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談拆遷補償案例,從無罪案例看拆遷補償類“詐騙”案件無罪辯護要點,肖文彬:詐騙犯罪、經濟犯罪大要案律師、廣強所副主任、高級合伙人暨詐騙犯罪辯護與研究中心主任(承辦過不少中央電視臺報道、公安部、最高檢、最高院督辦或指定管轄的案件)律師點評:何
肖文彬:詐騙犯罪、經濟犯罪大要案律師、廣強所副主任、高級合伙人暨詐騙犯罪辯護與研究中心主任(承辦過不少中央電視臺報道、公安部、最高檢、最高院督辦或指定管轄的案件)
律師點評:何某之所以被判無罪,主要在于刑事辯護、刑事審判要透過現象看本質,案件事實、當事人的行為在本質上是否具有嚴重的社會危害性、刑事違法性以及是否具備詐騙罪的主、客觀構成要件。
具體到本案,根據查明事實,何某就涉案地面建筑物及其附著物進行拆遷補償過程中,未實施虛增面積、種類以及重復補償等行為,在符合賠付范圍的情況下,何某以其控制的其他企業作為合同簽訂主體和賠付主體雖有瑕疵,但不應當據此認定為其具有虛構事實、隱瞞真相騙取國家補償款的行為。
無罪裁判理由:
結合控辯雙方的爭議焦點,對本案證據、事實及適用法律,二審法院綜合評析如下:
一、對指控事實、證據及指控意見的評析
1、關于上訴人何某2009年8月被拆遷廠房土地所在位置、權屬性質、是否應當屬于拆遷賠付范圍的問題
原公訴機關及出庭檢察員提出,上訴人何某在已征用并變為國有土地上修建違章建筑,并與H村工作人員采用倒簽土地使用協議的方式騙取國家補償款;何某及其辯護人則認為,何某修建廠房位于H村工業園內,尚未拆遷,應當屬于賠付范圍。對此爭議焦點,二審法院認為:
(1)關于上訴人何某修建廠房所在土地的位置。首先,白某、胡某在偵查階段供述過何某的廠房建于H村十一組,但白某與胡某還稱何某的廠房位于H村十組和十一組之間,其廠房與H村工業園有重疊部分,一部分占用了H村工業園的土地,一部分占用了農民的宅基地。其次,該村其他證人如黃某、李某2、徐某證實,何某修建廠房在該村十組和十一組,系農民已被拆遷土地,李某2作為該村國土員也證實何某廠房建在H村工業園內。第三,證人彭某及張某的證言證實,2009年G統征辦是對H村工業園內的企業進行拆遷賠付,故二人對H村工業園內的企業,也包括何某的企業進行了現場調查,證人李某1亦稱彭某及張某向其匯報稱何某的企業位于H村工業園內;第四,行政機關的多次復函,認定何某所建廠房位于H村十一組,即H村工業園內。H村工業園是H村以該村十組、十一組土地為基礎自行確立的工業園區,沒有具體的行政區劃范圍。綜合以上證據,原公訴機關指控何某廠房建在H村十一組已拆遷土地上的事實存疑,根據現有證據,不能確認何某所建廠房具體坐落的行政村組,但能認定涉案何某修建的廠房位于H村工業園內。
(2)關于上訴人何某廠房所在的土地性質。按照土地管理法律法規,征用土地必須經過政府批準、兩次公告、實施的基本流程。省政府的正式批文是土地性質變更的前提條件,G統征辦副主任李某1的證言證實,取得省政府批文后土地的性質才變為國有。雖然白某的證言稱何某修建廠房的H村十一組土地在2005年已被征收為國有,劉某2等人也證實其位于H村十一組的宅基地在2005年底被拆遷,但是根據省政府批復,H村十一組的土地最早被批準征收的時間是2006年3月20日,具體實施在2006年9月,且該批次涉及H村十一組的征地面積為15.7125畝,其中耕地10.458畝,村民宅基地只有5.2545畝。而根據查明事實,何某修建的涉案廠房占地11畝,也有證人證實同期與何某相同情況的他人用地14畝,故白某、胡某之前供述何某系在H村十一組已被拆遷的農民宅基地上修建廠房的內容不真實。此外,即便存在部分村民于2005年底先行拆遷的情況,但不能僅以此現象即認定涉案土地在拆遷后即變更為國有。本案除部分證人證實何某廠房建在已征收變更為國有的土地上外,無其他證據尤其是有權機關的確認認定涉案土地已被收歸國有,原公訴機關指控上訴人何某在已征用變為國有的土地上修建廠房,指控事實不清,證據不足。
(3)關于上訴人何某2006年新建廠房是否屬于2009年拆遷賠償范圍的問題。本案審理期間,針對何某修建廠房位置及是否屬于拆遷補償范圍,土地行政主管部門向辦案機關進行了多次回復。根據行政機關的回復意見,二審法院認為,首先,行政機關認定何某09年被拆遷廠房位于H村十一組即H村工業園范圍內,2009年7月政府對該范圍內的企業進行拆遷補償,何某廠房于2006年夏天建成,雖土地使用協議存在倒簽情況,但其使用土地并修建廠房的事實客觀存在。其次,國土部門作為土地管理的專門機構,應當清楚涉案土地在案發時是否已經收歸國有,且拆遷時相關工作人員也進行了現場調查,而至今國土部門亦未明確認定涉案土地在案發時已經征用變為國有。第三,國土部門在之前的回函中指出,租地手續不完善的不采用評估方式而是采用商談協商方式進行補償,雖最后一次表述為未查見應予補償的法律法規政策,但其內容與之前回復明顯矛盾,故現有指控證據,尚不足以認定何某所建廠房不應當獲得賠償。
2、關于上訴人何某是否主觀明知涉案土地權屬性質的問題
原公訴機關及出庭檢察員認為,上訴人何某明知所建廠房的土地已收歸國有,采用倒簽土地使用協議的方式騙取國家補償款;何某及辯護人則認為其是根據村上的安排在指定土地上修建廠房,并不知曉土地性質。對此爭議,二審法院認為,首先,證人何某、李某2證實H村的土地是分批征收,征收范圍沒有明顯標識,一般村民不會知道H村其他組和村民被征收的情況,白某在原審法院向其調查核實時,證實其沒有向何某告知土地情況,何某可能不清楚土地性質,故現有證據不能證實何某在修建廠房時知曉該土地情況及權屬性質。其次,相關證人證實已拆遷的土地由G國土局委托S街辦管理,街辦又讓村委會管理,在已經拆遷的土地上再修建廠房需要經過批準,故村委會有權管理涉案土地。對何某而言,其在經過村委會批準后在H村土地上修建廠房,應認定其建廠行為得到了村委會的許可。綜上,在案證據除何某曾經有罪供述供認其知道涉案土地性質為國有外,其他證據均不能證實何某明知涉案土地性質,即便發生了農房被拆遷安置這一客觀事實,但何某作為普通公民是難以確認該土地是否被收歸國有,指控何某明知其建廠土地系國有的證據不充分。此外,何某在取得H村村委會的許可后修建廠房,即便該土地性質確系國有,何某也不應對村委會越權行為產生的后果承擔責任。
3、關于上訴人何某與H村補簽土地使用協議是否具有非法騙取國家拆遷補償款主觀故意的問題
(1)關于上訴人何某與H村補簽土地使用協議,是否與白某、胡某二人存在共謀騙取國家補償款的問題。何某供述補簽土地使用協議是白某等人提出,其不知道補簽的目的,白某在偵查階段未明確供述其補簽協議的目的和動機,但認可是其安排胡某打印了租地使用協議,并將時間倒簽為2005年10月30日,胡某亦稱其是按照白某的要求打印協議,并將時間落款為2005年10月30日,白某說是為了收取租金。此外,亦無其他證據證實何某、白某及胡某為騙取國家補償款進行了共謀。故現有指控證據尚不足以證實何某與白某、胡某為了騙取國家拆遷補償款,共謀實施了補簽土地使用協議的行為。
(2)關于土地使用協議簽訂主體的問題。上訴人何某未以Q公司的名義而是以X公司與H村村委會補簽了土地使用協議,何某辯稱因Q公司被其注銷才以X公司名義補簽了協議。原公訴機關及出庭檢察員認為,何某的辯解與客觀證據相互矛盾,Q公司于2016年才被吊銷營業執照,何某以X公司的名義倒簽協議就是為了隱瞞Q公司已被拆遷獲得拆遷款的事實,以達到騙取國家拆遷補償款的目的。對此爭議,二審法院認為,拆遷補償針對的對象是地上建筑物及其附著物,本案何某在涉案土地上修建廠房的事實客觀存在,G統征辦副主任李某1的證言證實“如果被拆地的主體已經被注銷了,可以以個人名義租地簽訂用地協議,按照租地協議上的主體進行賠償”,即意味著何某的廠房如符合拆遷補償的條件,即便其不以Q公司的名義簽訂用地協議,亦可以何某個人名義簽訂租地協議以獲取拆遷補償。根據查明事實,何某就涉案地面建筑物及其附著物進行拆遷補償過程中,未實施虛增面積、種類以及重復補償等行為,在符合賠付范圍的情況下,何某以其控制的其他企業作為合同簽訂主體和賠付主體雖有瑕疵,但不應當據此認定為其具有虛構事實、隱瞞真相騙取國家補償款的行為。
(3)關于上訴人何某與白某、胡某補簽土地使用協議的目的問題。H村關于支持重點企業的決議證實,Q公司承諾每年為H村納稅30萬元以上,H村無償提供土地給何某使用,白某等村兩委成員在原審法院調查核實中,均證實因何某未完成稅收任務,村民意見大,2009年H村兩委會決定向何某收取土地使用費,時間從其使用土地之日起計算,故協議落款時間倒簽為2005年10月30日。2005年6月18日H村與Q公司簽署了關于支持重點企業的決議,2005年12月21日H村兩委也開會討論把何某的企業留在H村內,結合何某廠房于2006年夏天建成的情況,用地協議載明何某實際使用土地的時間為2005年10月30日具有合理性。何某雖在拆遷補償過程中存在補簽協議、變更合同主體等行為,反映出其有獲取拆遷補償的主觀意愿,但其使用土地并修建廠房的事實客觀存在,該協議同時也用于了村委會向其收取土地使用費。故現有證據尚不足以證實與白某、胡某補簽土地使用協議的目的就是為了騙取國家拆遷補償款,也不能證實其具有非法占有國家補償款的的主觀故意。
基于以上分析,原公訴機關指控上訴人何某以非法占有為目的,隱瞞其企業已被拆遷補償的事實,在已征用變為國有的土地上再次修建廠房,并采用變更主體、倒簽協議等方式騙取國家補償款等事實不清,證據不足。
二、對原判事實認定及適用法律的評析
原判認定上訴人何某所在廠房部分建在已拆遷農民宅基地上,部分位于H村工業園內,但何某、白某等人在拆遷賠償過程中,未向拆遷工作人員講明其使用X公司與H村村委會倒簽土地使用協議的真實情況,導致G統征辦采用評估方式對何某的廠房進行補償,而未采用商談、協商的方式進行補償,以兩種補償方式的差額58萬余元認定何某詐騙犯罪數額。對此事實認定及適用法律,二審法院認為,首先,根據查明事實,何某使用涉案土地并修建廠房的事實客觀存在,其在拆遷補償時為完善手續,采用變更主體補簽協議的方式雖有一定瑕疵,但不能否認其使用土地的客觀事實,也不足以證明其具有非法占有的主觀故意;其次,在案證據證明,2009年7月G政府對H工業園企業拆遷補償時,采用評估方式進行,何某并不知曉國土部門將會以何種方式對其進行補償。在屬于拆遷補償范圍的情況下,何某與H村倒簽協議只是為了完善補償手續,并不能以此認定其倒簽協議且隱瞞不報的行為是為了獲得更多的補償;第三,即便根據國土部門出具的回函,何某的廠房因租地手續不完善,采用協商、商談的方式進行補償,但該補償數額只是國土部門單方認定的補償數額,并未與何某進行協商,也不能以此數額認定其實際應當獲得的賠償數額。故原審法院以兩種補償方式差額認定犯罪,事實認定及適用法律錯誤。
二審法院認為,原公訴機關指控上訴人何某以非法占有為目的,隱瞞其企業已被拆遷補償的事實,在已征用的國有土地上再次修建廠房,并采用變更主體、倒簽協議等方式騙取國家補償款等事實不清,證據不足。出庭檢察員所提現有證據足以認定上訴人何某構成詐騙罪的意見不能成立,二審法院不予支持。上訴人何某及其辯護人所提何某不構成犯罪的上訴理由及辯護意見,與本案查明事實及證據情況相符,二審法院予以采納。
綜上,原判審判程序合法,但事實認定及適用法律錯誤,應予糾正。二審法院經審判委員會討論決定,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二百三十六條第一款第(三)項,第二百條第(三)項之規定,判決如下:
一、撤銷CG技術產業開發區人民法院(2017)川0191刑初XX號刑事判決;
二、上訴人(原審被告人)何某無罪。
本判決為終審判決。
無罪案例——案號:(2018)川01刑終985號
法律分析:騙取動遷款定詐騙罪。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 第二百六十六條 詐騙公私財物,數額較大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處或者單處罰金;數額巨大或者有其他嚴重情節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處罰金;數額特別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別嚴重情節的,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無期徒刑,并處罰金或者沒收財產。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條:詐騙公私財物,數額較大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處或者單處罰金;數額巨大或者有其他嚴重情節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處罰金;數額特別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別嚴重情節的,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無期徒刑,并處罰金或者沒收財產。本法另有規定的,依照規定。
在拆遷過程中,由于補償、安置利益巨大,有些人為了分得更多的補償款和安置房而選擇鋌而走險。北京冠領律師事務所提示您,提升補償當依法,通過欺騙手段不僅難以達到獲得額外補償的目的,一般金額超過2000元還可能觸犯刑法詐騙罪,引來牢獄之災。
一、詐騙多少錢可以定罪,詐騙多少錢可以判刑
詐騙罪的立案標準各省市不同,在三千元至一萬元以上。如果達不到詐騙罪立案標準的,可以按治安案件處理。
根據《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關于辦理詐騙刑事案件具體應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2011年4月8日起施行)的規定:詐騙公私財物價值三千元至一萬元以上和三萬元至十萬元以上、五十萬元以上的,應當分別認定為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條規定的數額較大與數額巨大、數額特別巨大。
二、詐騙罪的犯罪構成要件
1、客體要件。本罪侵犯的客體是公私財物所有權。有些犯罪活動,雖然也使用某些欺騙手段,甚至也追求某些非法經濟利益,但因其侵犯的客體不是或者不限于公私財產所有權。所以,不構成詐騙罪。
2、客觀要件。本罪往客觀上表現為使用欺詐方法騙取數額較大的公私財物。首先,行為人實施了欺詐行為,欺詐行為從形式上說包括兩類,一是虛構事實,二是隱瞞真相;從實質上說是使被害人陷入錯誤認識的行為。欺詐行為使對方產生錯誤認識,對方產生錯誤認識是行為人的欺詐行為所致;即使對方在判斷上有一定的錯誤,也不妨礙欺詐行為的成立。
3、主體要件。本罪主體是一般主體,凡達到法定刑事責任年齡、具有刑事責任能力的自然人均能構成本罪。
4、主觀要件。本罪在主觀方面表現為直接故意,并且具有非法占有公私財物的目的。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條:詐騙公私財物,數額較大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處或者單處罰金;數額巨大或者有其他嚴重情節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處罰金;數額特別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別嚴重情節的,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無期徒刑,并處罰金或者沒收財產。本法另有規定的,依照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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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騙取國家拆遷款怎么定罪嗎?
騙取家拆遷款涉嫌詐騙罪、貪污罪等。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規定:
第二百六十六條詐騙公私財物,數額較大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處或者單處罰金;數額巨大或者有其他嚴重情節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處罰金;數額特別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別嚴重情節的,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無期徒刑,并罰金或者沒收財產。本法另有規定的,依照規定。
第三百八十二條貪污罪
國家工作人員利用職務上的便利,侵吞、竊取、騙取或者以其他手段非法占有公共財物的,是貪污罪。受國家機關、國有公司、企業、事業單位、人民團體委托管理、經營國有財產的人員,利用職務上的便利,侵吞、竊取、騙取或者以其他手段非法占有國有財物的,以貪污論。與前兩款所列人員勾結,伙同貪污的,以共犯論處。
二、拆遷補償決定有效期多長時間呢?
拆遷補償決定沒有有效期限的問題,只要其本身是合法的,它的效力就沒有時間的限制。
開發商在協議簽訂后一直未用地,很可能開發商的用地行為是違法的,也就是說該土地很可能未經依法征收。如果土地未依法征收,那么你所簽訂的拆遷協議就是無效的,如是這樣的,那么你就可以申請建房,當然還要符合當地的規劃。
法律分析:一、提供虛假材料騙取拆遷補償款是否構成詐騙?
構成詐騙,以非法占有為目的,用虛構事實或者隱瞞真相的方法,騙取款額較大的公私財物的行為屬于詐騙,詐騙數額較大的需要承擔刑事責任。
《刑法》
第二百六十六條
【詐騙罪】詐騙公私財物,數額較大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處或者單處罰金;數額巨大或者有其他嚴重情節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處罰金;數額特別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別嚴重情節的,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無期徒刑,并處罰金或者沒收財產。本法另有規定的,依照規定。
二、提供虛假材料騙取拆遷補償款數額認定標準是怎樣的?
1、詐騙公私財物價值三千元至一萬元以上、三萬元至十萬元以上、五十萬元以上的,應當分別認定為《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條規定的“數額較大”、“數額巨大”、“數額特別巨大”。
2、各省、自治區、直轄市高級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可以結合本地區經濟社會發展狀況,在前款規定的數額幅度內,共同研究確定本地區執行的具體數額標準,報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備案。
三、騙取拆遷補償款滿足哪些條件可以逮捕嫌疑人?
(一)有證據證明有犯罪事實;
(二)可能判處徒刑以上刑罰;
(三)采取取保候審、監視居住等方法,尚不足以防止發生社會危險性,而有逮捕必要。
四、涉嫌詐騙罪從重處罰的情節有哪些?
(一)通過發送短信、撥打電話或者利用互聯網、廣播電視、報刊雜志等發布虛假信息,對不特定多數人實施詐騙的;
(二)詐騙救災、搶險、防汛、優撫、扶貧、移民、救濟、醫療款物的;
(三)以賑災募捐名義實施詐騙的;
(四)詐騙殘疾人、老年人或者喪失勞動能力人的財物的;
(五)造成被害人自殺、精神失常或者其他嚴重后果的。
五、詐騙罪的定罪證據有哪些類型?
(一)物證;
(二)書證;
(三)證人證言;
(四)被害人陳述;
(五)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供述和辯解;
(六)鑒定意見;
(七)勘驗、檢查、辨認、偵查實驗等筆錄;
(八)視聽資料、電子數據。
六、提供虛假材料騙取拆遷補償款檢察院提起公訴的條件有哪些?
1、犯罪嫌疑人的犯罪事實已經查清;
2、證據確實、充分;
3、依法應當追究刑事責任。
七、提供虛假材料騙取拆遷補償款開庭后享有哪些權利?
(一)可以申請合議庭組成人員、法官助理、書記員、公訴人、鑒定人和翻譯人員回避;
(二)可以提出證據,申請通知新的證人到庭、調取新的證據,申請重新鑒定或者勘驗;
(三)被告人可以自行辯護;
(四)被告人可以在法庭辯論終結后作最后陳述。
法律依據:《刑法》
第二百六十六條
【詐騙罪】詐騙公私財物,數額較大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處或者單處罰金;數額巨大或者有其他嚴重情節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處罰金;數額特別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別嚴重情節的,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無期徒刑,并處罰金或者沒收財產。本法另有規定的,依照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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投稿:朱奕
內容審核:鄧海鳳律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