裝配式房屋拆遷補償,拆除工程圍擋設置要求 ,法律分析:拆遷工地圍擋設置標準:(一)房屋建筑拆除工程必須做到工地周邊全部圍擋。(二)房屋建筑拆除工程圍擋應采用裝配式圍擋,施工周期較長的可以采用砌體式圍墻,并應符合下列要求:1.施工現場應沿周邊
法律分析:
拆遷工地圍擋設置標準:
(一)房屋建筑拆除工程必須做到工地周邊全部圍擋。
(二)房屋建筑拆除工程圍擋應采用裝配式圍擋,施工周期較長的可以采用砌體式圍墻,并應符合下列要求:
1.施工現場應沿周邊連續設置硬質圍擋,不得有間斷、敞開,底邊封閉嚴密,不得有泥漿外漏;
2.施工現場圍擋高度不應低于2.5米;
3.圍擋上部宜設置噴淋裝置,實現圍擋噴淋全覆蓋,每組間隔不宜大于4米;
4.臨時維修、維護、搶修、搶建工程應適當設置臨時圍擋;
5.圍擋立面應保持干凈、整潔,定時清理;
6.工程結束前,不得拆除施工現場圍擋。當妨礙施工必須拆除時,應設置臨時圍擋并符合相關要求;
7.圍擋應保證施工作業人員和周邊行人的安全,且牢固、美觀、環保、無破損;
8.圍擋外側3米范圍內應保持環境衛生清潔,無建筑垃圾、散落物料。
法律依據:
《城市房屋拆遷管理條例》
第七條 申請領取房屋拆遷許可證的,應當向房屋所在地的市、縣人民政府房屋拆遷管理部門提交下列資料:
(一)建設項目批準文件;
(二)建設用地規劃許可證;
(三)國有土地使用權批準文件;
(四)拆遷計劃和拆遷方案;
(五)辦理存款業務的金融機構出具的拆遷補償安置資金證明。
市、縣人民政府房屋拆遷管理部門應當自收到申請之日起30日內,對申請事項進行審查;經審查,對符合條件的,頒發房屋拆遷許可證。
第八條 房屋拆遷管理部門在發放房屋拆遷許可證的同時,應當將房屋拆遷許可證中載明的拆遷人、拆遷范圍、拆遷期限等事項,以房屋拆遷公告的形式予以公布。
房屋拆遷管理部門和拆遷人應當及時向被拆遷人做好宣傳、解釋工作。
第九條 拆遷人應當在房屋拆遷許可證確定的拆遷范圍和拆遷期限內,實施房屋拆遷。
需要延長拆遷期限的,拆遷人應當在拆遷期限屆滿15日前,向房屋拆遷管理部門提出延期拆遷申請;房屋拆遷管理部門應當自收到延期拆遷申請之日起10日內給予答復。
第十條 拆遷人可以自行拆遷,也可以委托具有拆遷資格的單位實施拆遷。
房屋拆遷管理部門不得作為拆遷人,不得接受拆遷委托。
第十一條 拆遷人委托拆遷的,應當向被委托的拆遷單位出具委托書,并訂立拆遷委托合同。拆遷人應當自拆遷委托合同訂立之日起15日內,將拆遷委托合同報房屋拆遷管理部門備案。
被委托的拆遷單位不得轉讓拆遷業務。
第十二條 拆遷范圍確定后,拆遷范圍內的單位和個人,不得進行下列活動:
(一)新建、擴建、改建房屋;
(二)改變房屋和土地用途;
(三)租賃房屋。
房屋拆遷管理部門應當就前款所列事項,書面通知有關部門暫停辦理相關手續。暫停辦理的書面通知應當載明暫停期限。暫停期限最長不得超過1年;拆遷人需要延長暫停期限的,必須經房屋拆遷管理部門批準,延長暫停期限不得超過1年。
第十三條 拆遷人與被拆遷人應當依照本條例的規定,就補償方式和補償金額、安置用房面積和安置地點、搬遷期限、搬遷過渡方式和過渡期限等事項,訂立拆遷補償安置協議。
拆遷租賃房屋的,拆遷人應當與被拆遷人、房屋承租人訂立拆遷補償安置協議。
第十四條 房屋拆遷管理部門代管的房屋需要拆遷的,拆遷補償安置協議必須經公證機關公證,并辦理證據保全。
第十五條 拆遷補償安置協議訂立后,被拆遷人或者房屋承租人在搬遷期限內拒絕搬遷的,拆遷人可以依法向仲裁委員會申請仲裁,也可以依法向人民法院起訴。訴訟期間,拆遷人可以依法申請人民法院先予執行。
第十六條 拆遷人與被拆遷人或者拆遷人、被拆遷人與房屋承租人達不成拆遷補償安置協議的,經當事人申請,由房屋拆遷管理部門裁決。房屋拆遷管理部門是被拆遷人的,由同級人民政府裁決。裁決應當自收到申請之日起30日內作出。
當事人對裁決不服的,可以自裁決書送達之日起3個月內向人民法院起訴。拆遷人依照本條例規定已對被拆遷人給予貨幣補償或者提供拆遷安置用房、周轉用房的,訴訟期間不停止拆遷的執行。
法律分析:1、建設工程工地四周應按規定設置連續、密閉的圍欄;建造多層、高層建筑的還應設置安全防護設施。在市區主要路段和市容景觀道路及機場、碼頭、車站廣場設置的圍欄其高度不得低于2.5m,在其他路段設置的圍欄,其高度不得低于1.8m。
2、圍擋使用的材料應保證圍欄穩固、整潔、美觀。市政工程項目工地,可按工程進度分段設置圍欄或按規定使用統一的連續性護欄設施。施工單位不得在工地圍欄外堆放建筑材料、垃圾和工程渣土。
3、在有條件的工地時,四周圍墻、宿舍外墻等地方,必須張掛、書寫反映企業精神、時代風貌的醒目宣傳標語。在圍擋上方設置標語、宣傳品的,應當按照市政管理行政部門批準的范圍、地點、數量、規格、內容和期限設置。
法律依據:《建筑施工安全檢查標準》 第三條 第二款 第三項 文明施工保證項目的檢查評定應符合下列規定:
1 現場圍擋
(1)市區主要路段的工地應設置高度不小于2.5m的封閉圍擋;
(2)一般路段的工地應設置高度不小于1.8m的封閉圍擋;
(3)圍擋應堅固、穩定、整潔、美觀。
施工圍擋設置要求:
1、建筑工地周圍應規定設置施工圍擋,多層、高層建筑,也應設置安全防護設施,市區主要道路和市容景觀道路及機場、碼頭、車站廣場設置的施工圍擋高度不得低于
2.
5m,其他道路設置的施工圍擋高度不得低于1.8m。
2、要保證施工圍擋堅固、清潔、美觀,市政工程項目施工現場可按工程進度分階段設置施工圍擋,或按規定使用統一的連續性護欄設施,施工部門不要在工地施工圍擋附近堆積建筑材料、垃圾和工程殘渣等,在批準的臨時占有區域內,應嚴格按照批準的用地范圍和使用性質,裝卸建筑材料和機械設備,臨時區域周圍設置1m以上的施工圍擋。
3、在有條件的施工現場,必須在周圍的墻壁和宿舍的外墻上,張貼反映企業精神和時代風貌的醒目的宣傳標語,在施工圍擋上設置標語、宣傳品,應當按照市政管理行政部門批準的范圍、場所、數量、規格、內容和期限進行設置。
4、禁止利用工地施工圍擋設置戶外廣告,施工現場不按要求設置施工圍擋的,由城市管理執法部門依法處罰,責令限期糾正或停止工程,逾期不改的單位,轉移市、區城管執法部門處理。
5、施工圍擋不得堵住交通路口,不得利用施工圍擋在墻面上設置臨時小屋、食堂、廁所等違規建筑,如果發現轉交至相關部門進行處理,施工總承包單位統一負責施工現場施工圍擋的設置和管理,尚未施工的,由建設單位負責,施工圍擋管理單位應當做好施工圍擋的維護、清潔工作,保持施工圍擋的清潔,不要亂涂亂畫。
【本文關聯的相關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建筑法》第三十九條建筑施工企業應當在施工現場采取維護安全、防范危險、預防火災等措施;有條件的,應當對施工現場實行封閉管理。
《建設工程安全生產管理條例》第三十條在城市市區內的建設工程,施工單位應當對施工現場實行封閉圍擋。
1、建設工程工地四周應按規定設置連續、密閉的圍欄;建造多層、高層建筑的還應設置安全防護設施。在市區主要路段和市容景觀道路及機場、碼頭、車站廣場設置的圍欄其高度不得低于2.5m,在其他路段設置的圍欄,其高度不得低于1.8m。
2、圍擋使用的材料應保證圍欄穩固、整潔、美觀。市政工程項目工地,可按工程進度分段設置圍欄或按規定使用統一的連續性護欄設施。施工單位不得在工地圍欄外堆放建筑材料、垃圾和工程渣土。在經批準臨時占用的區域,應嚴格按批準的占地范圍和使用性質存放、堆卸建筑材料或機具設備,臨時區域四周應設置高于1m的圍欄
3、在有條件的工地是,四周圍墻、宿舍外墻等地方,必須張掛、書寫反映企業精神、時代風貌的醒目宣傳標語。
一、腳手架工程質量要求是什么?
1、搭設高層腳手架,所采用的各種材料均必須符合質量要求。
2、高層腳手架基礎必須牢固,搭設前經計算,滿足荷載要求,并按施工規范搭設,做好排水措施。
3、腳手架搭設技術要求應符合有關規范規定。
4、必須高度重視各種構造措施:剪刀撐、拉結點等均應按要求設置。
5、水平封閉:應從第一步起,每隔一步或二步,滿鋪腳手板或腳手笆,腳手板沿長向鋪設,接頭應重疊擱置在小橫桿上,嚴禁出現空頭板。并在里立桿與墻面之間每隔四步鋪設統長安全底笆。
6、垂直封閉:從第二步至第五步,每步均需在外排立桿里側設置1.00m高的防護樣欄桿和擋腳板或設立網,防護桿(網)與立桿扣牢;第五步以上除設防護攔桿外,應全部設安全笆或安全立網;在沿街或居民密集區,則應從第二步起,外側全部設安全笆或安全立網。
7、腳手架搭設應高于建筑物頂端或操作面1.5m以上,并加設圍護。
8、搭設完畢的腳手架上的鋼管、扣件、腳手板和連接點等不得隨意拆除。施工中必要時,必須經工地負責人同意,并采取有效措施,工序完成后,立即恢復。
9、腳手架使用前,應由工地負責人組織檢查驗收,驗收合格并填寫交驗單后方可使用。在施工過程中應有專業管理、檢查和保修,并定期進行沉降觀察,發現異常應及時采取加固措施。
10、腳手架拆除時,應先檢查與建筑物連接情況,并將腳手架上的存留材料,雜物等清除干凈,自上而下,按先裝后拆,后裝先拆的順序進行,拆除的材料應統一向下傳遞或吊運到地面,一步一清。不準采用踏步拆法,嚴禁向下拋擲或用推(拉)倒的方法拆除。
11、搭拆腳手架,應設置警戒區,并派專人警戒。遇有六級以上大風和惡劣氣候,應停止腳手架搭拆工作。
12、對地基的要求,地基不平時,請使用可掂底座腳,達到平衡。地基必須有承受腳手架和工作時壓強的能力。
13、工作人員搭建和高空工作中必須系有安全帶,工作區域周邊請安裝安全網,防止重物掉落,砸傷他人。
14、腳手架的構件、配件在運輸、保管過程中嚴禁嚴重摔、撞;搭接、拆裝時,嚴禁從高處拋下,拆卸時應從上向下按順序操作。
15、使用過程注意安全,嚴禁在架上打鬧嬉戲,杜絕意外事故發生。
16、工作固然重要,安全、生命更加重要,請務必牢記以上內容。
二、拆除工程施工藝準備工作
1、全面了解拆除工程的圖紙和資料。制定安全事故應急救援預案。
2、對拆除施工人員進行安全技術交底。為拆除作業的作業辦理意外傷害保險,為拆除作業人員準備齊全安全防護用品。
3、拆除工程施工區域應設置硬質封閉圍擋及醒目警示標志,圍擋高度不應低于1.8M,非施工人員不得進入施工區。
4、做好影響拆除工程安全施工的各種管線的切斷、遷移工作。當建筑外測有架空線路或電纜線路時,應與有關部門取得聯系,采取防護措施,確認安全后方可施工。
5、當拆除工程對周圍相鄰建筑安全可能產生危險時,必須采取相應保護措施,對建筑內的人員進行撤離安置。在拆除作業前,施工單位應檢查建筑內各類管線情況,確認全部切斷后方可施工。
6、項目經理必須對拆除工程的安全生產負全面領導責任。項目經理部應安有關規定設專職安全員,檢查落實各項安全技術措施。
7、根據拆除工程施工現場作業環境,應制定相應的消防安全措施。施工現場應設置消防車通道,保證充足的消防水源,配備足夠的滅火器材。
法律分析:
施工圍擋設置要求:1、建筑工地周圍應規定設置施工圍擋,多層、高層建筑,也應設置安全防護設施,市區主要道路和市容景觀道路及機場、碼頭、車站廣場設置的施工圍擋高度不得低于2.5m,其他道路設置的施工圍擋高度不得低于1.8m。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安全生產法》
第五十條 生產經營單位的從業人員有權了解其作業場所和工作崗位存在的危險因素、防范措施及事故應急措施,有權對本單位的安全生產工作提出建議。
第五十一條 從業人員有權對本單位安全生產工作中存在的問題提出批評、檢舉、控告;有權拒絕違章指揮和強令冒險作業。生產經營單位不得因從業人員對本單位安全生產工作提出批評、檢舉、控告或者拒絕違章指揮、強令冒險作業而降低其工資、福利等待遇或者解除與其訂立的勞動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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投稿:董浩涵
內容審核:張小華律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