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常山縣城區集體土地征收房屋補償安置辦法(試行)》自2020年10月15日施行, 《常山縣城區集體土地征收房屋補償安置辦法(試行)》 縣政府令〔2020〕2號 《常山縣城區集體土地征收房屋補償安置辦法(試行)》已經于2020年7
《常山縣城區集體土地征收房屋補償安置辦法(試行)》
縣政府令〔2020〕2號
《常山縣城區集體土地征收房屋補償安置辦法(試行)》已經于2020年7月27日經縣政府第95次常務會議審議通過,現予公布,自發文后30日施行。
縣 長:
2020年9月15日
常山縣城區集體土地征收房屋補償安置辦法(試行)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規范常山縣城區集體土地征收房屋補償安置工作,保障集體土地房屋所有人的合法權益,促進城市功能區塊建設和轉型升級,進一步提升城市賦能,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城鄉規劃法》等有關法律、法規規定,結合本縣實際,制定《常山縣城區集體土地征收房屋補償安置辦法(試行)》。
第二條 在《常山縣域總體規劃》確定的主城區和城東新區規劃范圍內,集體土地征收涉及房屋及其他附著物補償安置等事宜,適用《常山縣城區集體土地征收房屋補償安置辦法(試行)》。
第三條 《常山縣城區集體土地征收房屋補償安置辦法(試行)》所稱的集體土地征收房屋補償安置指因公共利益的需要,依法征收集體所有土地需征收房屋的,對被征收人進行合理補償和安置的行為。
第四條 堅持依法征收、合理補償、妥善安置、公平公開的原則,切實保護村民住房權利、保障村民合法權益,統籌兼顧國家、集體和個人三者利益。
第五條 成立常山縣舊城改造指揮部,負責指導和協調城市改造提升涉及的集體土地征收房屋補償安置工作。
縣征遷事務中心在舊城改造指揮部領導下開展具體工作,做好政策制訂、宣傳解讀、監督檢查等工作。
縣自然資源和規劃局為集體土地及地上附著物依法征收的行政主管部門。
所在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為實施單位,負責做好征收和補償安置的具體工作。
縣城投集團、農投集團為城區集體土地征收房屋補償安置的服務單位,協同配合做好城區房屋征收和補償安置的各項要素保障。
有關責任單位和部門應按照各自職責,互相配合,形成合力,共同推進城區集體土地房屋征收和補償安置工作順利實施。
第二章 征收管理
第六條 征收城區改造范圍內的集體土地應當依法進行,并對集體土地上的建筑物、構筑物等附著物予以補償。
第七條 土地征收啟動公告發布后,相關部門應在征收范圍內依法暫停下列事宜:
(一)公安部門暫停辦理戶口遷入、分戶手續;
(二)市場監管部門暫停核發營業執照;
(三)資源規劃、住建、農業農村等部門暫停辦理房屋的買賣、轉讓、交換、新建、擴建、改建、分割、贈與、抵押、租賃、典當等手續;
(四)改變土地和房屋用途。
暫停期間因婚嫁、出生或軍人轉退、大中專學生畢業、離退休、刑滿釋放等原因回原籍,確需辦理戶口登記、遷入且符合戶籍管理規定的,可辦理戶口登記、遷入手續。
第八條 土地征收啟動公告發布期滿后,征收實施單位應當對征收范圍內房屋的權屬、區位、用途、結構、面積及家庭人口等情況進行調查登記。調查結果應當在征收范圍內予以公示。
土地征收啟動公告發布后,不得在征收范圍內實施新建、擴建、改建以及改變房屋用途等不當增加補償費用的行為,違反規定實施的,不予補償。
第九條 《常山縣城區集體土地征收房屋補償安置辦法(試行)》以被征收產權戶(以下稱被征收人)為安置戶進行補償安置,并參照現行農村建房資格認定條件、產權人的戶口性質,將產權戶分為基本產權戶和其他產權戶,符合安置條件的家庭成員隨產權人安置。
第十條 產權面積確認。被征收人的房屋建筑面積和土地使用權面積以被征收人的《不動產權證》《房屋所有權證》《土地使用權證》《規劃許可證》和建房審批表(以下簡稱“四證一表”)為依據認定。有以下情形的,由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牽頭,會同資源規劃、住建、農業農村、綜合執法等單位按以下規定進行審核確認。
(一)被征收人的房屋建筑面積和土地使用權面積以“四證一表”之一或其它合法憑證,按照證(表)記載面積確認房屋合法面積,審批表上面積大于實際面積的,以實際面積為準。
(二)證表不一致或有異議的,以產權登記簿為準。
(三)證表不全或無證表,以資源規劃、住建、農業農村、綜合行政執法部門及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核定的面積為依據,確認房屋建筑面積、土地使用權面積。
第三章 補償與安置
第十一條 房屋及其他補償
對被征收人的土地、合法主體房屋、閣樓、架空層、附屬用房、其他構筑物及裝修等進行補償。
(一)被征收人合法主體房屋建筑占地和合法用地按規定標準給予補償;
(二)被征收人合法主體房屋按規定標準結合成新率進行評估補償;
(三)被征收人房屋的閣樓、架空層及附屬用房按規定標準結合成新率給予評估補償;
(四)被征收人的其他構筑物經評估后給予補償;
(五)被征收人的房屋裝修、裝飾及其它設施,經評估后給予補償。
第十二條 安置方式
集體土地征收房屋補償安置采取貨幣安置、產權調換安置、易地統建安置三種基本安置方式,原則上每戶只能選擇一種安置方式。被征收人選擇產權調換安置后仍有剩余可安置面積的,剩余部分允許調整為貨幣安置,但剩余可安置面積不得超過可安置面積的30%。被征收人選擇貨幣安置或產權調換安置的,不再享受申請宅基地建房權利。
貨幣安置是指征收人提供補償安置資金,由被征收人自行解決安置住房。
產權調換安置是指征收人向被征收人提供公寓住房作為產權調換用房,對被征收人進行安置。
易地統建安置是指征收人按規劃統一建造安置住房對被征收人進行安置。
安置人口核定。《常山縣城區集體土地征收房屋補償安置辦法(試行)》安置人口核定是指選擇貨幣安置和產權調換安置的被征收人家庭成員是否符合安置條件進行審核和確定。以被征收人在本村集體經濟組織成員為依據,并按以下情形進行相應增加和核減。
(一)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列入安置人口:
1.原戶口在本村的現役軍人(不含現役軍官);
2.原戶口在本村的全日制國民教育序列學校在校學生;
3.世居(是指出生地和原戶籍均在本村,現戶籍在常山縣域內,長期生活在本村)在本村紅(藍)印戶籍人口,土地征收農轉非人員,不占國家機關、事業單位正式錄用編制,未享受房改、政府保障性住房政策的;
4.依法辦理了收養登記的;
5.原戶口在本村的正在服刑的;
6.與本村村民結婚且戶口已遷入的;
7.法律、法規規定的其它情形。
(二)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列入安置人口:
1.戶口掛靠本村的外來人員;
2.國家機關、事業單位正式錄用在編人員;
3.已享受房改、住房補貼、政府保障性住房(租住的除外)或集體土地上房屋拆遷安置政策的人員;
4.在區域外有農村宅基地房屋的人員;
5.法律規定的其它情形。
(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增加一個安置人口,不得重復計算:
1.已婚只有一個子女家庭;
2.已婚未有子女且符合計劃生育政策的;
3.符合再生育條件且已領取準生證明的;
(四)自土地征收啟動公告發布之日起至簽約截止日前,出生的人口可計入安置人口。
第十四條 基本產權戶貨幣安置與產權調換安置的可安置面積計算。
被征收人的可安置面積,按該戶核定的可安置人口及選擇的不同安置方式所對應的安置系數進行確定計算。
(一)基準安置面積按被征收人核定的可安置人口數,確定安置面積,1人戶基準安置面積180㎡,戶內每增加一個安置人口增加40㎡的基準安置面積。
(二)安置系數
安置系數是指根據被征收人選擇的不同安置方式,用以調整確認被征收人可安置面積的系數。選擇貨幣安置的或選擇產權調換安置的安置系數視具體情況確定。
第十五條 被征收人選擇貨幣安置的,貨幣補償安置款項包括:
(一)本辦法第十一條規定的“房屋及其他補償”的補償款項;
(二)被征收人可安置面積補償款。
(三)被征收人合法主體房屋面積超出可安置面積部分的補償款項。
第十六條 被征收人選擇產權調換安置的,按下列規定進行補償安置。
(一)被征收人原合法主體房屋、附屬用房及其附著物等,按《常山縣城區集體土地征收房屋補償安置辦法(試行)》第十一條規定的“房屋及其他補償”進行補償。
(二)按基準安置面積乘以安置系數確定可安置面積,可安置面積中與合法主體房屋建筑面積對等的部分按基本價結算,剩余的可安置面積按保障價結算;超出可安置面積20㎡以內的按優惠價結算;被征收人選擇配有電梯安置房的,電梯井面積扣除后結算,其分攤面積登記至各戶房產面積。
第十七條 被征收人選擇易地統建安置的,按下列規定進行補償安置。
(一)被征收人原合法主體房屋、附屬用房及其附著物等,按《常山縣城區集體土地征收房屋補償安置辦法(試行)》第十一條規定的“房屋及其他補償”進行補償。
(二)被征收人選擇易地統建安置的,按照現行農村建房資格認定條件和“一戶一宅”原則認定,經所在地村民委員會討論通過,報所在地鄉鎮(街道辦事處)審核,并予以公示。
(三)易地統建安置用地性質為國有劃撥建設用地,按照村集體建設用地管理。
第十八條 其他產權戶中擁有合法獨立產權宅基地房屋,但不符合現行農村建房資格認定條件的本村農戶,采取封頂托底的原則確認可安置面積進行貨幣補償安置和產權調換安置封頂托底標準視征收區片情況確定。
第十九條 非村集體經濟組織成員的產權人在征收區域外無宅基地房屋且不符合現行農村建房資格條件的,采取貨幣補償安置或產權調換安置,安置面積按封頂托底原則確認。
在征收行政村區域外,擁有宅基地房屋的或符合現行農村建房資格條件的,征收區域內擁有的合法主體房屋按相關規定予以補償,不作安置。
第二十條 被征收人房屋涉及出租或出借的,對承租人或借用人不予安置和補償,由被征收人自行處理租借關系。
第二十一條 被征收人已依法取得宅基地建造新房,但未按規定拆除舊房的,舊房不作補償安置依據。
第二十二條 被征收集體土地上的非住宅用房按相關規定給予貨幣補償。
第二十三條 選擇貨幣補償的住宅房屋被征收人,在簽訂補償安置協議之日起2年內在本縣區域內購房的,給予一定的購房補助。憑房屋征收補償協議,免繳被征收房屋等價部分的契稅。
第二十四條 安置房產權登記。被征收人憑房屋征收補償安置協議及其他有關材料到產權登記部門申請辦理《不動產權證》。搬遷戶首次辦理不動產權證時按規定享受契稅減免政策。
第四章 安置補助和獎勵
第二十五條 在城區范圍內征收集體土地房屋的,應當給予被征收人臨時安置補助費,搬遷補助費,被征收人在規定期限內簽約并騰空交房的,按選擇不同安置方式,分別給予相應的獎勵。
(一)房屋搬遷和臨時安置費的補助
住宅用房搬遷補助費按被征收人合法主體房屋建筑面積計算,標準在集體土地征收房屋補償安置方案中明確。
臨時安置補助費,按被征收人合法主體房屋建筑面積計算,標準在集體土地征收房屋補償安置方案中明確。
被征收人選擇貨幣補償安置的,一次性給予12個月的臨時安置補助費。
被征收人選擇產權調換和易地統建安置的,應當支付騰空交房之月起至交付安置房后6個月的臨時安置補助費。
(二)征收獎勵。被征收人按征收規定時限配合履行的,可享受以下獎勵:
1.調查評估獎。配合調查評估工作,按戶給予適當獎勵。不配合調查評估的,不予獎勵。
2.按時簽約獎。在規定時間內簽訂協議的,按戶給予相應的獎勵。
3.按時騰空獎。在規定時間內騰空并交付房屋的,按被征收人合法主體房屋建筑面積給予相應的獎勵。
4.產權調換鼓勵獎。被征收人選擇產權調換方式安置的,在規定時間內簽訂協議并騰退的,按合法主體房屋面積給予相應的獎勵,其中有貨幣安置調整部分,獎勵按比例扣除。
第五章 法律責任
第二十六條 被征收人弄虛作假,騙取補償安置費用的,收回被騙安置資金,由有關單位予以處理,構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機關追究刑事責任。
第二十七條 拒絕、阻礙工作人員依法執行公務的,由公安部門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治安管理處罰法》予以處罰;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二十八條 征收人和相關職能部門工作人員玩忽職守、濫用職權、徇私舞弊的,由所在單位或上級主管部門、紀檢監察部門給予行政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二十九條 縣資源規劃、住建、農業農村等行政主管部門按照各自的職能,加強城區集體土地房屋征收中規劃實施、土地利用、征收安置的監督檢查,及時糾正不當行為,查處違法行為。
第六章 附 則
第三十條 《常山縣城區集體土地征收房屋補償安置辦法(試行)》自發文后30日施行。
本辦法適用于縣級及以上人民政府批準實施涉及征收城區集體土地房屋的項目。
本辦法施行前縣內已出臺的其它政策、標準與本辦法不一致的,以本辦法為準。
本辦法施行前已批準實施的集體土地及房屋征收按原規定執行。
●浙江衢州常山縣人民政府關于印發常山縣集體土地征收房屋補償安置辦法的通知:今日土地拆遷,征收政策轉載
內容審核:范美華律師
來源:臨律-浙江省《常山縣城區集體土地征收房屋補償安置辦法(試行)》自2020年10月15日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