寧波鎮海農村拆遷補償標準,鎮海區2021年動遷政策有哪些,法律分析:根據《寧波市鎮海區征收集體所有土地房屋拆遷實施意見》的相關內容,對鎮海區 2021年動遷的政策從以下幾個方面予以明確:1、住宅用房補償安置面積、戶和人口;2、住宅用房補償安
法律分析:
根據《寧波市鎮海區征收集體所有土地房屋拆遷實施意見》的相關內容,對鎮海區 2021年動遷的政策從以下幾個方面予以明確:1、住宅用房補償安置面積、戶和人口;2、住宅用房補償安置;3、住宅用房補償安置補助、獎勵和費用標準;4、 非住宅用房補償安置。
法律依據:
《寧波市鎮海區征收集體所有土地房屋拆遷實施意見》
第八條 被拆遷住宅用房的合法建筑面積,按照被拆遷人提供合法的不動產權證、集體土地證、建房批準文件或其他房屋權屬來源證明文件記載的建筑面積確定。被拆遷人在拆遷范圍內有多處集體所有土地住宅用房的,應當合并計算合法建筑面積。
第九條 被拆遷人因正當原因確實無法提供不動產權證、集體土地證、建房批準文件或其他房屋權屬來源證明文件,以及上述證件未記載房屋建筑面積的,按照區自然資源規劃分局依法認定的建筑面積計算合法建筑面積。
第十條 被拆遷人選擇調產安置或貨幣安置的,可安置面積按照被拆遷住宅用房的合法建筑面積確定,但每戶最高不超過建筑面積250平方米。
第十一條 對于符合宅基地申請條件,但因未取得宅基地建房或者已建住宅用房建筑面積低于可申請建房建筑面積的被拆遷人,適用低限安置標準。低限安置標準按照拆遷時每戶可申請宅基地面積的2倍計算可安置面積。對戶籍在本村(含撤村建居后對應社區)、未享受過保障性住房政策、原為本村村民且不符合宅基地申請條件的大中專畢業生,不得單獨立戶,給予不超過每人40平方米低限安置面積享受,但計入可安置人口后,該戶可安置面積不得超過同類型符合農村宅基地申請條件農戶的低限安置面積標準。每戶可安置面積最高不超過建筑面積250平方米。
第十二條 被拆遷人適用低限安置標準時,有下列情形的,應當合并計算其住宅用房建筑面積:(一)被拆遷人另有集體所有土地住宅用房的(包括原有集體所有土地住宅用房在1982年2月13日國務院《村鎮建房用地管理條例》施行后已出賣、贈與、析產的);(二)以宅基地審批形式取得國有土地住宅用房的;(三)被拆遷人家庭具有常住戶口且實際居住的人口在兩人以上,而房屋產權屬其中一人或數人所有的;(四)拆遷范圍外另有集體所有土地住宅用房的;(五)被拆遷住宅用房系離婚雙方婚后共同審批建造,或者系離婚雙方婚前一方產權但在拆遷時離婚未滿3年,任何一方申請適用低限安置標準的。
第十三條 對適用低限安置標準的被拆遷人,應當由拆遷人調查其原有宅基地住宅用房、戶和人口等情況,由被拆遷人如實填報《適用低限安置標準宅基地申請表》(附件一),按照宅基地建房審批程序逐級審查確認。《適用低限安置標準宅基地申請表》作為可安置面積的確認依據,但不作為批準建房的依據。適用低限安置標準的被拆遷人應當由拆遷人在拆遷范圍內予以公示,公示期限十日。
第十四條 拆遷時,對符合區農村宅基地管理辦法規定分戶條件的,可以作為安置計戶依據。下列被拆遷住宅用房權屬來源證明文件合法有效的,可以作為安置計戶依據:
(一)父母與一個兒子合戶的建房批準文件系2004年10月12日《寧波市鎮海區農村宅基地管理辦法》(鎮政發〔2004〕66號)施行前的;(二)農戶有兩個以上兒子的,其中一個兒子系2004年10月12日《寧波市鎮海區農村宅基地管理辦法》(鎮政發〔2004〕66號)施行前符合當時區農村宅基地管理分戶條件而登記的集體土地證或審批的建房批準文件。
第十五條 出賣、出租、贈與、離婚析產或者以其他未經批準形式轉讓宅基地及地上建筑物的,在拆遷時轉讓協議等不作為安置計戶的依據。
第十六條 被拆遷住宅用房的戶內可安置人口,按照拆遷時被拆遷人戶內符合宅基地申請條件的人口確定。符合本實施意見第十一條規定條件的大中專畢業生計入被拆遷人戶內可安置人口。被拆遷人戶內成員系寄居、寄養、寄讀的人員,不計入可安置人口。
第十七條 住宅用房的被拆遷人可以選擇調產安置,也可以選擇貨幣安置。
第十八條 被拆遷住宅用房由具有法定資格的房地產評估機構按照規定進行價格評估。被拆遷住宅用房的裝修及附屬物由評估機構按照規定評估后予以補償。
第十九條 被拆遷人選擇調產安置的,其補償安置適用下列規定:(一)被拆遷住宅用房合法建筑面積按照重置價格結合成新給予補償。(二)被拆遷住宅用房合法建筑面積超過250平方米部分不予安置,按照重置價格結合成新再增加300%比例給予補償(三)被拆遷住宅用房可安置面積部分給予安置補貼,補貼金額為:(安置用房基準價-基本造價)×可安置面積。(四)被拆遷人安置用房可安置面積部分按照安置用房基準價結算。(五)被拆遷人在可安置面積基礎上,結合安置用房套型面積就近上靠至對應套型面積(簡稱擴戶),每戶擴戶建筑面積不超過20平方米。擴戶建筑面積10平方米以內(含10平方米)部分,按照安置用房基準價50%結算;擴戶建筑面積10-20平方米(含20平方米)部分,按照安置用房基準價80%結算。(六)實際安置用房總建筑面積低于可安置面積的部分,按照拆遷時被拆遷住宅用房所在地段安置用房市場指導價扣除基本造價結算。
第二十條 被拆遷人選擇貨幣安置的,其補償安置適用下列規定:(一)被拆遷住宅用房合法建筑面積按照重置價格結合成新給予補償。(二)被拆遷住宅用房合法建筑面積超過250平方米部分不予安置,按照重置價格結合成新再增加300%比例給予補償。(三)可安置面積部分按照拆遷時被拆遷住宅用房所在地段安置用房市場指導價扣除基本造價結算。
第二十一條 拆遷時,被拆遷人家庭四代同堂且按照區農村宅基地管理辦法規定認定為一戶的,對最上一代在冊的老年人按照人均30平方米給予安置面積補助。四代同堂的四代人員應是符合可安置人口條件人員。
第二十二條 被拆遷人在2004年10月12日《寧波市鎮海區農村宅基地管理辦法》(鎮政發〔2004〕66號)施行前父母與兒子不符合區農村宅基地管理辦法規定分戶條件但分別登記集體土地證、施行后未再審批宅基地建房的,合戶補償安置給予30平方米安置面積補助。被拆遷人父母均已去世的,或者父母與兒子分別登記集體土地證但集體土地證或相關的建房批準文件、分家析產協議等記載合戶事項的,不予安置面積補助。
第二十三條 補助的安置面積給予安置補貼,補貼金額為:(安置用房基準價格-基本造價)×補助的安置面積。
安置時,補助安置面積部分由被拆遷人按照安置用房基準價格結算。
第二十四條 安置用房為設置電梯建筑的,給予公攤面積補助:每單元設置一部電梯的,補助建筑面積每套3平方米;每單元設置二部及以上電梯的,補助建筑面積每套10平方米。補助面積部分不支付房款。
第二十五條 被拆遷人選擇貨幣安置的,按照本實施意見規定結算的補償費用再給予5%獎勵。
第二十六條 被拆遷人在規定的簽約搬遷期限內簽約并搬遷的,給予每戶不超過3萬元的簽約搬遷獎勵。
第二十七條 拆遷住宅用房補償安置的相關價格和費用標準,按照公布的區征收集體所有土地住宅用房拆遷補償安置相關價格和費用標準(附件二)執行。區人民政府另行公布的,從其規定。
第二十八條 征收集體所有土地非住宅用房補償安置,按照2019年9月24日施行的《寧波市鎮海區集體所有土地非住宅房屋征收補償的實施意見》(鎮政發〔2019〕32號)執行。
法律解析:
根據《寧波市鎮海區征收集體所有土地房屋拆遷實施意見》的相關內容,對鎮海區 2021年動遷的政策從以下幾個方面予以明確:1、住宅用房補償安置面積、戶和人口;2、住宅用房補償安置;3、住宅用房補償安置補助、獎勵和費用標準;4、 非住宅用房補償安置。
【法律依據】:
《寧波市鎮海區征收集體所有土地房屋拆遷實施意見》
第八條 被拆遷住宅用房的合法建筑面積,按照被拆遷人提供合法的不動產權證、集體土地證、建房批準文件或其他房屋權屬來源證明文件記載的建筑面積確定。被拆遷人在拆遷范圍內有多處集體所有土地住宅用房的,應當合并計算合法建筑面積。
第九條 被拆遷人因正當原因確實無法提供不動產權證、集體土地證、建房批準文件或其他房屋權屬來源證明文件,以及上述證件未記載房屋建筑面積的,按照區自然資源規劃分局依法認定的建筑面積計算合法建筑面積。
第十條 被拆遷人選擇調產安置或貨幣安置的,可安置面積按照被拆遷住宅用房的合法建筑面積確定,但每戶最高不超過建筑面積250平方米。
第十一條 對于符合宅基地申請條件,但因未取得宅基地建房或者已建住宅用房建筑面積低于可申請建房建筑面積的被拆遷人,適用低限安置標準。低限安置標準按照拆遷時每戶可申請宅基地面積的2倍計算可安置面積。對戶籍在本村(含撤村建居后對應社區)、未享受過保障性住房政策、原為本村村民且不符合宅基地申請條件的大中專畢業生,不得單獨立戶,給予不超過每人40平方米低限安置面積享受,但計入可安置人口后,該戶可安置面積不得超過同類型符合農村宅基地申請條件農戶的低限安置面積標準。每戶可安置面積最高不超過建筑面積250平方米。
第十二條 被拆遷人適用低限安置標準時,有下列情形的,應當合并計算其住宅用房建筑面積:(一)被拆遷人另有集體所有土地住宅用房的(包括原有集體所有土地住宅用房在1982年2月13日國務院《村鎮建房用地管理條例》施行后已出賣、贈與、析產的);(二)以宅基地審批形式取得國有土地住宅用房的;(三)被拆遷人家庭具有常住戶口且實際居住的人口在兩人以上,而房屋產權屬其中一人或數人所有的;(四)拆遷范圍外另有集體所有土地住宅用房的;(五)被拆遷住宅用房系離婚雙方婚后共同審批建造,或者系離婚雙方婚前一方產權但在拆遷時離婚未滿3年,任何一方申請適用低限安置標準的。
第十三條 對適用低限安置標準的被拆遷人,應當由拆遷人調查其原有宅基地住宅用房、戶和人口等情況,由被拆遷人如實填報《適用低限安置標準宅基地申請表》(附件一),按照宅基地建房審批程序逐級審查確認。《適用低限安置標準宅基地申請表》作為可安置面積的確認依據,但不作為批準建房的依據。適用低限安置標準的被拆遷人應當由拆遷人在拆遷范圍內予以公示,公示期限十日。
第十四條 拆遷時,對符合區農村宅基地管理辦法規定分戶條件的,可以作為安置計戶依據。下列被拆遷住宅用房權屬來源證明文件合法有效的,可以作為安置計戶依據:
(一)父母與一個兒子合戶的建房批準文件系2004年10月12日《寧波市鎮海區農村宅基地管理辦法》(鎮政發〔2004〕66號)施行前的;(二)農戶有兩個以上兒子的,其中一個兒子系2004年10月12日《寧波市鎮海區農村宅基地管理辦法》(鎮政發〔2004〕66號)施行前符合當時區農村宅基地管理分戶條件而登記的集體土地證或審批的建房批準文件。
第十五條 出賣、出租、贈與、離婚析產或者以其他未經批準形式轉讓宅基地及地上建筑物的,在拆遷時轉讓協議等不作為安置計戶的依據。
第十六條 被拆遷住宅用房的戶內可安置人口,按照拆遷時被拆遷人戶內符合宅基地申請條件的人口確定。符合本實施意見第十一條規定條件的大中專畢業生計入被拆遷人戶內可安置人口。被拆遷人戶內成員系寄居、寄養、寄讀的人員,不計入可安置人口。
第十七條 住宅用房的被拆遷人可以選擇調產安置,也可以選擇貨幣安置。
第十八條 被拆遷住宅用房由具有法定資格的房地產評估機構按照規定進行價格評估。被拆遷住宅用房的裝修及附屬物由評估機構按照規定評估后予以補償。
第十九條 被拆遷人選擇調產安置的,其補償安置適用下列規定:(一)被拆遷住宅用房合法建筑面積按照重置價格結合成新給予補償。(二)被拆遷住宅用房合法建筑面積超過250平方米部分不予安置,按照重置價格結合成新再增加300%比例給予補償(三)被拆遷住宅用房可安置面積部分給予安置補貼,補貼金額為:(安置用房基準價-基本造價)×可安置面積。(四)被拆遷人安置用房可安置面積部分按照安置用房基準價結算。(五)被拆遷人在可安置面積基礎上,結合安置用房套型面積就近上靠至對應套型面積(簡稱擴戶),每戶擴戶建筑面積不超過20平方米。擴戶建筑面積10平方米以內(含10平方米)部分,按照安置用房基準價50%結算;擴戶建筑面積10-20平方米(含20平方米)部分,按照安置用房基準價80%結算。(六)實際安置用房總建筑面積低于可安置面積的部分,按照拆遷時被拆遷住宅用房所在地段安置用房市場指導價扣除基本造價結算。
第二十條 被拆遷人選擇貨幣安置的,其補償安置適用下列規定:(一)被拆遷住宅用房合法建筑面積按照重置價格結合成新給予補償。(二)被拆遷住宅用房合法建筑面積超過250平方米部分不予安置,按照重置價格結合成新再增加300%比例給予補償。(三)可安置面積部分按照拆遷時被拆遷住宅用房所在地段安置用房市場指導價扣除基本造價結算。
第二十一條 拆遷時,被拆遷人家庭四代同堂且按照區農村宅基地管理辦法規定認定為一戶的,對最上一代在冊的老年人按照人均30平方米給予安置面積補助。四代同堂的四代人員應是符合可安置人口條件人員。
第二十二條 被拆遷人在2004年10月12日《寧波市鎮海區農村宅基地管理辦法》(鎮政發〔2004〕66號)施行前父母與兒子不符合區農村宅基地管理辦法規定分戶條件但分別登記集體土地證、施行后未再審批宅基地建房的,合戶補償安置給予30平方米安置面積補助。被拆遷人父母均已去世的,或者父母與兒子分別登記集體土地證但集體土地證或相關的建房批準文件、分家析產協議等記載合戶事項的,不予安置面積補助。
第二十三條 補助的安置面積給予安置補貼,補貼金額為:(安置用房基準價格-基本造價)×補助的安置面積。
安置時,補助安置面積部分由被拆遷人按照安置用房基準價格結算。
第二十四條 安置用房為設置電梯建筑的,給予公攤面積補助:每單元設置一部電梯的,補助建筑面積每套3平方米;每單元設置二部及以上電梯的,補助建筑面積每套10平方米。補助面積部分不支付房款。
第二十五條 被拆遷人選擇貨幣安置的,按照本實施意見規定結算的補償費用再給予5%獎勵。
第二十六條 被拆遷人在規定的簽約搬遷期限內簽約并搬遷的,給予每戶不超過3萬元的簽約搬遷獎勵。
第二十七條 拆遷住宅用房補償安置的相關價格和費用標準,按照公布的區征收集體所有土地住宅用房拆遷補償安置相關價格和費用標準(附件二)執行。區人民政府另行公布的,從其規定。
第二十八條 征收集體所有土地非住宅用房補償安置,按照2019年9月24日施行的《寧波市鎮海區集體所有土地非住宅房屋征收補償的實施意見》(鎮政發〔2019〕32號)執行。
一、征用土地,按照土地的原用途給予補償。征用土地補償費包括區片綜合價、區片綜合價附加費以及地上附著物和青苗的補償費。
區片綜合價(含原土地補償費和安置補助費)即根據土地分類和土地級別制定的分片的征地綜合補償標準,優先用于被征地人員的養老保障和安置。
區片綜合價附加費為2萬元/畝,專用于被征地人員的養老保障和就業扶持。(資金使用管理辦法另行制定)
地上附著物和青苗補償費歸所有者所有,由被征地村發放到戶。
二、被征用土地的原用途以土地利用現狀調查為準,按全國土地利用分類標準分類,分為農用地、未利用地、建設用地,其中農用地分為耕地和耕地以外的農用地。
被征用土地的權屬以地籍調查確權結果為準。
三、征用建設用地、養殖水面、農田水利用地、園地的參照耕地的標準執行。
征用其他非耕地(包括林地和未利用土地)的按征用耕地標準的二分之一計算。
被征用的耕地屬于原市、區人民政府批準的常年蔬菜基地的,以市、區蔬菜辦出具的證明材料和圖紙為準。
法律分析:
根據《寧波市鎮海區征收集體所有土地房屋拆遷實施意見》的相關內容,對鎮海區 2021年動遷的政策從以下幾個方面予以明確:1、住宅用房補償安置面積、戶和人口;2、住宅用房補償安置;3、住宅用房補償安置補助、獎勵和費用標準;4、 非住宅用房補償安置。
法律依據:
《寧波市鎮海區征收集體所有土地房屋拆遷實施意見》
第八條 被拆遷住宅用房的合法建筑面積,按照被拆遷人提供合法的不動產權證、集體土地證、建房批準文件或其他房屋權屬來源證明文件記載的建筑面積確定。被拆遷人在拆遷范圍內有多處集體所有土地住宅用房的,應當合并計算合法建筑面積。
第九條 被拆遷人因正當原因確實無法提供不動產權證、集體土地證、建房批準文件或其他房屋權屬來源證明文件,以及上述證件未記載房屋建筑面積的,按照區自然資源規劃分局依法認定的建筑面積計算合法建筑面積。
第十條 被拆遷人選擇調產安置或貨幣安置的,可安置面積按照被拆遷住宅用房的合法建筑面積確定,但每戶最高不超過建筑面積250平方米。
第十一條 對于符合宅基地申請條件,但因未取得宅基地建房或者已建住宅用房建筑面積低于可申請建房建筑面積的被拆遷人,適用低限安置標準。低限安置標準按照拆遷時每戶可申請宅基地面積的2倍計算可安置面積。對戶籍在本村(含撤村建居后對應社區)、未享受過保障性住房政策、原為本村村民且不符合宅基地申請條件的大中專畢業生,不得單獨立戶,給予不超過每人40平方米低限安置面積享受,但計入可安置人口后,該戶可安置面積不得超過同類型符合農村宅基地申請條件農戶的低限安置面積標準。每戶可安置面積最高不超過建筑面積250平方米。
第十二條 被拆遷人適用低限安置標準時,有下列情形的,應當合并計算其住宅用房建筑面積:(一)被拆遷人另有集體所有土地住宅用房的(包括原有集體所有土地住宅用房在1982年2月13日國務院《村鎮建房用地管理條例》施行后已出賣、贈與、析產的);(二)以宅基地審批形式取得國有土地住宅用房的;(三)被拆遷人家庭具有常住戶口且實際居住的人口在兩人以上,而房屋產權屬其中一人或數人所有的;(四)拆遷范圍外另有集體所有土地住宅用房的;(五)被拆遷住宅用房系離婚雙方婚后共同審批建造,或者系離婚雙方婚前一方產權但在拆遷時離婚未滿3年,任何一方申請適用低限安置標準的。
第十三條 對適用低限安置標準的被拆遷人,應當由拆遷人調查其原有宅基地住宅用房、戶和人口等情況,由被拆遷人如實填報《適用低限安置標準宅基地申請表》(附件一),按照宅基地建房審批程序逐級審查確認。《適用低限安置標準宅基地申請表》作為可安置面積的確認依據,但不作為批準建房的依據。適用低限安置標準的被拆遷人應當由拆遷人在拆遷范圍內予以公示,公示期限十日。
第十四條 拆遷時,對符合區農村宅基地管理辦法規定分戶條件的,可以作為安置計戶依據。下列被拆遷住宅用房權屬來源證明文件合法有效的,可以作為安置計戶依據:
(一)父母與一個兒子合戶的建房批準文件系2004年10月12日《寧波市鎮海區農村宅基地管理辦法》(鎮政發〔2004〕66號)施行前的;(二)農戶有兩個以上兒子的,其中一個兒子系2004年10月12日《寧波市鎮海區農村宅基地管理辦法》(鎮政發〔2004〕66號)施行前符合當時區農村宅基地管理分戶條件而登記的集體土地證或審批的建房批準文件。
第十五條 出賣、出租、贈與、離婚析產或者以其他未經批準形式轉讓宅基地及地上建筑物的,在拆遷時轉讓協議等不作為安置計戶的依據。
第十六條 被拆遷住宅用房的戶內可安置人口,按照拆遷時被拆遷人戶內符合宅基地申請條件的人口確定。符合本實施意見第十一條規定條件的大中專畢業生計入被拆遷人戶內可安置人口。被拆遷人戶內成員系寄居、寄養、寄讀的人員,不計入可安置人口。
第十七條 住宅用房的被拆遷人可以選擇調產安置,也可以選擇貨幣安置。
第十八條 被拆遷住宅用房由具有法定資格的房地產評估機構按照規定進行價格評估。被拆遷住宅用房的裝修及附屬物由評估機構按照規定評估后予以補償。
第十九條 被拆遷人選擇調產安置的,其補償安置適用下列規定:(一)被拆遷住宅用房合法建筑面積按照重置價格結合成新給予補償。(二)被拆遷住宅用房合法建筑面積超過250平方米部分不予安置,按照重置價格結合成新再增加300%比例給予補償(三)被拆遷住宅用房可安置面積部分給予安置補貼,補貼金額為:(安置用房基準價-基本造價)×可安置面積。(四)被拆遷人安置用房可安置面積部分按照安置用房基準價結算。(五)被拆遷人在可安置面積基礎上,結合安置用房套型面積就近上靠至對應套型面積(簡稱擴戶),每戶擴戶建筑面積不超過20平方米。擴戶建筑面積10平方米以內(含10平方米)部分,按照安置用房基準價50%結算;擴戶建筑面積10-20平方米(含20平方米)部分,按照安置用房基準價80%結算。(六)實際安置用房總建筑面積低于可安置面積的部分,按照拆遷時被拆遷住宅用房所在地段安置用房市場指導價扣除基本造價結算。
第二十條 被拆遷人選擇貨幣安置的,其補償安置適用下列規定:(一)被拆遷住宅用房合法建筑面積按照重置價格結合成新給予補償。(二)被拆遷住宅用房合法建筑面積超過250平方米部分不予安置,按照重置價格結合成新再增加300%比例給予補償。(三)可安置面積部分按照拆遷時被拆遷住宅用房所在地段安置用房市場指導價扣除基本造價結算。
第二十一條 拆遷時,被拆遷人家庭四代同堂且按照區農村宅基地管理辦法規定認定為一戶的,對最上一代在冊的老年人按照人均30平方米給予安置面積補助。四代同堂的四代人員應是符合可安置人口條件人員。
第二十二條 被拆遷人在2004年10月12日《寧波市鎮海區農村宅基地管理辦法》(鎮政發〔2004〕66號)施行前父母與兒子不符合區農村宅基地管理辦法規定分戶條件但分別登記集體土地證、施行后未再審批宅基地建房的,合戶補償安置給予30平方米安置面積補助。被拆遷人父母均已去世的,或者父母與兒子分別登記集體土地證但集體土地證或相關的建房批準文件、分家析產協議等記載合戶事項的,不予安置面積補助。
第二十三條 補助的安置面積給予安置補貼,補貼金額為:(安置用房基準價格-基本造價)×補助的安置面積。
安置時,補助安置面積部分由被拆遷人按照安置用房基準價格結算。
第二十四條 安置用房為設置電梯建筑的,給予公攤面積補助:每單元設置一部電梯的,補助建筑面積每套3平方米;每單元設置二部及以上電梯的,補助建筑面積每套10平方米。補助面積部分不支付房款。
第二十五條 被拆遷人選擇貨幣安置的,按照本實施意見規定結算的補償費用再給予5%獎勵。
第二十六條 被拆遷人在規定的簽約搬遷期限內簽約并搬遷的,給予每戶不超過3萬元的簽約搬遷獎勵。
第二十七條 拆遷住宅用房補償安置的相關價格和費用標準,按照公布的區征收集體所有土地住宅用房拆遷補償安置相關價格和費用標準(附件二)執行。區人民政府另行公布的,從其規定。
第二十八條 征收集體所有土地非住宅用房補償安置,按照2019年9月24日施行的《寧波市鎮海區集體所有土地非住宅房屋征收補償的實施意見》(鎮政發〔2019〕32號)執行。
法律分析:
根據《寧波市鎮海區征收集體所有土地房屋拆遷實施意見》的相關內容,對鎮海區 2021年動遷的政策從以下幾個方面予以明確:1、住宅用房補償安置面積、戶和人口;2、住宅用房補償安置;3、住宅用房補償安置補助、獎勵和費用標準;4、 非住宅用房補償安置。
法律依據:
《寧波市鎮海區征收集體所有土地房屋拆遷實施意見》
第八條 被拆遷住宅用房的合法建筑面積,按照被拆遷人提供合法的不動產權證、集體土地證、建房批準文件或其他房屋權屬來源證明文件記載的建筑面積確定。被拆遷人在拆遷范圍內有多處集體所有土地住宅用房的,應當合并計算合法建筑面積。
第九條 被拆遷人因正當原因確實無法提供不動產權證、集體土地證、建房批準文件或其他房屋權屬來源證明文件,以及上述證件未記載房屋建筑面積的,按照區自然資源規劃分局依法認定的建筑面積計算合法建筑面積。
第十條 被拆遷人選擇調產安置或貨幣安置的,可安置面積按照被拆遷住宅用房的合法建筑面積確定,但每戶最高不超過建筑面積250平方米。
第十一條 對于符合宅基地申請條件,但因未取得宅基地建房或者已建住宅用房建筑面積低于可申請建房建筑面積的被拆遷人,適用低限安置標準。低限安置標準按照拆遷時每戶可申請宅基地面積的2倍計算可安置面積。對戶籍在本村(含撤村建居后對應社區)、未享受過保障性住房政策、原為本村村民且不符合宅基地申請條件的大中專畢業生,不得單獨立戶,給予不超過每人40平方米低限安置面積享受,但計入可安置人口后,該戶可安置面積不得超過同類型符合農村宅基地申請條件農戶的低限安置面積標準。每戶可安置面積最高不超過建筑面積250平方米。
第十二條 被拆遷人適用低限安置標準時,有下列情形的,應當合并計算其住宅用房建筑面積:(一)被拆遷人另有集體所有土地住宅用房的(包括原有集體所有土地住宅用房在1982年2月13日國務院《村鎮建房用地管理條例》施行后已出賣、贈與、析產的);(二)以宅基地審批形式取得國有土地住宅用房的;(三)被拆遷人家庭具有常住戶口且實際居住的人口在兩人以上,而房屋產權屬其中一人或數人所有的;(四)拆遷范圍外另有集體所有土地住宅用房的;(五)被拆遷住宅用房系離婚雙方婚后共同審批建造,或者系離婚雙方婚前一方產權但在拆遷時離婚未滿3年,任何一方申請適用低限安置標準的。
第十三條 對適用低限安置標準的被拆遷人,應當由拆遷人調查其原有宅基地住宅用房、戶和人口等情況,由被拆遷人如實填報《適用低限安置標準宅基地申請表》(附件一),按照宅基地建房審批程序逐級審查確認。《適用低限安置標準宅基地申請表》作為可安置面積的確認依據,但不作為批準建房的依據。適用低限安置標準的被拆遷人應當由拆遷人在拆遷范圍內予以公示,公示期限十日。
第十四條 拆遷時,對符合區農村宅基地管理辦法規定分戶條件的,可以作為安置計戶依據。下列被拆遷住宅用房權屬來源證明文件合法有效的,可以作為安置計戶依據:
(一)父母與一個兒子合戶的建房批準文件系2004年10月12日《寧波市鎮海區農村宅基地管理辦法》(鎮政發〔2004〕66號)施行前的;(二)農戶有兩個以上兒子的,其中一個兒子系2004年10月12日《寧波市鎮海區農村宅基地管理辦法》(鎮政發〔2004〕66號)施行前符合當時區農村宅基地管理分戶條件而登記的集體土地證或審批的建房批準文件。
第十五條 出賣、出租、贈與、離婚析產或者以其他未經批準形式轉讓宅基地及地上建筑物的,在拆遷時轉讓協議等不作為安置計戶的依據。
第十六條 被拆遷住宅用房的戶內可安置人口,按照拆遷時被拆遷人戶內符合宅基地申請條件的人口確定。符合本實施意見第十一條規定條件的大中專畢業生計入被拆遷人戶內可安置人口。被拆遷人戶內成員系寄居、寄養、寄讀的人員,不計入可安置人口。
第十七條 住宅用房的被拆遷人可以選擇調產安置,也可以選擇貨幣安置。
第十八條 被拆遷住宅用房由具有法定資格的房地產評估機構按照規定進行價格評估。被拆遷住宅用房的裝修及附屬物由評估機構按照規定評估后予以補償。
第十九條 被拆遷人選擇調產安置的,其補償安置適用下列規定:(一)被拆遷住宅用房合法建筑面積按照重置價格結合成新給予補償。(二)被拆遷住宅用房合法建筑面積超過250平方米部分不予安置,按照重置價格結合成新再增加300%比例給予補償(三)被拆遷住宅用房可安置面積部分給予安置補貼,補貼金額為:(安置用房基準價-基本造價)×可安置面積。(四)被拆遷人安置用房可安置面積部分按照安置用房基準價結算。(五)被拆遷人在可安置面積基礎上,結合安置用房套型面積就近上靠至對應套型面積(簡稱擴戶),每戶擴戶建筑面積不超過20平方米。擴戶建筑面積10平方米以內(含10平方米)部分,按照安置用房基準價50%結算;擴戶建筑面積10-20平方米(含20平方米)部分,按照安置用房基準價80%結算。(六)實際安置用房總建筑面積低于可安置面積的部分,按照拆遷時被拆遷住宅用房所在地段安置用房市場指導價扣除基本造價結算。
第二十條 被拆遷人選擇貨幣安置的,其補償安置適用下列規定:(一)被拆遷住宅用房合法建筑面積按照重置價格結合成新給予補償。(二)被拆遷住宅用房合法建筑面積超過250平方米部分不予安置,按照重置價格結合成新再增加300%比例給予補償。(三)可安置面積部分按照拆遷時被拆遷住宅用房所在地段安置用房市場指導價扣除基本造價結算。
第二十一條 拆遷時,被拆遷人家庭四代同堂且按照區農村宅基地管理辦法規定認定為一戶的,對最上一代在冊的老年人按照人均30平方米給予安置面積補助。四代同堂的四代人員應是符合可安置人口條件人員。
第二十二條 被拆遷人在2004年10月12日《寧波市鎮海區農村宅基地管理辦法》(鎮政發〔2004〕66號)施行前父母與兒子不符合區農村宅基地管理辦法規定分戶條件但分別登記集體土地證、施行后未再審批宅基地建房的,合戶補償安置給予30平方米安置面積補助。被拆遷人父母均已去世的,或者父母與兒子分別登記集體土地證但集體土地證或相關的建房批準文件、分家析產協議等記載合戶事項的,不予安置面積補助。
第二十三條 補助的安置面積給予安置補貼,補貼金額為:(安置用房基準價格-基本造價)×補助的安置面積。
安置時,補助安置面積部分由被拆遷人按照安置用房基準價格結算。
第二十四條 安置用房為設置電梯建筑的,給予公攤面積補助:每單元設置一部電梯的,補助建筑面積每套3平方米;每單元設置二部及以上電梯的,補助建筑面積每套10平方米。補助面積部分不支付房款。
第二十五條 被拆遷人選擇貨幣安置的,按照本實施意見規定結算的補償費用再給予5%獎勵。
第二十六條 被拆遷人在規定的簽約搬遷期限內簽約并搬遷的,給予每戶不超過3萬元的簽約搬遷獎勵。
第二十七條 拆遷住宅用房補償安置的相關價格和費用標準,按照公布的區征收集體所有土地住宅用房拆遷補償安置相關價格和費用標準(附件二)執行。區人民政府另行公布的,從其規定。
第二十八條 征收集體所有土地非住宅用房補償安置,按照2019年9月24日施行的《寧波市鎮海區集體所有土地非住宅房屋征收補償的實施意見》(鎮政發〔2019〕32號)執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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投稿:常安博
內容審核:劉超律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