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業人員在領取失業保險金期間或期滿后能否享受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待遇?,《條例》規定,失業人員符合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條件的,按照規定享受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待遇。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制度,是國家為解決城市人口的生活困難而建立的一種社會救濟
《條例》規定,失業人員符合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條件的,按照規定享受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待遇。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制度,是國家為解決城市人口的生活困難而建立的一種社會救濟制度。《國務院關于在全國建立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制度的通知》(國發[1997]29號)規定,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制度的保障對象是家庭人均收入低于當地最低生活保障標準的持有非農業戶口的城市居民,主要包括三類人員:一是無生活來源、無勞動能力、無法定贍養人或撫養人的居民;二是領取失業救濟金期間或失業救濟期滿仍未能重新就業,家庭人均收入低于最低生活保障標準的居民;三是在職人員和下崗人員在領取工資或最低工資、基本生活費后以及退休人員領取退休金后,其家庭人均收入仍低于最低生活保障標準的居民。根據這一規定,失業人員在失業期間,不管是否符合領取失業保險金的條件,只要家庭人均收入低于最低生活保障標準的,就能夠享受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待遇。失業人員在領取失業保險金的期限屆滿后,不管其是否重新就業,只要家庭人均收入低于最低生活保障標準的,就能夠享受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待遇。總之,無論失業人員是否領取了失業保險金,也無論失業人員領取失業保險金的期限是否屆滿,只要其家庭人均收入低于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標準,就能夠享受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待遇。反之,如果其家庭人均收入高于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標準,就不能享受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待遇。
法律分析:失業人員符合最低生活保障條件的,享受:1.領取失業保險金;2.領取失業保險金期間患病就醫的,可以按照規定領取醫療補助金;3.領取失業保險金期間死亡的失業人員的家屬可以領取喪葬補助金和撫恤金;4.領取失業保險金期間,可以接受職業培訓和職業介紹補貼。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失業保險條例》第二十三條 失業人員符合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條件的,按照規定享受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待遇。
(1)按照規定參加失業保險,所在單位和本人已按照規定履行交費義務滿一年的;
(2)非因本人意愿中斷就業的;
(3)已辦理失業登記,并有求職要求的。失業人員在領取失業保險金期間,按照規定同時享受其他失業保險待遇。
標準:“失業人員在領取失業保險金期間有下列情形之二的,停止領取失業保險金,并同時停止享受其他失業保險待遇。
(一)重新就業的;
(二)應征服兵役的;
(三)移居境外的;
(四)享受基本養老保險待遇的;
(五)被判刑收監執行或者被勞動教養的
(六)無正當理由,拒不接受當地人民政府指定的部門或者機構介紹的工作的。”
領取期限:失業人員失業前所在單位和本人按照規定累計繳費時間滿1年不足5年的,領取失業保險金的期限最長為12個月;累計繳費時間滿5年不足10年的,領取失業保險金的期限最長為18個月;累計繳費時間10年以上的,領取失業保險金的期限最長為24個月。重新就業后,再次失業的,繳費時間重新計算,領取失業保險金的期限可以與前次失業應領取而尚未領取的失業保險金的期限合并計算,但是最長不得超過24個月。
【法律依據】:根據《社會保險法》第四十六條規定,失業保險累計繳費滿一年不足五年的,領取失業保險金的期限最長為十二個月;累計繳費滿五年不足十年的,領取失業保險金的期限最長為十八個月;累計繳費十年以上的,領取失業保險金的期限最長為二十四個月。個人領取失業保險金累計時長不超過二十四個月。
●城市居民不能在農村購買宅基地嗎?城市居民買賣農村宅基地合法嗎:今日在線土地征收法律咨詢
內容審核:劉佳律師
來源:中國法院網-失業人員在領取失業保險金期間或期滿后能否享受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待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