騙土地拆遷補償款,通過職務便利騙取征地補償款違法嗎,通過職務便利騙取征地補償款是違法的。一、法律依據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第八十條的明確規定,侵占、挪用被征收土地單位的征地補償費用和其他有關費用,構成犯罪的,將依法追究刑事責任;如
通過職務便利騙取征地補償款是違法的。
一、法律依據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第八十條的明確規定,侵占、挪用被征收土地單位的征地補償費用和其他有關費用,構成犯罪的,將依法追究刑事責任;如果尚不構成犯罪,也將依法給予處分。這一法律條文為處罰通過職務便利騙取征地補償款的行為提供了明確的法律依據。
二、違法性分析
騙取征地補償款侵犯了國家和集體的財產權益,擾亂了正常的土地征收和補償秩序。這種行為不僅違反了法律法規,也損害了社會的公平正義和道德風尚。
利用職務之便騙取征地補償款,還涉及到職務犯罪的問題。公職人員或具有特定職務的人員,如果利用自己的職權或地位,為自己或他人謀取私利,將受到更為嚴厲的法律制裁。
三、法律后果
騙取征地補償款的法律后果嚴重。一旦被發現并證實,行為人將面臨刑事追究或行政處分。同時,所得的不當得利也需要返還給受害方。此外,行為人還可能因此失去公職或受到其他相關的職業禁止等處罰。
綜上所述,通過職務便利騙取征地補償款是明確違法的行為,將受到法律的嚴厲制裁。因此,我們應該嚴格遵守相關法律法規,維護社會的公平正義和道德風尚。
法律分析:騙取國家征地補償款的立案標準是有明確的證據顯示國家工作人員伙同他人一起騙取國家征地補償款,將面臨的刑罰是需要把騙取國家征地補償款交還國家,同時還會以貪污罪判刑,判刑的輕重是其騙取國家征地補償款金額的大小而定。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
第三百八十三條
對犯貪污罪的,根據情節輕重,分別依照下列規定處罰:
(一)貪污數額較大或者有其他較重情節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處罰金。
(二)貪污數額巨大或者有其他嚴重情節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處罰金或者沒收財產。
(三)貪污數額特別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別嚴重情節的,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無期徒刑,并處罰金或者沒收財產;數額特別巨大,并使國家和人民利益遭受特別重大損失的,處無期徒刑或者死刑,并處沒收財產。
對多次貪污未經處理的,按照累計貪污數額處罰。犯第一款罪,在提起公訴前如實供述自己罪行、真誠悔罪、積極退贓,避免、減少損害結果的發生,有第一項規定情形的,可以從輕、減輕或者免除處罰;有第二項、第三項規定情形的,可以從輕處罰。犯第一款罪,有第三項規定情形被判處死刑緩期執行的,人民法院根據犯罪情節等情況可以同時決定在其死刑緩期執行二年期滿依法減為無期徒刑后,終身監禁,不得減刑、假釋。
法律分析:騙取征地補償款有罪,騙取征地補償款屬于詐騙國家財物的,應該按照刑法中規定的詐騙罪對當事人進行處罰的。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 第二百六十六條 詐騙公私財物,數額較大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處或者單處罰金;數額巨大或者有其他嚴重情節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處罰金;數額特別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別嚴重情節的,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無期徒刑,并處罰金或者沒收財產。本法另有規定的,依照規定。
法律分析:將征地拆遷補償款套取出來私分,其行為不僅侵犯了公共財產所有權,而且侵犯了公職人員職務行為廉潔性,符合貪污罪的特征。套取征地補償款處理的罪名是職務侵占罪、貪污罪等。貪污罪是指國家工作人員利用職務上的便利,侵吞、竊取、騙取或者以其他手段非法占有公共財物的行為。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
第三百八十二條 國家工作人員利用職務上的便利,侵吞、竊取、騙取或者以其他手段非法占有公共財物的,是貪污罪。受國家機關、國有公司、企業、事業單位、人民團體委托管理、經營國有財產的人員,利用職務上的便利,侵吞、竊取、騙取或者以其他手段非法占有國有財物的,以貪污論。與前兩款所列人員勾結,伙同貪污的,以共犯論處。
第三百八十三條 對犯貪污罪的,根據情節輕重,分別依照下列規定處罰:(一)貪污數額較大或者有其他較重情節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處罰金。(二)貪污數額巨大或者有其他嚴重情節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處罰金或者沒收財產。(三)貪污數額特別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別嚴重情節的,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無期徒刑,并處罰金或者沒收財產;數額特別巨大,并使國家和人民利益遭受特別重大損失的,處無期徒刑或者死刑,并處沒收財產。對多次貪污未經處理的,按照累計貪污數額處罰。犯第一款罪,在提起公訴前如實供述自己罪行、真誠悔罪、積極退贓,避免、減少損害結果的發生,有第一項規定情形的,可以從輕、減輕或者免除處罰;有第二項、第三項規定情形的,可以從輕處罰。犯第一款罪,有第三項規定情形被判處死刑緩期執行的,人民法院根據犯罪情節等情況可以同時決定在其死刑緩期執行二年期滿依法減為無期徒刑后,終身監禁,不得減刑、假釋。
法律分析:在征地拆遷領域,國家工作人員承擔的社會角色是公共財產的監護者。被拆遷人提供虛假的資料騙取拆遷補償,沒有國家工作人員的主動配合,其行為侵害的法益是單純的公共財物所有權,其構成的是單純的財產性詐騙犯罪。但如果國家工作人員在征地拆遷過程中負有公共財產的守護義務,該守護責任決定了其必須阻止該詐騙行為,在國家工作人員不但不忠實履職,而且有意識地配合被拆遷人的詐騙行為的情形下,國家工作人員在征地拆遷活動中的特定角色,使得他的介入行為是對其保證人身份的一種直接背叛,從而導致整個案件的法益侵害性質得以提升,進而案件的性質因此發生變化。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 第二百六十六條 詐騙公私財物,數額較大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處或者單處罰金;數額巨大或者有其他嚴重情節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處罰金;數額特別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別嚴重情節的,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無期徒刑,并處罰金或者沒收財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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投稿:苗雨
內容審核:張小華律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