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共交通管理范圍外的交通肇事如何認定,公共交通管理范圍外的交通肇事認定分為三種情況:(1)在生產、作業中發生重大傷亡事故或其他嚴重后果的,定為重大責任事故罪;(2)因安全隱患未采取措施導致重大傷亡事故或其他嚴重后果的,定為重大勞動安全事故罪
公共交通管理范圍外的交通肇事認定分為三種情況:(1)在生產、作業中發生重大傷亡事故或其他嚴重后果的,定為重大責任事故罪;(2)因安全隱患未采取措施導致重大傷亡事故或其他嚴重后果的,定為重大勞動安全事故罪;(3)非生產、作業活動中致人死亡、重傷或交通工具嚴重毀壞的,分別定為過失致人死亡罪、過失致人重傷罪或過失損壞交通工具罪。
法律分析
在公共交通管理范圍外的交通肇事如何認定?
公共交通管理范圍外,是指工廠、礦山、林場、建筑企業或者其他企業、事業單位內尚未納入公共交通管理的交通。城市街道、國道、省道、縣道、鄉道、“村村通”公路,以及已經開發并納入公共交通管理范圍的內河航道、海運航道、湖泊等屬于實行公共交通管理的范圍。
根據最高人民法院的司法解釋第8條(見下文)的規定,在實行公共交通管理的范圍內發生重大交通事故的,以交通肇事罪定罪處罰。
在公共交通管理范圍外,駕駛機動車輛或者使用其他交通工具致人傷亡或者致使公私財產遭受重大損失,構成犯罪的,則不定交通肇事罪,而應當分別以下情形處理:
(1)、在公共交通管理的范圍外,駕駛機動車輛或者使用其他交通工具進行生產、作業,因不服管理、違反生產勞動安全等規章制度,以及單位主管人員指使、強令他人駕駛機動車輛或者使用其他交通工具違章冒險作業,因而發生重大傷亡事故或者造成其他嚴重后果的,應當以重大責任事故罪定罪處罰。
(2)、在公共交通管理的范圍外,駕駛機動車輛或者使用其他交通工具進行生產、作業,有安全隱患,經有關部門或者單位職工提出后,負責勞動安全設施的直接責任人員仍不采取措施,因而發生重大傷亡事故或者造成其他嚴重后果的,應當以重大勞動安全事故罪定罪處罰。
(3)、在公共交通管理的范圍外,駕駛機動車輛或者使用其他交通工具進行非生產、作業活動致人死亡的,以過失致人死亡罪定罪處罰;致人重傷的,以過失致人重傷罪定罪處罰;致使交通工具嚴重毀壞的,以過失損壞交通工具罪定罪處罰。
結語
根據以上規定,公共交通管理范圍外的交通肇事案件將根據不同情形進行處理。對于在生產、作業過程中因違章冒險作業或不服管理導致重大傷亡事故的,將以重大責任事故罪定罪處罰;對于存在安全隱患但未采取措施導致重大傷亡事故的,將以重大勞動安全事故罪定罪處罰;對于非生產、作業活動中致人死亡、重傷或嚴重損壞交通工具的,將以過失致人死亡罪、過失致人重傷罪或過失損壞交通工具罪定罪處罰。根據最高人民法院的司法解釋第8條,公共交通管理范圍內發生的重大交通事故將以交通肇事罪定罪處罰。
法律依據
道路交通事故處理程序規定:第七章 認定與復核 第二節 復 核 第七十五條 復核審查期間,申請人提出撤銷復核申請的,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應當終止復核,并書面通知各方當事人。
受理復核申請后,任何一方當事人就該事故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并經人民法院受理的,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應當將受理當事人復核申請的有關情況告知相關人民法院。
受理復核申請后,人民檢察院對交通肇事犯罪嫌疑人作出批準逮捕決定的,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應當將受理當事人復核申請的有關情況告知相關人民檢察院。
道路交通安全違法行為處理程序規定:第六章 執法監督 第六十六條 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應當依法建立交通民警執勤執法考核評價標準,不得下達或者變相下達罰款指標,不得以處罰數量作為考核民警執法效果的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2021修正):第七章 法律責任 第一百一十一條 對違反本法規定予以拘留的行政處罰,由縣、市公安局、公安分局或者相當于縣一級的公安機關裁決。
所謂公共交通管理范圍外,是指工廠、礦山、林場、建筑企業或者其他企業、事業單位內尚未納入公共交通管理的交通。城市街道、國道、省道、縣道、鄉道、“村村通”公路,以及已經開發并納入公共交通管理范圍的內河航道、海運航道、湖泊等屬于實行公共交通管理的范圍。根據上述最高人民法院的司法解釋第8條的規定,在實行公共交通管理的范圍內發生重大交通事故的,以交通肇事罪定罪處罰。在公共交通管理范圍外,駕駛機動車輛或者使用其他交通工具致人傷亡或者致使公私財產遭受重大損失,構成犯罪的,則不定交通肇事罪,而應當分別以下情形處理:
1、在公共交通管理的范圍外,駕駛機動車輛或者使用其他交通工具進行生產、作業,因不服管理、違反生產勞動安全等規章制度,以及單位主管人員指使、強令他人駕駛機動車輛或者使用其他交通工具違章冒險作業,因而發生重大傷亡事故或者造成其他嚴重后果的,應當以重大責任事故罪定罪處罰。
2、在公共交通管理的范圍外,駕駛機動車輛或者使用其他交通工具進行生產、作業,有安全隱患,經有關部門或者單位職工提出后,負責勞動安全設施的直接責任人員仍不采取措施,因而發生重大傷亡事故或者造成其他嚴重后果的,應當以重大勞動安全事故罪定罪處罰。
3、在公共交通管理的范圍外,駕駛機動車輛或者使用其他交通工具進行非生產、作業活動致人死亡的,以過失致人死亡罪定罪處罰;致人重傷的,以過失致人重傷罪定罪處罰;致使交通工具嚴重毀壞的,以過失損壞交通工具罪定罪處罰。大家在閱讀了上述的文章之后都應該知道交通肇事罪的處罰是怎樣的了吧,希望的能夠對大家的生活有所幫助。對于一些法律規定的不能做的行為,各位在日常生活工作中都要小心,千萬不可以身試法。
1、公共交通管理范圍外,是指工廠、礦山、林場、建筑企業或者其他企業、事業單位內尚未納入公共交通管理的交通。城市街道、國道、省道、縣道、鄉道、“村村通”公路,以及已經開發并納入公共交通管理范圍的內河航道、海運航道、湖泊等屬于實行公共交通管理的范圍。
2、根據最高人民法院的司法解釋第8條(見下文)的規定,在實行公共交通管理的范圍內發生重大交通事故的,以交通肇事罪定罪處罰。
3、在公共交通管理范圍外,駕駛機動車輛或者使用其他交通工具致人傷亡或者致使公私財產遭受重大損失,構成犯罪的,則不定交通肇事罪,而應當分別以下情形處理:
(1)在公共交通管理的范圍外,駕駛機動車輛或者使用其他交通工具進行生產、作業,因不服管理、違反生產勞動安全等規章制度,以及單位主管人員指使、強令他人駕駛機動車輛或者使用其他交通工具違章冒險作業,因而發生重大傷亡事故或者造成其他嚴重后果的,應當以重大責任事故罪定罪處罰。
(2
)在公共交通管理的范圍外,駕駛機動車輛或者使用其他交通工具進行生產、作業,有安全隱患,經有關部門或者單位職工提出后,負責勞動安全設施的直接責任人員仍不采取措施,因而發生重大傷亡事故或者造成其他嚴重后果的,應當以重大勞動安全事故罪定罪處罰。
(3
)在公共交通管理的范圍外,駕駛機動車輛或者使用其他交通工具進行非生產、作業活動致人死亡的,以過失致人死亡罪定罪處罰;致人重傷的,以過失致人重傷罪定罪處罰;致使交通工具嚴重毀壞的,以過失損壞交通工具罪定罪處罰。
一、交通肇事罪具體應當如何認定
1、主體為一般主體;
2、客體是交通運輸安全;
3、主觀方面為過失;
4、客觀方面表現為在交通運輸活動中違反交通運輸管理法規,因而發生重大事故,致人重傷、死亡或者使公私財產遭受重大損失的行為。
5、法律依據:《刑法》
第一百三十三條
違反交通運輸管理法規,因而發生重大事故,致人重傷、死亡或者使公私財產遭受重大損失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交通運輸肇事后逃逸或者有其他特別惡劣情節的,處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因逃逸致人死亡的,處七年以上有期徒刑。
●公共交通管理范圍內
●公共交通范圍界定
●公共交通屬于
●公共交通管理法
●公共交通包含哪些范圍
●公共交通運輸范圍
●公共交通工具上發生的案件管轄
●公共交通范圍界定
●公共交通管理區域
●公共交通屬于什么物品
內容審核:鄧海鳳律師
來源:中國法院網-公共交通管理范圍外的交通肇事如何認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