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業拆遷補償對股價影響,具體哪些企業可以實施債轉股,國家對可實施債轉股企業的范圍作了限定。1、國家劃定的可實施債轉股的企業范圍,主要包括80年代后半期以來由于靠商業銀行貸款和外債建成投產、缺乏資本金、國家安排用貸款改建。2、擴建等原因造成過
國家對可實施債轉股企業的范圍作了限定。
1、國家劃定的可實施債轉股的企業范圍,主要包括80年代后半期以來由于靠商業銀行貸款和外債建成投產、缺乏資本金、國家安排用貸款改建。
2、擴建等原因造成過多負債虧損的企業和地位重要、困難很大的大型企業,這些企業必須是工藝裝備和管理水平較高,有市場潛力,債轉股后可扭虧為盈。
風險提示:債轉股不宜廣泛使用,債轉股在減輕企業債務負擔的同時有可能產生軟化企業貸款約束、誘發賴債逃債、轉嫁風險等負效應,因此實施范圍不宜過大,債轉股所選擇的企業,應是資本上嚴重不足、負債率過高、經營行為端正、債轉股后可取得良好效果的企業。
債轉股可以作為股東出資嗎
從法律意義上講,債權轉股權就是指債權人將其對債務人所享有的合法債權依法轉變為對債務人的投資,增加債務人注冊資本的行為。但現行的《公司法》沒有規定債轉股的出資方式,也沒有禁止這種出資方式。在實踐中,最高人民法院對債權轉股權這一出資行為是認可的。不過,債權人將債權轉為股權后,未依法在工商管理部門辦理變更登記手續,僅產生不能對抗第三人的法律后果,而不影響債權轉股權的法律效力。
企業上市條件具體有哪些
公司上市的條件如下:
1.股票經國務院證券監督管理機構核準已向社會公開發行。
2.公司股本總額不少于人民幣三千萬元。
3.開業時間在三年以上,最近三年連續盈利;原國有企業依法改建而設立的,或者本法實施后新組建成立,其主要發起人為國有大中型企業的,可連續計算。
4.持有股票面值達人民幣一千元以上的股東人數不少于一千人,向社會公開發行的股份達公司股份總數的百分之二十五以上;公司股本總額超過人民幣四億元的,其向社會公開發行股份的比例為10%以上。
5.公司在最近三年內無重大違法行為,財務會計報告無虛假記載。
6.國務院規定的其他條件。
企業債務融資的方式具體有哪些
1、銀行信貸
銀行信貸是企業最重要的一項債務資金來源,在大多數情況下,銀行也是債權人參與公司治理的主要代表,有能力對企業進行干涉和對債權資產進行保護。
2、企業債券
債券融資在約束債務代理成本方而具有銀行信貸不可替代的重要作用。
(1)企業債券通常存在一個廣泛交易的市場,投資者可以隨時予以出售轉讓。
(2)債券對債權融資代理成本的約束還通過“信號顯示”得以實現。
3、商業信用
商業信用是期限較短的一類負債,而且一般是與特定的交易行為相聯系,風險在事前基本上就能被“鎖定”所以它的代理成本較低。
4、租賃融資
租賃融資作為一種債務融資方式,最大的特點是不會產生資產替代問題,因為租賃品的選擇必須經過債權人(租賃公司)審查,而且是由債權人實施具體的購買行為,再交付到企業手中。
企業兼并法律法規具體包括哪些?
企業兼并法律法規具體包括:《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反壟斷法》、《關于企業重組業務企業所得稅處理若干問題的通知》以及《公司法》的相關司法解釋。
企業拆遷補償的具體內容有哪些?
企業拆遷補償項目包括:
1、企業未到期的土地使用權的補償,國有出讓土地應按照市場基準價評估補償。
2、自建的廠房、員工宿舍、倉庫的,應當對其自建物進行評估補償;租賃廠房的應當補償租金損失。
3、房屋裝修及附屬設施的補償,包括不可遷移的水、電等附屬設施,應當結合裝修或建造成本,使用年限等因素進行評估補償。
4、設備重置與搬遷的補償,對于無法搬走的設備設施,應當結合重置成本、成新評估補償;對能夠搬走的設備、設施應當給予搬遷費用,以及搬遷過程中可能產生的損害等進行評估補償。
5、企業因拆遷而被迫停產停業的損失補償,停產停業損失根據企業的性質、經營效益的不同,可以結合不同的方法來評估。
債轉股即債權轉股權,就是指國家通過財政撥款注資組建專業的**資產管理公司,并以**資產管理公司為投資主體,通過**資產管理公司對國有商業銀行不良資產的承購將原國有商業銀行對國有企業的貸款轉化為**資產管理公司及國家開發銀行對企業的股權,這樣,原來銀行與國有企業間的債權債務關系,由原來還本付息轉變為按股分紅,**資產管理公司實際上成為企業的階級性持股股東。債轉股涉及國有商業銀行、國有企業、**資產管理公司三方面利益,是化解銀行不良資產風險,提高銀行資產質量,改善國有企業負債結構的重要措施。
1.債轉股操作時一定要遵循市場經濟原則,慎重選擇債轉的適用對象,防止國有企業一哄而起,逃避銀行債務和國有資產流失現象的發生。
2.債轉股的對象應選擇那些涉及國家經濟命脈,在國家經濟中具有舉足輕重作用的、具有股份制改造前途的,貸款占資產量50%以上,其中逾期貸款超過貸款總額30%以上的國有大中型企業,這些國有企業還必須同時具備以下五個條件:一是產品適銷對路,質量符合要求,有市場競爭能力。二是工藝裝備為國內、國際先進水平,生產符合要求。三是企業管理水平較高,債權債務清楚,財務行為規范。四是企業領導班子強,董事長、總經理善于管理。五是轉換經營機制的方案符合現代企業制度。
3.債轉股有直接和間接兩種方式。直接方式是指銀行直接將不良債權轉化為對國有企業的股權。但因為受銀行資產流動性強和金融企業管理(銀行業務經營必須與投資、證券業務分離,資產市場與貨幣市場分離)的政策的制約,直接方式在我國行不通。我國采用了國際上較為流行的間接方式,即以**資產管理公司為投資主體,將有關商業銀行的原不良信貸資產管理轉為**資產管理公司對企業的股權,實現**資產管理公司對國有企業的階段性持股,最終通過有效退出機制,收回資金。成立**資產管理公司是我國金融體制改革中的一項重要金融創新,它的成功設立和順利運作,對于化解不良債權債務將起到積極的作用。**資產管理公司通過折價轉讓、估價轉讓或整體劃撥等接收方式收購銀行的不良資產,然后通過一系列的資產運作和技術處理,包括資產證券化、資產的置換、債權轉股權等,使不良資產的潛在價值得以實現,甚至實現不良資產的增值,通過債轉股這種方式,將銀行的現實短期信貸行為轉化為**資產管理公司潛在的長期投資行為,將銀行現實的短期信貸風險轉化為**資產管理公司潛在的長期投資風險,這種轉化在一定程度上減少了銀行的風險但加大了**資產管理公司的風險,實際上風險是被轉移而未被化解,如果國有企業債轉股后仍走不出困境,債務不外是左邊的口袋換到右邊的口袋。
二債轉股的會計處理原則和處理方法
債轉股政策的實施,要求有相關的會計處理原則和處理方法與之配套。債轉股會計處理原則和處理方法的正確確認,對債轉股的實施,股權的確認,利潤的分配有非常重要的意義和作用。
1.債轉股的會計處理原則。
(1)合法性原則。實施債轉股,不僅是渡過財務危機的經濟行為,更重要的是維護債權人和所有者的合法權益以及國家正常的經濟秩序。國有企業在債轉股運作中,除了自身發展外,應兼顧**資產管理公司和國家利益。
(2)客觀性原則。企業在申請債轉股和進行債轉股過程中,對所提供的財務報告,會計核算資料必須做到內容真實、數字準確、資料準確。不得提供虛假的歪曲的會計信息。
(3)及時性原則。一是國有企業應及時向**資產管理公司提供必須的會計信息;二是國有企業根據**資產管理公司與自己達成協議,從新的出發點發展企業。
2.債轉股的會計處理方法。
債轉股基本運作方式是先由銀行將其債權轉讓給資產管理公司,資產管理公司經過資本市場操作處理債權轉為股權,階段性持股后,再通過上市,轉讓和企業回購等方式使企業資產得以變現,解決最終退出問題。所以在債轉股運作中的會計處理上,應著重解決債轉股轉讓價格的確定以及三個階段的會計方法的選擇。
(1)債轉股轉讓價格的確定。財政部1988年6月頒布的《企業會計準則——債務重組》規定:債權轉股權時,債權人應將享有的債務企業的股權的公允價值確認為長期投資。公允價值是指公平交易中,熟悉情況的交易雙方,自愿進行資產交換或債務清償的金額。債務企業一般分為上市公司和非上市公司,其公允價值的確定有所不同。
債務企業為上市公司的,準則明確規定:如債務人為股票公開上市公司,債權人因放棄股債而享有的股權的公允價值是按評估價或雙方協議的公允價值。
(2)債轉股三個階段的會計處理方法。債轉股的運作過程分為三個階段:重組日為第一階段;債轉股后企業為第二階段;**資產管理公司階段性持股后退出企業是第三階段。
一是債轉股實現日的會計處理。當債務人為股份制企業時,債務企業應將債權人因放棄債權而享有的股權份額確認為股本;當債務人為非股份制企業時,債務企業應將債權人因放棄債權而享有股權份額確認為實收資本。股權份額的公允價值與實收資本(股本)之間的差額確認為資本公積。重組債務的帳面價值與股權份額的公允價值之間的差額作為債務重組收益,計入當期損益。
例1:A資產管理公司從B銀行收購對C上市公司三年期貸款1,000,000元,年利率10%,本息合計為1,300,000元。經A公司與C公司協商同意將此債權轉變為A對C的投資,債轉股后,A持有C股票100,000股,每股市價目10元,票面價值1元。試作出C公司在債轉股實現日的會計處理。
計算債務重組收益
債務帳面價值1,300,000
減:股票市價1,000,000
債務重組收益300,000
計算資本公積
股票市價1,000,000
減:股本100,000
資本公積900,000
有關會計分錄
借:長期借款1,300,000
貸:股本100,000
資本公積900,000
營業外收入——債務重組收益300,000
二是債轉股實現后企業運作階段的會計處理。對于國有企業來說,債轉股后企業維持正常持續經營,其會計業務核算按一般業務處理。在這個過程中,**資產管理公司要參與國有企業的經營的決策,但不干預其日常運作,因而其會計處理與一般經營周期相似。在年終分發股利或分紅時,對**資產管理公司作一般投資人處理。
三是金融公司階段性持股后退出國有企業時的會計處理。由于**資產管理公司只是解決銀企不良債權債務關系,中介的性質決定了對其企業的持股只是階段性的持股,實現持股目標收回資金后必須退出企業。這分為兩種情況來處理,一種是企業擺脫困境,實現盈利,**資產管理公司達到收回投資目的,不良債權轉化成功,則可以轉讓股權,退出企業;另一種是企業經營失敗,最終導致企業清算破產。前一種情況有兩種方式:一是**資產管理公司將股權出售給其他公司,此時債務企業的會計處理應為:若為上市公司,無需作處理;若為非上市公司,應在減少“實收資本——資產管理公司”股票份額的同時,增加等額的“實收資本——**公司”的股票份額;二是**資產管理公司不將股權出售給其他企業,而是直接出售給債務企業,這種情況下,債務企業的會計信息應同時反映貨幣資金的減少和所有者權益的減少。對后一種情況,只能適用于破產清算會計,實際上是把企業破產時間延后,債轉股時的潛在風險還是轉化成為實際的投資損失。
對于債權人來說就是利好,對于先持股者就是利空。很簡單的道理,手中有債券的人,可以可以通過債轉股可變通成股票,成為名副其實的股東,可享受一切該公司的權益。但是對于先期持有該股股票的人來說,就是不好的消息,因為該股的數量會增加,給該股炒作帶來一定的困難。二、什么是可轉債轉股可轉債全稱為可轉換公司債券。在目前國內市場,就是指在一定條件下可以被轉換成公司股票的債券。可轉債具有債權和期權的雙重屬性,其持有人可以選擇持有債券到期,獲取公司還本付息;也可以選擇在約定的時間內轉換成股票,享受股利分配或資本增值。對于已經持有可轉債正股的投資者來說,除了可以享受配售小賺一筆之外,更關心的則是股票股價的走勢。公司發行可轉債對于股票到底有何影響,是利好還是利空,這才是關鍵。三、可交換債券主要特征可交換債券和其轉股標的股分別屬于不同的發行人,一般來說可交換債券的發行人為控股母公司,而轉股標的的發行人則為上市子公司。可交換債券的標的為母公司所持有的子公司股票,為存量股,發行可交換債券一般并不增加其上市子公司的總股本,但在轉股后會降低母公司對子公司的持股比例。可交換債券給籌資者提供了一種低成本的融資工具。由于可交換債券給投資者一種轉換股票的權,其利率水平與同期限、同等信用評級的一般債券相比要低。因此即使可交換債券的轉換不成功,其發行人的還債成本也不高,對上市子公司也無影響。法律依據:根據《證券法》第十六條公開發行公司債券,應當符合下列條件:(一)股份有限公司的凈資產不低于人民幣三千萬元,有限責任公司的凈資產不低于人民幣六千萬元;(二)累計債券余額不超過公司凈資產的百分之四十;(三)最近三年平均可分配利潤足以支付公司債券一年的利息;(四)籌集的資金投向符合國家產業政策;(五)債券的利率不超過國務院限定的利率水平;(六)國務院規定的其他條件。簡要總結:可轉換公司債券轉股是利好還是利空?對于債權人來說就是利好,對于先持股者就是利空。很簡單的道理,手中有債券的人,可以可以通過債轉股可變通成股票,成為名副其實的股東,可享受一切該公司的權益。
國家對可實施債轉股企業的范圍作了限定。
1、國家劃定的可實施債轉股的企業范圍,主要包括80年代后半期以來由于靠商業銀行貸款和外債建成投產、缺乏資本金、國家安排用貸款改建。
2、擴建等原因造成過多負債虧損的企業和地位重要、困難很大的大型企業,這些企業必須是工藝裝備和管理水平較高,有市場潛力,債轉股后可扭虧為盈。
風險提示:債轉股不宜廣泛使用,債轉股在減輕企業債務負擔的同時有可能產生軟化企業貸款約束、誘發賴債逃債、轉嫁風險等負效應,因此實施范圍不宜過大,債轉股所選擇的企業,應是資本上嚴重不足、負債率過高、經營行為端正、債轉股后可取得良好效果的企業。
債轉股可以作為股東出資嗎
從法律意義上講,債權轉股權就是指債權人將其對債務人所享有的合法債權依法轉變為對債務人的投資,增加債務人注冊資本的行為。但現行的《公司法》沒有規定債轉股的出資方式,也沒有禁止這種出資方式。在實踐中,最高人民法院對債權轉股權這一出資行為是認可的。不過,債權人將債權轉為股權后,未依法在工商管理部門辦理變更登記手續,僅產生不能對抗第三人的法律后果,而不影響債權轉股權的法律效力。
企業上市條件具體有哪些
公司上市的條件如下:
1.股票經國務院證券監督管理機構核準已向社會公開發行。
2.公司股本總額不少于人民幣三千萬元。
3.開業時間在三年以上,最近三年連續盈利;原國有企業依法改建而設立的,或者本法實施后新組建成立,其主要發起人為國有大中型企業的,可連續計算。
4.持有股票面值達人民幣一千元以上的股東人數不少于一千人,向社會公開發行的股份達公司股份總數的百分之二十五以上;公司股本總額超過人民幣四億元的,其向社會公開發行股份的比例為10%以上。
5.公司在最近三年內無重大違法行為,財務會計報告無虛假記載。
6.國務院規定的其他條件。
企業債務融資的方式具體有哪些
1、銀行信貸
銀行信貸是企業最重要的一項債務資金來源,在大多數情況下,銀行也是債權人參與公司治理的主要代表,有能力對企業進行干涉和對債權資產進行保護。
2、企業債券
債券融資在約束債務代理成本方而具有銀行信貸不可替代的重要作用。
(1)企業債券通常存在一個廣泛交易的市場,投資者可以隨時予以出售轉讓。
(2)債券對債權融資代理成本的約束還通過“信號顯示”得以實現。
3、商業信用
商業信用是期限較短的一類負債,而且一般是與特定的交易行為相聯系,風險在事前基本上就能被“鎖定”所以它的代理成本較低。
4、租賃融資
租賃融資作為一種債務融資方式,最大的特點是不會產生資產替代問題,因為租賃品的選擇必須經過債權人(租賃公司)審查,而且是由債權人實施具體的購買行為,再交付到企業手中。
企業兼并法律法規具體包括哪些?
企業兼并法律法規具體包括:《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反壟斷法》、《關于企業重組業務企業所得稅處理若干問題的通知》以及《公司法》的相關司法解釋。
企業拆遷補償的具體內容有哪些?
企業拆遷補償項目包括:
1、企業未到期的土地使用權的補償,國有出讓土地應按照市場基準價評估補償。
2、自建的廠房、員工宿舍、倉庫的,應當對其自建物進行評估補償;租賃廠房的應當補償租金損失。
3、房屋裝修及附屬設施的補償,包括不可遷移的水、電等附屬設施,應當結合裝修或建造成本,使用年限等因素進行評估補償。
4、設備重置與搬遷的補償,對于無法搬走的設備設施,應當結合重置成本、成新評估補償;對能夠搬走的設備、設施應當給予搬遷費用,以及搬遷過程中可能產生的損害等進行評估補償。
5、企業因拆遷而被迫停產停業的損失補償,停產停業損失根據企業的性質、經營效益的不同,可以結合不同的方法來評估。
法律分析:公司法關于債轉股的規定:
1、債權不能用于出資;
2、有違公司法關于公司內部治理權的規定。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 第二十七條 股東可以用貨幣出資,也可以用實物、知識產權、土地使用權等可以用貨幣估價并可以依法轉讓的非貨幣財產作價出資;但是,法律、行政法規規定不得作為出資的財產除外。
對作為出資的非貨幣財產應當評估作價,核實財產,不得高估或者低估作價。法律、行政法規對評估作價有規定的,從其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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投稿:談志俊
內容審核:王學棉律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