廣西《賀州市國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與補償暫行辦法》2022年未做修訂將繼續沿用2020年施行版本, 廣西賀州市人民政府關于印發賀州市國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與補償暫行辦法的通知 賀政規〔2020〕8號 各縣(區)人民政府,市政府各副處級以上單位
廣西賀州市人民政府關于印發賀州市國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與補償暫行辦法的通知
賀政規〔2020〕8號
各縣(區)人民政府,市政府各副處級以上單位:
《賀州市國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與補償暫行辦法》已經市人民政府同意,現印發給你們,請認真貫徹執行。
賀州市人民政府
2020年8月25日
廣西賀州市國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與補償暫行辦法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了規范國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與補償活動,維護公共利益,保障被征收房屋所有權人的合法權益,根據《國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與補償條例》(國務院令第590號)、住建部《國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評估辦法》(建房〔2011〕77號)等有關法律法規,結合本市實際,制定《賀州市國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與補償暫行辦法》。
第二條 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征收本市范圍內國有土地上單位、個人的房屋,對被征收房屋所有權人的補償適用《賀州市國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與補償暫行辦法》。
第三條 房屋征收與補償應當遵循決策民主、程序正當、結果公開的原則。
第四條 縣(區)人民政府負責本行政轄區范圍內的征收補償工作。縣(區)人民政府指定的部門為房屋征收部門。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為征收實施單位。
第五條 房屋征收部門的主要職責:
(一)研究和起草國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與補償規范性文件。
(二)協助編制本縣(區)國有土地上房屋征收年度計劃。
(三)監督、檢查和指導轄區內國有土地上房屋的征收與補償工作。
(四)受縣(區)人民政府委托審查征收申請。
(五)配合自然資源管理部門確定房屋征收范圍。
(六)配合自然資源等部門對征收范圍內未經登記的建筑進行認定和處理。
(七)定期對從事房屋征收與補償工作的人員進行相關法律、政策和專業知識培訓。
(八)組織實施房地產價格評估機構的選定工作。
(九)編制征收補償方案。
(十)負責征收補償資金的專戶存儲、管理與撥付使用。
(十一)對房屋征收實施單位在委托范圍內實施的房屋征收補償行為進行監督,并對其行為后果承擔法律責任。
(十二)承擔縣(區)人民政府安排的與征收補償有關的工作。
第六條 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作為房屋征收實施單位的工作范圍主要是:
(一)協助進行房屋調查、登記。
(二)協助宣傳貫徹《國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與補償條例》及相關法律法規政策;房屋征收與補償政策的宣傳、解釋。
(三)協助組織征求意見、聽證、公示等;組織征收調查登記和社會穩定風險評估。
(四)就征收補償的具體問題與被征收人協商;協助擬制并報批房屋征收具體項目補償方案。
(五)協助擬制和報批征收補助和獎勵等相關配套措施。
(六)協助組織簽訂和履行征收補償協議,公布分戶補償結果,建立征收補償檔案,負責具體征收項目的決算。
(七)協助組織拆除被征收房屋并辦理相關權證注銷手續。
(八)承擔房屋征收部門安排的與征收補償有關的工作。
第七條市、縣(區)發展改革、財政、自然資源、不動產登記、監察、信訪、城市管理、文物、公安、司法、市場監督管理、稅務、民政等部門應當按照各自職責,配合做好國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與補償工作。
第二章 征收決定
第八條 因公共利益確需征收國有土地上房屋的,縣(區)人民政府應當組織相關單位進行論證。對符合征收條件的,啟動房屋征收程序。論證材料包括:
(一)發展改革部門出具的擬征收范圍建設項目符合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等公共利益需要的項目審批文件。
(二)自然資源部門出具的擬征收范圍用地符合城市總體規劃要求的書面文件,擬征收范圍內土地用途符合土地利用總體規劃要求的書面文件。
(三)相關部門出具的擬征收范圍建設項目符合專項規劃要求的書面文件。
(四)擬征收項目的社會穩定風險評估報告。
(五)征收補償資金足額到位、專戶存儲。
第九條 房屋征收范圍發布后,房屋征收實施單位應當及時對征收范圍內房屋情況進行調查登記。被征收人應當配合調查登記。調查登記應當包含以下內容:
(一)被征收人基本情況。
(二)房屋及土地權屬、區位、用途、建筑面積等情況。
(三)權屬未登記及擅自改變用途的情況。
(四)房屋及土地出租、抵押、查封等情況。
(五)被征收人選擇的補償方式。
(六)被征收人是否符合住房保障條件。
(七)其他需要登記的情況。
第十條 調查登記結果應在征收范圍內向被征收人公布。被征收人對調查登記結果有異議的,房屋征收部門應當及時核實。
第十一條 作出房屋征收決定前,項目業主應委托有資質咨詢機構對項目進行社會穩定風險評估。社會穩定風險評估應當包含項目概況、可能存在的風險及其評價、已經和正在采取的風險防范措施、下一步風險防范方案和結論。
第十二條 被征收房屋在100戶(含100戶)以上的,征收決定應當經縣(區)政府常務會議討論通過并報備。
第十三條 征收補償方案應當包括項目名稱、征收目的、征收范圍、房屋評估機構選定、實施時間、補償方式、補償安置標準、補助和獎勵辦法、安置房地點和戶型面積、簽約期限、搬遷過渡方式和過渡期限等事項。房屋征收實施單位擬定征收補償方案后上報縣(區)人民政府組織有關部門進行論證。
第十四條 房屋征收補償方案在縣(區)人民政府網站、賀州日報等媒體和房屋征收范圍內公布,征求公眾意見,征求意見期限不得少于30日。被征收人對房屋征收補償方案有異議的,應當持本人有效身份證明和房屋權屬證明在征求意見期限內向房屋征收部門提交書面意見。
第十五條 縣(區)人民政府應當將征求意見情況和根據公眾意見修改的情況及時公布。因舊城改建需要征收房屋的,多數被征收人對房屋征收補償方案提出異議要求聽證的,由縣(區)人民政府委托房屋征收部門組織被征收人和公眾代表舉行聽證會,并根據聽證會情況修改房屋征收補償方案。
第十六條 房屋征收補償方案經聽證程序后,或者修改的,應當再次公示。
第十七條 縣(區)人民政府應當以書面形式作出房屋征收決定并及時公告。
公告應當載明實施的項目名稱、征收范圍、征收補償方案、簽約期限、房屋征收部門、房屋征收實施單位、現場接待地點及聯系方式、監督舉報電話、行政復議、行政訴訟權利等事項。公告應當與征收補償方案公示的方式、公示地點保持一致。
房屋被依法征收的,國有土地使用權同時收回。
第十八條 被征收人對縣(區)人民政府作出的房屋征收決定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請行政復議,也可以依法提起行政訴訟。
第十九條 房屋征收公告發布后,單位和個人不得在房屋征收范圍內實施下列增加補償費的行為:
(一)新建、改建、擴建房屋。
(二)改變房屋用途。
(三)房屋析產、買賣、租賃和抵押。
(四)辦理工商、稅務登記。
房屋征收部門應當就前款所列事項,在房屋征收公告發布的同時以書面形式通知自然資源、住建、市場監督管理、稅務等部門暫停辦理相關手續,暫停期限不得超過1年。違反規定實施上述行為的,房屋征收時仍按發布公告之日的房屋狀況和使用性質進行征收補償。
第三章 征收補償程序
第二十條 房屋征收決定作出之后,應當及時開展對征收房屋的評估工作。
第二十一條 房地產價格評估機構由被征收人在參與公開報名且符合條件的評估機構中協商選定,被征收人有權另選沒有報名但符合條件的評估機構;規定時間協商不成的,由被征收人投票選定;投票仍不能選定的,通過搖號或抽簽等方式隨機確定。
房屋征收部門應當將符合報名條件及最終選定的房地產價格評估機構資質證書、營業執照、注冊房地產估價師本人簽名的資格證書在征收范圍內現場公示。
第二十二條 被征收房屋的價值由具有相應資質的房地產價格評估機構按照住建部《國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評估辦法》(建房〔2011〕77號)評估確定。房地產價格評估機構接受房屋征收部門的委托后,應獨立、客觀、公正地對被征收房屋進行評估,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干預。
第二十三條 被征收房屋價值評估應當考慮被征收房屋的區位、用途、建筑結構、新舊程度、文化價值、建筑面積以及占地面積、土地使用權等影響被征收房屋價值的因素。
被征收房屋的性質和用途,以土地使用權證、房屋權屬證書載明的性質和用途為準。土地使用權證、房屋權屬證書上未載明性質和用途的,以其它合法的批準文件載明的性質和用途為準。
對于權屬未經登記和擅自改變用途的建筑,按自然資源、住建等部門根據有關規定作出的認定結果進行評估。
被征收房屋的裝飾裝修由征收部門委托房地產價格評估機構與房屋價值一并評估。
第二十四條 房屋征收部門應當將初步評估結果在征收范圍內向被征收人公示7日,公示期間應當安排負責房屋征收評估項目的注冊房地產估價師進行現場說明解釋。評估結果存在錯誤的,房地產評估機構應當修正。初步評估結果公示期滿并修正后,房地產價格評估機構應當向房屋征收部門和被征收人作出被征收房屋的整體評估報告和分戶評估報告。
第二十五條 被征收人或房屋征收部門對評估報告有異議的,應當自收到評估報告之日起10日內向房地產價格評估機構申請復核評估。逾期不申請復核評估的,視為認可評估報告確定的被征收房屋價值。
被征收人或者房屋征收部門對復核結果有異議的,應當自收到復核結果之日起10日內向市房地產價格評估專家委員會申請鑒定。鑒定意見認為不存在評估技術錯誤的,應當維持評估報告,存在評估技術錯誤的,原評估公司應當改正錯誤,重新出具報告。被征收人逾期不向市房地產價格評估專家委員會申請鑒定的,按復核結果確定被征收房屋價值。
第二十六條 房屋征收部門與被征收人依照《賀州市國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與補償暫行辦法》的規定,就補償方式、補償金額和支付期限、用于產權調換房屋的地點和面積、搬遷費、臨時安置費或者周轉用房、停產停業損失補償、搬遷期限、過渡方式和過渡期限等事項,訂立補償協議。用于產權調換的期房,在簽訂征收補償安置協議時,應附安置房屋的平面圖。
補償協議訂立后,一方當事人不履行補償協議約定義務的,另一方當事人可以依法提起訴訟。
第二十七條 以下情況由房屋征收部門報請項目所屬人民政府作出補償決定,并在征收范圍內予以公告。被征收人對補償決定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請行政復議,也可以依法提起行政訴訟。
(一)被征收房屋所有權人不明確的。
(二)在簽約期限內被征收房屋所有權人與征收人達不成補償協議的。
第二十八條 國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補償決定送達被征收人后,被征收人在法定期限內不申請行政復議或者不提起行政訴訟,在補償決定規定的期限內又不搬遷,經催告后仍拒絕搬遷的,由房屋征收實施部門提請作出征收補償決定的縣(區)人民政府申請人民法院強制執行。
第二十九條 房屋被依法征收的,房屋征收實施單位應當在房屋拆除驗收之日起30日內,到不動產登記部門辦理被征收房屋和收回國有土地使用權的注銷登記手續。
第三十條 房屋征收部門應當依法建立房屋征收補償檔案,并將分戶補償情況在房屋征收范圍內向被征收人公布。
第四章 征收補償原則
第三十一條 對被征收人給予的補償包括:
(一)被征收房屋價值的補償。
(二)因征收房屋造成的搬遷、臨時安置的補償。
(三)因征收房屋造成的停產停業損失的補償。
第三十二條 對被征收房屋價值的補償,不得低于房屋征收決定公告之日被征收房屋類似房地產的市場價格。
第三十三條 被征收人可以選擇貨幣補償,也可以選擇房屋產權調換。
廣西賀州市國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被征收人選擇貨幣補償的,按照被征收產權房屋評估結果進行補償。選擇貨幣補償后,被征收人符合住房保障條件的,仍可按照本市保障性住房的有關規定申請租住公租房或申購經濟適用房等保障性住房。
選擇貨幣補償安置的,從被征收人騰空并交付被征收房屋之日起,給予6個月臨時安置補償。
被征收人選擇房屋產權調換的,房屋征收部門應當提供用于產權調換的安置房,并與被征收人計算、結清被征收房屋價值與安置房屋價值的差價。安置房價值由評估機構通過評估確定,安置房的價值評估時點,應當與被征收房屋的價值評估時點一致。
如果被征收人同意對安置房價值不作評估的,各縣(區)在取樣評估的基礎上,可自行決定按照被征收房屋建筑面積的不高于1.3倍直接換算出應得的安置房建筑面積(簡稱安置面積),并另外給予被征收房屋的裝飾裝修補償。
拆遷項目無專門安置小區的,調換房源為城市棚戶區改造項目建設的安置房。因舊城區改建征收個人住宅,房屋征收部門應當提供改建地段或者就近地段的安置房源。
選擇產權調換安置房的,根據安置面積選擇最接近的戶型和套數。選定的安置房總建筑面積與應得安置面積存在差異的,差額部分按照選房時政府與安置房源供應方的采購單價計算出結算差價。選擇的安置房建筑面積小于或等于被征收房屋建筑面積的,依法免交各種辦證費用;選擇的應得安置房建筑面積超出被征收房屋建筑面積的,超出部分需按安置小區政府采購單價計價向稅務機關交納超面積稅費;其它費用需按選定的安置房建筑面積交納。
選擇住宅房屋產權調換安置的,從被征收人騰空并交付被征收房屋之日起至征收人交付安置房屋之日止,另加6個月裝修時間,在此期間給予臨時安置補償。
臨時安置補償標準,根據被征收房屋登記建筑面積及本縣人民政府制定的標準執行。城區的臨時安置補償標準由市人民政府制定。
非住宅房屋不給予臨時安置補償。征收人提供周轉房進行臨時安置的,不再給予臨時安置補償。
第三十四條 廣西賀州市國有土地上房屋征收采取貨幣補償或者現房產權調換方式的,給予被征收人一次搬遷費;采取期房產權調換方式的,給予被征收人兩次搬遷費。搬遷補償標準按被征收房屋登記建筑面積及本縣人民政府制定的標準執行。城區的搬遷補償標準由市人民政府制定。
非住宅房屋只給予一次搬遷補償。拆除倉儲、生產經營用房的搬遷費,根據拆卸、搬運、安裝生產設備的實際情況,按照有關規定評估確定;對于無法搬遷或者無法恢復使用的設備,可以按有關規定評估確定其現實價值給予相應補償;對已廢棄的生產設備不予補償。
征收歷史遺留且執行政府規定租金標準的政府直管公有住房、單位自管公有住房,由產權人與房屋承租人解除租賃合同,由征收部門給予承租人搬遷補助。
第三十五條 經營性房屋根據評估時的經營收入,給予6個月的停產停業損失補償。
第三十六條 獨棟房屋被征收人在規定的期限內簽訂房屋征收補償協議并按照協議約定期限搬遷騰空并交付房屋的,成套住宅房屋被征收人在規定的期限內簽訂房屋征收補償協議并按照協議約定期限搬遷騰空并交付房屋的, 以及政府直管公有住房、單位自管公有住房承租人在規定期限內搬遷騰空并交付房屋的,可由縣(區)人民政府給予一定的獎勵。
第三十七條 對享受城鎮最低社會生活保障待遇且房屋產權調換后應得安置面積不足50平方米的被征收人,由征收部門提供不小于50平方米且安置戶型最接近50平方米的安置房。
在房屋征收范圍確定后,被征收人對被征收房屋進行析產的,不享受前款規定的最低居住面積保障。
第三十八條 征收歷史遺留且執行政府規定租金標準的政府直管或單位自管公有住宅房屋,承租人符合申請公租房或申購經濟適用房資格的,可以向房改部門申請租住或購買。政府直管公房部門和自管公房單位應當做好過渡期臨時安置。
第三十九條 被征收房屋為辦公用房、商場、工業用房(倉庫、車間)、車庫、雜物房等非住宅用房,只實行貨幣補償,不進行產權調換。
第四十條 被征收房屋為住宅小區底層商鋪、沿街(大道、路、街,不含巷)一樓獨立商鋪的,回建小區沒有建設商鋪的只給予貨幣補償。回建小區建有商鋪的可選擇商鋪安置。商鋪安置按照被征收商鋪與安置商鋪的評估價值等價調換、多還少補的原則進行。
第四十一條 商住樓的房屋產權調換需拆分為商鋪和住宅兩部分分別進行安置。不需要商鋪安置的,可以合并作住宅面積進行產權調換。
第四十二條 廣西賀州市國有土地上房屋征收審批手續不全、無房屋產權證的房屋的認定及補償方法:
(一)2009年7月1日賀州市人民政府發布《關于進一步集中清理整治城市規劃區違法占地、違法建設行為的通告》(賀政告〔2009〕13號)之前建成的單位自管公房和私人自建房,規劃、土地、建設批準手續不齊全的,按該項征收項目同類房屋分類評估價格全額給予補償。
(二)2009年7月1日賀州市人民政府發布《關于進一步集中清理整治城市規劃區違法占地、違法建設行為的通告》(賀政告〔2009〕13號)之后手續不齊全的房屋一律不予補償。
(三)無產權登記證的依據工程規劃許可證等批準面積結合征收房屋實際建筑面積確定,超出原批準建設面積的部分不符合本條規定的,不予補償。
(四)在原始主體房外、樓頂自行搭建的建筑物、附屬物,不符合本條規定的原則上不予補償。
(五)對未超過批準期限的臨時建筑,按建筑成本并結合使用年限給予補償。對違法建筑和超過批準期限的臨時建筑不予補償。
第四十三條 實施房屋征收應當先補償、后搬遷。房屋征收部門給予補償后,被征收人應當在補償協議約定或者補償決定確定的期限內完成搬遷。
第四十四條 房屋建造年份和用途的確認按房屋征收實施單位或者被征收人提供政府部門出具的土地、規劃、建設手續或相關年份的地籍(形)圖、路網圖以及航拍圖等確認。無法提供材料確定建造年份和用途的,由被征收房屋所在城區政府組織本轄區內的自然資源和住建部門根據實際情況合理確定。
房屋建筑面積可根據房屋征收實施單位和被征收人雙方認可的丈量結果確定,也可以根據房屋征收實施單位或被征收人委托的具有相應資質的房產測繪單位出具的測繪成果確認。
第四十五條 審計機關應當加強對征收補償資金管理和使用情況的監督,并公布審計結果。
第五章 附則
第四十六條 由市住建局組織成立房地產價格評估專家委員會,依申請對房地產價格估價機構做出的復核結果進行鑒定。
第四十七條 由市住建局編制賀州市國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與補償工作指南,并建立可操作性的房屋征收與補償工作模式。
第四十八條 《賀州市國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與補償暫行辦法》自印發之日起施行。
公開方式:主動公開
內容審核:苗佳律師
來源:中國法院網-廣西《賀州市國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與補償暫行辦法》2022年未做修訂將繼續沿用2020年施行版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