收人在規定時間內簽訂征收協議、按時搬遷騰空并經驗收合格交付房屋的,按被征收房屋補償認定面積給予400元/平方米的獎勵,無正當理由逾期簽訂協議或搬遷騰空的,扣減相應獎勵。
第二十七條 被征收住宅房屋貨幣補償簽約激勵獎
被征收住宅房屋設立簽約激勵獎,在規定簽約時間內簽約比例達到95%以上,按房屋補償認定面積最高不超過690元/平方米給予獎勵;按時全部完成簽約的,再給予最高不超過150元/平方米的獎勵。無正當理由逾期簽訂協議的,扣減相應獎勵。具體獎勵額度由項目實施單位根據項目實際情況在安置補償方案中明確。
第二十八條 被征收住宅房屋貨幣化安置獎
鼓勵被征收住宅房屋的貨幣化安置,設立貨幣化安置獎,可按房屋補償認定面積最高不超過1000元/平方米給予獎勵。具體獎勵額度由項目實施單位根據項目實際情況在安置補償方案中明確。
第二十九條 被征收住宅房屋市場化購房補貼
住宅房屋被征收人在浙江省紹興市上虞區范圍內購買一手商品住宅的,按被征收房屋的貨幣補償款(不含附屬物、裝修和10%補貼等)的10%給予購房補貼;在上虞區范圍內購買二手商品住宅的,在被征收房屋的貨幣補償款(不含附屬物、裝修和10%補貼等)的5%給予購房補貼。具體操作如下:
(一)享受購房補貼的被征收人與購買商品住宅的所有權人的關系必須是本人、配偶、子女、父母。
(二)享受購房補貼的被征收人必須在補償協議生效之日起一年內購買上虞區范圍內商品住宅,購房時間以商品住宅合同備案日為準。
(三)當購房款(不含車庫、車位、附房,二手房購房款以契稅繳納款為依據,下同)大于被征收房屋的貨幣補償款(不含附屬物、裝修和10%補貼等),給予被征收房屋的貨幣補償款10%(二手房5%)的購房補貼;當購房款小于被征收房屋的貨幣補償款,給予購房款10%(二手房5%)的購房補貼。
(四)申領購房補貼時,被征收人需提供新購商品住宅的《商品房銷售合同》、不動產權證書(提供復印件的需經相關部門確認)、商品房購房合同備案證明、契稅發票等資料。
(五)被征收人是共有產權人時,一般情況下按權重比例享受購房補貼;如遇特殊情況,可由共有產權人出具相關情況說明,在被征收房屋貨幣補償款允許范圍內享受購房補貼。
同一套住宅商品房不得重復申領購房補貼。購房超過規定期限的,不再享受購房補貼,由此引起的損失由被征收人自行承擔。
第三十條被征收非住宅房屋設立土地績效獎,以容積率1作為參照基數,已批準容積率小于1的(含未批準容積率但實際容積率小于1的),按合法認定的土地面積給予500元/平方米的容積率差額獎勵。
對于在實際生產經營且未作出補償認定的建筑,同時符合以下條件的,可按最高不超過100元/平方米進行補助。該項補助由鄉鎮(街道)審核為準。
(一)在征收改造(項目簽約起始日)前連續三年有納稅憑證的;
(二)實際在生產經營的,水、電齊全,有繳費憑證的;
(三)營業執照合法有效,實際經營內容與營業執照營業范圍一致,經營地址在征收范圍內的;
(四)經公示無異議的。
第五章 附 則
第三十一條被征收住宅房屋原則上按戶進行簽約,戶的認定以本辦法第十五條認定的為準。
第三十二條被征收房屋的貨幣補償款在房屋、土地等相關證件交項目實施單位后,按協議約定結清。
被征收戶在同一征收范圍內的所有建筑物(含附屬物、被征收人持有股份或股權的非住宅房屋)全部按上述處置完畢后,方可領取補償款。
第三十三條 被征收人及相關利害關系人采取提供虛假證明材料等欺騙手段,非法獲取征收補償、安置利益的,應當承擔相應法律責任,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三十四條征收項目完成質量以簽約、騰空、拆除、清場“四個100%”為標準,項目實施單位要對征收地塊上的房屋拆除過程中的安全文明施工加強監督管理,防范違法事件及人員傷亡事故的發生。
第三十五條 征收項目相關責任單位應在整個集體所有土地征收過程中做到公開、公平、公正。補償認定的結果應在征收范圍內公布,接受群眾監督。協議簽訂的結果應分期、分批匯總,提交單位內審機構審計,并接受審計部門監督。
第三十六條 征收項目實施單位應建立健全房屋補償安置檔案管理制度,做好征收項目資料、被征收戶相關資料(房屋測繪圖紙及面積、面積對賬單、房屋權屬資料依據、補償認定聯系單、安置人口資料、評估報告、協議等其他需要的資料和證明材料)等收錄歸檔工作,待項目完成后,及時將相關補償安置檔案及結算資料交建設活動單位歸檔。
第三十七條 征收范圍內的房屋權屬、安置人口及分戶等情況較為復雜,《上虞區征收集體所有土地上房屋補償實施辦法》未能涵蓋的,由補償認定工作小組根據實際情況予以認定。
第三十八條 因高山移民、鐵路、公路、水利等需征收住宅房屋,確需實行宅基地安置的,由鄉鎮(街道)在符合土地利用總體規劃、村鎮規劃和農村私人建房審批條件的前提下提出具體的宅基地補償安置方案,報區政府同意后可實行宅基地補償安置。宅基地補償安置方式以具體征收項目的補償方案為準。城市規劃區內A類村(居)、B類村(居)補償認定方式可在實施項目的補償方案中明確。
第三十九條 《上虞區征收集體所有土地上房屋補償實施辦法》自2021年3月30日起施行,施行后啟動的征收項目按本實施辦法執行,施行前已啟動項目仍按原政策執行。
《上虞區征收集體所有土地上房屋補償實施辦法》由區府辦負責解釋,具體工作由區住房和城鄉建設局承擔。
●浙江省紹興市《上虞區征收集體所有土地上房屋補償實施辦法》2021年最新版出爐:今日土地拆遷,征收政策轉載
內容審核:羅思章律師
來源:臨律-浙江省紹興市《上虞區征收集體所有土地上房屋補償實施辦法》2021年最新版出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