拆遷實踐中,有時候會遇上拆遷方出具的安置補償方案根本不合理,被拆遷人拿到的補償款很低,甚至補償款難以維持原有的生活水平的情況,這種
甘肅省某村村民林先生就遇見過這種事,求助于圣運律師,最終在圣運律師的幫助下獲得勝訴,為后續獲得合理賠償打下基礎。
因城市發展需要,林先生的房屋被納入棚戶區改造項目的征收范圍,某縣人民政府發布了征收補償安置公告,林先生因對補償標準有意見而未交出土地,甘肅省蘭州某縣國土局(以下簡稱縣國土局)以林先生嚴重影響了改造項目的推進為由,責令林先生交出土地并配合完成拆遷工作。
圣運律師認為,縣國土局在作出上述決定時并沒有給予任何安置補償,涉案土地不具備責令交出的前置條件,此時對林先生的房屋實施強拆,沒有法律依據,在圣運律師的協助下,林先生提起了行政訴訟。
但一審法院審理后認為涉案土地取得了征地批復且已進行公告并且縣國土局已經為林先生在銀行開立賬戶并存入了補償款,判決駁回了林先生的訴訟請求,林先生不服,圣運律師協助林先生提起了上訴。
二審中,圣運律師認為,在縣國土局責令林先生交出土地之前,林先生并未依法得到任何安置補償,縣國土局先責令交地,再強拆,后補償的行為違背了法定程序,并且雖然某縣國土局為林先生在銀行開立賬戶并存入了補償款,但補償數額較低,存在不合理之處。
最終法院采納了圣運律師的意見,撒銷了一審判決,確認了縣國土局做出的《限期交出被征收土地的決定》違法。
最高人民法院曾經發布的《關于辦理申請人民法院強制執行國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補償決定案件若干問題的規定》中指出,如果征收補償決定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應當裁定不準予執行強制拆除措施:
一、明顯不符合公平補償原則,嚴重損害被執行人合法權益,或者使被執行人基本生活、生產經營條件沒有保障
二、明顯違反行政目的,嚴重損害公共利益
三、嚴重違反法定程序或者正當程序
四、超越職權
五、法律、法規、規章等規定的其他不宜強制執行的情形。
也就是說如果征收補償決定存在明顯不符合公平補償原則,嚴重損害被執行人合法權益,或者使被執行人基本生活、生產經營條件沒有保障等情形,人民法院應當裁定不準予執行,一般而言也不允許強拆。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涉及農村集體土地行政案件若干問題的規定》第十四條規定:“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土地管理部門根據土地管理法實施條例第四十五條的規定,申請人民法院執行其作出的責令交出土地決定的,應當符合下列條件:……。”
在案例【(2018)最高法行申8872號】中最高法明確,農村集體土地征收過程中,被征收人與集體土地征收管理部門簽訂征收補償協議后,在法定起訴期限屆滿后,既不對征收補償協議提起行政訴訟,又不履行協議約定的搬遷義務的,征收管理部門因為不享有法律授權的強制執行權,應當依法申請人民法院強制執行,自行強制執行超越法定職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