廣東省《湛江市城市規劃區內居民建設住宅規劃管理規定(試行)》居民建設住宅應遵循先規劃后建設原則, 廣東省湛江市人民政府關于印發湛江市城市規劃區內居民建設住宅規劃管理規定(試行)的通知 各縣(市、區)人民政府(管委會),市府直屬各單位:
廣東省湛江市人民政府關于印發湛江市城市規劃區內居民建設住宅規劃管理規定(試行)的通知
各縣(市、區)人民政府(管委會),市府直屬各單位:
現將《湛江市城市規劃區內居民建設住宅規劃管理規定(試行)》印發給你們,請認真貫徹執行。
湛江市人民政府
2017年1月20日
廣東省湛江市城市規劃區內居民建設住宅規劃管理規定(試行)
第一條 為加強湛江市城市規劃區內居民建設住宅規劃管理,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城鄉規劃法》、《廣東省城鄉規劃條例》等法律、法規的規定,結合我市實際,制定《湛江市城市規劃區內居民建設住宅規劃管理規定(試行)》。
第二條 湛江市城市規劃區內居民建設住宅規劃管理活動,適用《湛江市城市規劃區內居民建設住宅規劃管理規定(試行)》。
《湛江市城市規劃區內居民建設住宅規劃管理規定(試行)》所稱居民建設住宅,是指城市規劃區內的居民在持有土地使用權證所確定用地范圍內進行自住住宅建設的活動。
中心城區是指城市總體規劃中劃定的中心區域和城市重大基礎設施和國家、省、市重點項目所包圍的重要地區。
第三條 市城市規劃主管部門負責中心城區內居民建設住宅的規劃管理,中心城區內居民建設住宅到市城市規劃主管部門派駐各區的規劃分局申請報建;區人民政府(管委會)負責中心城區外居民建設住宅的規劃管理,中心城區外居民建設住宅向各區人民政府(管委會)下轄鎮人民政府(街道辦)申請報建,由各區住房和城鄉建設主管部門負責審批,核發《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
市國土資源、建設、城市管理行政執法、房管等主管部門和區人民政府(管委會)以及鎮人民政府(街道辦)、居委會按照職責分工,協同做好居民建設住宅的規劃管理工作。
第四條 廣東省湛江市居民建設住宅應當服從城鄉規劃管理,遵循先規劃后建設的原則。
第五條 廣東省湛江市居民建設住宅分為新建、重建、改(擴)建、維修加固等四種形式。
(一)新建:指在持有土地使用權證的土地上新建住宅。
(二)重建:指按原建筑的面積、層數進行建設。
(三)改(擴)建:指在原建筑基礎上或不超出土地權屬范圍進行加層和加高等。
(四)維修加固:指在不改變原層數、原面積,對住宅進行結構加固。
第六條 居民建設住宅應當符合下列要求:
(一)使用的土地應當具有土地使用權證。
(二)居民建設住宅層數控制在6層以下,總高度不超過23米(含坡屋頂高度不大于2.2米);聯建基底面積達到300平方米以上或面寬達到30米以上的,控制在8層以下,高度不超過27米。世居居民房屋無土地使用權證的只能按原面積建設。
(三)首層層高不超過4.5米,標準層層高不超過3.2米;內外地臺高差不超過0.3米。
(四)首層一律不準建陽臺,二層以上外挑陽臺不大于1.5米。
(五)居民建設住宅時應當在用地紅線內設置三級化糞池,不得侵占相鄰的街、巷、通道、間距。天面、陽臺、室內的污水應通過管排引入地下排污管道,不得露天排放。
(六)住宅屋頂應當建設坡屋頂,建筑立面、色彩、建筑風格等應具有雷州半島特色元素,并與周邊建筑相協調一致。
(七)臨城市道路住宅退讓,應當按《湛江市城市規劃管理技術規定》執行。
(八)居民建設住宅時,應當在施工現場設置建設工程規劃公告牌。
第七條 居民建設住宅按以下程序辦理規劃報建、規劃核實手續:
(一)申請下達規劃設計條件。
居民建設住宅申請下達規劃設計條件需提交以下資料:
1.《湛江市居民建設住宅審批表》;
2.身份證、戶口本(復印件);
3.土地使用權證(復印件);
4.1:200或1:500現狀地形圖(含電子版);
5.規劃信用承諾書;
6.屬于危房維修加固的,提交危房鑒定報告書;屬于改(擴)建加層的,提供有資質設計單位出具的結構安全證明。
世居居民房屋無土地使用權證的建設住宅需國土部門、鎮人民政府(街道辦)和居委會在《湛江市居民建設住宅審批表》和宗地圖中審核蓋章。
(二)申領《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
居民建設住宅申領《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需提交有相應資質的設計單位設計的建筑方案圖(含總平面圖、平面圖、立面圖、剖面圖)一式3份(含電子版)。
(三)申領建設工程竣工規劃核實意見。
房屋竣工后,居民填寫《湛江市村(居)民建房規劃核實申請表》、攜帶《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1:200或1:500竣工測量圖,中心城區內居民和中心城區外居民分別向市城市規劃主管部門派駐各區規劃分局、區住房和城鄉建設主管部門申請建設工程規劃核實。
第八條 在核發《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之前,應當在用地現場公示10日,征求相關利害關系人的意見。
第九條 已納入近期舊城改造控制范圍和歷史建筑、歷史文化街區范圍的居民住宅要按規劃要求建設。經有資質的機構鑒定為危房需維修加固的,按原層數、原面積和歷史建筑、歷史文化街區景觀風貌要求維修加固;如維修加固難以實施的,可以按原層數、原面積和歷史文化街區景觀風貌要求申請重建。不能維修加固、拆除重建又影響近期城市規劃實施的,不得批準其在原址上拆除重建,可由有關部門按規定給予實物或貨幣補償。
第十條 居民建設住宅不得擅自變更《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規定內容;確需變更的,須經規劃審批部門同意并依法辦理變更手續。
第十一條 未取得或違反《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擅自建設的,由城市管理行政執法部門依法查處。當事人弄虛作假,采取欺騙手段、偽造資料騙取建房審批手續的,依法撤銷批準文件,并由轄區人民政府(管委會)組織拆除其建筑物。
第十二條 《湛江市城市規劃區內居民建設住宅規劃管理規定(試行)》由市城市規劃局負責解釋。
第十三條 《湛江市城市規劃區內居民建設住宅規劃管理規定(試行)》自印發之日起試行。
●廣東省《湛江市城市規劃區內村民建房管理辦法(試行)》村民建房應當先規劃后建設:今日土地拆遷,征收政策轉載
內容審核:張曙光教授
來源:頭條-廣東省《湛江市城市規劃區內居民建設住宅規劃管理規定(試行)》居民建設住宅應遵循先規劃后建設原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