農村舊房拆除地基歸誰所有,宅基地的所有權不管什么時候都屬于農民集體所有。已經拆除住房的宅基地使用權問題,根據《土地管理法》第六十二條“農村村民一戶只能擁有一處宅基地”的規定:農村村民一戶只能擁有一處宅基地,但村民擁有新的宅基地的,其老宅基地
宅基地的所有權不管什么時候都屬于農民集體所有。已經拆除住房的宅基地使用權問題,根據《土地管理法》第六十二條“農村村民一戶只能擁有一處宅基地”的規定:農村村民一戶只能擁有一處宅基地,但村民擁有新的宅基地的,其老宅基地使用權因市政府登記造冊,該戶仍然可以臨時種植使用。如果農民集體經濟組織要收回宅基地使用權的,必須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第六十五條“因撤銷、遷移等原因而停止使用土地的,由農村集體經濟組織報經原批準用地的人民政府批準,可以收回土地使用權”的規定,由農村集體經濟組織報經原批準用地的人民政府批準后才能收回。
一、宅基地可以分割嗎
宅基地一般不可以分割。
根據《土地管理法》第一款、第二款、第四款的規定,農村村民一戶只能擁有一處宅基地,其宅基地的面積不得超過省、自治區、直轄市規定的標準。
人均土地少、不能保障一戶擁有一處宅基地的地區,縣級人民政府在充分尊重農村村民意愿的基礎上,可以采取措施,按照省、自治區、直轄市規定的標準保障農村村民實現戶有所居。
農村村民住宅用地,由鄉(鎮)人民政府審核批準;其中,涉及占用農用地的,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條的規定辦理審批手續。
二、農村宅基地補償標準是多少錢一平方米?
1、城市郊區,每處宅基地不得超過一百六十七平方米;
2、平原地區和山區,人均耕地不足一千平方米的縣(市),每處宅基地不得超過二百平方米,人均耕地一千平方米以上的縣(市),每處宅基地不得超過二百三十三平方米;
3、壩上地區,每處宅基地不得超過四百六十七平方米。在前款規定的限額內,市、縣人民政府可以根據當地實際,具體規定本行政區域內的農村宅基地得價格標準。
4、遷入村集體組織落戶為正式成員且在原籍沒有宅基地的;
5、因自然原因等不可抗拒因素導致原有宅基地滅失的;
6、因人口增加,現有宅基地面積不能滿足居住需求的。
農村宅基地申請的條件,符合下列條件之一的,可以戶為單位申請農村宅基地:
1、村集體組織成員因結婚等原因確需分戶(分戶后父母親身邊須有一個子女),分戶后需要建住宅又無宅基地的;
2、村集體組織成員需建住宅,沒有宅基地或原宅基地面積未達到標準并承諾在宅基地標準面積內擴建住宅的;
3、因自然災害和事故災難避險、新農村建設、移民安置、規劃調整、原宅基地被征收等,需要搬遷另建新住宅的;宅基地規定:
1、農村村民一戶只能擁有一處宅基地;
2、農村村民出賣、出租住房后,再申請宅基地的,不予批準。
3、宅基地區位補償價參照當地普通住宅指導價,由區縣人民政府參照一定時間、一定區域內普通商品房住宅均價、城市規劃等綜合確定。
4、拆遷中認定的宅基地面積應經合法批準、切不超控制標準。
5、房屋重置成新均價是指一定時間、一定區域內的被拆遷宅基地房屋重置成新平均價,具體標準由區縣政府按照前述區域內農村房屋建設情況在400--700元/平方米幅度內確定。
6、戶均安置面積,按照100-150平方米控制,具體標準由區縣政府根據當地農村經濟水平、農民居住情況確定。
農村宅基地是具有一定的權限的,在我國主要是限于集體經濟組織內部符合規定的成員,享受農村宅基地必須按照法律法規規定標準使用,用于建造自己居住房屋的農村土地。它是為了滿足農村居民的住房要求,但農村村民一戶只能擁有一處宅基地,并需要經過申請。通過申請之后才可以作為宅基地使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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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第六十二條農村村民一戶只能擁有一處宅基地,其宅基地的面積不得超過省、自治區、直轄市規定的標準。人均土地少、不能保障一戶擁有一處宅基地的地區,縣級人民政府在充分尊重農村村民意愿的基礎上,可以采取措施,按照省、自治區、直轄市規定的標準保障農村村民實現戶有所居。農村村民建住宅,應當符合鄉(鎮)土地利用總體規劃、村莊規劃,不得占用永久基本農田,并盡量使用原有的宅基地和村內空閑地。編制鄉(鎮)土地利用總體規劃、村莊規劃應當統籌并合理安排宅基地用地,改善農村村民居住環境和條件。農村村民住宅用地,由鄉(鎮)人民政府審核批準;其中,涉及占用農用地的,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條的規定辦理審批手續。農村村民出賣、出租、贈與住宅后,再申請宅基地的,不予批準。國家允許進城落戶的農村村民依法自愿有償退出宅基地,鼓勵農村集體經濟組織及其成員盤活利用閑置宅基地和閑置住宅。國務院農業農村主管部門負責全國農村宅基地改革和管理有關工作
一、農村房子前后土地歸誰所有
1、農村房子前后土地歸誰所有,視情況而定:
(1)宅基地上建房,如果宅基使用權人與房屋建造人一致,房屋所有權歸宅基地使用權人
(2)如果房屋前后沒有是在土地證范圍內,屬于公共區域,歸國家所有。
2、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三百六十二條
宅基地使用權人依法對集體所有的土地享有占有和使用的權利,有權依法利用該土地建造住宅及其附屬設施。
第三百六十四條
宅基地因自然災害等原因滅失的,宅基地使用權消滅。對失去宅基地的村民,應當依法重新分配宅基地。
第三百七十二條
地役權人有權按照合同約定,利用他人的不動產,以提高自己的不動產的效益。
前款所稱他人的不動產為供役地,自己的不動產為需役地。
二、農村土地性質怎么劃分
農村土地性質的劃分如下:
1、耕地包括水田和坡地,是可以種植作物的土地;
2、林地是種植樹木或其它經濟作物的坡地;
3、宅基地是不占用耕地和林地,規劃分配給村民建造民宅的土地;
4、荒地是不能種植農作物,也不能種植經濟作物或者種什么也不長的土地。
法律分析:
宅基地的所有權不管什么時候都屬于農民集體所有。
已經拆除住房的宅基地使用權問題,根據《土地管理法》 第六十二條 “農村村民一戶只能擁有一處宅基地”的規定:農村村民一戶只能擁有一處宅基地,但村民擁有新的宅基地的,其老宅基地使用權因市政府登記造冊,該戶仍然可以臨時種植使用。如果農民集體經濟組織要收回宅基地使用權的,必須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第六十五條“因撤銷、遷移等原因而停止使用土地的,由農村集體經濟組織報經原批準用地的人民政府批準,可以收回土地使用權”的規定,由農村集體經濟組織報經原批準用地的人民政府批準后才能收回。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 第六十二條 農村村民一戶只能擁有一處宅基地,其宅基地的面積不得超過省、自治區、直轄市規定的標準。
人均土地少、不能保障一戶擁有一處宅基地的地區,縣級人民政府在充分尊重農村村民意愿的基礎上,可以采取措施,按照省、自治區、直轄市規定的標準保障農村村民實現戶有所居。
農村村民建住宅,應當符合鄉(鎮)土地利用總體規劃、村莊規劃,不得占用永久基本農田,并盡量使用原有的宅基地和村內空閑地。編制鄉(鎮)土地利用總體規劃、村莊規劃應當統籌并合理安排宅基地用地,改善農村村民居住環境和條件。
農村村民住宅用地,由鄉(鎮)人民政府審核批準;其中,涉及占用農用地的,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條的規定辦理審批手續。
農村村民出賣、出租、贈與住宅后,再申請宅基地的,不予批準。
國家允許進城落戶的農村村民依法自愿有償退出宅基地,鼓勵農村集體經濟組織及其成員盤活利用閑置宅基地和閑置住宅。
國務院農業農村主管部門負責全國農村宅基地改革和管理有關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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內容審核:侯承志律師
來源:中國法院網-農村舊房拆除地基歸誰所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