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廣州南沙集體土地和集體土地上房屋征收補償安置辦法》2022現行有效,關于印發廣州南沙集體土地和集體土地上房屋征收補償安置辦法的通知 穗南開管辦〔2018〕2號 各鎮(街),開發區(區)各部門、各直屬單位: 《廣州南沙集體土地和集體土
穗南開管辦〔2018〕2號
各鎮(街),開發區(區)各部門、各直屬單位:
《廣州南沙集體土地和集體土地上房屋征收補償安置辦法》已經管委會、區政府同意,現印發給你們,請遵照執行。執行中遇到的問題,請徑向國土資源和規劃局反映。
廣州南沙開發區管委會辦公室 廣州市南沙區人民政府辦公室
2018年2月6日
廣州南沙集體土地和集體土地上房屋征收補償安置辦法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進一步規范廣州南沙農民集體所有土地和集體土地上房屋的征收補償工作,維護農村集體經濟組織和個人的合法權益,保障集體土地和集體土地上房屋征收工作的順利進行,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實施條例》《廣東省實施<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辦法》《廣州市南沙新區條例》及相關法律法規,結合南沙實際,制定《廣州南沙集體土地和集體土地上房屋征收補償安置辦法》。
第二條 在廣州市南沙區范圍內征收農民集體所有土地和集體土地上房屋的,適用《廣州南沙集體土地和集體土地上房屋征收補償安置辦法》。
第三條 區土地行政主管部門為集體土地和房屋征收部門,依法全面負責征收補償安置工作。
區土地和房屋征收部門依照《廣州南沙集體土地和集體土地上房屋征收補償安置辦法》,統籌承擔集體土地和集體土地上房屋的征收補償安置工作。
被征收集體土地所在的鎮政府、街道辦事處具體負責集體土地和集體土地上房屋的征收補償安置工作,包括組織調查擬征收集體土地和集體土地上房屋的現狀情況,制定、實施征地補償安置方案,與被征收土地、房屋的所有權人、使用權人協商補償安置事宜,簽訂征收補償安置合同和支付款項等具體事項。
第四條 發展改革、規劃、教育、監察、財政、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住房城鄉建設、農業、林業和園林、審計、城管、水務環保等行政主管部門應當按照各自職責協同實施本辦法。
第五條 被征收集體土地和集體土地上房屋的農村集體經濟組織和個人應當服從國家征收工作的需要,不得借故阻撓征收工作。
第二章 集體土地的征收補償
第一節 一般規定
第六條 被征收集體土地的所有權人、使用權人應當在征收土地預公告規定的期限內,持土地權屬證書和地上附著物的產權證明等文件到被征收集體土地所在地的鎮政府、街道辦事處辦理征地補償登記手續。不按規定辦理登記的,不列入補償范圍。
第七條 征地預公告或者建設通告發布之日起,在擬征地范圍內暫停辦理以下事項:
(一)新批宅基地和其他建設用地;
(二)審批新建、改建、擴建房屋;
(三)辦理入戶和分戶,但因婚姻、出生、回國、軍人退伍轉業、高校畢業生戶籍回遷、投靠直系親屬、刑滿釋放等原因應當入戶、分戶的除外;
(四)以被征收房屋為注冊地址辦理工商注冊登記、變更手續;
(五)改變土地、房屋用途;
(六)房屋、土地的轉讓、租賃和抵押;
(七)已依法取得建房批準文件但尚未建造完畢的房屋的續建。
區土地和房屋征收部門應當就前款事項書面通知相關部門暫停辦理相關手續。
第二節 征地補償標準
第八條 征收農民集體所有土地的補償包括土地補償費、安置補助費、青苗和地上附著物補償費、農村集體基礎配套設施補償費。
土地補償費和安置補助費的補償對象為土地所有權人。
青苗及地上附著物補償費,依據“誰投資誰所有”的基本原則,歸青苗及地上附著物的所有權人所有。當事人之間對青苗及地上附著物補償費的分配有約定的,按其約定進行處理。
農村集體基礎配套設施是指為滿足農村集體及村民長期生產、生活需要,由農村集體經濟組織投資建設的基礎配套設施,包括綠化、道路、橋梁、堤壩、水利灌溉設施、給排水設施、電力設施等。
農村集體基礎配套設施補償費歸農村集體經濟組織所有。
第九條 土地補償費和安置補助費不分地類、土地用途,實行包干補償方式,包干補償價為26.3萬元/畝,其中土地補償費為13.15萬元/畝,安置補助費為13.15萬元/畝。
第十條 青苗及地上附著物實行包干補償方式,包干補償價為3萬元/畝。
對于征地預公告發布前已經存在的青苗及地上附著物,經鎮、街征收辦調查核實價值確高于本條青苗及地上附著物包干補償價的,由鎮政府、街道辦事處制定補償方案,對具體補償標準、補償依據、事實和理由進行詳細說明,并上報區土地房屋征收部門。經區土地和房屋征收部門認定確屬價值較高的,可依程序報上級部門批準后另行補償。但搶搭、搶建、搶種的青苗及地上附著物不予補償;與農業生產無關的地上附著物及配套設施不予補償,具體由鎮(街)進行認定。
青苗及地上附著物補償后,青苗及地上附著物可由被征收人在限期內自行搬遷和處置。逾期搬遷的,視為放棄青苗及地上附著物的所有權和處置權,區土地和房屋征收部門有權處置。
第十一條 農村集體基礎配套設施實行包干補償方式,包干補償價為1.5萬元/畝。
經鎮、街征收辦調查核實,對于項目所涉的農村集體基礎配套設施平均每畝價值確高于本條農村集體基礎配套設施包干補償價的,由鎮政府、街道辦事處制定補償方案,對具體補償標準、補償依據、事實和理由進行詳細說明,并上報區土地房屋征收部門。經區土地和房屋征收部門認定確屬價值較高的,可依程序報上級部門批準后另行補償。但搶搭、搶建的農村集體基礎配套設施不予補償。
第十二條 被征地農村集體經濟組織和青苗及地上附著物所有權人在規定期限內將土地交付給區土地和房屋征收部門,積極配合完成征地相關手續的,給予農村集體經濟組織和青苗及地上附著物所有人獎勵,給予農村集體經濟組織的獎勵金為2.63萬元/畝,給予青苗及地上附著物所有權人的獎勵金為1.5萬元/畝。
對于按本辦法第十條第二款規定另行制定補償方案給予青苗及地上附著物補償的青苗及地上附著物所有權人,不給予本條第一款規定的獎勵金。
土地征收交地期限,由區土地和房屋征收部門確定。
第十三條 征收已取得建設用地批準文件的集體土地,參照南沙區收回國有建設用地補償標準進行補償。
第十四條 本辦法關于土地補償費、安置補助費、青苗及地上附著物補償費、農村基礎配套設施補償費、獎勵金,均按實際征收集體土地面積計付。
第三節 留用地
第十五條 征收農村集體經濟組織的集體土地,根據廣東省、廣州市等的規定,按實際征收農村集體經濟組織土地面積(不包含征收后用于安置該農村集體經濟組織的土地面積)的10%安排村留用地。
留用地報批與征地報批同時進行,除折算貨幣補償款、等價值換房屋或留用地指標面積不超過3畝無法獨立選址的外,另列明留用地選址位置、面積和擬安排用途等內容。留用地指標面積不超過3畝無法獨立選址的,征地項目可先行辦理報批手續,留用地指標可按規定與其他征地項目征收該農村集體經濟組織集體土地所安排的留用地指標累計合并使用。
第十六條 收回農村集體經濟組織享有使用權的國有農用地,參照《廣州南沙集體土地和集體土地上房屋征收補償安置辦法》第十五條規定安排留用地。
收回其他單位或個人使用的國有農用地不安排留用地。國家、省、市頒布的有關法律、法規、規章和規范性文件另有規定的,依照有關法律、法規、規章和規范性文件執行。
第十七條 各被征地農村集體經濟組織留用地指標由區土地行政主管部門核定,實行留用地指標臺賬動態管理。
對于2017年12月31日前發生的征地項目,已完成土地實際收儲工作但未兌現留用地指標的,自2018年1月1日起,按區土地行政主管部門核定的留用地指標面積,由區土地房屋征收部門按3元/月/平方米的標準給予被征地的農村集體經濟組織經濟補償,直至留用地報批完成之日止。
對于2017年12月31日后發生的征地項目,未兌現留用地指標的,按以下情形分別處理:
(一)依法由省人民政府批準征收土地,或國務院批準農用地轉用和土地征收方案后由省人民政府審核實施方案的征地項目,未兌現留用地指標的,自農村集體經濟組織移交被征收土地之日起,按區土地行政主管部門核定的留用地指標面積,由區土地房屋征收部門按3元/月/平方米的標準給予被征地的農村集體經濟組織經濟補償,直至留用地報批完成之日止。其中征收土地時需安排的留用地面積少于3畝,且被征收土地農村集體經濟組織同意延后與其他留用地累計合并安排的,自農村集體經濟組織移交被征收土地之日起滿一年仍未兌現留用地指標的,按區土地行政主管部門核定的留用地指標面積,由區土地房屋征收部門自被征收土地移交滿一年之日起,按3元/月/平方米的標準給予被征地的農村集體經濟組織經濟補償,直至留用地報批完成之日止。
(二)依法由國務院審批的單獨選址項目,自農村集體經濟組織移交被征收土地之日起滿6個月仍未兌現留用地指標的,按區土地行政主管部門核定的留用地指標面積,由區土地房屋征收部門自被征收土地移交滿6個月之日起,按3元/月/平方米的標準給予被征地的農村集體經濟組織經濟補償,直至留用地報批完成之日止。本條款“兌現留用地指標”是指已經通過實物、貨幣或物業等方式落實了征收村集體土地的留用地:實物方式落實的已完成村留用地選址和建設用地報批,或以村歷史集體建設用地進行抵扣;貨幣方式落實的已完成留用地折算貨幣補償款的支付;物業方式落實的已完成留用地折算物業的移交。
第四節 其他規定
第十八條 征收農村集體經濟組織集體土地或收回農村集體經濟組織享有使用權的國有農用地的,應切實做好被征收土地農民社會養老保障工作,嚴格按照有關法律法規保障被征地農民的合法權益。
第十九條 收回國有農用地的補償,參照本辦法關于集體土地征收的土地補償費、安置補助費、青苗及地上附著物補償費、農村基礎配套設施補償費、獎勵金的標準執行。
第二十條 2016年7月1日后簽訂補償協議的農村集體經濟組織,在完成被征收土地的交地手續后,可按本辦法補償標準(土地補償費與安置補助費之和)減除原協議補償金額(土地補償費與安置補助費之和)后進行結算,并簽訂結算協議辦理結算手續。
第三章 集體土地上房屋的征收補償
第一節 房屋征收補償
第二十一條 對被征收房屋享有所有權的單位和個人,屬于集體土地上房屋的征收補償對象,以下稱被征收人。
第二十二條 征收集體土地上房屋以房地產行政主管部門核發的宅基地證、房地產權證、不動產權證、合法的用地和報建手續文件等有效權證登記的事項作為補償依據。
第二十三條 房屋實際面積超出房地產權證記載的面積或產權證不全或無產權證,需要補償安置的,按以下辦法確定應補償房屋面積:
(一)1988年12月31日前(含1988年12月31日)建成的,按實測面積的100%確定房屋補償面積。
(二)1989年1月1日后至2007年6月30日(含2007年6月30日)前建成的,由房屋所在地的鎮政府、街道辦事處、村委會(居委會)對被征收人戶籍人口情況、房屋建設使用情況及現狀進行調查,形成處理意見后報區房屋征收部門審核認定。對符合農村住宅用地和規劃政策部分房屋,按實測面積的95%確定應補償房屋面積。對于不符合農村住宅用地和規劃政策部分房屋,不計入應補償房屋面積,不予安置。
(三)對于2007年7月1日后無相關用地和報建手續建設的房屋,不計入應補償房屋面積,不予安置。
上述房屋的建成時間,由被征收房屋所在地的鎮政府、街道辦事處、村委會(居委會)出具證明材料,并由區房屋征收部門出具意見。在確定建成時間時,應當參照歷史地籍詳查數據、土地利用現狀圖、衛星影像圖、土地違法查處、違法建設查處等資料綜合判定,并將結果在被征收房屋現場公示5天。
按本條第一款第(一)、(二)項規定對無證房屋面積進行實測的,可計算應補償房屋面積的房屋建基面積不得超過120平方米,房屋建筑層數不得超過三層半,且應補償房屋總建筑面積不得超過420平方米。對于超出面積部分,不計入應補償房屋面積,不予安置。
征地預公告或者建設通告發布之日起,在擬征地范圍內搶搭、搶建的建(構)筑物,不予補償和安置。
第二十四條 被征收人合法登記的農村住宅土地使用權面積超過本辦法第二十二條、第二十三條確定的應補償房屋面積的,對于超過部分的土地使用權面積,按60%確定應補償房屋面積。
第二十五條 征收農村住宅房屋,被征收人可以選擇產權置換方式,也可以選擇貨幣補償與產權置換相結合的方式。
被征收人選擇產權置換方式的,按本辦法第三十六條規定的倍數置換安置房。
被征收人選擇貨幣補償與產權置換相結合方式的,對于產權置換部分,按建設通告或征地預公告發布之日的被征收人戶籍人口數,被征收人選擇置換的安置房面積不得低于人均25平方米;對于貨幣補償部分,被征收人應補償房屋面積扣除用于產權置換的房屋補償面積后,剩余房屋補償面積參照同地段(或相近地段)同類型國有土地上房屋市場價格予以補償,但應當扣除征地補償中的土地補償費。
第二十六條 征收農村住宅房屋,對于2007年7月1前建設的不符合農村住宅用地和規劃政策部分房屋、2007年7月1日后無相關用地和報建手續的房屋,由征收農村住宅房屋所在的鎮政府、街道辦事處根據實測房屋面積、結構類型、實際建成進度,按房屋重置成本價給予建安成本補償,具體可評估確定,但最高補償單價不得超過下表標準:
已被行政主管部門認定為違法用地或違法建設并責令恢復原狀或限期拆除的房屋,不予補償和安置。
第二十七條 征收農村住宅房屋,被征收人所有的位于房屋周邊的青苗及地上附著物一并征收,青苗及地上附著物補償按本辦法第十條、第十二條規定給予補償和獎勵金。
對于在集體土地征收中已給予青苗及地上附著物補償款的用地,不重復給予青苗及地上附著物補償和獎勵金。
第二十八條 征收農村住宅房屋,被征收人在規定的房屋征收期限內簽約的,按經確定的應補償房屋面積,給予被征收人400元/平方米的獎勵。
被征收人按征收合同約定期限搬遷交房,并一并移交房屋周邊使用土地的,按經確定的應補償房屋面積,給予被征收人1200元/平方米的獎勵。
被征收人同意按第十條第一款規定進行房屋周邊青苗及地上附著物補償,并按征收合同約定期限一并移交房屋周邊使用土地的,根據被征收人戶籍人口數,按5萬元/人的標準另行給予被征收人獎勵金。
未按期簽約或搬遷的,不予獎勵。
同一農村集體經濟組織(村民小組、生產隊)在同一項目用地紅線范圍內的全部農村住宅房屋在房屋征收期限內交房拆除并移交土地的,按被征收人經確定的應補償房屋面積,再另行給予被征收人800元/平方米的獎勵;未在房屋征收期限內拆除全部房屋并移交土地的,不給予該獎勵。
房屋征收期限,由區土地和房屋征收部門確定。
第二十九條 征收農村住宅房屋,根據被征收人戶籍人口數,按1500元/人的標準,給予被征收人搬遷補助費(含搬家費、二次搬家費、電話遷移費、有線電視遷移費等搬遷涉及的費用),但每戶搬遷補助費總額不得超過9000元。若被征收人搬遷補助費總額少于4500元/戶的,按4500元/戶給予搬遷補助費。
征收不具備居住條件的房屋,不支付搬遷補助費。
第三十條 被征收人選擇產權調換的,在置換的安置房交付前,區土地和房屋征收部門可向被征收人提供臨時安置用房用于臨時過渡,或給予被征收人臨遷安置補助費。
征收不具備居住條件的房屋,不給予臨遷安置補助費,不提供臨時安置用房。
第三十一條 征收農村住宅房屋的臨遷安置補助費,按被征收人置換的安置房面積,按15元/平方米/月的標準(含交通補助費)計算。被征收人置換的安置房面積超出按本辦法第三十六條計算可置換的安置房面積的,超出部分不計算臨遷安置補助費。
依照《廣州南沙集體土地和集體土地上房屋征收補償安置辦法》規定選擇置換安置房的,臨遷安置補助費從被征收人簽訂征收合同并交出被征收房屋之日起,按季度進行支付至安置房交付使用之日止。安置房交付使用后再額外支付3個月裝修期臨遷安置補助費。臨時過渡期間,部分安置房交付的,按已交付的安置房面積計算扣減相應臨遷安置補助費。
由于被征收人自身原因不服從安置工作,不在規定的期限內遷入安置房而造成延期安置的,區土地和房屋征收部門停止向此類被征收人支付因延遲安置而產生的臨遷安置補助費,并停止向被征收人供應臨時安置用房。
本辦法施行前的被征收房屋,未向被征收人全部分配意向認購的安置房的,對于未分配的安置房面積,自2018年1月1日起,按本條規定計算和支付臨遷安置補助費。
第三十二條 征收農村非住宅房屋,參照同地段(或相近地段)同類型國有土地上房屋市場價格進行補償,已支付征地補償費的,應扣除相應的土地補償費。其中因農村集體整體搬遷而征收農村集體辦公用房,村集體要求進行產權調換的,由區土地和房屋征收部門按照被征收房屋應補償房屋面積,在安置區的配套用房中給予等面積置換;臨遷安置補助費參照本辦法第三十條規定執行。
征收農村非住宅房屋,根據實際發生的搬遷費用,給予被征收人適當補償;對因搬遷造成設施損毀,或搬遷后不能再使用的設施,按評估價給予適當補償。
第二節 安置房的置換和購買
第三十三條 置換安置房由區土地和房屋征收部門統一組織,安置區的選址、建設規模和安置房的戶型、面積由區土地和房屋征收部門按照城市規劃建設要求確定,竣工驗收合格后將安置房分配給被征收人。
第三十四條 符合以下條件之一的被征收人,可以選擇置換安置房:
(一)具有南沙區常住戶口的居民,且為被征收房屋所在地農村集體經濟組織成員;
(二)持有南沙區農村住宅合法產權證明,并符合下列條件之一的居民:
1.辦理了“農轉居”的原村民;
2.合法繼承農村住宅房屋的居民;
3.祖居該農村的居民;
4.原合法擁有或合法繼承農村住宅房屋的香港特別行政區、澳門特別行政區居民、臺灣同胞和海外僑胞。
(三)夫妻一方為被征收房屋所在村集體經濟組織成員聯名建住宅的。
第三十五條 置換安置房分為多層住宅(不帶電梯)、高層住宅(帶電梯)兩種類型,其中:
(一)多層住宅(不帶電梯)每套建筑面積約為50-160平方米,具體面積以實際建設的建筑面積為準;
(二)高層住宅(帶電梯)每套建筑面積為50-140平方米,具體面積以實際建設的建筑面積為準。
第三十六條 被征收人選擇置換安置房的,選擇置換多層住宅(不帶電梯)的,被征收房屋為框架結構的,按確定的應補償房屋面積的1.85倍置換安置房;被征收房屋為混合結構的,按確定的應補償房屋面積的1.8倍置換安置房;被征收房屋為磚木結構的,按確定的應補償房屋面積的1.75倍置換安置房。
選擇置換高層住宅(帶電梯)的,被征收房屋為框架結構的,按確定的應補償房屋面積的1.65倍置換安置房;被征收房屋為混合結構的,按確定的應補償房屋面積的1.6倍置換安置房;被征收房屋為磚木結構的,按確定的應補償房屋面積的1.55倍置換安置房。
依據本辦法第二十四條確定的應補償房屋面積,視同框架結構房屋,可按本條第一、二款規定的對應比例置換安置房。
被征收人應以安置區位置最接近被征收房屋所在地、安置房面積最接近可置換安置房面積為原則,選擇最終置換的安置房和所在安置區。區土地和房屋征收部門有權對被征收人選擇的安置區和安置房戶型進行調整。
第三十七條 征收農村住宅房屋,被征收人在規定的房屋征收期限內簽約并交房的,在被征收人置換的安置房之外,被征收人可根據建設通告或征地預公告發布之日的被征收人戶籍人口數,按人均25平方米另行申請購買安置房,安置房購買單價按房屋征收合同簽訂當年度該安置區安置房市場評估價的60%確定。
依據本辦法第二十五條規定選擇貨幣補償的被征收人,不適用本條規定。
第三十八條 征收農村住宅房屋,按區土地和房屋征收部門提供的房源,被征收人意向獲得的安置房總面積,不得超過本辦法第三十六條、第三十七條可置換與可購買的安置房面積之和20平方米,且超過可置換與可購買安置房面積之和的部分,被征收人應按購房合同簽訂當年度該安置區安置房的市場評估價購買。
第三十九條 安置房置換合同或安置房買賣合同約定的安置房面積與區土地和房屋征收部門最終提供的安置房面積(以最終產權登記面積為準)存在差異的,安置房置換合同或安置房買賣合同繼續履行,面積差異部分按以下方式處理:
(一)房屋面積差異比絕對值在0.6%以內(含0.6%)的,區土地和房屋征收部門與被征收人之間互不作任何補償。
(二)最終提供的安置房面積少于合同約定的安置房面積,且面積差異比絕對值超過0.6%的,對于超出0.6%部分,由區土地和房屋征收部門按該類型安置房市場評估價予以被征收人貨幣補償。
(三)最終提供的安置房面積多于約定的安置房面積,且面積差異比絕對值超過0.6%的,對于超出0.6%部分,由被征收人按該類型安置房市場評估價向區土地和房屋征收部門支付差價。
房屋面積差異比=(單套安置房產權登記總面積-原約定的該套安置房面積)/原約定的該套安置房面積×100%。
第四十條 本辦法所稱的安置房市場評估價每年度調整一次,由區土地和房屋征收部門委托有資質的評估公司,以每年度1月1日為基準日評估確定。
第三節 其他規定
第四十一條 征收設有抵押權的房屋,依照有關擔保的法律、法規執行。
第四十二條 征收有產權糾紛的房屋,在房屋征收期限內糾紛未能解決的,由區土地和房屋征收部門和鎮政府(街道辦事處)根據《廣州南沙集體土地和集體土地上房屋征收補償安置辦法》制定補償安置方案,經區土地行政主管部門審核后實施。
實施征收前,區土地和房屋征收部門和鎮政府(街道辦事處)應當組織對被征收房屋作現場勘察記錄,并向公證機關辦理證據保全,補償安置費用由有關部門提存。
第四十三條 房屋貨幣補償費、獎勵金、搬遷補助費、臨遷安置補助費按合同約定的方式支付給被征收人。
被征收人獲得的各項補償、補助、獎勵及可置換和購買的安置房,由被征收人自行決定在被征收人戶籍人口中進行分配和處置。
第四十四條 集體土地房屋征收補償安置過程中發生的稅費,根據相關法律規定進行繳納和承擔。
第四十五條 本辦法第二十五條、第二十八條、第二十九條、第三十七條、第四十三條所稱被征收人戶籍人口,僅指以下三類人員:
1.2017年2月28日前(含2017年2月28日)戶籍登記在被征收房屋處的人員;
2.2017年3月1日后(含2017年3月1日)戶籍登記在被征收房屋處前述人員的新生子女和新婚配偶,且該新生子女和新婚配偶須屬于被征收房屋所在地的農村集體經濟組織成員;
3.原址回遷的退伍轉業軍人、高校畢業生、刑滿釋放人員。
上述被征收人戶籍人口僅能按本辦法第二十八條、第二十九條、第三十七條在南沙區范圍內享受征收獎勵和優惠購房一次,不能以戶口遷移原因重復享受征收獎勵和優惠購房。
第四十六條 征收珠江街、龍穴街國有劃撥土地上的住宅房屋的,可參照本辦法集體土地上房屋征收標準,選擇貨幣補償或置換安置房,給予搬遷補助費、臨遷安置補助費、獎勵金。
征收珠江街、龍穴街國有劃撥土地上個人所有的住宅房屋,被征收人選擇產權置換的,除置換安置房外,被征收人戶籍人口可按人均25平方米另行申請購買安置房,安置房購買單價按購房合同簽訂當年度該安置區安置房市場評估價的60%確定。本條所稱被征收人戶籍人口,僅指2017年2月28日前(含2017年2月28日)戶籍登記在被征收房屋處的人員,和2017年3月1日后(含2017年3月1日)前述人員的新生子女和新婚配偶,且該新生子女和新婚配偶戶籍應登記在被征收房屋處。前述被征收人戶籍人口僅能按《廣州南沙集體土地和集體土地上房屋征收補償安置辦法》在南沙區范圍內享受征收獎勵和優惠購房一次,不能以戶口遷移原因重復享受征收獎勵和優惠購房。
第四十七條 涉及農村集體土地房屋連片征收的,可另行制定具體征收補償安置方案,按程序報上級主管部門批準后實施。
第四十八條 本辦法施行前已制定連片征收補償安置方案,但尚未簽訂房屋征收補償安置合同的集體土地上房屋,可按本辦法執行。
第四章 附則
第四十九條 征地補償安置方案經批準并公告后,在土地和房屋征收期限內,區土地和房屋征收部門與被征收人經協商達不成征收補償安置協議的,由區土地行政主管部門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實施條例》第四十五條規定,責令被征收人限期交出土地。
土地和房屋征收補償安置爭議,不影響責令被征收人限期交出土地的行政決定書的執行。
第五十條 廣州南沙開發區、自貿區南沙新區片區、廣州南沙保稅港區范圍內的集體土地和集體土地上房屋的征收補償工作,均按照本辦法執行。
第五十一條 《廣州南沙集體土地和集體土地上房屋征收補償安置辦法》由廣州南沙開發區(南沙區)國土資源和規劃局負責解釋。
第五十二條 《廣州南沙集體土地和集體土地上房屋征收補償安置辦法》如與國家、省、市今后頒布施行的有關法律、法規、規章不一致的,依照有關法律、法規、規章執行。
第五十三條 《廣州南沙集體土地和集體土地上房屋征收補償安置辦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有效期5年。原《廣州南沙區收回國有農用地補償安置辦法》(穗南開管辦〔2013〕7號)、《廣州南沙集體土地房屋征收補償安置指導意見》(穗南開管辦〔2013〕8號)、《廣州南沙征收集體土地補償安置辦法》(穗南開管辦〔2013〕9號)同時廢止。
●廣東省《廣州市南沙區農村集體資產交易管理細則》自2021年9月3日起施行,有效期5年:今日土地拆遷,征收政策轉載
●廣東省《廣州南沙集體土地和集體土地上房屋征收補償安置辦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有效期5年:今日土地拆遷,征收政策轉載
內容審核:王蘭律師
來源:臨律-《廣州南沙集體土地和集體土地上房屋征收補償安置辦法》2022現行有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