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寧波市象山縣人民政府關于調整土地征收中地上附著物和青苗補償標準的通知,浙江省寧波市象山縣人民政府關于調整土地征收中地上附著物和青苗補償標準的通知 象政發〔2021〕23號 各鎮鄉政府、街道辦事處,縣直及駐象垂直管理有關單位: 為
象政發〔2021〕23號
各鎮鄉政府、街道辦事處,縣直及駐象垂直管理有關單位:
為進一步規范土地征收中地上附著物和青苗的補償工作,切實保護被征地集體經濟組織和農民的合法權益,根據《浙江省人民政府關于調整全省征地區片綜合地價最低保護標準的通知》(浙政發〔2020〕8號)和《浙江省自然資源廳關于加快制定完善地上附著物和青苗補償標準的通知》(浙自然資廳函〔2020〕265號)文件精神,結合我縣實際,決定調整我縣土地征收中地上附著物和青苗補償標準。現將有關事項通知如下:
一、依法征收集體所有土地涉及地上附著物和青苗補償的,按本標準執行(見附件1)。
二、涉及本標準范圍外的種植(養殖)物補償的,應當委托有相關資質的估價機構評估確定其補償標準。
三、涉及補償被征收土地上的電力、通訊、交通等地上附著物設施的,應當委托有相關資質的估價機構評估確定其補償標準。
四、補償后,所有者原則上應在一個月內完成處置,逾期視作自行放棄,不得影響土地交付。
五、征收土地涉及農村村民住宅的,按《浙江省寧波市象山縣征收集體所有土地房屋拆遷補償實施辦法》(象政發〔2019〕126號)和《浙江省寧波市象山縣征收集體所有土地房屋拆遷補償實施細則》(象政發〔2019〕147號)文件執行。
六、土地征收啟動公告發布后,由屬地鎮鄉(街道)負責對擬征土地開展包含地上附著物和青苗在內的土地現狀調查。
七、有以下情況的,依法不予補償:
(1)發布土地征收啟動公告之日起,在擬征地范圍內搶種、搶栽、搶建的;
(2)種植(養殖)物超過正常標準密度的部分;
(3)其他不予補償的情形。
本通知已報經浙江省人民政府批準,自2021年7月17日起執行。
附件:1.地上附著物和青苗補償標準
地上附著物和青苗補償標準名 稱
補償標準
備 注
一、
青
苗
作
物
1、單年生經濟作物
3000-3500元/畝
草莓:12000-18000元/畝
2、果樹類
楊梅樹
幼齡期:5—30元/株
初產期:40—180元/株
中產期:190—380元/株
盛產期:390—600元/株
衰老期:200—300元/株(特優樹種追加200元/株,限中產期和盛產期。畝栽密度最高50株為限。)
超過畝栽密度50株/畝的,最高按30000元/畝補償。
特優樹種最高按40000元/畝補償。
枇杷樹
幼齡期:15—50元/株
初產期:紅肉種60—80元/株、
白肉種90—120元/株
中產期:紅肉種130—200元/株、
白肉種150—250元/株
盛產期:紅肉種250—300元/株、
白肉種300—450元/株
衰老期:100—150元/株(特優樹種追加200元/株,限中產期和盛產期。畝栽密度最高60株為限。)
超過畝栽密度60株/畝的,最高按27000元/畝補償。
特優樹種最高按39000元/畝補償。
柑桔樹
幼齡期:3—20元/株
初產期:30—100元/株
中產期:110—200元/株
盛產期:210—300元/株
衰老期:100—150元/株
(特優樹種按普通樹種1-2倍標準補償。畝栽密度最高150株為限。)
超過畝栽密度150株/畝的,最高按45000元/畝補償。
特優樹種最高按90000元/畝補償
葡萄
幼齡期:10—30元/株
初產期:40—80元/株
盛產期:90—120元/株
衰老期:50—70元/株
(畝栽密度最高160株為限)
超過畝栽密度160株/畝的,最高按19000元/畝補償。
其他果樹參照柑桔標準補償。
3、
林
木
類
經營性苗圃及苗木
按實際評估定價的20%-30%進行遷移費補償。
竹林
3000—4500元/畝
樹林
2000—3000元/畝
灌木林
1000—1500元/畝(裸巖不作補償)
零星毛竹
15—35元/株
雷竹等栽培小竹
15元/m2
四
旁
樹
楓樹、杉木、楝樹等
胸徑:3-10cm 15元/株、11-20cm 20-60元/株 、21-30cm 70-100元/株、31-40cm 120-200元/株、41-50cm 210-360元/株、51cm以上基準 400元/株(每增1cm增加100元/株)
香樟、無患子、玉蘭等
胸徑:3-10cm 5-50元/株、11-20cm 60-200元/株、21-30cm210-1200元/株、31-40cm 1300-2600元/株、41cm以上基準2800元/株(每增加1cm增加200元/株)
4、其他經濟作物
茶樹
1-2年:3000-5000元/畝、3-5年:6000-8000元/畝、6年以上:9000-10000元/畝
5、特殊名貴樹種按實際評估定價的20%-30%進行遷移費補償。
二、
地
上
設
施
1、大棚設施(按實際棚體面積計價補償、鋼及塑鋼棚架按10年折舊計算、竹木棚架按5年折舊計算、青苗補償除外)
簡易竹棚
1500-2000元/畝
竹木棚架
8000-10000元/畝
水泥平棚架
6000-8000元/畝
鋼及塑鋼棚架
12000-20000元/畝
連棟鋼大棚
30000-50000元/畝
2、山塘水庫
按實際評估價補償
3、農業基礎設施
機耕路、渠道、河道、其它農業基礎設施等
恢復原來功能或按實補償
農排線(產權屬村)
恢復原來功能或按100元/米補償
4、雞棚、鴨棚、豬棚設施
按實際評估價補償
5、廣電、電信、供電、移動、聯通桿線遷移
按成本確定補償價格,由管線單位提供遷移工程預算,委托有資質造價咨詢單位審核并協商后實施,如提高遷移建設標準,增加費用由管線單位自負
6、廣告牌遷移
未經批準擅自豎立和已經批準但已到期
一律無償拆除
經綜合執法、公路管理等有關部門批準(持批準證明)的,按評估價補償
7、墳墓遷移
按縣殯葬管理的有關規定由鄉鎮負責實施,所需資金補償到鄉鎮
三、
養
殖
補
償
1、基礎設施(養殖設施補償標準為新建價格,所有設施實行按年份折舊)
養殖池塘建塘費及塘內設施
1-5畝:3500元/畝
5-10畝:3000元/畝
10-15畝:2500元/畝
15畝以上:2000元/畝
以上通過標準化池塘改造,為水泥護壩的追加1000元/畝;地薄護壩設施的追加700元/畝;
單閘門追加2500元,雙閘門追加5000元
大棚設施
參照地上大棚設施補償標準執行,特殊大棚按實際評估價補償
網箱設施(含水下設施補償)
3×3米網箱:2500元/只
4×4米網箱:3500元/只
6×6米網箱:5500元/只
淺海灘涂設施
牡蠣
沿繩式:2500元/100米(根)
石柱:20元/根
泥蚶
精養涂:2500元/畝
粗養涂:1000元/畝
蟶子
精養涂:1500元/畝
粗養涂:1000元/畝
苗涂:1000元/畝
低壩高網:3000元/畝;其它養殖涂按上述標準視情而定
2、養殖產品(所有養殖產品補償標準都以已起捕后僅留塘的養殖產品)
池塘養殖產品
單一養殖:1000元/畝
蝦蟹混養:1500元/畝
貝殼類:1500元-2500元/畝
白對蝦、海淡魚類按實際數量收購價計算
網箱養殖產品:商品魚類務必上市銷售,沒有到商品魚類上市銷售,收入未達到養殖成本的,補足養殖成本。
淺海灘涂養殖產品
牡蠣
沿繩式:500元-3000元/100米
石柱:40元/柱
泥蚶養殖補助1000元/畝,對未達到商品泥蚶又不能銷售的按養殖成本價補償。
蟶子:1000元-2000元/畝
毛蚶及其他品種養殖根據養殖程度,產品不同價格視情補償;特殊養殖產品按專家評估后進行補償
其它補償:因工程建設需要,急需征用來不及起捕養殖產品的,按養精度和產品不同價格通過專家評估進行補助;涉及海淡水養殖面積承包的,當年度承包款已全額付清的,且未到期的按承包款合同租費的50%補償。(如承包多年并提前一次性付清承包款的,另行補償)
3、畜禽養殖
按出售或遷移兩類進行評估,并給予一次性補償
象山縣人民政府
2021年6月16日
內容審核:李娜娜律師
來源:臨律-浙江省寧波市象山縣人民政府關于調整土地征收中地上附著物和青苗補償標準的通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