拆遷房屋無補償協議,房屋拆遷沒有協商補償安置怎么辦,1、拆遷人與被拆遷人或者拆遷人、被拆遷人與房屋承租人達不成拆遷補償安置協議的,經當事人申請,由房屋拆遷管理部門裁決。2、房屋拆遷管理部門是被拆遷人的,由同級人民政府裁決。裁決應當自收到申請
1、拆遷人與被拆遷人或者拆遷人、被拆遷人與房屋承租人達不成拆遷補償安置協議的,經當事人申請,由房屋拆遷管理部門裁決。
2、房屋拆遷管理部門是被拆遷人的,由同級人民政府裁決。裁決應當自收到申請之日起30日內作出。
3、當事人對裁決不服的,可以自裁決書送達之日起3個月內向人民法院起訴。
4、拆遷人依照《城市房屋拆遷管理條例》規定已對被拆遷人給予貨幣補償或者提供拆遷安置用房、周轉用房的,訴訟期間不停止拆遷的執行。
房屋拆遷安置補償協議是開展拆遷工作的前提基礎,其應是拆遷雙方在自愿、平等的基礎上簽訂。拆遷方應當遵守誠實信用原則,如實告知對方真實情況,雙方意見達成一致,合同生效,拆遷工作可以開展。
雖然征收人為了公共利益可以強制征收房屋,具有行政強制權,但這并不意味著可以任意行使,在征收雙方沒有達成拆遷補償協議時,不能直接實施強制拆除工作,需要按照《國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與補償條例》規定程序辦理。
(一)作出征收補償決定并公告。根據《國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與補償條例》第二十六條之規定“房屋征收部門與被征收人在征收補償方案確定的簽約期限內達不成補償協議,或者被征收房屋所有權人不明確的,由房屋征收部門報請作出房屋征收決定的市、縣級人民政府依照本條例的規定,按照征收補償方案作出補償決定,并在房屋征收范圍內予以公告”。
(二)向法院申請強制執行。《國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與補償條例》第二十八條規定“被征收人在法定期限內不申請行政復議或者不提起行政訴訟,在補償決定規定的期限內又不搬遷的,由作出房屋征收決定的市、縣級人民政府依法申請人民法院強制執行。強制執行申請書應當附具補償金額和專戶存儲賬號、產權調換房屋和周轉用房的地點和面積等材料。
1、拆遷人與被拆遷人或者拆遷人、被拆遷人與房屋承租人達不成拆遷補償安置協議的,經當事人申請,由房屋拆遷管理部門裁決。
2、房屋拆遷管理部門是被拆遷人的,由同級人民政府裁決。裁決應當自收到申請之日起30日內作出。
3、當事人對裁決不服的,可以自裁決書送達之日起3個月內向人民法院起訴。
4、拆遷人已對被拆遷人給予貨幣補償或者提供拆遷安置用房、周轉用房的,訴訟期間不停止拆遷的執行。房屋拆遷安置補償協議是開展拆遷工作的前提基礎,其應是拆遷雙方在自愿、平等的基礎上簽訂。拆遷方應當遵守誠實信用原則,如實告知對方真實情況,雙方意見達成一致,合同生效,拆遷工作可以開展。雖然征收人為了公共利益可以強制征收房屋,具有行政強制權,但這并不意味著可以任意行使,在征收雙方沒有達成拆遷補償協議時,不能直接實施強制拆除工作,需要按照《國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與補償條例》規定程序辦理。
(一)作出征收補償決定并公告。根據《國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與補償條例》第二十六條之規定“房屋征收部門與被征收人在征收補償方案確定的簽約期限內達不成補償協議,或者被征收房屋所有權人不明確的,由房屋征收部門報請作出房屋征收決定的市、縣級人民政府依照本條例的規定,按照征收補償方案作出補償決定,并在房屋征收范圍內予以公告”。
(二)向法院申請強制執行。《國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與補償條例》第二十八條規定“被征收人在法定期限內不申請行政復議或者不提起行政訴訟,在補償決定規定的期限內又不搬遷的,由作出房屋征收決定的市、縣級人民政府依法申請人民法院強制執行。強制執行申請書應當附具補償金額和專戶存儲賬號、產權調換房屋和周轉用房的地點和面積等材料。”拆遷補償安置合同糾紛的法律特征
(一)涉訴客體的特殊性從我國的立法體例來看,城市房屋拆遷問題已經納入房地產法律規范的范疇,它具有明顯的商法性質,和一般的房屋案件相比有著明顯的不同,只有涉訴的房屋必須是被確定拆遷或已被拆遷這一客觀事實的發生,才能引起涉訴主體間相關的民事法律關系或行政法律關系的設立、變更和終止。
(二)涉訴法律事實的復合性規范了城市房屋拆遷中的兩種法律事實,就是拆遷人與被拆遷人已簽訂拆遷補償安置協議和未簽訂補償安置協議這兩種情況。對于當事人雙方已簽訂補償安置協議,涉訴的按民事案件受理,后一種則屬于行政案件。這其中就牽涉到房屋拆遷管理部門作為政府部門實行行政干預的行政行為:核發房屋拆遷許可證和根據當事人的申請進行房屋拆遷裁決。房屋拆遷案件涉訴后不管是以民事案件還是以行政案件進入審理程序后,都必須同時涉及到房屋拆遷這一涉訴法律事實相關聯的行政、民事法律關系這一復合法律事實。一般來講,進入審判程序的每一個案件主要體現的是雙方當事人之間的權利義務關系,權利、義務指向的對象較明確。但是城市房屋拆遷補償安置合同案件反映出現的卻是多重法律關系,主體間的權利義務縱橫交錯。其中有拆遷人與被拆遷人的補償安置關系,有被拆遷人與承租人的騰房關系,拆遷人與委托拆遷部門之間的委托關系,還有房屋拆遷主管部門與被拆遷人、拆遷人之間的行政管理關系等,由此形成案情錯綜復雜,處理難度十分巨大。
法律分析:一般來說,《房屋拆遷補償協議書》一經簽訂,房屋拆遷當事人均應全面履行,不允許反悔。但是,由于房屋拆遷涉及的法律關系比較復雜,在下面4種情況下,《房屋拆遷補償協議書》可以反悔。
1、與房屋拆遷有關行政許可撤銷或確認違法。房屋拆遷依托于政府的行政許可,如果政府行政許可行為被撤銷或確認為違法,據此簽訂的《房屋拆遷補償協議書》的合法性就存在問題,當事人可依法請求確認《房屋拆遷補償協議書》無效。
2、房屋估價機構違法或估價不合理。房屋拆遷依托于房屋估價機構的估價行為,如果房屋估價機構不是依法選定的,或者房屋估價機構不依法進行估價,或者房屋估價結果顯失公平,當事人可依法請求變更或撤銷《房屋拆遷補償協議書。
3、協議存在重大誤解、顯失公平。如果在簽訂《房屋拆遷補償協議書》過程中存在其他重大誤解、顯失公平的情形,存在一方以欺詐、脅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對方在違背真實意思的情況下訂立合同的情形,受損害方有權請求變更或者撤銷合同。
4、未成年人、限制行為能力人簽的協議。如果《房屋拆遷補償協議書》是由家庭中的成年人、限制行為能力人簽的,則可以追認該協議無效。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
第一百四十八條 一方以欺詐手段,使對方在違背真實意思的情況下實施的民事法律行為,受欺詐方有權請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機構予以撤銷。
第一百四十九條 第三人實施欺詐行為,使一方在違背真實意思的情況下實施的民事法律行為,對方知道或者應當知道該欺詐行為的,受欺詐方有權請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機構予以撤銷
不簽協議,又未經過法律程序,就將房屋拆除,肯定是違法的。即使是舊的《拆遷條例》,也規定,必須先簽協議才能拆房,如雙方達不成協議,也要經過行政裁決等法律程序,才能強拆。只是你的相關情況介紹的太不清楚,比如:是政府實施的舊城改造,還是開發商搞房地產開發?你家房屋有無國家頒發的房產證和國有土地使用證?這叫人怎么回答?你想通過法律解決問題的想法沒錯,但要先搞清楚你自家的房屋是否合法,要是是違章建筑,就省了吧,能得到一點補償就不錯了。其次你上法院告誰?若是政府組織實施的拆遷,這個官司是很難打贏的,哪怕你有充分的理由,對此你必須有足夠的心理準備;若是開發商搞得商業開發,勝面要大些,前提是你家的房屋必須不是違章建筑。另外你若真是準備用法律手段維護自己的合法權益,建議你一定找個律師,因為你的法律水平實在不足以承擔起維護自己合法利益的重任。
法律依據:
《國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與補償條例》
第二十一條被征收人可以選擇貨幣補償,也可以選擇房屋產權調換。
被征收人選擇房屋產權調換的,市、縣級人民政府應當提供用于產權調換的房屋,并與被征收人計算、結清被征收房屋價值與用于產權調換房屋價值的差價。
因舊城區改建征收個人住宅,被征收人選擇在改建地段進行房屋產權調換的,作出房屋征收決定的市、縣級人民政府應當提供改建地段或者就近地段的房屋。
第二十二條因征收房屋造成搬遷的,房屋征收部門應當向被征收人支付搬遷費;選擇房屋產權調換的,產權調換房屋交付前,房屋征收部門應當向被征收人支付臨時安置費或者提供周轉用房。
一、拆遷補償安置資金證明是什么
拆遷補償安置資金證明的定義,法律層面上并沒有明確的界定。但是可以依據地方相關的規定進行理解:首先,先要理解拆遷補償安置資金的含義,是指拆遷范圍內房屋及其附屬物應對被拆遷人給予安置、補償所需的費用,包括房屋補償費用、附屬物補償費用、臨時安置補助費用、過渡費、產權調換房建設所需費用。
其次,那么拆遷補償安置資金證明是什么?它有什么作用呢?根據《城市房屋拆遷管理條例》第七條的規定,申請領取房屋拆遷許可證的,應當提交辦理存款業務的金融機構出具的拆遷補償安置資金證明。因此,總的來說,拆遷補償安置資金證明主要是指辦理相關安置補償的金融機構出具的,用于申請房屋拆遷許可證的證明材料。
沒有協商補償安置怎么辦?
1、人與被拆遷人或者拆遷人、被拆遷人與房屋承租人達不成拆遷補償安置協議的,經當事人申請,由房屋拆遷管理部門裁決。
2、房屋拆遷管理部門是被拆遷人的,由同級人民政府裁決。裁決應當自收到申請之日起30日內作出。
3、當事人對裁決不服的,可以自裁決書送達之日起3個月內向人民法院起訴。
4、拆遷人依照《城市房屋拆遷管理條例》規定已對被拆遷人給予貨幣補償或者提供拆遷安置用房、周轉用房的,訴訟期間不停止拆遷的執行。房屋拆遷安置補償協議是開展拆遷工作的前提基礎,其應是拆遷雙方在自愿、平等的基礎上簽訂。拆遷方應當遵守誠實信用原則,如實告知對方真實情況,雙方意見達成一致,合同生效,拆遷工作可以開展。雖然征收人為了公共利益可以強制征收房屋,具有行政強制權,但這并不意味著可以任意行使,在征收雙方沒有達成拆遷補償協議時,不能直接實施強制拆除工作,需要按照《國有土地上》規定程序辦理。
(一)作出征收補償決定并公告。根據《國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與補償條例》第二十六條之規定“房屋征收部門與被征收人在征收補償方案確定的簽約期限內達不成補償協議,或者被征收房屋所有權人不明確的,由房屋征收部門報請作出房屋征收決定的市、縣級人民政府依照本條例的規定,按照方案作出補償決定,并在房屋征收范圍內予以公告”。
(二)向法院申請強制執行。《國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與補償條例》第二十八條規定“被征收人在法定期限內不申請行政復議或者不提起行政訴訟,在補償決定規定的期限內又不搬遷的,由作出房屋征收決定的市、縣級人民政府依法申請人民法院強制執行。強制執行申請書應當附具補償金額和專戶存儲賬號、產權調換房屋和周轉用房的地點和面積等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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投稿:時航俊
內容審核:羅思章律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