廣西《河池市城市規劃區范圍內國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與補償暫行辦法(修訂)》2022年未做修訂將繼續沿用2018年修訂版本, 廣西河池市人民政府辦公室關于印發河池市城市規劃區范圍內國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與補償暫行辦法(修訂)的通知 河政辦發〔20
廣西河池市人民政府辦公室關于印發河池市城市規劃區范圍內國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與補償暫行辦法(修訂)的通知
河政辦發〔2018〕67號
金城江區、宜州區人民政府,市直各單位:
《河池市城市規劃區范圍內國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與補償暫行辦法(修訂)》已經市四屆人民政府第39次常務會議審議通過,現印發給你們,請認真貫徹施行。
河池市人民政府辦公室
2018年9月27日
廣西河池市城市規劃區范圍內國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與補償暫行辦法(修訂)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規范我市城市規劃區范圍內國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與補償活動,維護公共利益,保障被征收房屋所有權人的合法權益,根據《國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與補償條例》(國務院令第590號)、《住房和城鄉建設部關于印發<國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評估辦法>的通知》(建房〔2011〕77號)和《廣西壯族自治區人民政府關于貫徹〈國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與補償條例〉的通知》(桂政電〔2011〕36號),結合本市實際,制定《河池市城市規劃區范圍內國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與補償暫行辦法(修訂)》。
第二條 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征收本市城市規劃區范圍內國有土地上單位、個人的房屋,以及對被征收房屋所有權人(以下稱被征收人)給予補償,適用《河池市城市規劃區范圍內國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與補償暫行辦法(修訂)》。
第三條 房屋征收與補償應當遵循決策民主、程序正當、結果公開的原則。
第四條 市、市轄區范圍內國有土地上房屋征收實行市、市轄區兩級政府共同負責。
市級以上發展改革部門審批、備案、核準的項目(以下簡稱“市級項目”),由市人民政府負責房屋征收與補償工作。
金城江區、宜州區發展改革部門審批、備案、核準的項目(以下簡稱“城區項目”),由相應的城區人民政府負責房屋征收與補償工作。
第五條 市住房城鄉建設局作為市城市規劃區范圍內國有土地上房屋征收部門(以下簡稱市房屋征收部門),負責組織實施市級項目的國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與補償工作,并對城區項目的房屋征收工作進行監督、檢查、指導。
城區人民政府確定的房屋征收部門具體負責本轄區審批、備案、核準的項目的房屋征收與補償工作。
市發展改革委、財政局、國土資源局、信訪局、綜合執法局、機關事務管理局、文化廣電新聞出版體育局、公安局、工商局、稅務局、民政局等部門,應當按照各自職責,配合做好國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與補償工作。
第六條 房屋征收部門可以委托房屋征收實施單位承擔房屋征收與補償的具體工作。
受委托的房屋征收實施單位應當為不以盈利為目的的單位。
第七條 市級項目由市房屋征收部門根據實際情況,委托金城江區人民政府或宜州區人民政府、市土地儲備中心及其他不以盈利為目的單位作為房屋征收實施單位,具體承擔在本市城市規劃區范圍內的房屋征收與補償的具體工作。
第二章 征收決定
第八條 為保障國家安全、促進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等公共利益的需要,有下列情形之一,確需征收房屋的,由同級人民政府作出房屋征收決定:
(一)國防和外交的需要;
(二)由政府組織實施的能源、交通、水利等基礎設施建設需要;
(三)由政府組織實施的科技、教育、文化、衛生、體育、環境和資源保護、防災減災、文物保護、社會福利、市政公用等公共事業需要;
(四)由政府組織實施的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設需要;
(五)由政府依照城鄉規劃法有關規定組織實施的對危房集中、基礎設施落后等地段進行舊城改建需要;
(六)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其他公共利益需要。
第九條 列入征收計劃的項目,項目建設單位或項目意向單位應當向房屋征收部門提交如下材料,并提出征收申請:
(一)建設項目審批、備案、核準文件或者符合產業政策的證明材料;
(二)建設項目符合城市總體規劃的證明和規劃紅線圖;
(三)建設項目用地符合土地利用總體規劃的證明;
(四)房屋征收補償初步方案等相關材料。
房屋征收部門應當及時進行審查,對符合規定的,及時組織啟動房屋征收程序。
第十條 房屋征收補償方案由房屋征收部門擬定,報同級人民政府,征收補償方案應當包括下列內容:
(一)項目概況;
(二)房屋征收范圍;
(三)房屋征收實施單位;
(四)房屋征收補償方式,用于產權調換的房屋應明確調換的地點、面積、價格等事項;
(五)房屋征收補助和獎勵;
(六)簽約期限和搬遷期限、過渡方式和過渡期限;
(七)需要明確的其他內容。
市、城區人民政府應組織相關部門對征收補償方案進行論證并予以公布,征求公眾意見。征求意見期限不得少于30日。被征收人對房屋征收補償方案有異議的,應當持本人有效身份證件和不動產權屬證書在征求意見期限內提交書面意見。
第十一條 市、城區人民政府應當將征求意見情況和根據公眾意見修改的情況及時公布。
因舊城改建需要征收房屋,1/2以上被征收戶(不包含1/2,以不動產權屬證書計,房屋共有的計一戶,下同)對房屋征收補償方案提出異議的,由同級人民政府組織被征收人和公眾代表舉行聽證會,對房屋征收補償方案進行聽證,并根據聽證會情況修改房屋征收補償方案。
第十二條 市、城區人民政府作出房屋征收決定前,應當按照有關規定開展征收項目的社會穩定風險評估。
房屋征收決定涉及被征收戶數量在300戶以上(含300戶)或社會穩定風險評估等級為高風險的,應當經政府常務會議討論決定。
作出房屋征收決定前,征收補償費用應當足額到位,專戶存儲、專款專用。
第十三條 市、城區人民政府作出房屋征收決定后應當及時公告。公告應當載明以下內容:
(一)項目名稱;
(二)房屋征收范圍;
(三)房屋征收實施單位名稱;
(四)房屋征收補償方案;
(五)行政救濟途徑;
(六)領取房屋征收相關資料以及咨詢地點;
(七)其他需要公告的事項。
第十四條 房屋被依法征收的,國有土地使用權同時收回。
第三章 征收管理
第十五條 房屋征收調查由房屋征收部門或受委托的房屋征收實施單位組織進行。房屋征收調查包含以下主要內容:
(一)被征收人的基本情況;
(二)征收范圍內房屋的權屬、區位、用途、結構、建筑面積等情況;
(三)征收范圍內土地的權屬、用途、面積、抵押、查封等情況;
(四)被征收房屋裝修裝飾、設備設施、附屬物等情況;
(五)未經登記建筑等情況;
(六)被征收房屋租賃、抵押、查封等情況;
(七)被征收人擬選擇的補償方式;
(八)被征收房屋的實際使用情況;
(九)其他需調查的有關事項。
調查結果應當在房屋征收范圍內向被征收人公布。被征收人對公布的調查登記結果提出書面異議的,房屋征收部門(或受托單位)應當進行核實。
第十六條 房屋征收部門(或受托單位)在組織調查登記時,可以委托具有相應資質(資質須在有效期內)的房地產價格評估機構或經自治區住房城鄉建設廳備案的房地產價格評估機構對征收范圍內的房屋進行分類評估。
第十七條 房屋征收部門(或受托單位)組織登記時,被征收人應當予以配合,房屋所在地街道辦事處和社區居委會應當予以協助。
第十八條 被征收房屋的性質、用途和建筑面積,一般以不動產權證書(或房屋所有權證書)和不動產(或房屋)登記簿的記載為準。不動產權證書(或房屋所有權證書)上記載的信息與不動產(或房屋)登記簿記載的信息不一致的,除有證據證明不動產(或房屋)登記簿確有錯誤并經核實的外,以登記簿的記載為準。對房屋性質、用途或者建筑面積有異議的,由當事人向不動產登記機構提出書面申請,不動產登記機構會同原房屋登記機構調查核實后,應當在收到申請5個工作日內作出書面認定。
第十九條 房屋情況調查中發現征收范圍內存在未經規劃、施工許可或依法取得權屬登記建筑的,由違法用地、違法建設行為查處主管部門會同城區人民政府和許可審批主管部門等相關部門進行調查認定,并依法及時予以處理。
第二十條 房屋征收公告發布后,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在房屋征收范圍內實施下列行為,違反規定實施的,不予增加補償,仍按原房屋狀況和使用性質進行征收補償。
(一)新建、改建、擴建房屋;
(二)改變房屋用途;
(三)不動產權登記、工商登記、地役權登記、預告登記、其他類型登記;
(四)買賣、租賃、贈與、抵押、典當房屋;
(五)析產、分戶;
(六)其他不當增加補償費用的行為。
房屋征收部門(或受托單位)應當就前款所列事項,以書面形式告知國土資源、規劃、不動產登記、工商行政管理等主管部門按照相關法律法規暫停辦理各種手續。暫停期限不得超過1年。
第二十一條 房屋征收涉及在讀義務教育階段的學生,憑房屋征收補償安置協議或者生效的法律文書,由同級人民政府教育部門出具證明,選擇在原學校或安置地學區的學校就讀,學校應視同學區內學生。
第四章 征收補償
第二十二條 房屋征收補償包括:
(一)被征收房屋價值的補償;
(二)因征收房屋造成的搬遷、臨時安置的補償;
(三)因征收房屋造成的停產停業損失的補償;
(四)房屋室內裝修、房屋附屬物的補償。
市、城區人民政府按《河池市城市規劃區范圍內國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與補償暫行辦法(修訂)》的規定對被征收人給予補助和獎勵。
第二十三條 征收個人住宅,被征收人符合住房保障條件的,市住房保障部門應當優先給予住房保障。
第二十四條 被征收房屋價值的補償,不得低于房屋征收決定公告之日被征收房屋類似房地產的市場價格。被征收房屋的價值,由房地產價格評估機構評估確定。
被征收房屋價值評估時點為房屋征收決定公告之日。
第二十五條 房地產評估機構的選取由被征收人協商選定,選定的房地產評估機構必須為具有相應資質(資質須在有效期內)的房地產價格評估機構或經廣西壯族自治區住房城鄉建設廳備案的房地產價格評估機構。協商不成的,由房屋征收實施單位組織被征收人通過投票、搖號、抽簽等方式確定。
同一征收項目的房地產征收評估工作,原則上由一家房地產價格評估機構承擔。房屋征收范圍較大的,可以由兩家以上房地產價格評估機構共同承擔。
房地產價格評估機構應當獨立、客觀、公正地開展房屋征收評估工作,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干預。
第二十六條 被征收人或房屋征收實施單位對評估報告有異議的,應當自收到評估報告之日起10個工作日內向房地產價格評估機構申請復核評估。逾期不申請復核評估的,按評估報告確定被征收房屋價值。
被征收人或者房屋征收實施單位對復核結果有異議的,應當自收到復核結果之日起10個工作日內向房地產價格評估專家委員會申請鑒定。逾期不申請鑒定的,按復核結果確定被征收房屋價值。
第二十七條 符合購買征收補償安置小區房屋或者其他住房保障條件的,可按我市規定購買征收補償安置小區房屋或者享受其他住房保障待遇。
第二十八條 廣西河池市征收住宅房屋,被征收人選擇貨幣補償并在征收決定確定的簽約期限內簽約,且放棄購買征收補償安置小區房屋資格的,可按照《河池市城市規劃區范圍內國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與補償暫行辦法(修訂)》第二十四條、第二十六條確定的被征收房屋價格給予增加20%的貨幣補償作為獎勵。
第二十九條 廣西河池市征收住宅房屋時選擇產權調換的,被征收人原產權建筑面積與安置房建筑面積調換比例不超過1:1.3。
安置房屋超過被征收房屋置換面積10平方米以內的部分(含10平方米),按交房時房產部門提供的同地段類似商品房平均價格的80%結算;安置房屋超過被征收房屋置換面積10平方米以上的部分,按交房時房產部門提供的同地段類似商品房平均價格的100%結算;安置房屋建筑面積不足被征收房屋置換面積的,不足部分按交房時房產部門提供的同地段類似商品房平均價格給予被征收人貨幣補償。
第三十條 因征收房屋造成搬遷的,房屋征收實施單位應當向被征收人支付搬遷費;選擇房屋產權調換的,產權調換房屋交付前,房屋征收實施單位應當向被征收人支付臨時安置補助費或者提供周轉用房;選擇貨幣補償的,房屋征收實施單位可給予適當的臨時安置補助費。
第三十一條 廣西河池市因征收房屋造成停產停業的,房屋征收實施單位應當向被征收人支付停產停業損失的補償。
給予停產停業損失補償的被征收房屋應當符合以下條件:
(一)有合法有效不動產(或房屋)權屬證書;
(二)有合法有效經營登記備案、稅務登記等材料并依法經營的;
(三)停產停業損失確因房屋被征收造成的。
第三十二條 2011年1月21日前自行將已取得房屋所有權證的住宅房屋改變為經營性用房,具有工商營業手續和稅務登記手續,且正作為經營性用房使用的,按該項目相應經營性用房分類評估價格的70%給予補償,缺稅務登記的,按60%給予補償。
2011年1月21日(含2011年1月21日)后至房屋征收發布公告前自行將已取得房屋所有權證的住宅房屋改變為經營性用房的,具有工商營業手續和稅務登記手續且正在作為經營性用房使用的,按相應經營性用房補償標準一次性支付3個月的停產停業費,對被征收房屋仍按住宅標準給予補償。
第三十三條 產權性質為非住宅房屋的價值,由確定的評估機構結合土地使用性質、土地類別、用途、取得方式和使用年限以及客觀收益對價值的影響等評估確定。
屬劃撥土地的,原則上無償收回國有土地使用權,也可以根據土地使用權人享有的劃撥土地使用權權益給予適當補償。
第三十四條 房屋征收的補助和獎勵及特困戶的安置按附件執行。
第三十五條 房屋征收部門與被征收人依照《河池市城市規劃區范圍內國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與補償暫行辦法(修訂)》的規定,就補償方式、補償金額和支付期限、用于產權調換房屋的地點和面積、搬遷費、臨時安置費或者周轉用房、停產停業損失、搬遷期限、過渡方式和過渡期限等事項,訂立補償協議。
補償協議訂立后,一方當事人不履行補償協議約定義務的,另一方當事人可以依法提起訴訟。
第三十六條 征收租賃房屋的,由房屋征收部門對被征收房屋所有權人補償,被征收房屋所有權人負責將租賃房屋騰空。被征收房屋所有權人與承租人依據相關法律、法規處理租賃關系。
第三十七條 征收設有抵押權的房屋,房屋征收部門應當在補償協議簽訂前通知抵押權人。
簽訂貨幣補償協議的,抵押權人不同意將該房屋貨幣補償款支付給抵押人的,房屋征收部門可以將貨幣補償款公證提存。
第三十八條 征收房屋涉及軍事設施、教堂、寺廟、文物古跡、歷史文化街區的,依照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辦理。
第三十九條 在征收公告規定征收期限內未達成補償協議的,或被征收房屋所有權人不明確的,由房屋征收部門報請同級人民政府作出補償決定,并在征收范圍內予以公告。
第四十條 補償決定應當公平,并載明以下內容:
(一)被征收人和被征收房屋的基本情況;
(二)達不成補償協議的原因;
(三)補償決定的依據;
(四)補償方式、補償金額、產權調換房屋的地點和面積、搬遷費、臨時安置費或者周轉用房、過渡方式、停產停業補償、搬遷期限等事項;
(五)被征收人對補償決定不服的救濟途徑。
第四十一條 實施房屋征收應當先補償、后搬遷。
對被征收人給予補償后,被征收人應當在房屋征收補償協議約定或者補償決定確定的搬遷期限內完成搬遷。
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采取暴力、威脅或者違反規定中斷供水、供氣、供電和道路通行等非法方式迫使被征收人搬遷。禁止建設單位參與搬遷活動。
第四十二條 被征收人在法定期限內不申請行政復議或者不提起行政訴訟,在補償決定規定的期限又不搬遷的,,由房屋征收部門提請作出征收補償決定的同級人民政府申請法院強制執行。
強制執行申請書應當附具補償金額和專戶存儲賬號,產權調換房屋和周轉房的地點、面積等材料。
強制執行前,房屋征收實施單位應當向公證機關辦理被征收房屋的證據保全。
第四十三條 征收范圍內的違法建筑、超過批準期限的臨時建筑,應當在征收公告規定的搬遷期限內自行拆除,不予補償。逾期不拆除的,依法強制拆除。
征收經規劃主管部門審批并在審批中注明因城市規劃建設需要時無償拆除的臨時建筑,應當在征收公告規定的搬遷期限內自行拆除,不予補償。逾期不拆除的,依法強制拆除。
第四十四條 房屋征收實施單位應當依法建立房屋征收補償檔案,并將分戶補償情況在房屋征收范圍內向被征收人公布。
審計機關應當加強對征收補償資金管理和使用情況的監督,并公布審計結果。
第五章 法律責任
第四十五條 有下列行為之一的,按照國務院《國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與補償條例》(國務院令第590號)有關規定進行處理:
(一)市、區人民政府及房屋征收等相關部門的工作人員在房屋征收與補償工作中不履行《河池市城市規劃區范圍內國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與補償暫行辦法(修訂)》規定的職責,或者濫用職權、玩忽職守、徇私舞弊的;
(二)采取暴力、威脅或者違反規定中斷供水、供熱、供氣、供電和道路通行等非法方式迫使被征收人搬遷,造成損失的;
(三)貪污、挪用、私分、截留、拖欠征收補償費用的;
(四)房地產價格評估機構或者房地產估價師出具虛假或者有重大差錯的評估報告的。
第四十六條 采取暴力、威脅等方法阻礙依法進行的房屋征收與補償工作,涉嫌構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機關依法追究刑事責任;構成違反治安管理行為的,依法給予治安管理處罰。
第六章 附則
第四十七條 各縣城市規劃區內的國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與補償活動可參照《河池市城市規劃區范圍內國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與補償暫行辦法(修訂)》執行。
第四十八條 《河池市城市規劃區范圍內國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與補償暫行辦法(修訂)》自印發之日起施行,原《河池市城市規劃區范圍內國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與補償暫行辦法》(河政辦發〔2015〕112號)同時廢止。本辦法實施前已依法作出房屋征收決定的,按原規定執行。
第四十九條 《河池市城市規劃區范圍內國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與補償暫行辦法(修訂)》由市住房城鄉建設局負責解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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內容審核:圣運律師
來源:頭條-廣西《河池市城市規劃區范圍內國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與補償暫行辦法(修訂)》2022年未做修訂將繼續沿用2018年修訂版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