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東濟寧謝先生的房屋被征收,征收方確立的補償標準是每平方米5100元,謝先生認為不合理。理由為:周邊小區的房價為每平米7900元;房屋是辦
山東謝先生擁有一處面積133平方米的商品房,2016年,謝先生申辦了營業執照,該房屋是其合法的經營場所。因當地建設需要,征收方對謝先生所在區域的22戶房屋作出了“征收公告”和“征收補償實施方案”。
謝先生認為方案中關于房屋產權調整結算方式既不合法,也不合理。補償方案規定選擇貨幣補償的按每平方米5100元計算,而周邊某小區的房價為每平米7900元,同時謝先生的房屋在2016年就已辦理營業執照和稅務登記,是其合法的經營場所,但征收方所制定的征收補償實施方案沒有這項補償。
為此,謝先生委托律師向濟寧市中院提起訴訟,請求確認征收方作出的涉案房屋征收決定違法。
征收方辯稱,其作出的房屋征收決定合法有據符合《國有土地上房屋征收條例》的有關規定,謝先生引用的賠償標準超過了《國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補償條例》規定的關于對被征收房屋價值的補償。
關于經營場所的問題,征收方認為,拆遷工作組現場核查時,并沒有發現該房屋用于營業,沒有發現近期的營業執照的年檢手續,沒有辦理稅務登記的手續,也沒有納稅記錄予以佐證。針對謝先生提交的某小區每平米7900元價格的證據,征收方認為該小區的位置與謝先生房屋所處的位置不一樣,且這個價格只是市場價格不是成交價格。
法院認為,征收方雖主張該貨幣補償價格經過調查咨詢,但并未提供事實及法律依據。關于室內裝飾裝修、停產停業損失、經營用房的補償標準、臨時過渡費和搬遷費的補償,不符合有關文件的規定,需要重新制定標準或進一步協商并作出補償。
因征收方補償方案中確定的房屋貨幣補償價格,沒有經過具有相應資質的房地產價格評估機構按照房屋征收評估辦法評估確定,缺少價值評估環節,對謝先生的實體權利產生實際影響,違反法定程序,所以2019年3月25日,濟寧中院作出判決,確認征收方作出的房屋征收決定違法。
王有銀律師表示,對被征收房屋價值的補償,不得低于房屋征收決定公告之日被征收房屋類似房地產的市場價格。被征收房屋的價值,由具有相應資質的房地產價格評估機構按照房屋征收評估辦法評估確定。“被征收房屋室內裝飾裝修價值以及停產停業損失等補償,應由征收當事人協商確定,協商不成的,可以委托房地產價格評估機構通過評估確定。對于被征收人來說,如果認為征收機關認定的賠償金額不合理,要及時咨詢律師,看其制定賠償標準是否合法。”圣運律師提示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