聯建小吃街拆遷補償標準,房屋拆遷補償合同糾紛與房屋聯建合同糾紛,拆遷人在安置房建設過程中,擅自改變安置房的結構、面積、朝向等,致使拆遷安置合同無法履行,被拆遷人堅持要求依照協議補償或安置的,應判令拆遷人按合同約定的標準履行給付補償或安置的房
拆遷人在安置房建設過程中,擅自改變安置房的結構、面積、朝向等,致使拆遷安置合同無法履行,被拆遷人堅持要求依照協議補償或安置的,應判令拆遷人按合同約定的標準履行給付補償或安置的房屋,拆遷人拒絕執行的,可采取劃撥拆遷人款項,在房地產交易市場按協議約定的內容購置商品房交付給被拆遷人的方法,予以強制執行。對于拆遷人將同一房屋安置給數個被拆遷人,應作為房屋確權糾紛案件審理,未取得爭議房屋所有權或使用權的被拆遷人,可另行起訴拆遷人,拆遷人應負另行安置或補償責任。
一、農村拆遷怎樣安排居民戶口
目前,我國法律對農村宅基地拆遷補償方式一般有貨幣補償和房屋安置兩種,有條件的地區也可以另行審批宅基地。1、農村房屋拆遷貨幣補償:拆遷農村宅基地上房屋實行貨幣補償的,拆遷人應當向被拆遷人支付補償款。補償款按照被拆除房屋的重置成新價和宅基地的區位補償價確定。房屋重置成新價的評估規則和宅基地區位補償價的計算辦法由市國土房管局制定并公布。也就是說,以貨幣補償的,具體補償辦法還需要進一步確定。2、農村房屋拆遷房屋安置:拆除宅基地上房屋以國有土地上房屋安置的,拆遷人與被拆遷人應當按照《集體土地房屋拆遷管理辦法》的規定確定拆遷補償款,并與安置房屋的市場評估價款結算差價;但是如果被拆遷人安置的房屋是經濟適用房的,則不需要按照此規定來處理。被拆遷人的安置房面積如何計算呢?根據規定,農村集體經濟組織或者村民委員會作為拆遷人實施拆遷,以本集體建設用地范圍內的房屋安置被拆遷人的,經村民會議或者村民代表會議討論通過并報鄉(民族鄉)、鎮人民政府批準后,可以按照被拆除房屋建筑面積安置,也可以結合被拆遷人家庭人口情況安置。具體還需要看當地是如何規定的,以哪個為主要標準。
二、征地拆遷安置補償協議怎么簽訂生效
簽訂拆遷補償安置協議,要注意協議應包括以下內容:
(一)訂立協議的主體。
(二)被拆除房屋的位置、性質、建筑面積。
(三)補償安置方式。
(四)貨幣補償金額。
(五)搬遷期限。
(六)違約責任。
(七)爭議的處理。
(八)需要約定的其他事項。
還須注意如實行房屋調換的,拆遷補償安置協議的內容還應當包括調換房屋的價值金額、面積、地點、層次和房屋交付時間等事項,拆遷人應當向被拆遷人支付搬家補助費、設備遷移費。拆遷居住房屋以期房調換的,拆遷人應當與被拆遷人、房屋承租人在拆遷補償安置協議中,根據建設情況約定過渡期,并遵守過渡期的約定。過渡期內,由被拆遷人、房屋承租人自行安排住處,拆遷人還應支付過渡期內的臨時安置補助費。搬家補助費、設備遷移費和臨時安置補助費標準則由市價格主管部門會同市房地資源局制定。
【本文關聯的相關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城市房地產管理法》第十六條土地使用者按照出讓合同約定支付土地使用權出讓金的,市、縣人民政府土地管理部門必須按照出讓合同約定,提供出讓的土地;未按照出讓合同約定提供出讓的土地的,土地使用者有權解除合同,由土地管理部門返還土地使用權出讓金,土地使用者并可以請求違約賠償。
法律分析:在房屋拆遷中,拆遷人與被拆遷人已就補償安置達成協議。簽訂拆遷補償安置 合同(協議)后又產生糾紛,可向人民法院起訴,人民法院應按民事案件立案受理。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城市房地產管理法》 第三條:國家依法實行國有土地有償、有限期使用制度。但是,國家在本法規定的范圍內劃撥國有土地使用權的除外。
律師分析:
拆遷之后簽訂聯合建房合同,一般情況下都是有效的,合同無效的情況包括在簽訂合同的時候一方進行欺詐,或者損害國家利益和第三人的利益、以合法形式掩蓋非法目的等。
【法律依據】:
《國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與補償條例》 第八條 為了保障國家安全、促進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等公共利益的需要,有下列情形之一,確需要征收房屋的,由市、縣級人民政府作出房屋征收決定:
(一)國防和外交的需要;
(二)由政府組織實施的能源、交通、水利等基礎設施建設的需要;
(三)由政府組織實施的科技、教育、文化、衛生、體育、環境和資源保護、防災減災、文物保護、社會福利、市政公用等公共事業的需要;
(四)由政府組織實施的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設的需要;
(五)由政府依照城鄉規劃法有關規定組織實施的對危房集中、基礎設施落后等地段進行舊城區改建的需要;
(六)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其他公共利益的需要。
違法建筑的房屋拆遷補償糾紛 案例:1997年5月A公司與B公司簽訂了一份《租賃場地合同書》,同年12月又簽訂補充協議,約定B公司將西安市某某路5號廠區內東南角的一塊空地租給A公司使用,租期為16年,約定A公司可以在場地上建造房屋,報建手續由B公司負責辦理,16年后該房屋的所有權歸B公司。合同簽訂后,A公司按照約定于1997年年底在租用的空地上自行出資建起了門面房及廠房約900平米,并享有16年的使用權,從1997年到2005年5月,A公司一直在此生產經營電器設備。其間,A公司又將其中的20間房屋出租給了F公司作為其生產經營所用場地,并每年從F公司收取100萬元的房屋租金。2005年5月30日上午 8時,B公司、C公司、D公司委托E拆遷辦公室共同糾集200多人對A公司的房屋和財產實施了突然襲擊并強行拆除,拉走A公司財產共40多卡車,當場燒毀了A公司許多賬目、報表、文件,部分拆除人員現場趁亂偷走電鉆、榔頭等財產。在強行拆除的過程中,幾侵權人沒有出示拆除房屋的合法審批手續(拆遷許可證)就實施了強行拆除行為。A公司對自己的財產予以計算,損失達450多萬元,其中房屋損失180萬,財產損失120萬,停電給A公司造成的生產經營損失55 萬元,其他經濟損失(房租)98萬元。 A公司以侵權為由將上述共同侵權人告上法庭,要求賠償上述損失。一審法院審理后認為A公司與B公司簽訂的《租賃場地合同書》沒有違背法律以及行政法規的禁止性和強行性規定,當屬有效合同,依法予以認可。A公司主張的財產損失因為其中涉及F公司的財產,不能證明自己具體的損失額,并且原被告都沒有申請對該項財產損失予以評估以確定具體的損失,所以法院在該次審判中不予以涉及,可以另案起訴;至于房租損失,法院按照A公萬的主張法院最終予以駁回司與B公司之間的租賃協議予以確認并支持了賠償房租損失的主張;關于房屋損失180,理由是:首先,A公司并不享有該房屋的所有權,無權主張該房屋的損害賠償----根據A公司與B公司所簽訂的場地租賃協議中約定,房屋所有權屬于B公司所有,A公司只享有 16年的使用權;其次該房屋沒有履行合法的報建手續,屬于違法建筑,對違法建筑予以拆毀是不承擔損害賠償責任的。A公司不服上述判決予以上訴。 上述案件的焦點集中在該房屋的產權屬于誰?該房屋沒有履行合法的報建手續導致其成為違法建筑而被拆毀后是否應該予以賠償? 律師認為: 1、土地所有權、使用權和房屋的所有權是可以分離的,A公司雖然不享有土地所有權但應當享有該房屋的所有權。 (1)我國現行法律將土地與房屋等建筑物是分別作為獨立的不動產對待的,這從我國憲法及相關民事法律中對土地及公民個人財產等的規定可以知悉。 憲法在規定土地屬于國有和集體所有的情況下,其第13條又規定:國家保護公民的合法的收入、儲蓄、房屋和其他合法財產的所有權。作為民事基本法的《民法通則》第75條也規定:公民的個人財產,包括公民的合法收入、房屋、儲蓄、生活用品、文物、圖書資料、林木、牲畜和法律允許公民所有的生產資料以及其他合法財產。公民的合法財產受法律保護,禁止任何組織或者個人侵占、哄搶、破壞或者非法查封、扣押、凍結、沒收。《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中也明文規定對被征收土地上的附著物予以補償。從上述法律規定看,我國法律是承認建筑物所有權與其占用范圍內的土地所有權相分離的原則的,否則,在土地屬于國家所有和集體所有的情況下,又怎能使房屋屬于公民私有呢? (2)我國《城市房地產管理法》等法律規定了房地產轉讓、抵押時,房屋的所有權和該房屋占用范圍內的土地使用權同時轉讓、抵押,即地隨房走的規則,但該規范屬于民法中的倡導性規范,而非強行性規范,我國民事法律、法規并沒有明確禁止房屋所有權及土地使用權的分離,根據法無明文禁止即為合法的民法原則,應當承認兩種不動產權利的分離。在土地出租的情形下,土地所有權與承租人的建筑物所有權應是分離的。 2、A公司在出資建造房屋完畢后,即依事實行為而原始取得該房屋的所有權。法院做出的A公司不享有房屋所有權的認定錯誤。 從該房屋的來源上來說,該房屋是由A公司投資建造的,建造是依靠自己或他人勞動的生產行為,與人的意思表示要素無關,因而它不是法律行為,而是事實行為。根據物權變動的原則,依法律行為的不動產物權變動,非經登記不生效力。A公司出資建造房屋,既然是事實行為,系非依法律行為而原始取得其所有權,與依法律行為而取得者有別,縱使不經登記亦不在所謂非經登記不生效力之列,當然取得房屋所有權,新頒布的《物權法》對以往的這一原則予以明確肯定。可見,A公司在出資建造房屋完畢后,即依事實行為而原始取得該房屋的所有權。?? 3、法院認為A公司所建之房屋系違章建筑,拆除違章建筑不應當予以賠償。該說法無論是從法理上講還從現行法律法規的規定上來講都是站不住腳的。 (1)該房屋是否為違章建筑是需要有權部門來認定的,在沒有認定之前任何人都無權將該房屋當作違章建筑來對待,更不能隨意的予以拆毀。 ?? (2)即便該房屋是違章建筑,只要其符合城鎮規劃,也不應當予以拆除。 違章建筑因為符合地上定著物之要件,系獨立于土地之外的不動產,由建造人原始取得所有權,并不因為其無從辦理所有權登記而喪失物權客體以及財產性質之資格。事實上,所謂違章建筑只是人的行為違章,沒有相關報建手續擅自建造房屋,既然是行為違章,處罰行為人的行為即可,沒必要非將那些并不違背城鎮規劃的建筑物通通強行拆除。 (3)即使應當拆除,也應當由有權部門按照合法程序對其予以拆除。 上述被告如果沒有拆遷許可證,有什么權利在沒有任何手續的情況下對該房屋予以野蠻的拆毀?其行為不僅僅是侵權,更會觸犯刑法,可能構成非法侵害公私財物罪。 如果是合法的拆遷人在職權范圍內進行拆遷,也應當給予一定的賠償,相當于房屋價值;沒有拆遷許可證而進行的拆遷當然就更不必說! 綜上,根據土地所有權與房屋所有權應當分離的原則,A公司在租賃的土地上投資建房,當然享有該房屋的所有權;再者,雙方關于該房屋所有權歸屬的約定屬于附期限生效要件的合同,即該房屋的所有權在期限屆滿前的所有權人應當是A公司。 A公司對該房屋享有所有權,上述被告的侵權行為導致該房屋財產的損毀,當然應當向A公司承擔損害賠償責任,賠償所有房屋財產的損失。
上訴人(原審原告)肖榮光,男,1963年10月19日出生,漢族,水利局規劃管理辦公室工作人員,住市南十西路32—66號。委托代理人張文福,系騰達律師。委托代理人劉世冰,系遼寧騰達律師事務所律師。被上訴人(原審被告)沈陽龍躍房地產開發集團有限公司(原沈陽實德房地產開發集團有限公司),住所地沈陽市小河沿路26號。法定代表人魏鋼,系該公司董事長。委托代理人王麗花,女,1966年4月20日出生,漢族,系該公司職員,住沈陽市強工一街242—131號。上訴人肖榮光因房屋合同糾紛一案,不服沈陽市人民法院(2002)鐵民初字第2777號民事判決,于2003年3月6日向本院提起上訴。本院于2003年5月19日受理此案后,依法組成合議庭,由民二庭審判員吳波擔任審判長,審判員李倩主審、審判員李沛東參加評議,于2003年6月13日公開開庭審理了此案。上訴人肖榮光的委托代理人張文福、劉世冰,被上訴人沈陽龍躍房地產開發集團有限公司的委托代理人王麗花到庭參加了訴訟。本案現已審理終結。經審理查明,上訴人肖榮光原居住在沈陽市鐵南十西路30—20號地區。該地區于2000年8月經有關部門批準,由沈陽氣體壓縮機股份有限公司進行拆遷,沈陽氣體壓縮機股份有限公司委托原沈陽實德房地產開發集團有限公司(簡稱實德公司)具體實施,建設住宅。2000年8月2日實德公司向包括上訴人在內的拆遷戶發出通知,告知如動遷戶想一次性參加房改,可自愿申請,該公司按每平方米520元一次性優惠辦理,房屋產權歸動遷戶。該通知同時規定申請的有效時間為2000年8月2日至2000年9月2日。2000年9月4日上訴人肖榮光簽署了申請書,同意按每平方米520元將原建筑面積參加房改。2000年9月4日上訴人肖榮光與實德公司及沈陽市鐵西區城市房屋拆遷辦公室簽訂房屋拆遷協議,協議確定被拆遷房屋居住面積為16.35平方米,常住人口為三口人。實德公司確認給上訴人原地安置房屋套型二類,安置房屋在2002年2月1日前兌現,實德公司將給付上訴人搬家補助費及臨時安置補助費共計2,100元。實德公司實際給付了上訴人肖榮光15個月的補助費。現上訴人肖榮光已進住鐵西區南十西路32—1號,建筑面積為68.74平方米房屋。并向實德公司按每平方米520元交納了購房款及煤氣集資款,取得了房屋所有權證,后上訴人訴至法院,要求實德公司返還多收的購房款2,962.08元及支付拆遷補助費300元,并承擔訴訟費用。獲取相關幫助請咨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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投稿:齊惠玲
內容審核:張曙光教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