非住宅拆遷補償款需要繳納個稅嗎,拆遷收到的補償款需要交個稅嗎,拆遷收到的補償款是否需要交稅,取決于具體的情況。以下是針對這一問題的詳細分析:一、營業稅被拆遷單位和個人因拆遷取得的房屋(或土地)拆遷補償費及其他補助費或補償安置的房屋,通常需要
拆遷收到的補償款是否需要交稅,取決于具體的情況。以下是針對這一問題的詳細分析:
一、營業稅
被拆遷單位和個人因拆遷取得的房屋(或土地)拆遷補償費及其他補助費或補償安置的房屋,通常需要征收營業稅。但存在兩種免征情況:
被拆遷單位和個人取得政府財政部門支付的房屋(或土地)拆遷補償費及其他補助費,暫免征收營業稅。
被拆遷個人因自用普通住房拆遷,所取得的補償費或拆遷過程中發生的房屋等面積產權調換,暫免征收營業稅。
由于目前尚無搬遷補償費營業稅稅務處理的統一政策,建議企業或個人在遇到此類業務時與主管稅務機關及其專管員溝通,并根據溝通結果確定如何進行稅務處理。
二、企業所得稅
對內資企業取得的拆遷補償在所得稅方面沒有特別的規定。被拆遷單位應按照會計制度規定,先通過“固定資產清理”科目核算清理后的余額。
收益轉入“營業外收入”并入應納稅所得額計算繳納企業所得稅。損失轉入“營業外支出”,按照《企業財產損失所得稅前扣除管理辦法》的規定,經稅務機關審批后作為財產損失稅前扣除。
三、土地增值稅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增值稅暫行條例》第8條規定,因國家建設需要依法征用、收回的房地產免征土地增值稅。這通常指的是因城市實施規劃、國家建設的需要而被政府批準征用的房產或被收回土地使用權的情況。
除上述免征情況外,其他拆遷補償均需計征土地增值稅。
綜上所述,拆遷收到的補償款是否需要交稅,取決于多個因素,包括補償款的來源(是否來自政府財政部門)、用途(是否用于自用普通住房拆遷)以及具體的稅種(如營業稅、企業所得稅、土地增值稅等)。因此,在遇到此類情況時,建議咨詢專業的稅務顧問或律師,以確保正確理解和遵守相關稅法規定。
拆遷補償款不需要交個人所得稅。被拆遷人取得的拆遷補償款屬于房屋征收部門自身或者委托房屋征收實施單位依照我國集體土地和國有土地房屋拆遷補償標準發給的補貼,免繳個人所得稅。依據個人所得稅法規定,下列項目免征個人所得稅:1、國債和國家發行的金融債券利息;2、按照國家統一規定發給的補貼、津貼;3、福利費、撫恤金、救濟金;4、保險賠款;5、軍人的轉業費、復員費、退役金;6、按照國家統一規定發給干部、職工的安家費、退職費、基本養老金或者退休費、離休費、離休生活補助費;7、依照有關法律規定應予免稅的各國駐華使館、領事館的外交代表、領事官員和其他人員的所得;8、中國政府參加的國際公約、簽訂的協議中規定免稅的所得。【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個人所得稅法》第二條下列各項個人所得,應當繳納個人所得稅:(一)工資、薪金所得;(二)勞務報酬所得;(三)稿酬所得;(四)特許權使用費所得;(五)經營所得;(六)利息、股息、紅利所得;(七)財產租賃所得;(八)財產轉讓所得;(九)偶然所得。居民個人取得前款第一項至第四項所得(以下稱綜合所得),按納稅年度合并計算個人所得稅;非居民個人取得前款第一項至第四項所得,按月或者按次分項計算個人所得稅。納稅人取得前款第五項至第九項所得,依照本法規定分別計算個人所得稅。
法律分析:根據《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城鎮房屋拆遷有關稅收政策的通知》(財稅〔2005〕45)規定,被拆遷人按照國家有關城鎮房屋拆遷管理辦法的標準取得的拆遷補償款,免繳個人所得稅。
法律依據:《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城鎮房屋拆遷有關稅收政策的通知》第一條:對被拆遷人按照國家有關城鎮房屋拆遷管理辦法規定的標準取得的拆遷補償款,免征個人所得稅。
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的經濟補償金,是否需要繳納個稅,要依據實際情況而定:1、經濟補償金的數額,在當地上年職工平均工資3倍數額以內的部分,免征個人所得稅;2、經濟補償金數額,超過3倍數額的部分,不并入當年綜合所得,單獨適用綜合所得稅率表,計算納稅。用人單位需要支付經濟補償金的情形如下:1、用人單位未按照勞動合同約定提供勞動保護或者勞動條件,勞動者解除勞動合同的;2、用人單位未及時足額支付勞動報酬,勞動者解除勞動合同的;3、用人單位低于當地最低工資標準支付勞動者工資,勞動者解除勞動合同的;4、用人單位未依法為勞動者繳納社會保險費,勞動者解除勞動合同的;5、用人單位的規章制度違反法律、法規的規定,損害勞動者權益,勞動者解除勞動合同的;6、用人單位以欺詐、脅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勞動者在違背真實意思的情況下訂立或者變更勞動合同,致使勞動合同無效,勞動者解除勞動合同的;7、用人單位免除自己的法定責任、排除勞動者權利,致使勞動合同無效,勞動者解除勞動合同的;8、用人單位訂立勞動合同違反法律、行政法規強制性規定,致使勞動合同無效,勞動者解除勞動合同的;9、用人單位以暴力或者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手段強迫勞動,勞動者解除勞動合同的;10、用人單位違章指揮、強令冒險作業危及勞動者人身安全,勞動者解除勞動合同的;11、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其他情形。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個人所得稅法》第十三條納稅人取得應稅所得沒有扣繳義務人的,應當在取得所得的次月十五日內向稅務機關報送納稅申報表,并繳納稅款。納稅人取得應稅所得,扣繳義務人未扣繳稅款的,納稅人應當在取得所得的次年六月三十日前,繳納稅款;稅務機關通知限期繳納的,納稅人應當按照期限繳納稅款。居民個人從中國境外取得所得的,應當在取得所得的次年三月一日至六月三十日內申報納稅。非居民個人在中國境內從兩處以上取得工資、薪金所得的,應當在取得所得的次月十五日內申報納稅。納稅人因移居境外注銷中國戶籍的,應當在注銷中國戶籍前辦理稅款清算。
法律主觀:隨著越來越多企業的拆遷與補償,拆遷補償企業所得稅的相關問題,也成為了很多人的疑問。那么拆遷補償企業所得稅的處理方法有哪些?要怎么處理等等。一、拆遷補償費收入的稅務處理方法1、企業取得的搬遷補償費收入,凡搬遷后重新購置或建造與搬遷前相同或類似性質和用途的固定資產(以下稱重置固定資產)的,應將上述搬遷補償費收入加各類拆遷固定資產的變賣收入減除各類拆遷固定資產的折余價值的余額,沖減企業重置固定資產的原價。2、企業取得搬遷補償費收入,凡搬遷后不再重置與搬遷前相同或類似性質和用途的固定資產的,應將上述搬遷補償費收入加各類拆遷固定資產的變賣收入減除各類拆遷固定資產的折余價值及處置費用后的余額,計入企業當期應納稅所得額,計算繳納企業的所得稅。該規定主要涉及企業所得稅的征收:可用公式表示,分兩種情況,一種是搬遷后重置的,搬遷補償收入不計征所得稅,具體處理是:(搬遷補償收入固定資產變賣收入—固定資產折余價值)的余額去沖減重置固定資產原值。另一種情況是搬遷后不重置,則搬遷補償收入需計征所得稅,具體處理是:(搬遷補償收入固定資產變賣收入—固定資產折余價值—處置費用)的余額計入當期應納稅所得額,計征企業所得稅。二、發生拆遷補償事項1、固定資產拆遷后重置的企業,(1)將被拆除的固定資產轉入清理,借:固定資產清理,借:累計折舊,貸:固定資產;(2)發生的清理費用、稅金等,借:固定資產清理,貸:銀行存款(應付工資等),應交稅金—營業稅(轉讓不動產);(3)取得變價收入,借:銀行存款,貸:固定資產清理;(4)清理損失,借:營業外支出,貸:固定資產清理;(5)收到補償款項時,借:銀行存款,貸:補貼收入;(6)重置資產價值入賬,借:固定資產,貸:銀行存款(或:在建工程)。2、對于拆遷后不重置,如企業存續,則將固定資產清理同上處理,再將補償收入作為補貼收入計征收企業所得稅即可,(1)將清理損失轉入應稅所得,借:本年利潤,貸:營業外支出;(2)將補償收入轉入應稅所得,借:補貼收入,貸:本年利潤。3、對于拆遷后不重置,如企業不存續,則進行企業清算。再次,與搬遷補償款項相關的稅務處理問題。第一、營業稅問題。截至目前,對搬遷補償費是否要交納營業稅的問題,在國家級的稅務文件中尚無明確規定。唯一一項內容比較接近的文件是國家稅務總局于1997年發布的《關于征用土地過程中征地單位支付給土地承包人員的補償費如何征稅問題的批復》(國稅函[1997]87號),該文件規定對于對土地承包人取得的土地上的建筑物、構筑物、青苗等土地附著物的補償費收入,應按照營業稅“銷售不動產——其他土地附著物”稅目征收營業稅。另外,根據《營業稅稅目注釋(試行稿)》(國稅發[1993]149號)的規定,土地使用者將土地使用權歸還給土地所有者的行為不征收營業稅(有人將其理解為對被收回土地使用權的補償不征收營業稅)。但在近年來,些地方的稅務機關自行制定了一些搬遷補償款項營業稅稅務處理的規定。例如福建省地方稅務局《關于拆遷補償業務征收營業稅問題的通知》(閩地稅發[2004]63號)規定:拆遷人給予被拆遷單位和個人補償安置的房屋,不論其以何種方式結算價款,均屬于營業稅的征稅范圍,應按“銷售不動產”征收營業稅。拆遷人支付的拆遷補償金應作為成本費用列支,不得沖減其“銷售不動產”的計稅營業額。被拆遷單位和個人因拆遷取得的房屋(或土地)拆遷補償費及其他補助費或補償安置的房屋,除下列兩種情況外,均應征收營業稅。1、被拆遷單位和個人取得政府財政部門支付的房屋(或土地)拆遷補償費及其他補助費,暫免征收營業稅。2、被拆遷個人因自用普通住房拆遷,所取得的補償費或拆遷過程中發生的房屋等面積產權調換,暫免征收營業稅。由于目前尚無搬遷補償費營業稅稅務處理的統一政策,可建議企業在遇到此類業務時多與主管稅務機關及其專管員溝通,并根據溝通結果確定如何進行稅務處理。三、相關稅務的問題1、土地增值稅問題。根據《土地增值稅暫行條例》第8條規定,因國家建設需要依法征用、收回的房地產免征土地增值稅。《土地增值稅暫行條例實施細則》第11條進一步規定:此處所稱的因國家建設需要依法征用、收回的房地產,是指因城市實施規劃、國家建設的需要而被政府批準征用的房產或收回的土地使用權。根據《土地增值稅暫行條例實施細則》第11條規定,符合上述免稅規定的單位和個人,須向房地產所在地稅務機關提出免稅申請,經稅務機關審核后,免予征收土地增值稅。由上述規定可知,企業從政府收到的搬遷補償款項,在絕大多數情況下是免征土地增值稅的,但是此類情況下的免征應以原房地產所在地稅務機關的**為準。在審計中,我們需要關注是否已獲得稅務機關的免稅**。如果尚未收到**,則應視同房地產出售或轉讓,計提應交土地增值稅。2、企業所得稅問題。(1)搬遷補償款結余的所得稅處理。截至目前,內資企業所得稅法中對搬遷補償款的稅務處理未作專門規定。在外商投資企業和外國企業所得稅方面,規范搬遷補償費稅務處理的最主要文件是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外商投資企業和外國企業取得搬遷補償費收入稅務處理問題的批復》(國稅函[2003]115號)。該文件的內容如下:①企業取得搬遷補償費收入,凡搬遷后重新購置或建造與搬遷前相同或類似性質和用途的固定資產(以下稱重置固定資產)的,應將上述搬遷補償費收入加各類拆遷固定資產的變賣收入減除各類拆遷固定資產的折余價值和處置費用后的余額,沖減企業重置固定資產的原價。②企業取得搬遷補償費收入,凡搬遷后不再重置與搬遷前相同或類似性質和用途的固定資產的,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外商投資企業和外國企業所得稅法實施細則》第44條的規定,應將上述搬遷補償費收入加各類拆遷固定資產的變賣收入減除各類拆遷固定資產的折余價值及處置費用后的余額,計入企業當期應納稅所得額,計算繳納企業所得稅。實務中內資企業收到搬遷補償費的稅務處理在很多情況下也是參照國稅函[2003]115號文件執行的。有不少地方的稅務機關參照該文件的精神,對本地區內資企業搬遷補償費的稅務處理作出了規定,例如《江蘇省國家稅務局關于企業所得稅若干具體業務問題的通知》(蘇國稅發[2004]97號)等。(2)搬遷過程中發生損失的所得稅處理。①對內資企業而言,當搬遷補償款不足以彌補企業因搬遷而發生的費用和損失時,依據國家稅務總局第13號令《企業財產損失所得稅前扣除管理辦法》的規定,可以在經過稅務機關審批后作為財產損失稅前扣除。該辦法第9條規定,因政府規劃搬遷、征用等發生的財產損失由該級政府所在地稅務機關的上一級稅務機關審批。該辦法第44條規定,因政府規劃搬遷、征用等發生的財產損失申請稅前扣除,必須符合下列條件:(一)有明確的法律、政策依據;(二)不屬于政府攤派。該辦法第45條規定,企業因政府規劃搬遷、征用,依據下列證據認定財產損失:(一)政府有關部門的行政決定文件及法律政策依據;(二)專業技術部門或中介機構鑒定證明;(三)企業資產的賬面價值確定依據。據此,在審計內資企業時如遇到此類情形,應當以稅務機關作為確定是否需對該損失進行所得稅納稅調整的依據。對外商投資企業而言,根據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取消及下放外商投資企業和外國企業以及外籍個人若干稅務行政審批項目的后續管理問題的通知》(國稅發[2004]80號)第十條的規定,外商投資企業財產損失的稅前扣除自2004年7月1日起從審批制改為備案制。企業發生財產損失的,在向主管稅務機關報送年度所得稅申報表時,應就其財產損失的類型、程度、數量、價格、損失理由、扣除期限等作出書面說明,同時附送企業內部有關部門的財產損失鑒定證明資料等,若涉及由企業外部造成財產損失的,還應附送企業外部有關部門、機構鑒定的財產損失證明資料。主管稅務機關檢查企業所得稅納稅情況時,應就企業財產損失進行重點檢查。綜上所述,拆遷補償企業所得稅的處理方法要根據國家規定,注意搬遷補償款結余的所得稅處理以及搬遷過程中發生損失的所得稅處理,在符合一定條件和情況下,進行稅前扣除。對企業列支的財產損失,沒有提供上述情況說明資料的,可以進行納稅調整。
法律客觀:《個人所得稅法》第四條 下列各項個人所得,免征個人所得稅: (一)省級人民政府、國務院部委和中國人民解放軍軍以上單位,以及外國組織、國際組織頒發的科學、教育、技術、文化、衛生、體育、環境保護等方面的獎金; (二)國債和國家發行的金融債券利息; (三)按照國家統一規定發給的補貼、津貼; (四)福利費、撫恤金、救濟金; (五)保險賠款; (六)軍人的轉業費、復員費、退役金; (七)按照國家統一規定發給干部、職工的安家費、退職費、基本養老金或者退休費、離休費、離休生活補助費; (八)依照有關法律規定應予免稅的各國駐華使館、領事館的外交代表、領事官員和其他人員的所得; (九)中國政府參加的國際公約、簽訂的協議中規定免稅的所得; (十)國務院規定的其他免稅所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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投稿:鄒航
內容審核:李帥律師