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長春市人民政府發布長青地塊三(C組團)棚戶區改造項目國有土地上房屋征收公告附房屋征收征地補償安置方案, 吉林省長春市二道區人民政府關于 長青地塊三(C組團)棚戶區改造項目 國有土地上房屋征收的決定的公告 第19號 為了公共利益
吉林省長春市二道區人民政府關于
長青地塊三(C組團)棚戶區改造項目
國有土地上房屋征收的決定的公告
第19號
為了公共利益需要,依據國務院《國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與補償條例》《吉林省國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與補償辦法》《長春市國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與補償條例》及《長春市國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與補償暫行辦法》的有關規定,吉林省長春市二道區人民政府對長青地塊三(C組團)棚戶區改造項目國有土地范圍內的房屋已作出房屋征收決定。現將房屋征收決定的相關事宜公告如下:
一、征收范圍:東起洋浦大街、西至新開西路、南自吉林大路、北止長青地塊三(B組團)(詳見《建設用地控制性詳細規劃成果》圖)
二、征收主體:吉林省長春市二道區人民政府
三、征收部門:吉林省長春市二道區房屋征收工作管理辦公室
四、征收實施單位:吉林省長春市二道區長青街道辦事處
五、征收實施時間:自征收決定發布之日起實施
六、擬簽約期限:2021年8月22日至2021年9月21日
七、搬遷期限:以通知為準
八、權利和義務:房屋征收部門對拆遷戶依法給予補償;拆遷戶應當在搬遷期限內完成搬遷。
九、在簽約期限內達不成補償協議,或被征收房屋所有權人不明確的,吉林省長春市二道區人民政府將依法做出補償決定。拆遷戶在補償決定規定的期限內不搬遷的,由吉林省長春市二道區人民政府依法申請人民法院強制執行。
十、拆遷戶對本決定不服的,可在本決定公告之日起六十日內依法向吉林省長春市人民政府申請行政復議,或在六個月內向吉林省長春市中級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訴訟。
十一、征收辦公電話:0431-80781002
特此公告。
吉林省長春市二道區人民政府
2021年7月27日
吉林省長春市二道區人民政府關于
長青地塊三(C組團)棚戶區改造項目
國有土地上房屋征收征地補償安置方案
經征求意見,拆遷戶對征收征地補償安置方案征求意見稿無異議,現予公布。
為了公共利益需要,二道區人民政府擬對長青地塊三(C組團)棚戶區改造項目范圍內的國有土地上房屋實施房屋征收。依據《國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與補償條例》《吉林省國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與補償辦法》《長春市國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與補償條例》及《長春市國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與補償暫行辦法》等相關法規和文件規定,結合本項目的實際情況,制定房屋征收征地補償安置方案。
一、征收范圍
東起洋浦大街、西至新開西路、南自吉林大路、北止長青地塊三(B組團)(詳見《建設用地控制性詳細規劃成果》圖)。
二、征收主體
吉林省長春市二道區人民政府
三、征收部門
吉林省長春市二道區房屋征收工作管理辦公室
四、征收實施單位
吉林省長春市二道區長青街道辦事處
五、房屋調查登記情況
經調查,征收范圍內涉及非住宅1家。
六、征收補償資金
征收補償資金專賬管理、專款專用。
七、征收補償
(一)非住宅房屋補償
1.拆遷戶選擇貨幣補償的,被征收房屋的價值由評估機構評估確定。
2.拆遷戶選擇產權調換的,被征收房屋價值與產權調換房屋價值計算、結清差價。
3.征收非住宅房屋,根據設備及物資等拆裝、運輸所發生的費用給予搬遷補償。對無法恢復使用的設備,按照重置價格結合成新給予補償;具體補償金額委托評估機構評估確定。
4.因征收房屋造成停產停業,且同時符合以下條件的,應當給予停產停業損失補償:
(一)不動產證書記載或者經認定,房屋用途為生產、經營用房等非住宅房屋;
(二)具有合法、有效的營業執照,且營業場所為被征收房屋;
(三)房屋征收決定公告之日仍正常生產經營的;
(四)法律、法規等另有規定的除外。
征收非住宅房屋造成停產停業損失的補償,按照《長春市國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與補償暫行辦法》第三十一條執行。因征收非住宅房屋造成停產停業損失的補償,根據房屋被征收前的效益、停產停業期限等因素確定,在停產停業過渡期限內按照下列規定執行:
(1)拆遷戶能夠提供稅務部門出具應納稅所得額憑證的,按照下列公式計算停產停業損失補償:
上年度應納稅所得額÷12(月)×停產停業期限(月)
(2)拆遷戶不能提供稅務部門出具的應納稅所得額憑證,或者提供的應納稅所得額憑證不能反映停產停業損失的,停產停業損失補償按照被征收房屋權屬登記用途、建筑面積計算:登記為商業、服務業用途的,每月每平方米45元;登記為辦公、生產用途的,每月每平方米30元;登記為倉儲等其他用途的,每月每平方米20元。
(3)非住宅房屋拆遷戶選擇貨幣補償的,一次性發放3個月停產停業損失補償;選擇房屋產權調換的,對拆遷戶按月計發停產停業損失補償。停產停業期限不足1個月的,按1個月計算。
(4)非住宅房屋被征收時閑置的,不給予停產停業損失補償。
(二)未經登記建筑的補償
按照《長春市國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范圍內未經登記建筑調查、認定和處理辦法》及相關文件辦理。
(三)其它
1.征收區域內,拆遷戶已達成房屋安置補償協議的,拆遷戶或者房屋承租人不得損壞房屋及其附屬設施。對于損壞被征收房屋及其附屬設施的,根據其損壞程度估價,在征收補償費中扣除。
2.對于涉嫌欺詐、套取征收補償款的單位和個人,由司法機關依法處理。
3.對于歷史遺留或特殊疑難問題,由區政府組織相關部門召開會議,研究確定。
八、評估機構選定及時點
(一)評估機構的選定
自房屋征收決定公告之日起5日內,房屋征收部門組織拆遷戶協商選定房地產價格評估機構。協商不成的,由房屋征收部門邀請拆遷戶、社區代表參加,以公開抽簽方式選定評估機構。拆遷戶不推選代表,或者不參與抽簽的,由社區代表公開抽簽選定評估機構。抽簽過程與結果由公證機關現場公證。
(二)價值評估時點
本項目房屋征收決定公告之日。
(三)評估報告公示
選定的房地產價格評估機構向房屋征收部門提供分戶的初步評估結果;房屋征收部門將分戶的初步評估結果在房屋征收范圍內向拆遷戶公示7日。公示期間至少2名評估師進行現場說明解釋。
分戶初步評估結果公示期滿后,房屋征收部門將房地產價格評估機構出具的分戶評估報告逐戶送達。
(四)拆遷戶不配合評估的處理辦法
在房屋征收評估過程中,拆遷戶不配合、不提供相關材料的,評估機構根據被征收房屋所有權權屬登記參照同類房屋進行評估,并在評估報告中說明有關情況。由此產生的一切后果由拆遷戶自行承擔。
(五)對評估結果有異議的處理辦法
對評估結果有異議的,在收到評估報告之日起10日內,可以向房地產價格評估機構申請復核評估。房地產價格評估機構自收到復核申請之日起10日內出具復核結果并送達。
對復核結果有異議的,自收到復核結果之日起10日內,可以向房地產價格評估專家委員會申請鑒定。房地產價格評估專家委員會自收到申請之日起10日內出具書面鑒定意見。
九、擬簽約期限
2021年8月22日至2021年9月21日
十、搬遷期限
以通知為準。
十一、達不成協議的處理辦法
房屋征收部門與拆遷戶在規定的簽約期限內達不成補償協議,或者被征收房屋所有權人不明確的,由房屋征收部門報請區人民政府依照《長春市國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與補償條例》的規定,按照征收征地補償安置方案作出補償決定,并在房屋征收范圍內予以公告。拆遷戶在法定期限內不申請行政復議或者不提起行政訴訟,在補償決定規定的期限內又不搬遷的,由區人民政府依法申請人民法院強制執行。
二道區征收辦管理科電話:80781002
吉林省長春市二道區人民政府
2021年7月2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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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吉林省長春市國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與補償條例自2021年7月1日起施行:今日土地拆遷,征收政策轉載
●《吉林省長春市國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與補償條例》實施細則:今日土地拆遷,征收政策轉載
●《長春市集體土地房屋征收與補償實施辦法》2022年現行有效:今日土地拆遷,征收政策轉載
●《長春市城市房屋拆遷管理條例》修改版2022年現行有效:今日土地拆遷,征收政策轉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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內容審核:張曙光教授
來源:臨律-吉林長春市人民政府發布長青地塊三(C組團)棚戶區改造項目國有土地上房屋征收公告附房屋征收征地補償安置方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